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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1日

京财税〔2018996号附件

 

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001 北京围棋基金会

002 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003 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会

004 北京老舍文艺基金会

005 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006 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

007 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008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009 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原名“北京国际艺苑美术基金会”)

010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011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发展基金会

012 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

013 北京财贸学院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014 北京市精益职业教育基金会

015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016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017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018 北京市梅兰芳艺术基金会

019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020 北京绿化基金会

021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022 北京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

023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024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025 北京戏曲艺术教育基金会

026 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

027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

028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

029 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

030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031 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

032 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

033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034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035 北京市搜候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

036 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

037 北京惠兰医学基金会

038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

039 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040 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

041 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

042 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043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044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

045 北京市传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046 北京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原名“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047 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048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049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050 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051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052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053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054 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055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056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057 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

058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

059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060 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061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062 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

063 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

064 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

065 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066 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067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068 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069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070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071 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072 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073 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074 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075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076 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077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078 北京原点文化经济创新基金会

079 北京弘毅慈善基金会

080 北京中艺艺术基金会

081 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082 北京宏昆慈善基金会

083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084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085 北京观复文化基金会

086 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087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088 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089 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090 北京国珍爱心基金会

091 北京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092 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

093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094 北京兴大助学基金会

095 北京金榜题名慈善基金会

096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097 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

098 北京市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

099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100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01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

102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103 北京新发展慈善基金会

104 北京人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105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6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107 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108 北京太阳谷慈善基金会

109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 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

111 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

112 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113 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114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原名“北京市吴秉铨病理学发展基金会”)

115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16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117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

118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119 北京国际城市文化交流基金会(原名“北京国际城市论坛基金会”)

120 北京晓星芭蕾艺术发展基金会

121 中关村教育基金会

122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123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124 北京北方阳光文化慈善基金会

125 北京瑞普华老年救助基金会

126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127 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28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129 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130 北京济生疼痛医学基金会

131 北京云居寺慈善基金会

132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133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134 北京市志成教育基金会

135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136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

137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8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39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40 北京绿能煤炭经济研究基金会

141 北京绿色未来环境基金会

14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43 北京中国美术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144 北京四存教育基金会

145 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

146 北京中金公益基金会

147 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148 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149 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

150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

151 北京美新路公益基金会

152 北京屈正爱心基金会

153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154 北京仁泽公益基金会

155 北京志远功臣关爱基金会

156 北京京安公益基金会

157 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

158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159 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善基金会

160 北京中央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1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162 北京科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3 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

164 北京球爱的天空慈善基金会

165 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166 北京怡海公益基金会

167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168 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

169 北京环球时报公益基金会

170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 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72 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73 北京市壹嘉壹慈善基金会

174 北京厚德善行慈善基金会

175 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176 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177 北京国际和平文化基金会

178 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79 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

180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181 北京启行青年发展基金会

182 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183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184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

185 北京凌盛爱心公益基金会

186 北京永青农村发展基金会

187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

188 北京祥和公益基金会

189 北京水墨公益基金会

190 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

191 首都文化艺术公益基金会

192 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

193 北京成达教育基金会

194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

195 北京柏年公益基金会

196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友发展教育基金会

197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198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199 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200 北京恒爱公益基金会

201 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基金会

202 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203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204 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205 北京世华公益基金会

206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207 北京憨福儿公益基金会

208 北京同仁张晓楼眼科公益基金会

209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10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

211 北京爱思开幸福公益基金会

212 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

213 北京君和创新公益基金会

214 北京国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15 北京华益公益基金会

216 北京世媒发展公益基金会

217 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218 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

219 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220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221 北京探路者公益基金会

222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223 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224 北京慈福公益基金会

225 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226 北京达理公益基金会

227 北京银泰公益基金会

228 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229 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230 北京真善美教育基金会

231 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232 北京纳通公益基金会

233 北京圆梦公益基金会

234 北京修实公益基金会

235 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236 北京我爱我家公益基金会

237 北京为华公益基金会

238 北京珍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239 北京中慈公益基金会

240 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

241 北京绿色阳光环保公益基金会

242 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24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244 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245 北京京东公益基金会

246 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47 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黎光音乐公益基金会”)

