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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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吐血整理,最新最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推荐收藏

编者按


无论是进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研究,还是解决社会组织从设立、运作到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法律、法规都是最直接、最基础的研究资源。尤其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的合规人员而言,法律合规涉及到包括登记备案、内部治理、人事管理、财税管理、开展活动等在内的多个环节。


法律、法规检索是必要的,却也是复杂的。我国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庞杂且零散,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一般法到特殊法;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许多实践中碰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和特殊优惠政策,除可以依据的法律以外,更多地分散规定于不同部门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地发展,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许多时间跨度相隔很久的文件同时存在且生效。因此,检索这些文件变成了一项巨大而且繁复的工程。


为了方便广大社会组织能够快速、便捷获取到相关信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吐血搜集了,社会组织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比较于去年的版本,更新后的内容更加完整,特别加入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0年4月更新),包括146个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党规文件、通知公告等),共535页,339826字,内容涉及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涵盖公益慈善、财税政策、疫情防控等多个领域。


(部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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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的整理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小编将会持续为大家整理、编辑。想要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欢迎关注@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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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过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处理?

编者按



最近有基金会咨询,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到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仓储物资有效期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物资过期的情况。毕竟物资过期了都没有使用,不仅导致了慈善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的损失,慈善组织还有可能因管理疏忽而承担责任。那么如果慈善组织管理的物资属于正常过期的,那么基金会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我们认为,应该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根据物资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进行处理。


01 基金会处理过期捐赠物资把握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面对过期物资,不管物资类型如何,我们都要坚持无害化原则具体来讲,无害化原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涵。首先是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化,第二是对生态环境无害化。也就是说,基金会处理过期物资时,不能简单地扔掉,也不能随意变卖,更不能随意地无视过期情形去使用物资,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者交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还能对物资进行二次利用。


0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基金会为了救灾项目的需要,接受了大量食品类型的物资捐赠,由于项目执行或者食品本身保质期短,导致捐赠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那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


销毁食品时,应当注意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例如,为了防止食品被不法商家回收利用,不能直接抛弃过期食品了事,而应当同时销毁食品的包装。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同样应当按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不能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加工食品,更加不能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03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如何处理?


一些与医疗救助有关的基金会,可能存储了大量药品类型的物资。如果药品超过有效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04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医疗器械的物资需求。一些慈善组织可能没有注意到,医疗器械也是会过期的。显然,对于与人身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器械,一旦过期就不能适用于原有的使用用途。例如,N95口罩较高的过滤效果,与口罩经过特殊处理,产生静电吸附效应有关,超过一定时间后,静电吸附的效果会降低,起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医疗器械使用时一般都会与人体密切接触,过期的医疗器械原有的杀菌效果也可能失效,导致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医疗器械,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5  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因为长期佩戴口罩、护目镜,对面部皮肤造成了伤害。我们看到一些捐赠人和基金会开始为医护人员捐赠专门针对长期戴口罩等问题而研制的护肤品等。那么基金会管理的化妆品出现过期,应该如何处理?显然,化妆品同样属于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根据无害化原则,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化妆品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6

其他超过 “安全使用期”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物资如何处理?


除了食品、药品等常见的标注有保质期的物资,还有一些类型的物资也存在安全使用期,超期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例如,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儿童玩具,超过安全使用期后,由于产品性状的改变,可能对儿童造成危害。对这类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物资,显然也应该遵循无害化原则,予以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07

没有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的物资,储存时间过长如何处理?


还有一些物资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资的使用价值会受到影响。例如含有电池的数码产品,储存时间过长,电池性能可能会受到影响。又例如,带按键的功能手机,随着先进的智能手机的普及,它的使用价值也在下降。


对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产品,即便没有过期,慈善组织也应该考量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物资,在无害化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发挥物资的价值,避免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例如,对于存放时间过长电池性能降低的学习机,可以考虑委托专业企业更换电池,恢复其使用价值;此外,带按键的功能手机对普通人来说使用价值较低,但是对于不方便使用触屏智能手机的盲人来说,可能又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


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分析了不同类型物资过期的处理,但最重要的还是提醒基金会在接受物资捐赠时,特别关注物资是否标注了保质期、使用期、有效期、或安全使用期间等,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其他任何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物资,更要关注其是否存在期限。毕竟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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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延斌律师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30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年轻人是否应该加入公益组织?



身边有年轻人问我:“Cindy姐,我就快毕业了,一直对公益感兴趣,想进入公益机构工作,您能给我一点建议吗?”


当被这样问道,我感到荣幸又忐忑。我该怎么回答他?作为一个专职公益人,我很乐意给他一点具体而中肯的建议。


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树叶况且如此,何况复杂多样的人类呢?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能力、理想都不同,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合进入公益机构工作,能否做的久、实现自我价值、创造社会价值,注定没有标准答案。


我思考了很久,打算先给他三条建议,请他在决定前认真考虑:

01

了解你的真实想法。了解你希望进入的公益机构、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

02

观察你自己的能力。看是否与公益机构、工作岗位需要的能力相互匹配

03

听听小伙伴怎么说。听听十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怎么说。


考虑清楚以上,你依然坚持初心,我建议你立即向心仪的公益机构发送简历。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呢?



在我加入公益机构以前,我有5年多时间在公司做HR,主要负责招聘、培训及内部制度的建立。进入公益机构工作,也有8年多的时间了,期间我曾经和近百名中、外实习生共事过。我也见过很多带着理想而来,经过一段时间离开的人。根据我的这些观察,我想写下一些建议提供给年轻人参考。


如果问我“公益机构需要什么样的年轻人?”我的回答就一句话:公益机构不仅需要年轻人有公益心(情怀),还需要年轻人有才华(能力),并能持之以恒(坚持)。



01/真实地面对自己

——“Hi,guys,你为什么想加入公益机构?”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内心想法



这里的“年轻人”,不是指容貌和年龄上的年轻人,而是指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即将毕业,正面临择业的人;或已有一些其他行业的从业经历,但对公益行业还是新人的人。


年轻人面临择业时,经常会迷茫:是往左还是往右?是北上广深还是回到家乡?是先赚钱还是先公益?是去商界追求人生的巅峰?还是成为草根去实现梦想?…… 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沉住气,别让一腔热血替你做主,先让心静下来,和心聊一聊:“Hello,my heart,你究竟想要什么?”


