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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专家研讨会胜利召开

2018年2月5日,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易孚泽基金会联合举办的“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手册”研讨会在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顺利召开。

会议邀请了民政局社团办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雷承佐,中国基金会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社会组织领域著名律师郭然、王胜利,基金会代表李鹏、缪柳芳等在内20多人共同参与,针对手册基本的框架,案例的编写模式展开了讨论。作为主办方、手册编辑方,我们收获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何律师向大家介绍基本情况

何国科律师先向大家介绍了项目的实施方案:手册以中心积累的咨询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改编,希望以生动、通俗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法律要点,提高基金会自身的法律能力。

易孚泽基金会理事黄一真在介绍项目

易孚泽基金会是手册的支持方,该项目是易孚泽“春晓”计划下的一个项目,“春晓”计划实施到现在,已资助了8个单位开展活动,也希望通过这个项目能够帮助各公益机构合法、合规、合理的开展活动。

  王胜利律师给出专业意见

    王胜利律师提到,手册编辑要明确四点,一是指南的适用主体;二是手册的初衷以及要达到的目的;三是案例的编写角度;四是行文框架。

郭然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郭然律师建议,案例可以根据需要编辑虚拟案例,用语可以更白话易懂。同时郭然律师还针对慈善信托的结构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谭红波副秘书长在作发言

谭洪波副秘书长在整体框架上给出了建议,架构上可以考虑从人、财、事的角度进行分类分析。

李鹏理事长在作发言

    李鹏理事长表示,现在也在做相关的实务操作案例分析,希望能和中心的案例相辅相成、相互衔接。

缪柳芳副秘书长作发言

缪柳芳副秘书长提到,希望案例更加简单明了,受众明确,希望对于法律小白来说也能从中有所收获。

其他基金会代表也都提到,希望案例能简单明了,普及一些基础性问题,能够事前防范以及希望手册能有针对决策层的指导。

雷承佐处长提指导性建议

最后,雷处长从四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首先,从大的方向来看,手册要定位为普法,通俗易懂分层分类剖析问题成因;其次,从管理角度来看,案例的编写应该加强法律依据,有条件的话可增加政府监管措施、整改措施等;再次从整体架构来看,有些部分还是有些弱,要更加详细地,从细节处入手、分析;最后,从案例的专业角度来说,要充实专家组,比如财务、法律、政府等方面的专家。

会后大家积极讨论

    通过本次的研讨会,我们听到了很多新的想法,很多实用的建议,中心&易孚泽基金会希望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能帮助基金会提高自身的法律能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调研 | 三年后你怎么筹款?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

有人说,你现在的处境,是由三年前导致的,而三年后的你,是现在决定的。



3年前,腾讯公益首届99公益日拉开帷幕,阿里公益宝贝当年双十一取得了1.4亿笔捐赠,通过蚂蚁金服支付宝钱捐赠的善款超过1.5亿元。


2年前,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中国公益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全年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共计1392.94亿元,同比增长25.65%。个人捐赠占比从2015年的16.1%增长到2016年的21.09%,增幅超过30%。


1年前,国内社会组织总规模突破76万家。15省的社会组织超过2万家。江苏、广东、浙江排名靠前。

2016国内各捐赠主体所占资金比例

数据来源:新华网


这一年,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正式注册。首届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数据显示,65.87%的社会组织在开展筹款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缺少专职人员”,74.6%的社会组织在筹款能力建设中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数字只是一些缩影,它们反映出,国内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社会组织筹款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筹款成效面临的巨大挑战。


如何让筹款符合机构的战略目标,助力机构可持续发展?

怎样快速提升筹款规模和成效,让筹款不发“愁”?

如何激活和积累资源,提升社会影响力?

面对机遇与挑战,“如何提升自身的筹款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许多社会组织正在思考的问题。



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本质是人和团队的能力提升


为深入了解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的现状与需求,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联合各地合作伙伴发起本次调研。我们希望能通过调研,有效地回应这一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协助社会组织建立适合机构发展的筹款管理体系和运营模式,拓展公益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


本次问卷需要机构负责人或筹款与传播相关岗位骨干填写。您的信息(机构筹款与组织信息、个人资料等)不会公开。我们后期将根据您的需求随机发送培训邀请,受邀人将有机会获得3重福利:

  1. 免费参加瑞森德筹款人训练营线上课程

  2. 免费加入筹款学习交流社群,与伙伴们互动交流

  3. 免费获得瑞森德筹款顾问团队分享的国内外案例和经验


未来已来,你将怎样出发?

我们想听听你的回答。


本次调研的主题: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


调研发起方: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感谢各地区公益伙伴们的支持!