248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249 北京化成天下公益基金会

250 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51 北京闻康公益基金会

252 中关村华夏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253 北京天安公益基金会

254 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255 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256 北京华汽汽车文化基金会

257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

258 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259 北京爱谱癌症患者关爱基金会

260 北京三弦公益基金会

261 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原名“北京乾坤恒大健康扶贫基金会”)

262 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263 北京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

264 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265 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266 北京伍叁公益基金会

267 北京曾成钢雕塑艺术基金会

268 北京光华之心公益基金会

269 北京星河公益基金会

270 北京创业天使公益基金会

271 北京德威佳业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272 北京润生农村发展公益基金会

273 北京远程光明公益基金会

274 北京十方缘公益基金会

275 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

276 北京樱桃公益基金会

277 北京育才助学公益基金会

278 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279 北京中改创新人才发展基金会

280 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81 北京赛意公益基金会

282 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283 北京曲美公益基金会

284 北京易孚泽公益基金会

285 北京九台公益基金会

286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

287 北京东方美丽乡村发展基金会

288 北京四海弘洋公益基金会

289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90 北京市正大慈善基金会

291 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

292 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293 北京一刻公益基金会

294 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原名“北京英硕扶老公益基金会”)

295 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

296 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

297 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98 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299 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300 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301 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302 北京医卫健康公益基金会

303 北京仁人公益基金会

304 北京康助老年健康基金会

305 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306 北京京妍公益基金会

307 北京险峰公益基金会

308 北京培根神经与心血管医学公益基金会

309 北京灿烂阳光慈善基金会

310 北京东方园林公益基金会

311 北京麦田慈善基金会

312 北京修证公益基金会

313 北京市顺义区慈善基金会

314 中关村梅花与牡丹文化创意基金会

315 北京真容公益基金会

316 北京百仁慈爱公益基金会

317 北京凤凰健康公益基金会

318 北京东方君公益基金会

319 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320 北京众泽公益基金会

321 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

322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323 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

324 北京正心慈善基金会

325 北京滋沁慈善基金会

326 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

327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328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原名“中关村精准医学科技基金会”)

329 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

330 北京市宝健公益基金会

331 北京华嘉公益基金会

332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333 北京厚土公益基金会

334 北京华青公益基金会

335 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336 北京富民小康公益基金会

337 北京大地医疗慈善基金会

338 北京青波公益基金会

339 北京绿创公益基金会

340 北京李小凡公益基金会

341 北京星辰黄斑病公益基金会

342 北京医科报公益基金会

343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344 中关村中科创新创业教育基金会

345 北京厚泽公益基金会

346 北京美中宜和公益基金会

347 北京天地文化发展基金会

348 北京蓬蒿公益基金会

349 北京绿梦公益基金会

350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

351 北京灯火公益基金会

352 北京亿帮公益基金会

353 北京链家公益基金会

354 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

355 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

356 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公益基金会

357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358 北京丰利公益基金会

359 中关村立德青年领导力创新发展基金会

360 北京国美艺术公益基金会

361 北京明天公益基金会

362 北京靳尚谊艺术基金会

363 北京同观公益基金会

364 北京隋建国艺术基金会

365 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

366 北京火伴公益基金会

367 北京益疆慈善基金会

368 北京小狗电器公益基金会

369 北京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370 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371 北京博祥公益基金会

372 北京齐化社区公益基金会

373 北京嘉实公益基金会

374 北京民泰公益基金会

375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

376 北京观妙公益基金会

377 北京市冠军体育人公益基金会

378 北京金石慈善基金会

379 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

380 北京中瑞诚公益基金会

381 北京国培扶贫基金会

382 北京星宇慈善基金会

383 北京康源公益基金会

384 北京雷学金慈善基金会

385 北京东宇全球化人才发展基金会

386 北京丝路公益基金会

387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388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

389 北京市安和社区公益基金会

390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391 北京易明慈善基金会

392 北京常瑞公益基金会

393 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

394 北京慈航公益基金会

395 北京修德慈善基金会

396 北京木兰汇公益基金会

397 北京近民公益基金会

398 北京乐善公益基金会

399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400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401 北京利泽慈善基金会(原“北京利泽助老助残基金会”)