大伙儿还记得《庆余年》里的范思辙吗?他很有特点,就是爱钱,爱好是赚钱,理想是赚钱。同时,他也有理财天分,善于把握商机。他与范闲合作开“澹泊书局”卖书,开业后他心心念念的还是赚钱。范思辙的优点是清楚自己要什么,有清晰的目标,有具体的行动,并一直在努力。



当然,这是戏,让我们穿越回现实,先来听两个小故事。

NO.1 第一个年轻人的故事

有一个学法律的年轻人,梦想是成为优秀的商业律师,用过硬的能力征服各种客户大佬,搞定各种商业谈判、合作,设计各种合同帮客户防范风险,起草各种制度参与企业内部治理,最终成为智慧爆棚的企业外脑——高级顾问。


于是,他申请去商业律所实习,作为助手跟随律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律师的工作,也见证了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要坚守法律底限的两难,他喜欢这种挑战。很快,他向实习的律所投递了简历,希望成为律师助理。后来,他如愿以偿进入律所,在实际业务中学习和积累经验,逐渐从律师助理成长为职业的商业律师。



NO.2 第二个年轻人的故事

第二个学法律的年轻人,他当初学法律是受到武侠小说中大侠们仗剑天下,扶危济困的影响,他的理想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学快毕业时,他在网上查到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团队,申请去实习。


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他见到了很多来咨询的当事人,通过与他们零距离的接触,他了解到生活中有很多课堂上没讲过的困境和难题。在协助律师办案过程中,他看到了做公益律师的辛苦,没有商业律师光鲜和高收入,但他也收到过当事人发自肺腑的感谢,他更加确定了初心——做一名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入职后,他跟随前辈律师办案子,从不怕苦,很快成为团队中的骨干律师。



我们说,这两个年轻人和范思辙一样,都很清楚自己想要什么。他们通过一次深度的实习,对向往的工作岗位及公益机构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再次确认自己的选择,而后再行动。当然,最初的职业选择不代表永远不变。听见内心的声音会带给我们一份平静和笃定,当我们在工作中遭遇逆境,或当我们受到外界的诱惑,我们会因为“我在做我想做的事”而更有勇气和力量去应对。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现实生活



OK,年轻人,假设你已经清楚自己想要做什么了,还是先别急,再多问自己一个问题:你为现实生活做好准备了吗?


目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偏低,这是事实。其实我想说,公益机构和其他机构一样,都需要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比如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推广和技术支持等。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去持续科学地开展公益项目,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得到更精准的帮助,公益事业才能更健康的发展。所以,公益机构同样需要吸引专业人才,不仅如此,公益机构需要更优秀的专业人才。因为在专业性之外,我们还需要人才有公益心。但是,公益机构与人才之间总是隔着一片现实的江湖,大概是因为:


第一,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更高,但能提供的报酬却偏低。


我们刚说过,公益机构需要既有公益心,又有才华,还能坚持的人才。实际上,这样的用人要求已经远超商业雇主(商业雇主要求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都符合即可),但公益机构却无法提供与商业雇主相若的报酬(薪资+福利)。这边,年轻人一边面对公益理想,一边面对现实生存,陷入选择的两难。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高但报酬低,这就是那片直接把公益机构与人才隔开的江湖。



当然,公益机构还有人才培养机制不够成熟、年轻人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等等问题。不过,公益机构也有自己的优势,比如有施展才华的舞台,人际关系友善等。我们不在这篇文章中讨论公益机构除薪酬外的优势劣势。


第二,社会上有一种认知,做公益就不该拿工资,更不该拿高工资。


这种深深的误解,不知从何时起深入人心。要说清楚原因,我们要分清楚两种人。


第一种人是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慈善行为,志愿者不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但可以获得补贴(补贴是因参与慈善活动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志愿者通常另有一份全职工作,那份工作的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第二种人是公益机构工作人员,他们是在公益机构全职工作,负责执行公益项目、开展慈善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因此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这份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在公益机构领取工资就像在其他企业领取工资一样合理。如果他们工作能力强,按照“绩效考核”(企业通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结果,他们理当获得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匹配的报酬,这是企业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做法。


可能有人会说,你看那么多公益项目执行不力,物资和善款去向不透明,还希望我们捐款人同意在捐款中留出几个百分点用于公益机构的项目执行成本?


我们理解大家的质疑,因为部分公益机构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我们不应也不能回避。但我们也想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机构都项目执行不力或物资、善款去向不透明。


大家要给公益机构自我纠错、改进发展的机会。如果没有这几个百分点善款的公益项目执行成本,机构房租、人员工资、执行项目的必要费用从哪来呢?公益机构如何吸引专业人才呢?



结合以上两点,建议你考虑:未来的几个月,如果公益机构提供的报酬偏低(会根据资格和经验而定,而且是暂时的),你能否支撑租房、吃饭、交通等基本生活费?最好做3-6个月的准备,同时和家人充分沟通,争取获得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比如诚恳地告诉家人:做公益是我的理想之一,我希望用半年时间尝试,看看公益行业是否适合自己,然后再决定未来要走的路。


当你去公益机构面试时,可以在提问环节或面试结束前,礼貌地询问面试官工作岗位的报酬(如工资、保险及有无其他福利),再衡量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看能否承担。建议你选择一份有基本保障的工作,做公益不等于燃烧和掏空自己,不等于“凄凄惨惨戚戚”地过日子,做公益也要每天有安全感、尊严感和幸福感。



