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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三、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宗教活动场所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接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二)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三)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业务范围应当具体明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本单位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      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不超过3名)。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年(一届任期4或5年)。

第八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拥护本章程,认同本单位的宗旨,自愿为本单位服务;

(三)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基本知识;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是中国内地居民;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

……。

第九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的原管理组织和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提名协商确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时,由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商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选产生新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民主管理委员会罢免和增补成员应当商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罢免和增补结果,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本单位的运行状况,查阅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推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决策;

(四)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执行民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五)按时参加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六)积极为本单位的建设建言献策;

……。

( 七)力所能及地承担本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章程,恪尽职守、维护本单位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选、罢免主任、副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议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人事事宜、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八)听取、审议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签名。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章程规定的,参与决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执行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上述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对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出人事安排建议;

(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监事       名(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代表协商推选产生和罢免,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成员以及执行机构负责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监督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忠于职守,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是中国内地居民;

……。

监事不得从本单位领取报酬。

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由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予以更换。



第三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和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度工作报告发布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在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开法人登记事项、章程、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及变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本单位终止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单位宗旨相符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第    (届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民政部:疫情期间,慈善法相关问题解答(一)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局与慈善社工司共同梳理了十个重点问题,邀请有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撰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分期连载,并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政务抖音同步发布,开展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这些问题既针对疫情防控中开展的慈善活动,也适用于广大社会组织日常开展的慈善活动。敬请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关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第 1 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

普法宣传问题解答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

Q1

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

并注意哪些问题?

疫情爆发以后,很多有爱心的组织和个人都希望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想通过募集资金和口罩、防护服等物资驰援武汉等地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开展募捐特别是公开募捐的。自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慈善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某个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民政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也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也想为疫情防控做贡献,也想进行募捐,可以跟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组织和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此类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也可能会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Q2

个人可否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

开展公开募捐?

疫情期间,网友们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或者转发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涉及募捐的信息。对于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开展“募捐”的行为,要区分个人发布的“募捐”信息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性质。


如果个人募捐款物的用途是为了帮助疫情防控等慈善目的,那么就属于慈善募捐。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可以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当然也不可以通过朋友圈、微博、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募捐。如果个人想发动身边的朋友参与捐赠,那么可以将民政部指定的二十家慈善募捐信息平台发布的慈善募捐项目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或者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发起慈善募捐项目。


对于个人募集款物的用途是为了解决本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医疗困难等,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而是个人求助行为。对于个人求助,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慈善法调整,个人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发布个人求助信息。


Q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捐赠,

如何监督捐赠款物的使用?

疫情期间,社会公众希望捐赠款物的,可以在民政部指定的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包括: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了解相关的慈善募捐项目信息进行捐赠,也可以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了解募捐项目信息进行捐赠。另外,社会公众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对于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项目,可以通过“慈善中国”查看该募捐项目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核实项目信息。捐赠人、社会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一方面可以在“慈善中国”和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查看慈善组织是否及时发布了募捐款物的使用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向慈善组织了解募捐款物的用途。如果慈善组织不能定期公开募集款物用途,拒绝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捐赠人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便于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慈善财产的效用,建议和提倡捐赠人更多地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Q4

什么是关联交易?

慈善组织涉及关联交易应该如何处理?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慈善组织会有一些重要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等。慈善组织作为法人实体,会有一些民事行为、商业活动,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例如在疫情防控中,慈善组织购买关联方生产、销售的防护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正当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可避免信息不对称,出现问题便于协调解决,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相比与陌生的市场主体交易,可能是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法律并不禁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会使慈善组织丧失公信力,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慈善环境,影响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使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例如禁止慈善组织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关联方的产品或者服务等;二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的决策,对决策应当回避;三是关联交易必须做好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2020年5月8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京财会〔2020〕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 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 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5. 期末,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科目。预算会计:将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转入对应的结转结余科目,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专项资金)”“其他结余(非专项资金)”。 

6.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 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资,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8. 受托转赠的货币资金或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及核算要求

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要求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清单、资金对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捐赠活动会计核算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同时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捐赠收入确认

