客观认识和适用募捐成本3%的规定

2023年慈善法修改后,增加了募捐成本的规定,并授权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募捐成本标准。2026年4月27日,民政部公布了修订通过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年度募捐成本不得超过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3%,并对募捐成本范围作出界定

《规定》发布后,即在行业内引发热议。部分观点以“国际募捐成本普遍15%—20%”为由,认为我国募捐成本3%上限过于严苛、制约行业发展。然而,这一判断往往源于对政策初衷的误读以及对核算口径的混淆。事实上,3%的募捐成本上限并非过度限制,而是立足我国慈善发展阶段、回应公众信任、规范行业秩序的制度安排,具有现实依据与政策合理性。行业内无需过度悲观,更应准确理解政策初衷、合规适用规则。

规范行业行为,守护捐赠人善意与受益人利益

在募捐成本未作明确规范之前,慈善募捐领域曾出现过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现象,如一些公益机构盲目投入广告投放、品牌营销等,非必要开支居高不下,善款未能最大限度用于受益人,引发公众不满和投诉。为此,监管层面必须以刚性规定划清底线,遏制“慈善商业化、募捐利益化”倾向,确保善款真正用在刀刃上。

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募捐成本标准的法律基础——即募捐成本不应当是“为了筹款可以无限制投入”,而必须是“为了达成募捐所不得不发生的最小成本”

在制定具体的募捐成本比例时,监管部门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则进行考量。“最必要”而非“最充分”。这意味着,凡是可以通过机构自有资源(如现有员工、自有办公场地)完成的筹款工作,就不应将其转化为外部采购或高额薪酬支出计入募捐成本。“厉行节约”的规定,也要求机构优先利用内部管理资源和志愿服务力量,仅将那些确实无法内部消化、必须支付给第三方的“纯外部成本”(如广告费、租赁费)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规定》确定3%的比例,正是基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全国各类慈善组织年报中的筹资费用和捐赠收入的数据统计。通过对全国范围内不同规模、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筹资成本与捐赠收入进行全面核算、分析与测算,这一数值贴合行业实际运营水平,又能有效约束不合理支出,是经过数据验证的合理阈值,而非脱离实践的硬性规定。

因此,三部委设定募捐成本3%上限,也是对慈善法中“最必要原则”的落地,不是压制募捐活动,而是刹住无序扩张挤压不合理成本,防范商业资本过度侵蚀慈善领域,守护捐赠人的善意与受益人的切身利益。

中外募捐成本不可简单对比,口径差异是核心

行业内最常见的观点,是直接将我国3%与国际15%—20%的募捐成本作数字对比,却完全忽略核算口径、成本构成、监管逻辑的本质区别,两者不在同一计算维度,不具备直接可比性。

我国3%:窄口径、不含人员成本的“纯直接成本”

根据新规,我国募捐成本严格限定为直接必要费用,仅包含:场地设备、外聘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汇兑损益等直接成本本组织自有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自有场地设备折旧摊销,不得计入。

在成熟的国际募捐体系中,虽然初期推广费用可能较高,但为了维持捐赠人留存和长期关系,持续的人员投入通常是长期运营成本中占比最大的部分。而我国规定将人员这一核心成本排除在3%核算范围之外,筹款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依法计入慈善活动支出或管理费用,并非不允许列支,只是不计入募捐成本口径。3%本质是“纯直接筹款成本”的上限。

国际15%—20%:宽口径、全成本核算的“总筹款费用”

国际通行规则采用全口径核算,募捐成本包含所有与筹款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1)专职筹款人员工资、福利、培训等人力成本(通常占比超50%);(2)长期品牌建设、广告投放、捐赠人维护、营销传播费用;(3)场地、设备、差旅、第三方服务等全部直接与间接费用。

简单来说,国际算的是“总筹款开销”,我国算的是“剔除人员成本后的直接开销”。数字相差数倍,是因为统计范围不同,并非我国规定更严苛。

(三)监管逻辑差异:适配不同发展阶段的合理选择

国际慈善行业成熟度高、自律机制完善、公众监督体系健全,以“全面披露+市场选择”为主;我国慈善行业仍处于发展完善期,中小机构居多,以刚性比例守住底线,是当前最有效、最易被公众理解的监管方式。

3%规定契合我国当前慈善发展实际

公众并非不理解慈善有成本,但核心诉求是“每一笔捐款尽可能用于受益人。3%上限清晰传递“厉行节约、善款为民”的导向,契合社会公众对慈善的基本认知与信任期待。

《规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对3%的表述是“当年募捐收入3%”,最终修订稿调整为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3%”,减轻年度收入波动,降低合规压力;同时明确人员成本不计入3%口径,保障机构必要运营与筹款投入。新规目标就是要倒逼慈善组织摒弃“重流量、轻实效”“重营销、轻服务”的粗放模式,转向专业化、控成本、高效率的募捐方式,鼓励依靠公信力、项目质量赢得捐赠,而非依赖商业流量炒作。

综合来看,我认为3%比例是综合监管要求、公众期待、行业现实、风险防控后的均衡结果,为合规募捐保留必要空间。

理性看待、合规执行、长期完善

3%并非“卡死筹款成本”,而是规范不合理开支。只要坚持公益导向、严控非必要支出,绝大多数慈善组织都能满足要求,不会影响正常募捐活动开展。慈善组织需严格按照政策口径区分募捐成本、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将自有人员相关费用、场地费用不计入募捐成本,依法在对应科目归集,避免财务失真与合规风险。

此外,募捐成本3%上限的规定是当前阶段性合理安排,而非永久不变。随着我国慈善行业成熟、自律机制健全、公众监督完善、信任基础稳固,未来可根据实践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综合看来,我认为募捐成本3%的规定,是立足我国慈善发展阶段、回应社会信任、规范行业秩序的理性与务实选择。中外口径不可简单对标,行业无需过度解读与悲观。

当前阶段,坚守3%底线,就是守护慈善的纯粹性、守护公众的善意、守护受益人的利益。慈善组织应准确理解、合规适用,在规范中发展,在透明中成长,共同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作者丨何国科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