看到这,你也许会一边长叹,一边作势拂衣而去。请等一下,我给你讲第三个年轻人故事。


NO.3 第三个年轻人的故事


大约7年前,一个年轻人来我们单位面试,他是学法律的(顺便说一下,因为我们单位是公益法律援助机构,所以大部分同事是学法律的)。那时的他大学刚毕业,只身从南方小城来到北京。面试时,他说起做志愿者的经历,他一直在参与一个培养年轻法律人的公益社团,在其中负责具体工作,比如组织线上分享和线下论坛,这些活动让很多年轻法律人聚在一起,成为志气相投的朋友,他自己也收获了成长和友谊,他虽然投入很大的精力,也不拿钱,但特别快乐,感觉自己做的事很有价值。而他的理想就是用法律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所以来应聘专职公益律师。


刚入职,单位给予他本科生的待遇,那份薪资刚够他负担北京的基本生活。开始的2年,他快速学习和积累经验,从律师助理成为一名能独立办案的援助律师。到了第3年,单位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为草根型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主任鼓励他积极参与。他全身心地投入,一边做大量的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和案例的研究,一边为几百家社会组织开展了公益培训。他在这样的历练中成长,收入虽然没有太多变化,能力却有巨大提升。


他逐渐被业内人士认可,不断有社会组织聘请他做法律顾问。从第一家到几十家,业务领域也不断拓展,涉及建筑、环保、科技、自然、文化等方面,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他和团队成员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提升专业性。现在,他是单位的专家型人才,薪资也得到了与能力相匹配的增长。




我建议,年轻的你进入公益机构后,要确定一条自己想走的路,然后心无旁骛地坚持走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你的能力和薪资会成正比增长,你脚下的路会越来越宽,最终你会收获一方事业的舞台,并不断在这个舞台上创造价值。



年轻人,你准备好了吗?





02 & 03/观察你的能力 & 听听伙伴的建议

——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哪些能力?

——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有什么感受?


说完第一个建议——follow your heart/了解你的真实想法,我们进入实操板块——了解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的能力。简单归纳了6点,并不全面,是给大家的1.0版建议,相信你会在此基础上有所体会和顿悟,发展出更高级的版本。


这6点是:沟通、规划、合作、学习、好心态和靠谱。前4种可以叫做工作能力,后面2种更像工作态度。具体了解之后,先观察自己,看看是否现在就俱备这些能力?如果只能做到一部分,可以从现在开始,把这6面小旗子立上,然后在每天朝着它们前进。


我们会引用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的想法,他们平均年龄24岁,目前本科刚毕业、正在读研或读博或是加入公益机构不久,他们的思考可能对你有所启发。


No.1 沟通



讲好公益故事;沟通达成合作。做公益常常要讲公益故事,别误会,不是添油加醋地讲,是把我们做的公益项目介绍给大家;把项目执行过程中捐赠人、受益人和志愿者的故事讲给大家;也把抽象的公益理念用生动的语言传播出去,让成年人和儿童都能理解并愿意参与公益。我们不仅要在国内讲好公益故事,将来,也要在国际上讲好中国公益故事。

口头表达能力
介绍公益项目,讲解公益故事,传播公益理念;
书面表达能力

起草项目建议书、活动方案、宣传文案、新闻报道;


外部沟通合作
与受益人、捐款人、合作伙伴、上级主管单位、企业、媒体等多方沟通合作;
内部沟通协调
与同事、主管主动沟通;跨部门合作,积极沟通协调;能提出好问题和建议。


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硬件实力来讲,需要不俗的文笔、有见地的想法、足够的专业知识,并掌握基本的活动宣传能力。”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需要人际沟通能力;与不同人合作的包容度;勇于创新和尝试的意识及勇气;对社会正义问题始终不变的热情和终极关怀。”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良好的表达能力:会讲故事,能做elevator pitch也能具体讲项目的起源和历史等。”



No.2 规划



规划能力让公益工作更有序和高效,避免杂乱和拖延。


  • 时间管理能力。将工作任务区分“重要又紧急、紧急、重要不紧急、不重要也不紧急”,再合理分配时间,保证“重要又紧急”和“紧急”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推荐:《时间管理》

作者:【美】吉姆·兰德尔


  • 制定工作计划。每天都做工作计划(做工作笔记),将工作任务、目前进展和截止时间都记录清楚。每天下班前检查一次,没做完的工作提醒自己隔日继续跟进;

  • 工作自律能力。有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对自己工作完成质量也有标准,每天自觉推进工作,无需他人监督。当然,也要不断学习好的工作方法。



PDCA 工作方法,图片源自网络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高效工作,关注细节:主要体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向商业项目执行看齐。”


本科毕业,即将成为实习律师的正正说:“我觉得公益机构需要的年轻人首先能踏踏实实把工作做完,其次是能够借助自己的年龄优势提出公益执行新方法的人。”



No.2 合作



做公益不是单打独斗,要学会与他人和机构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为受益人提供更综合的帮助。


  • 突破专业局限。每个人、每个项目、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如我们基金会的“小额爱心资助”项目,专业领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项目特色是与法官、检察官和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共同合作,为在案件中受到伤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孩子提供小额的爱心资助款。现实中,在案件中受伤的孩子往往也需要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所以,我们经常和心理援助及大病救助等公益机构合作,为项目中的孩子提供综合性帮助;

  • 更宽广的视野。在国内做儿童保护项目时,我们也关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孩子,如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也有很多孩子需要保护和关爱,我们希望将公益经验分享给那里的儿童保护工作者。2018年,我们搭建了一个供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公益机构交流分享的网络平台,和阿里巴巴集团一起邀请了20家机构的负责人来到北京,共同交流儿童保护的经验和挑战。合作,不仅是与国内的人和机构合作,也是与其他国家的人和机构合作,把大家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前不久,在马云基金会的理事会上,李连杰先生说:“中国情怀不只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真正的‘胸怀天下’是帮助人类。”


本科毕业去支教的小雨说:“我想毕业后先进入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投行这样治理世界贫困问题的国际组织,或联合国的分支机构,拓宽自己的视野,以一个广阔的世界视角去重构自己的认知。”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真正关注与自身不一样的群体,打破习惯和偏见的束缚,在自我反省的同时推动社会变革。”