扫描图中二维码 马上参与调研



关于我们

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定位于“国内公益领域筹款智库”,拥有机构战略咨询、影响力建设、筹款成效评估相关团队和专家资源。瑞森德与富有远见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合作,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业务模块以筹款为核心,包括:咨询、能力建设、行业研究等。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福彩金2018年1月简报

   

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年1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2018年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68

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

基金会咨询33个,民非16

社团10个,公司6

政府2个,其他1

从咨询问题类型来看

内部治理的咨询29

投资14个,活动开展问题7

机构注册4个,捐赠的问题有3

募捐3个,劳动问题2

税务问题2个,商标侵权问题1

其他3

二、文书修改

1月份中心共审核文书7

涉及合作协议的文书2

捐赠协议1份,授权协议1

劳动合同1份,承诺书1

备忘录1

以上就是中心一月份福彩金项目的开展情况

如果您是北京市的社会组织

如果您有疑惑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咨询登记”

或者登陆链接咨询;http://lxi.me/gm2e-

或者拨打电话010-83821031

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咨询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以

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予以答复


单位丨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地址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联系方式丨010-83821013

编辑丨代代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新规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登上联合国大会,公益大咖讲道社会组织“走出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两家中国的草根社会组织以谘商的身份登上了联合国的讲坛,这是在2017年6月。这也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听起来令人难以置信,因为中国一共有38家社会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其中36家都是官方背景,更为神奇的是,这两家草根组织,公益律师佟丽华都是创始人。

现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的佟丽华是如何做到的?在联合国的舞台上,他和他领导的社会组织又是怎样工作的?

在1月17日举行的在《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新书发布暨“社会组织走出去机遇与路径”座谈会上,佟丽华为我们揭开了神奇背后的不懈努力,他以个人亲历视角向读者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议程的点点滴滴。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国际法促进中心创始人刘毅强、Diinsider创始人李博伦等人就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机遇及挑战与《公益时报》记者进行了多角度沟通。这其中,既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现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梳理,还包括业界专家多年来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反思,以及80后、90后中已经率先尝试走出去的社会组织代表的实践总结。

佟丽华为什么要不遗余力地争取让旗下的社会组织获得联合国咨商地位?当时当下的中国社会组织为什么要“走出去?”支撑这一使命达成的动力和基础何在?“不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就算不得是合格的NGO吗?《公益时报》记者为您提炼干货并分享,拿走不谢。


座谈会现场

联合国谘商“入门卡”来之不易

 2017年6月6号到23号,佟丽华主任率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家社会组织,参加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三十五次大会。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也是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大背景之下,专业社会组织走向联合国的一次重要尝试。

据佟丽华介绍,只有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社会组织才能获准进入联合国,并拥有参与联合国各种议程的资质,否则这扇门是永远不会为你打开的。而为了拿到这张“入门卡”,在外交部和中联部支持下,佟丽华早在2009年就开始启动了申请程序。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2011年春节前夕,佟丽华旗下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家社会组织均获得谘商地位,听闻此消息,高兴之余,佟丽华激动地一个劲地说“必须喝点酒庆祝”,因为这段路所历经的酸甜苦辣,只有他最清楚。

佟丽华说:“目前联合国有谘商地位的机构大致有接近五千家,其中美国一千零四十多个,巴基斯坦八十多家,而中国大陆只有三十多家。显而易见,尽管我们的社会组织有迫切的愿望和需求,但实际上“入门卡”并没有拿到多少,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

佟丽华自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就始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国内知名公益律师,他先后创立的青少年和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势头不错。在常人看来,他的事业已经搞得挺红火了,立足当下做好本职就够了,何苦再劳心费力地去争取这个“联合国谘商”地位呢?

佟丽华感慨地说:“按照我原来的想法,中国十几亿的人口,我觉得在中国做保护农民工、保护老年人的权利等这些事务已经足够我用一生来做了。也就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无论从咱们国家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世界各国看待中国的角度,都认为中国应该有所担当,做一点事情。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也在逐渐改变自己的想法。”

佟丽华坦言, 2015年6月1日那天,他给民政部领导写信,恳请相关部门帮助支持他发起“国际儿童保护联盟”,对他而言,这就是他对“中国社会组织必须走出去”这个问题有所思、有所悟且有所行动的引爆点、也是他职业生涯中一个标志性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此事启动至今已经两年半有余,始终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公益时报》记者问佟丽华,此事是否令他沮丧?