401 北京同仁公益基金会

403 北京健华公益基金会

404 北京依众公益基金会

405 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

406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

407 北京金山水公益基金会

408 北京凤归巢公益基金会

409 北京华夏英雄慈善基金会

410 北京元典艺术公益基金会

411 北京中仁慈善基金会

412 北京市瑞田公益基金会

413 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14 北京吴建民公益基金会

415 北京恒安公益基金会

416 北京合众关爱心脏健康基金会

417 北京昊坤公益基金会

418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419 北京牧云文化艺术基金会

420 北京市棠棣公益基金会

421 北京阳光人生公益基金会

422 北京共济公益基金会

423 北京金融街慈善基金会

424 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425 北京民生中国书法公益基金会

426 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

427 北京宋庄艺术发展基金会

428 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9 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

430 北京慈寿公益基金会

431 北京市华安公益基金会

432 北京市教育基金会

433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

434 北京市九鼎诺承公益基金会

435 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436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

437 北京安仁公益基金会

438 北京玉润公益基金会

439 北京博顿崇德公益基金会

440 北京798艺术基金会

441 北京市国检绿色环保公益基金会

442 北京龙杯公益基金会

443 北京星火公益基金会

444 北京长吉公益基金会

445 北京乐和公益基金会

446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47 北京枫林公益基金会

448 北京福泉慈善基金会

449 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

450 北京融通慈善基金会

451 北京亿未来慈善基金会

452 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453 北京程显声公益基金会

454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455 北京利乐公益基金会

456 北京青草地慈善基金会

457 北京公艺文化基金会

458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459 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

460 北京众爱公益基金会

461 北京市润元慈善基金会

462 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

463 中关村青创智能科技发展基金会

464 北京璞玉慈善基金会

465 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66 北京诺贝莲子公益基金会

467 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

468 北京市爱众慈善基金会

469 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470 北京网易乐得公益基金会

471北京奇虎360公益基金会

472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

473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

474 北京君知光公益基金会

475 北京爱接力慈善基金会

476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477 北京明泽慈善基金会

478 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

479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

480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教育基金会

481 北京慈心若水慈善基金会

482 北京伟达岩石力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483 北京海燕公益基金会

484 北京恒爱慈助公益基金会

485 北京长安投资公益基金会

486 北京尤迈慈善基金会

487 北京福宁公益基金会

488 北京盛至奕达公益基金会

489 北京北国江城公益基金会

490 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491 北京爱心金羽翼慈善基金会

492 北京启皓文化基金会

493 北京培植公益基金会

494 北京云帆未来助学基金会

495 北京启爱公益基金会

496 北京柏康公益基金会

497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498 北京筑梦慈善基金会

499 北京恒善公益基金会

500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501 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502 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

503 北京网信新影人慈善基金会

504 北京哈特瑞姆公益基金会

505 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

506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

507 北京财通公益基金会

508 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509 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510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

511 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

512 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513 北京致良知公益基金会

514 北京钰昊慈善基金会

515 北京胤泽公益基金会

516 北京蓝驰公益基金会

517 北京迈动公益基金会

518 北京发现文化艺术基金会

519 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

520 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521 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522 北京河南进京务工创业人员志愿服务基金会

523 北京幸福公益基金会

524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525 北京市慈善协会

526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527 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

528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529 北京老年痴呆防治协会

530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531 北京市丰台区慈善协会

532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

533 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

534 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协会

535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

536 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537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福利慈善协会

538 北京西城慈善协会

539 北京市西城区慈善义工协会

540 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

541 北京市密云区慈善救助协会

542 北京市房山区慈善协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8年5月19日上午,为期两天的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开幕,本次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国际计划、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共同召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全球社会工作服务联盟儿童保护顾问Camille Evans女士,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国际计划中国区主任Haider. W. Yaqub先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参加会议,并出席了开幕式。来自全国的50多位从事儿童保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相应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现场)

(集体合影留念)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民政部门在儿童保护中的工作,他提到,民政部门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之一,一方面通过救助、保护、评估帮扶等一系列工作努力构建对困境儿童的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宏观政策等多种方式,不断推动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让更多的儿童受益。吴越富副处长认为,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期望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儿童保护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 吴越富)