No.4 学习




公益组织也需要科技的力量,需要持续创新,需要学习能力强的人。学习是内在的自我驱动,发自内在的想学习的意愿来自好奇心,来自对自身成长的要求。学习能让人突破舒适区,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关键时刻能承担大任。


  • 虚心好问。遇到问题或希望得到建议时,虚心向同事或前辈请教;

  • 学习创新。面对新技术、新知识,主动上网学习解锁新能力。比如:音、视频编辑、使用抖音等新媒体等,用新技术、新知识推动公益;

  • 深度思考。思考问题不停留在表面,能看到问题背后的原因,全面、深入地思考再提出建议;

  • 主动反馈。在平时的工作中,主动向主管反馈工作进展;每周或每月,主动请主管对你的工作给予反馈。


实习律师、公益新人陈强说:“公益机构不同于商业机构,在人员、岗位对应方面无法面面俱到,因此不论加入哪种公益机构,都建议学习一些基本的计算机知识、音视频编辑知识,另外最好是有一些宣传方面的能力。”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包括追随当下热点,学习多样的新媒体技术,用以呈现自己的项目,以及面对行业内的新技术如区块链慈善信托等,都要有学习的意识。”



No.5 好心态


做公益的人需要有好心态,情绪稳定、内外一致和抗压力强。这些态度能让公益人更平和地看待一切,面对和解决问题时会更客观和理性。


  • 情绪稳定。当公益人面对大众的质疑或当事人的悲惨境遇,要避免自己陷入情绪的漩涡,先让情绪平复下来,有助于发现问题及背后的原因、理性地解决问题;

  • 抗压能力。公益机构的员工常常一人身兼数职,有时一人要同时执行多个项目,与内外部、多方沟通,合理规划工作时间,掌握好方法和新技术,有助于我们在压力下高效、高质地完成任务;

  • 内外一致。人的内在和外在是一个整体,语言和行动也是如此。内在或外在,“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保持觉察,保持内、外部环境的整洁(外部环境也包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语言或行动,说过的话就记住,既然答应了就做到。做到表里如一,内外一致。


即将出国读研究生的安妮说:“抗压能力。任何一种工作都是辛苦的,公益领域的服务内容在当前十分艰巨,更牵涉到从业人员每日的情绪投入。不像营利组织以生产利润为目标,只要履行规范的生产程序即可,无需投入过多的感情,公益领域的工作者在给他人带去力量的同时也应重视自身的心理建设,要具备长线作战的准备,更要比公益服务对象更坚强。”


正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心态方面来讲,需要足够的热情和面对失望的现状继续坚持的韧性。”



No.6 靠谱



公益机构特别需要靠谱的年轻人。借用罗振宇的一句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事有交代。”靠谱,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举个例子,有一个新人,你交给他工作,他用心听也认真记。如果哪里没听懂,他一定会问。如果全听懂了,他会主动去做。在做的过程中,他会主动向你汇报进展,遇到问题或有建议时,他也会主动与你讨论。工作中截止时间到来前,你一定会收到他回复的工作成果。这么靠谱的年轻人,我想不仅公益机构需要,任何机构都需要吧!


  • 记得截止时间。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是条红线,定下来就一定要按时完成,不需要主管提醒,有变化时要及时主动地与主管沟通,以便调整工作计划;

  • 经过多次确认。不随便回复别人,经过确认后再给出结果。自己的文章,请同事帮助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发表;

  • 做事有始有终。项目开了头,就要有交代。哪怕人被调离项目了,每件事都要交接清楚,记载明白,做到有始有终;

  • 不找任何借口。出现问题,第一反应不是找理由,更不是推卸责任,先找自己的原因,有问题马上改,这是责任感。


以上,是6种工作能力和态度,一共20个小细节 ,期间穿插了几位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的思考。年轻的你们不用有压力,这些习惯我也不能百分百做到,我也在朝着这6面小旗子的方向不断努力。



最后的小故事



最后,我再讲一个小故事。这个小故事在我初入职场时曾激励过我,当别人告诉我“什么人到那个环境久了都会变成那样”时也曾提醒过我。


把胡萝卜、鸡蛋和咖啡豆分别放入三个锅中去煮,开始坚硬的胡萝卜煮完以后变软了,原来柔软的鸡蛋煮完变硬了;而咖啡豆却与水融为一体,让水变成咖啡。一颗平凡渺小的咖啡豆,面对一锅滚烫的沸水并没有变软或只是自己变硬,而是让这一锅水变得香气浓郁,无比美味。


年轻人,你愿意成为这样一粒咖啡豆吗?



作者丨王欣,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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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近日以来,海外疫情日益严峻,国内慈善组织,也随着国内疫情的稳定,开始陆续开展海外医疗防护物资的捐赠,那么国内慈善组织在开展境外医疗防护物资捐赠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呢?我们也结合一点经验谈谈,慈善组织在海外捐赠过程中的六个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境外捐赠?

很多慈善组织的小伙伴担心,由于慈善组织有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限制,那么中国的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海外捐赠?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没有地域的限制,只要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都是可以开展的。《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都没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而且在以往的经验中,国内的慈善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的,按照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所以慈善组织可以向海外进行捐赠。

第二,力所能及的开展境外捐赠事宜。

虽然国内的疫情已经基本稳定,但是国内的疫情防护也丝毫不能松懈,疫情期间和结束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压力也很大,帮助别人的同时,应当首先保证资金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于境外的捐赠的,慈善组织也是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不能打肿脸充胖子。

第三,海外捐赠捐钱还是捐物?

