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0年4月26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京财会〔2020〕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 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 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5. 期末,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科目。预算会计:将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转入对应的结转结余科目,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专项资金)”“其他结余(非专项资金)”。 

6.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 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资,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8. 受托转赠的货币资金或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及核算要求

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要求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清单、资金对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捐赠活动会计核算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同时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捐赠收入确认

一是与捐赠相关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源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控制;

二是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不确认捐赠收入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是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转赠,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受益人,应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负债;

二是对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的不确认;

三是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可在报表附注披露。


(三)捐赠款物的计量

1.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2.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捐赠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提供凭证的,按照该接受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备查。

3.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四)账务处理

捐赠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 如接受受托转赠代理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4.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实际捐赠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5. 对外捐赠物资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累积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存货”等。

6. 期末将捐赠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物资的内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物资的有关内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手册中有关实物资产管理的要求,重点梳理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建立实物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状态,同时还应及时将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同时按照内部控制适应性原则,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捐赠物资管理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基础上,简化业务审批流程,调整审批形式,做好物资管理相关业务的核算、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凡事可查可追踪,真正做到“事急账不乱,事后查有据”。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已有64家基金会响应

   导读: 

为响应中央最新形势研判和工作要求,回应基金会行业推动联合行动的集体呼声,展现基金会行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发起“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自4月22日起正式向行业开放响应。倡议全文内容如下: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公益慈善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基金会行业主动担当,迅速行动,为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疫情冲击,基金会行业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与日俱增,面临的挑战正在加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发生的新的重大变化,有效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中国基金会行业负责任的成员,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守初心,练好内功。明晰基金会自身定位和使命,做好内部建设,找准愿景、能力和资源的交集点,善用新技术,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专业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配套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争取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善能力。


三、重视风险管理,做好应对预案。面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困难,做好充分准备,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机构可持续发展风险。


四、成为有温度的合作者。倾听合作伙伴的声音,及时回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新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项目弹性和灵活性,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参与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更多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出台,增强社会组织发展信心。


六、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交流。善款善用,公开透明,赢得捐赠人的信任和支持,增进公众对公益慈善的理解,提升基金会行业公信力。



我们期待更多基金会响应以上倡议,共同担当,用实际行动,共建更加美好的社会。


联系我们

加入倡议

谭红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

电话:18610441528

邮箱:tanhongbo@yiplus.org


史成斌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项目总监

电话:13810277274

邮箱:shichengbin@cfforum.org.cn



已经响应倡议的基金会

截至4月24日11:00,有64家国内基金会率先响应,并且承诺以实际行动落实倡议精神。现向全行业开放响应。


如果贵机构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基金会,您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响应倡议:


填写意向表单

信息沟通和确认

正式加入响应名单


扫描以下二维码立即响应


已经响应倡议的部分基金会名单

(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
安利公益基金会
北京爱度公益基金会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北京益行者公益基金会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成都市麓湖社区发展基金会
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
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
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杭州市心泉公益基金会
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
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湖南省三诺糖尿病公益基金会
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
凯风公益基金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
青山慈善基金会
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深圳市建辉慈善基金会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西藏善缘基金会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

持续更新中

最新完整名单将在网站中时时更新,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nd-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编者按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2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 内容具体明确;

  2. 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

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 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 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 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林杰律师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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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政策建议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01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02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

2.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03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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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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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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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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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无论是进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研究,还是解决社会组织从设立、运作到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法律、法规都是最直接、最基础的研究资源。尤其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的合规人员而言,法律合规涉及到包括登记备案、内部治理、人事管理、财税管理、开展活动等在内的多个环节。


法律、法规检索是必要的,却也是复杂的。我国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庞杂且零散,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一般法到特殊法;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许多实践中碰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和特殊优惠政策,除可以依据的法律以外,更多地分散规定于不同部门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地发展,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许多时间跨度相隔很久的文件同时存在且生效。因此,检索这些文件变成了一项巨大而且繁复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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