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斌律师
律师业务的一个永恒主题就是找别人要钱,或者对抗别人讨债。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的诉讼、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但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为了避免“先到先得,后到没有”的不公平现象,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来实现公平清偿。这便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学习、运用好破产程序的规则,可以在实现客户的债权,亦或是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对抗债权人的追收时,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作为入门,本文将简单研究我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都有哪些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尤其是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破产程序。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我国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企业法人”。也就是非国有企业也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法通则》出台时,我国还没有公司法,现在这些企业现在很多都以公司的形式注册,而且基本都以营利为目的。
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破产程序预留了口子。该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均规定了,这两种“非企业法人”,也可适用《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最高院不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但是这种态度从正在发生松动,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将来可能会有更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2002年,最高院曾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0年,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允许民办学校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特殊清偿顺序的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非营利法人已经有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但目前除了前述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外,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将法人分为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中提出“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法人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只是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非营利性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
作者丨王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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