疫情期间,很多慈善组织考虑是捐钱还是捐赠物资,我们认为当前阶段紧缺的是医疗物资,捐赠的资金大部分也是用于采购医疗物资,而目前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最大的生产还是在国内,所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我们认为最好是捐赠医疗物资,捐赠资金的话还需要遵循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定捐赠资金,我们建议慈善组织直接捐赠给该国驻华使领馆。

第四,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需要注意符合所在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捐赠物资,同样要符合使用目的,不能损害受益对象的身体健康,这应该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向境外捐赠物资,应该特别注意与受益对象沟通,了解当地对物资的规格、标准需求。对于受益对象所在国的使用有专门标准的,我们捐赠的物资不能低于所在国的相应标准。

第五,境外捐赠防疫物资建议通过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跟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合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向境外捐赠物资涉及繁琐的海关报关通关工作,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慈善组织来说,实操门槛较高。那么我们建议慈善组织在捐赠物资的时候,可以跟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处理捐赠事宜。由使领馆来完成捐赠物资的清关运输的工作。此外,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他们长期以来一直都有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具有丰富海外援助经验,国内的慈善组织也可以通过咨询这些慈善组织,跟他们合作完成海外物资的捐赠。

第六,向境外捐赠大额款物要与受赠人签订协议。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慈善组织向海外捐赠物资的,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跟受赠人(医院、海外社区、大使馆)签署电子捐赠协议或让受赠人出具捐赠物资接受函,通过协议的方式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例如,捐赠物资的运费如何分担,海关报关通关的办理工作由谁承担,要求提示受赠人在使用捐赠物资前,检查物资的规格标准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外包装是否完整、运输过程中是否遭到污染等,防范涉外捐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疫情面前,不分国家和民族,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该团结起来共同面对,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抗击疫情,不仅是做好政府援助的补位工作,也是做好国际交流,民心相通的重要方式。

何国科、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联系邮箱:ngolawyer@zcp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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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关于团体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该知道的十个重要意义

实务观点 | 关于团体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该知道的十个重要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大背景下,政府财政支持逐渐剥离。每一名行业协会商会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思考,行业协会商会未来如何生存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向行业企业收取了会费,我们的工作能否为行业作出贡献,为社会创造价值?行业协会商会在现有的组织培训、开办展会等工作之外,还可以开展哪些工作,更好地发挥自身价值?

如果您有这些疑问,您应该了解一下“团体标准”这一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密切的“新概念”。

01什么是“团体标准”?与常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团体标准相关的基础性规范,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根据《标准化法》的定义,所谓“团体标准”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

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最大区别是制定主体的不同。团体标准由来自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02能否举一个成功的团体标准的具体例子?

大家都知道的5G标准,某种程度上就符合团体标准的概念。在3GPP举办的有关5G标准的表决会议上,参与投票的是各个国家的企业,而不是各国政府的代表。3GPP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盟,其成员主要是各国的标准化组织,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也是3GPP的成员。华为、联想、小米、OPPO等著名的手机生产企业,就是通过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参与到5G标准的制定过程。当5G标准的制定机构能够吸纳世界上绝大多数通讯相关企业作为成员,大家共同约定采用这一标准时,这项团体标准就从事实上成为了国际通行的标准。

03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十个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从至少十个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价值,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对成员企业经营行为产生法律约束作用。根据《标准化法》的定义,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但是,不是强制性标准并不代表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会员一般需要约定共同遵守,也可以开放给社会其他企业自愿加入。团体标准中可以约定企业违反标准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凡是加入团体标准,在违反相关团体标准时,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来说,一项具有社会知名度的团体标准,对企业的实际约束程度可能比强制性的的国家标准更强。

(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联系。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保证企业、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制定团体标准,与会员企业、消费者等加强联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当企业看到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地在为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开展工作时,企业也更愿意通过缴纳会费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

(三)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标准化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指出,要推动技术水平高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如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推动其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行业价值和社会责任。

(四)增强行业企业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因此,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提高本行业企业产品的安全性,促进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

(五)有效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一项新的具有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团体标准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在众多企业中进行推广,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向实际产品的转化,让消费者更快递享受到更先进的产品。国家相关政策也多次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将专利等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六)增加行业产品的通用性和可替换性。如同秦始皇“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的政策,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团体标准,可以统一不同企业产品的通用性和可替换性。降低消费者从一家企业商品切换到另一家企业商品的成本,降低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同安全性一样,《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对产品环保指标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团体标准,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对生态保护的贡献,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八)有利于会员企业的市场宣传、产品的更新换代。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应当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较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具有公开性、话题性和权威性的优势。例如,5G标准制定的过程,吸引了众多媒体报道,引发了大量社会关注。这种关注有助于引导消费者选择符合5G标准的手机。消费者只需询问手机是否符合5G标准,无需学习专业技术指标,就知道自己购买的手机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因此,5G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手机企业进行市场宣传推广的买点。5G手机标准还有助于整个手机行业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消费者淘汰落后的手机,选择更先进的5G手机。

(九)团体标准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吸纳更多企业成为会员。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高质量的团体标准,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后,可以据此吸引更多企业成为会员。行业协会商会也可以将团体标准开放,由社会上的企业自愿加入,为团体标准创造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十)优秀的团体标准,可以降低垄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标准化法》规定,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科学合理的团体标准,有助于降低少数企业垄断对市场的负面作用,促进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04国家相关法规已经为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团体标准提供了初步政策和法律支持

我国国家层面首次提及“团体标准”的概念,是在1982年。当时的国家标准局、国际科技委、国家经济委联合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就提到: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各部门应结合本专业需要和国际上发展趋势,经过认真研究后,择优采用。直到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相关文件中,仍然多次出现“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这样的表述。由此可见,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前,我国对待团体标准这一概念,更多是研究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态度,尚未关注自行制定团体标准的问题。

2015年,我国正式从国家层面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团体标准。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六项意见:

(一)民间主体: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二)市场竞争: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三)政府规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四)推动试点: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五)技术融合: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六)鼓励国际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

2015年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国土资源局、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住建部、保监会、中国气象局、国家档案局等一系列国家部委均出台相关文件,提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的团体标准的政策性意见。

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文员会、民政部共同发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将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中团体标准的相关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至此,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规范也已初步成型。

作者: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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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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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行业协会依法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五大举措

疫情期间,行业协会依法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五大举措

疫情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2020年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对各行业协会商会在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事项提供了思路。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的文件要求,笔者梳理行业协会商会在疫情期间行业协会商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应该积极开展的五大类工作,希望能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