致诚公益总负责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为大家梳理了当前儿童保护的立法概况和相关政策改革。他认为,近些年来,中国儿童保护事业立法与政策取得快速发展,对儿童遭受性侵、监护人侵害、家庭暴力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问题都有了很多关注,并建立了相应的应对机制,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推动法律、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基层仍然存在碎片化等现实问题。在互动环节,佟丽任主任还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就强制报告、实证研究以及家庭与政府的关系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会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几项重要规定,希望大家结合本国、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儿童参与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处处长Ron Pouwels先生向大家介绍了在中国开展的工作,希望推动国家立法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律师结合个案,介绍了社会组织在社区儿童保护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四川省仁寿县友爱社工中心主任杜刚与大家分享了他们在当地提供的社工服务以及开展的儿童保护工作,令人耳目一新。此外,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围绕儿童保护体系的类型、措施、行动、合作等内容,引导大家开展小组讨论并分享成果,进一步开阔了大家的思维。

(发言嘉宾照片)

在会议闭幕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总结说,此次会议既有国际专家提出理念、分享经验,又有政府部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推动中国儿童保护工作,更有众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一线未保律师用专业的力量来支持和服务儿童,可以说,国际机构和专家、政府部门以及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和律师犹如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共同推动了整个会议的进程。于旭坤副主任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概述此次会议取得的成效,即:更新了理念、增进了了解、推动了合作、充满了期待,希望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发展越来越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于旭坤)

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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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8〕85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财政税务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应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附件2)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应加盖本组织公章,装订成册,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
        (四)新办非营利组织应报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三)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三)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三)款第6、7项规定的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市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二)区级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核

       对于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关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本市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请复核。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
      (二)经本市区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请复核。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正式文件应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

       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附件3),并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次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后及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审。复审期间,可暂享受免税收入所得税优惠,若非营利组织未通过免税资格复审,应按照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书面报告报至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再由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将书面报告转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424  


(联系人:陈欣;联系电话:88549070)

原文出自北京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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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依法依规、优中选优”原则,组织了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

由公益慈善专家、互联网专家、慈善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捐赠人代表共20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统一评审标准,进行了评分与合议。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拟公示建议名单(平均得分80分以上)。经征求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意见,公布如下:

序号

平台名称

运营主体

1

美团公益

北京三快云计算有限公司

2

滴滴公益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3

善源公益

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中国银行发起成立)

4

融e购公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水滴公益

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6

苏宁公益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7

帮帮公益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8

易宝公益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9

中国社会扶贫网

北京帮一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扶贫办指导)


对公示的拟定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形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4月25日

监督电话:010-58124058、4046、4049

传    真:010-58124051

电子邮件:csxxpt@m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16-1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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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金2018年2月月报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2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一)机构性质

2018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40个,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基金会咨询22个,社团8个,社会服务机构5个,公司2个,政府2个,其他1个。

2)咨询问题类型

40个咨询中,内部治理的咨询14个,捐赠的问题有10个,投资6个;志愿者问题3个;财税问题3个;侵权问题1个;关联交易1个,其他2个。

二、线下培训

中心于2月2号开展了一场针对律师群体的培训,培训主题为以法促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基于与挑战,有20多位律师学习。

以上就是中心2月份开展的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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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十大变化(新旧对比)


昨天霸屏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归纳来说有十大变化:

第一,“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二,取消了年检合格的结论,改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第三,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加入一份材料是: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第四,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的删除了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改为“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第五,加入一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另外复核不合格的,不取消免税资格只是相应年份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取消资格的情形中加入“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被民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第七,如果社会组织从事了非法政治活动,社会组织将永远不得申请免税资格。

第八,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九,加入一款对税务部门的责任如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加入了“宗教院校”。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律师

2018年2月27日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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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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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

    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实施单位:民政部)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实施单位:民政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实施单位:民政部)

5、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6、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实施单位:民政部)

7、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9、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0、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12、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3、以下便利优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设立协调员,解决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15、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公安部)

16、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

1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20、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1、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实施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贸促会)

23、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实施单位:司法部、贸促会)

24、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实施单位:文化部、旅游局、体育总局、文物局、中国科协)

25、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26、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单位:民航局)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实施单位:民政部)