一是与捐赠相关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源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控制;

二是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不确认捐赠收入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是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转赠,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受益人,应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负债;

二是对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的不确认;

三是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可在报表附注披露。


(三)捐赠款物的计量

1.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2.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捐赠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提供凭证的,按照该接受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备查。

3.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四)账务处理

捐赠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 如接受受托转赠代理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4.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实际捐赠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5. 对外捐赠物资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累积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存货”等。

6. 期末将捐赠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物资的内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物资的有关内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手册中有关实物资产管理的要求,重点梳理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建立实物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状态,同时还应及时将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同时按照内部控制适应性原则,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捐赠物资管理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基础上,简化业务审批流程,调整审批形式,做好物资管理相关业务的核算、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凡事可查可追踪,真正做到“事急账不乱,事后查有据”。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编者按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2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 内容具体明确;

  2. 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

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 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 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 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林杰律师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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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政策建议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01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02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

2.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03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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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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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911883662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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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最新最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推荐收藏

编者按


无论是进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研究,还是解决社会组织从设立、运作到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法律、法规都是最直接、最基础的研究资源。尤其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的合规人员而言,法律合规涉及到包括登记备案、内部治理、人事管理、财税管理、开展活动等在内的多个环节。


法律、法规检索是必要的,却也是复杂的。我国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庞杂且零散,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一般法到特殊法;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许多实践中碰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和特殊优惠政策,除可以依据的法律以外,更多地分散规定于不同部门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地发展,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许多时间跨度相隔很久的文件同时存在且生效。因此,检索这些文件变成了一项巨大而且繁复的工程。


为了方便广大社会组织能够快速、便捷获取到相关信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吐血搜集了,社会组织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比较于去年的版本,更新后的内容更加完整,特别加入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0年4月更新),包括146个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党规文件、通知公告等),共535页,339826字,内容涉及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涵盖公益慈善、财税政策、疫情防控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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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的整理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小编将会持续为大家整理、编辑。想要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欢迎关注@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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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过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处理?

编者按



最近有基金会咨询,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到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仓储物资有效期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物资过期的情况。毕竟物资过期了都没有使用,不仅导致了慈善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的损失,慈善组织还有可能因管理疏忽而承担责任。那么如果慈善组织管理的物资属于正常过期的,那么基金会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我们认为,应该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根据物资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进行处理。


01 基金会处理过期捐赠物资把握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面对过期物资,不管物资类型如何,我们都要坚持无害化原则具体来讲,无害化原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涵。首先是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化,第二是对生态环境无害化。也就是说,基金会处理过期物资时,不能简单地扔掉,也不能随意变卖,更不能随意地无视过期情形去使用物资,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者交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还能对物资进行二次利用。


0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基金会为了救灾项目的需要,接受了大量食品类型的物资捐赠,由于项目执行或者食品本身保质期短,导致捐赠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那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


销毁食品时,应当注意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例如,为了防止食品被不法商家回收利用,不能直接抛弃过期食品了事,而应当同时销毁食品的包装。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同样应当按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不能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加工食品,更加不能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03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如何处理?


一些与医疗救助有关的基金会,可能存储了大量药品类型的物资。如果药品超过有效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04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医疗器械的物资需求。一些慈善组织可能没有注意到,医疗器械也是会过期的。显然,对于与人身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器械,一旦过期就不能适用于原有的使用用途。例如,N95口罩较高的过滤效果,与口罩经过特殊处理,产生静电吸附效应有关,超过一定时间后,静电吸附的效果会降低,起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医疗器械使用时一般都会与人体密切接触,过期的医疗器械原有的杀菌效果也可能失效,导致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医疗器械,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5  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因为长期佩戴口罩、护目镜,对面部皮肤造成了伤害。我们看到一些捐赠人和基金会开始为医护人员捐赠专门针对长期戴口罩等问题而研制的护肤品等。那么基金会管理的化妆品出现过期,应该如何处理?显然,化妆品同样属于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根据无害化原则,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化妆品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6

其他超过 “安全使用期”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物资如何处理?