行业协会商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考虑三点因素:首先是不同地区的疫情风险状况,第二是企业是否属于群众生活必须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三是企业复工的实际困难程度。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
第二,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
第三,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案例:

  1.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贯彻分级复工,在会员微信群建立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并将当天行业及相关行业复工复产统计数据在会员微信群共享,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复工。

  2.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积极为当前急需的消毒用品企业尽早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协调河南省卫健委、省防疫指挥部为近20家消杀药剂企业办理了临时生产许可证,缓解消毒液紧张局面。

  3. 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帮助对接产业链资源,引导省内部分服装企业转产防护产品,截至2月18日,9家企业已经转产且已投产防护物资,产能达到口罩48万只/日,防护服1.26万件/日;12家企业正在转产过程中,预估产能为口罩52万只/日,防护服3万件/日。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
行业协会商会在保障企业防疫需求方面可以采取三类措施:首先是制定疫情防控手册、预案或指南,第二是推广居家办公、错峰轮岗等低风险复工形式,第三是为民营中小企业申请或组织采购防护用品。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案例:

  1.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牵头编制复工复产团体标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响应复工复产、振兴消费的工作指示和要求,牵头编制了我国茶叶行业首个助力企业科学抗疫复工复产团体标准《茶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规范》(T/CTMA 008-2020)和《茶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细则》(T/CTMA 009-2020),旨在进一步提升茶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疫主题责任意识,细化茶馆企业复工前以及复工后的防疫措施和操作规范,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2.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发布复工指南、推动远程办公,通过官网及会员管理微信群转发了《国务院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和《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文件材料,加强协会职工管理,实施远程网络办公,减少人员出行。截至2月29日,协会近4000家会员企业复工复产率已达33%。

  3. 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积极为企业提供防疫保障支持,截至2月27日累计购置口罩2.8万个、酒精2吨、一次性防护手套1.7万双,发放至全省各行业企业,帮助复工复产。

案例:

  1.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牵头编制复工复产团体标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响应复工复产、振兴消费的工作指示和要求,牵头编制了我国茶叶行业首个助力企业科学抗疫复工复产团体标准《茶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规范》(T/CTMA 008-2020)和《茶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细则》(T/CTMA 009-2020),旨在进一步提升茶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疫主题责任意识,细化茶馆企业复工前以及复工后的防疫措施和操作规范,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2.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发布复工指南、推动远程办公,通过官网及会员管理微信群转发了《国务院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和《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文件材料,加强协会职工管理,实施远程网络办公,减少人员出行。截至2月29日,协会近4000家会员企业复工复产率已达33%。

  3. 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积极为企业提供防疫保障支持,截至2月27日累计购置口罩2.8万个、酒精2吨、一次性防护手套1.7万双,发放至全省各行业企业,帮助复工复产。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企业复工的生产资源提供二方面支持:首先是搭建生产资源对接平台,第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基础原材料行业、物流仓储行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分别以不同方式发挥支持性作用。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
第二,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案例:

  1. 北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开展“共享员工”合作模式,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线作业员工短缺的突出问题,主动联系对接人力资源、餐饮等行业组织,促成双方会员企业对接合作,帮助10个物流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等对接,初步达成约800人的用工合作,促成了物流与餐饮“共享员工”合作模式,缓解员工荒。

  2. 湖南省电子商务协会推广线上营销,积极引导全省电商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免费为会员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支持和指导企业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帮助企业“隔离病毒不隔离生意”。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至少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优惠政策普及培训,第二是涉疫法律服务,第三是争取金融优惠。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

案例:

  1. 某行业协会和其近百家会员企业,与展会公司就展会合同变更和退费事宜进行协商,协会全程提供法律支持服务,获得了该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好评。

  2. 宁夏企业家协会协调律师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三个律师事务所7名专业律师,通过会员微信群每日向企业发布法律信息和解答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控方面问题。

  3.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积极帮助企业处理复工复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向国外客户出具疫情不可抗力证明,帮助企业解决项目申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国内外知名展会公司联系,积极谋划安排2020年度境外展会,为进出口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铺路搭桥。

  4.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主动履行政策性银行使命担当,快速反应,特事特办,出台多项疫情防控信贷支持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企业融资需求,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五、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
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对行业企业的联系优势,从至少二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助力:首先是通过各类调研了解并反馈疫情影响和政策落实情况,第二是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的生产恢复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要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案例:

  1. 中国烹饪协会启动了“餐饮行业复工复产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专项调研。2月25日,中国烹饪协会将《关于餐饮行业复工复产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国家有关部委及主管部门,详细分析了餐饮行业复工复产以来的显著变化,餐饮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并提出了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困难的6大类15条政策建议。

  2.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提出产业恢复建议,在经过广泛调研和与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旅游景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及产业恢复对策建议》的专题报告,对全国旅游景区的产业恢复提出科学建议。

  3. 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调研、行业自救和复工指导工作。协会先后完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影响的调查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造成损失政策建议的调查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纳税情况调查报告》,为行业复工提供依据。

作者: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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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2.  基金会如何规范处理疫情过后的项目?

3.  疫情过后,基金会如何规范发展?

于新冠肺炎期间紧急开设的六期关于“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在今日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在这紧张而又忙碌的一个星期中,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如果有新来的伙伴没能及时加入本系列课程,可以通过钉钉直播的回放功能参与学习。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们无比盼望着全国各地人们平安,也无比盼望着疫情尽快消退;截止至2020年2月22 日,全国有 22个省市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零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此,在这个当口,“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全国慈善组织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前几讲课程中我们主要讨论了“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的相关问题,而最后一期课程我们就要重点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该如何生存和发展?此外,读者或许会注意到我们之前的课程中都是使用“基金会”为主体进行讨论,今日却扩大范围到“慈善组织”。这是因为,捐赠、志愿服务、劳动用工、项目合规等具体问题,不同的非营利法人类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法;而慈善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为什么要重点讲“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首先,我本人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这是以机构的负责人角度去思考的;其次,我本人是一名专职律师,因此也会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合法、合规等问题。因此,本次课程的内容会以公益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去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

疫情过后,你是否担心你机构的发展?我们可以思考如下几个问题。
01今年,慈善组织的收入会呈下降趋势吗?