    2、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实施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3、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实施单位:民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4、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实施单位:工商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

       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2、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失信主体办理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       

    16、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7、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

18、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1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20、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21、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22、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2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

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国预防侵犯人权、构建维护和平与发展的人权机制,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于2018年2月21日至22日在人权高专办所在地瑞士日内瓦威尔逊宫,举办专家研讨会, 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在防止侵犯人权领域的角色和贡献。本次研讨会将集中讨论预防侵犯人权的框架、如何防止私人侵犯人权,人权教育工作、预防侵犯人权工具等七个议题。

▲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所在地,日内瓦威尔逊宫


受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委托,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派何国科律师赴日内瓦参加该研讨会,这是本研讨会唯一的中国社会组织代表。

▲ 何国科律师在威尔逊宫


会议第一天,会议主题在讨论人权教育阶段,何国科律师申请发言,他介绍了中心在中国开展的农民工维权以及普法工作。中心成立十年来,办理了1.3万件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解答咨询,办理案件帮助了超过20万农民工群体,2011年,设立农民工普法学校,公益律师深入建筑工地,社区,街道,工厂等地方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2015年,中心还制作了一个推广刑事法律援助的视频短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上宣传和推广,起到了良好效果。何国科律师也强调民间社会组织在开展人权教育方面,有着更灵活,高效、有趣和富于创意的手段,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际性组织要充分重视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新媒体、新技术的力量。

▲ 研讨会现场


会议第二天,在讨论区域性预防侵犯人权经验介绍阶段,何国科律师再次申请发言,何国科律师发言中提到:“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作用,昨天副高专也提到,预防侵犯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在制定全球的预防框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谁去具体开展预防工作?以及如何开展?我认为民间社会组织是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可以依靠的一支力量,因为民间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灵活性,高效性,深入一线了解各国真实、客观的人权状况”

▲ 研讨会会场


何国科律师结合中心的工作,在研讨会上与各国专家分享了,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直接援助受人权侵犯或即将受人权侵犯的公民。以农民工中心为例,中心律师每年办理1000多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直接帮助那些受公司侵犯的劳动者,让侵犯人权的案件纳入法治的轨道。第二,社会组织组织在所在国家推动法律政策方面发挥作用。以农民工中心为例,十年来中心律师通过办理的1.3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形成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分析》、《农民工维权十年变迁报告》等多份实证研究,将中国农民工群体维权真实状况向立法机构反映。第三,社会组织在人权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间社会组织很有创意,也深入一线,可以开展多种形式,更加活泼的,更加持续的人权教育工作。

▲ 会议现场


人权高专办负责人,各国专家认真听取了何国科律师的发言,瑞士人权委员会主席Matteis的发言中肯定何国科律师观点,他提到在瑞士的基层人权机构,组织大量律师、教师、医生等群体,深入一线开展儿童、妇女、同性恋等群体的人权预防工作,并且在议会层面也积极听取社会组织的声音。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外交官牟金玲女士认为:“何国科律师的发言,非常务实和具有针对性,研讨会上各国专家讨论的都是框架性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谁去开展,如何落地,农民工中心经验是很好的借鉴。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总部广场


在党和政府鼓励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积极响应国家需要,在联合国舞台上发出中国社会组织正面,积极的声音,参与全球治理,讲好中国故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王延斌律师


律师业务的一个永恒主题就是找别人要钱,或者对抗别人讨债。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的诉讼、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但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为了避免“先到先得,后到没有”的不公平现象,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来实现公平清偿。这便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学习、运用好破产程序的规则,可以在实现客户的债权,亦或是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对抗债权人的追收时,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作为入门,本文将简单研究我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都有哪些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尤其是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破产程序。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我国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企业法人”。也就是非国有企业也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法通则》出台时,我国还没有公司法,现在这些企业现在很多都以公司的形式注册,而且基本都以营利为目的。

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破产程序预留了口子。该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均规定了,这两种“非企业法人”,也可适用《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最高院不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但是这种态度从正在发生松动,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将来可能会有更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2002年,最高院曾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0年,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允许民办学校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特殊清偿顺序的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非营利法人已经有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但目前除了前述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外,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将法人分为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中提出“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法人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只是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非营利性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

作者丨王延斌律师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