除了食品、药品等常见的标注有保质期的物资,还有一些类型的物资也存在安全使用期,超期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例如,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儿童玩具,超过安全使用期后,由于产品性状的改变,可能对儿童造成危害。对这类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物资,显然也应该遵循无害化原则,予以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07

没有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的物资,储存时间过长如何处理?


还有一些物资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资的使用价值会受到影响。例如含有电池的数码产品,储存时间过长,电池性能可能会受到影响。又例如,带按键的功能手机,随着先进的智能手机的普及,它的使用价值也在下降。


对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产品,即便没有过期,慈善组织也应该考量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物资,在无害化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发挥物资的价值,避免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例如,对于存放时间过长电池性能降低的学习机,可以考虑委托专业企业更换电池,恢复其使用价值;此外,带按键的功能手机对普通人来说使用价值较低,但是对于不方便使用触屏智能手机的盲人来说,可能又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


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分析了不同类型物资过期的处理,但最重要的还是提醒基金会在接受物资捐赠时,特别关注物资是否标注了保质期、使用期、有效期、或安全使用期间等,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其他任何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物资,更要关注其是否存在期限。毕竟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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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延斌律师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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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近日以来,海外疫情日益严峻,国内慈善组织,也随着国内疫情的稳定,开始陆续开展海外医疗防护物资的捐赠,那么国内慈善组织在开展境外医疗防护物资捐赠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呢?我们也结合一点经验谈谈,慈善组织在海外捐赠过程中的六个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境外捐赠?

很多慈善组织的小伙伴担心,由于慈善组织有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限制,那么中国的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海外捐赠?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没有地域的限制,只要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都是可以开展的。《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都没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而且在以往的经验中,国内的慈善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的,按照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所以慈善组织可以向海外进行捐赠。

第二,力所能及的开展境外捐赠事宜。

虽然国内的疫情已经基本稳定,但是国内的疫情防护也丝毫不能松懈,疫情期间和结束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压力也很大,帮助别人的同时,应当首先保证资金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于境外的捐赠的,慈善组织也是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不能打肿脸充胖子。

第三,海外捐赠捐钱还是捐物?

疫情期间,很多慈善组织考虑是捐钱还是捐赠物资,我们认为当前阶段紧缺的是医疗物资,捐赠的资金大部分也是用于采购医疗物资,而目前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最大的生产还是在国内,所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我们认为最好是捐赠医疗物资,捐赠资金的话还需要遵循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定捐赠资金,我们建议慈善组织直接捐赠给该国驻华使领馆。

第四,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需要注意符合所在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捐赠物资,同样要符合使用目的,不能损害受益对象的身体健康,这应该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向境外捐赠物资,应该特别注意与受益对象沟通,了解当地对物资的规格、标准需求。对于受益对象所在国的使用有专门标准的,我们捐赠的物资不能低于所在国的相应标准。

第五,境外捐赠防疫物资建议通过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跟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合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向境外捐赠物资涉及繁琐的海关报关通关工作,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慈善组织来说,实操门槛较高。那么我们建议慈善组织在捐赠物资的时候,可以跟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处理捐赠事宜。由使领馆来完成捐赠物资的清关运输的工作。此外,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他们长期以来一直都有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具有丰富海外援助经验,国内的慈善组织也可以通过咨询这些慈善组织,跟他们合作完成海外物资的捐赠。

第六,向境外捐赠大额款物要与受赠人签订协议。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慈善组织向海外捐赠物资的,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跟受赠人(医院、海外社区、大使馆)签署电子捐赠协议或让受赠人出具捐赠物资接受函,通过协议的方式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例如,捐赠物资的运费如何分担,海关报关通关的办理工作由谁承担,要求提示受赠人在使用捐赠物资前,检查物资的规格标准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外包装是否完整、运输过程中是否遭到污染等,防范涉外捐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疫情面前,不分国家和民族,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该团结起来共同面对,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抗击疫情,不仅是做好政府援助的补位工作,也是做好国际交流,民心相通的重要方式。

何国科、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联系邮箱:ngolawyer@zcp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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