自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而同。但是,笔者估测国内公益组织的收入在宏观上会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明确的是,我国公益组织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1. 会费。比例较小,无法成为支撑机构发展的主要来源;

  2. 社会捐赠。因企业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相比往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致使企业类型捐款减少;但是,近年来,个人捐赠能力和捐赠意愿处于上升态势,个人捐赠仍具有很大潜力。

  3. 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历过疫情期间各种必需的财政支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存在疑问。

  4. 保值、增值收入。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收入来源的实现对于中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现实压力。

  5. 其他合法收入。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合法的收费项目,用于开展公益项目等。

02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哪些管理的困难?

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无法复工,进而影响到公益项目执行难、人员管理难、线上决策难等,涉及到慈善组织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这也是慈善组织在平时开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加以重视。那么,慈善组织可能遇到哪些具体的管理问题呢?举例如下:

  1. 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机构都应规范用工。那么,疫情发不了工资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读者可重点关注“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第四讲)

  2. 慈善组织收入减少的前提下,是否考虑招募新人?如何规划和协调?是否压缩项目规模、减少人员参与?(对此,调岗、调薪、裁员等方式应规范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疫情期间,机构公益项目开展是否受到影响?资助项目、公募项目开展的期限是否存在延期、违约问题?疫情过后,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4. 疫情结束后的一个期限内,机构公益项目如何开展?

对3、4 两个问题,我们要引入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概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关于“不可抗力”的几个相关问题

  1.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基金会能否以疫情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为理由,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在支付资助款项呢?

  2. 慈善组织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 捐赠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支付捐赠款项?

    就以上3个问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并非疫情本身,而是由疫情造成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而直接带来的影响。

  4. 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执行?

    就本问题而言,应视情况而定。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包含必须外出、实践而不能以线上方式等替代解决的,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环保类基金会需要实地考察的。

  5. 慈善组织的采购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采购?

关于“不可抗力”的总结

  1. 由于政府管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仅仅因为疫情本身就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及时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的发生。

  3. 不可抗力可能是部分免责,也可能是全部免责;例如,项目执行进度已达一半,此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当事人一方全部项目款的支付义务。

  4. 属于疫情导致捐赠不能或支出不能的,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以沟通和协商解除。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建议

整理机构在激情期间所涉及到的全部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分类处理;对于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或协商处理。

03未来你想如何做好你的机构?有哪些具体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法条链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由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了解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了解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以及项目标准、要求。对此,慈善组织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采取适宜的方式,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其次,互联网+科学技术助理慈善事业。

  1. 内部治理的反思。目前,内部治理的混乱是中国很多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一大原因。疫情结束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做好内部治理和管理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 宣传工作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是否可以可利用多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项目设计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应更多利用科技手段来涉及公益项目,让公益项目的相关人都能享有参与感,包括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等。

 

最后,专业提升问题。

专业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性的,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价值。

  1. 项目的专业性体现在:真实的社会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规范的管理方式

  2. 提升专业能力有有益于: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得来自各方的资源投入,进而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3. 管理费问题。疫情期间,公众舆论曾出现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内工作人员薪资的质疑与评论,两种意见截然相反。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是:管理费的使用能否令社会公众信任、尊重。这种信任的来源在于机构、组织的专业能力。

  4.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问题。现实中,慈善组织的工业人员,入职门槛低,但对于其职业素质要求却甚高。既要懂管理,又要懂财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公关;既要懂人情,又要会来事;前做得了政府工作,后关心得到服务对象;既要和蔼可亲、面面俱到,又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最高道德标准。此等人才,实属难找,却也体现着中国公益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从业人员的严要求、高标准。

结语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慈善组织工作者在白日以不同形式开展“抗疫工作”之余,还能够在晚上克服苦难来到我们的系列直播课程,共同学习和成长。相信冬天的积雪终会融化,此次疫情也终会为我们所战胜,望大家能够在岗位上做好防护,各自珍重。谢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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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什么要从指挥部的安排?

2. 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供应商?

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4. 捐赠的物资能不能卖?如果卖,应该如何合规操作?

5. 基金会募捐的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

6. 疫情期间,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利益回报的捐赠?

7. 疫情期间如何做捐赠的信息公开?

8. 基金会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01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金可否进行捐赠?

任何一家基金会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所以法律对基金会有宗旨业务范围的“目的限制”,基金会应结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和开展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

  •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新的状况出现在我们眼前。对此,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长,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能力,设计、开展满足现实需求的多样化的公益项目,而非做单一的一件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 例如:疫情期间,各种医疗物资被大量使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药品等等最终都会成为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就需要专业、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进行处理,一些环境保护类基金会即可围绕此范围设计、开展公益项目。

  • 笔者观点: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或具有兜底性的,基金会可进行灵活解释,并适时根据自身能力决策是否开展相关的公益项目,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的资金,能不能用于疫情防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的;此外,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基金会经过充分考虑并经理事会决策,且将非限定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法律不应该给出负面评价。

准确理解非限定性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指在疫情发生前,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形成的资金,无目的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疫情发生期间,理事、发起人、捐赠人有参与捐赠意愿的,也可以协调、引导其直接捐赠给信任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慈善组织。

对于基金会将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给相应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采购医疗物资后再捐赠给医院,我们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则是要把握好采购安全与合规的问题。(参考:“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第一讲,了解更多>>

02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可否收取管理费?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基金会可以收管理费,且规定了管理费的比例和内容,基金会收管理费有充分的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为什么要收管理费?必要性是什么?任何一家基金会在管理费方面都应该大力普及关于基金会管理费的基本观念;同时,基金户应尽力提高专业性、工作透明度,让捐赠人切实体会到管理费的价值和必要性。

  • 所有以“不收管理费和免管理费”作为宣传口径的公益组织,都是在破坏行业生态;个别机构不收管理费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别性决定,不宜作为宣传点。(管理费并非不产生,所谓的“零管理费”背后的核心是承担主体的问题)

  • 2月5日下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了最新指示。其中,明确指出捐赠、受赠行为要依法规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认为,从这一指示中不能得出“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就是不收管理费的结论。(此处,可参照于《慈善法》中“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基金会应做到合理收取管理费,分项目执行内容来决定是否收取、收取比例。

03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可以变卖?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53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变卖捐赠物资的操作建议:

  1. 理事会线上决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变卖;

  2. 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基金会和企业在变卖捐赠物资的权利义务。

  3. 做好信息公开,公开销售时间、销售额度,销售成本,收入用途。

04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是否可以用于资助企业?

基金会资助的是公益项目,判断项目公益性标准是公共性和有益性。基金会不能资助企业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在资助协议当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接受了物资和资金的资助的,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与疫情防控相关,并且明确约定其产品的公益用途,不可用于销售营利。

05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法理上,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而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服务者,具有接受捐赠并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能力。

其次,法律规定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此处,应特别注意“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向政府捐赠的物资中,有一部分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作本部门领导视察或其他工作需要,则属于“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情况,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 此外,严格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非“自然灾害”;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据此,在基金会向政府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2. 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超越捐赠人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4. 不能超越公开募捐公告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

  5. 注意“调拨”和“协调”的区别

  • 第一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和协议中宽泛地以防控疫情作为捐赠用途,未明确用于向政府捐赠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募捐财产的属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

  • 第二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调拨”的,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此为政府合理“调拨”物资的法律依据。

  • 第三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协调”的,不得向政府进行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此法律规定意为政府在物资捐赠和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以“使用人”“管理者”的身份实际管理募捐财产,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信息共享、协调。

06“重要关联方”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公平的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关联交易要注意:公平、公允;相关关联人在理事会决议中回避;做好信息公开。

  • 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人” 呢?一般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主要来源单位、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正在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以及一切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或会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

07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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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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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疫情物资捐赠要注意什么?

2.  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如何处理?

3.  是否可以接受指定受益人的捐赠?

4.  是否可以接受非医疗物资的捐赠?

5.  基金会业务范围无疫情相关内容,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6.  海外物资如何捐赠,如何减免进口关税?

7.  捐赠过程中对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8.  海外非政府组织关于疫情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注释:捐赠人应基于慈善目的进行捐赠,具体到疫情期间,“抗疫”即是一种具体的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注释:疫情期间,捐赠人既可以直接向医院等需要支援者进行捐赠,也可以向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注释:捐赠财产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这要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明确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归属,可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01基金会处理捐赠问题的基本原则

疫情期间,基金会在实务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疑难、复杂的捐赠问题,除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规定外,基金会还应遵循慈善捐赠的基本原则:合法、安全、高效。

具体操作:

  1. 依法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募捐;可以联合募捐,可以挂靠公募慈善组织后开展劝募工作。

  2. 募捐方案要备案,紧急的可以补办。

  3.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和变相摊派。

  4. 处理物资捐赠时,应妥善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5. 把关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

  6. 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可以指定供应商,如存在利益关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7. 不得向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从事营利性活动。

  8. 确保接受捐赠和采购的物资安全,应满足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处于使用期限内。

  9. 基金会应直接验收,无法做到直接验收的,可以书面验收或通过受赠医院、社区等物资使用方进行反馈;并且应在采购或捐赠协议中对验收工作进行约定,兼顾安全与高效。

注释1: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仅规定被指定受益人不得为基金会利害关系人。

注释2:指定供应商时,如双方存在利益关联,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如供应商为基金会发起人,则需理事会进行决策,如理事与基金会存在关联关系的,遵循回避原则。

注释3:书面验收,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书面文件,基金会据此履行验收义务。

02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履行自身义务,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对此,应要求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2. 医疗物资的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 对公账户付款,能开具税务发票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处在有效期内

  5. 大额采购的、属于单位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可以灵活处理;参考单一来源采购和比价程序,采取线上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条件地组织财务、法务、行业专家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线上会议进行采购决策,并最终提交理事会进行线上会议决策。

  6. 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基金会还要遵循回避原则。

  7. 基金会疫情期间的采购,价格偏高可以理解,但不得与平时的市场价值差异过大;差异过大的采购,存在舆论风险,应慎重处理。

注释:什么是大额采购?应结合基金会内部制度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设定标准来判定。

03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人和受益人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不仅应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也应合理控制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捐赠风险。对此,可进行如下操作:

  1. 签署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双方认可的电子签章,可用指定邮箱发送)

  2. 捐赠人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团队负责人来签署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且可以在捐赠意向书中明确其所代表的组织。

  3. 捐赠人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或有利益回馈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坚定地告知其要求不合规,并拒绝相关的捐赠。

  4. 受益人提供物资接收函,包括接收方全称、直接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可要求受益人反馈接收照片。

注释: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关系、控制人与被控制人关系(分公司/会员/员工等)等。(详情请参考“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第二讲内容)

04其他类型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并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在实践中业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医疗、卫生等内容的基金会是否也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呢?对此,解释如下:

  • 原则:对于业务范围不具有疫情、医疗、救援相关内容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否具备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均不能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募捐工作。

  • 例外:以文化、经济学研究、科技教育、戏曲等为业务范围的基金会,以非限定性资金捐赠或采购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同意,且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注释:在第2种特殊情况中,基金会只得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进行捐赠或采购,限定性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

05基金会可以捐赠哪些物资?

基金会捐赠的物资应与疫情防控相关,各基金会可结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公益项目的个性规划。对此,解释如下:

  1. 医用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等。

  2. 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物品。

  3. 医院管理建设相关的物品,如办公桌、纸张等办公用品。

  4. 医护人员生活保障相关用品(女性用品、基础餐饮、咖啡等)

  5.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的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等物资

  6. 其他的合理地用于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的群体的物资。

06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入账。非现金财产的计价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合理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上表明的明确金额

  2. 公允价值

注释1: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注释2:如果价格凭证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注释3:实务中,基金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上检索价格依据;无形财产等难以难以确定其个性价值的,可委托评估公司完成作价。

07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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