佟丽华回答:“中间我多次沮丧,多次恼火,但是我还是告诫自己,其实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还是比较看的开的,也相信未来会更好。”

谈起为何要再三争取“联合国谘商地位”,佟丽华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有的时候我很悲观,我认为现在人类社会发展面临很多共性的问题,并不乐观。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付出,中国人也应该做点事了,要能够对推动当前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我有这样一个想法。虽然大家的视角不同,但无论这个作用能发挥多大,我就是想做一点事情。

北京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

专家观点

社会组织走出去不宜“运动式”


眼看着有些业界同行逐渐开启“走出去”模式,与国际社会碰头接轨做起了国际公益活动,国内一些社会组织也有些坐不住,心里犯起了嘀咕——瞧这架势,咱再不走出去就是落后、就不是合格的社会组织了吗?

对此,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给踌躇观望的社会组织开了一副“定心”的药方。

李涛上来就请社会组织们“稍安勿躁”,因为目前想要走出去的社会组并不多,凤毛麟角。首要原因与社会组织本身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当下很多的社会组织在它的发展规划当中,还没有把这样一个国际视角放在里面。

其次跟社会环境也有关系。前几年也没有提过“走出去”这个词,这两年突然之间提出来让大家“走出去”,这还是一个运动式的思维模式,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你既然要走出去,还是以社会组织为中心,社会组织又是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你这个原则不能放弃。社会组织它必须要注意,走出去是不是有利于我的发展。有利于达成我的使命,我就走出去;不利于我长期发展,就不能强迫我走出去。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角度来讲,社会组织走出去也好,我们请进来也好,加强国际见得交流和合作,这应该是不变的。但是现在来讲,我觉得当务之急是关注我们的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步子稳不稳,这种情况下面对“走出去”这种新机遇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给社会组织更多的引导,更多的机会,更多的能力建设的支持,使他们能够有一个广阔的国际的视野,使他们有一个国际的站位,有一个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和使命,将来才能更好地走出去。”李涛说。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

 

切勿曲解社会组织“去官方化”

时下业界有一种观点:“社会组织要想走出去、发展好,‘去官方化’很重要。”然而无论社会组织选择怎么样的发展路径,都离不开其祖国的理解、支持和帮扶。

那么问题来了——社会组织“去官方化”的正解应当是什么?分寸如何拿捏就算恰到好处?完全脱离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自个“玩得转”吗?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解。

“这里所谓‘去官方化’主要是指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比如说财务、决策,是能够自我做主的,有自己的自主性的,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你是一个很‘官方’的这种机构,那可能你走进国际社会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挑战。但同时,这个‘去官方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国外很多的这种国际NGO是非常独立、自主性很高的,但大量资金都是来自政府的,跟政府的关系又是很密切的,他们在走出去的时候,也得到了本国政府的支持。这两个层面并不矛盾。



座谈会现场

 

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力与资源储备”缺一不可

作为国内社会组织率先走出去的代表人物、国际法促进中心创始人,执行主任刘毅强的分享令人深思。

虽然年纪轻轻,但刘毅强的从业经历却颇为丰富。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毕业后,他先后任职于方达律师事务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

谈到社会组织如何走出去,刘毅强根据自己的亲身实践,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联络、拜访、合作、落地。

刘毅强认为,要想顺利完成这四个阶段的工作,社会组织还须具备与人沟通的能力、随时出发的能力。前者考验的是你的团队整体综合素质,这其中语言当然是基本能力,在此基础上如何与对方共情、同理最后达成共识,才是最难跨越的鸿沟;而是否能够随需而动,随时出发,则需要社会组织在自身资源的准备和积累方面打好基础,其中包括有效地通行证件、足以保障出行的资金支持等等,这都体现了一个社会组织的能动性。

在刘毅强看来,作为中国走出去的初创型社会组织,他们在社会组织的运营,包括难民和救助议题方面,都有明显的弱势和匮乏,能力很有限。但最终总能够与合作方达成共识,这让他欣喜的同时,也深感自豪。

“每当我跟合作方介绍说我们有很多优秀的志愿者,我们在中国不同的城市开展活动的时候,对方就会眼前一亮,因为他意识到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国家,他们希望和中国的社会组织合作,因为他们都能看到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

90后社会组织代表、Diinsider的创始人李博伦的目标是“成为一个链接全球范围内的中小型社会组织和草根组织的平台,寻觅更多的投资、人员和资源网络。

《公益时报》记者问道:“作为清华毕业的理科高才生,要去运营社会组织这种专门跟人打交道的机构,有没有分析过自己的优劣势在哪里?

李博伦笑答:“我相对来说很理性,虽然我不是特别擅长讲述一个很振奋人心的故事,但是我希望能把事情做的更严谨;第二个就是把科技的思维结合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去,比如说我们做了一个信息服务平台,其实前后端的开发都是自己来做的,也会结合很多的程序设计的方式,这个概念就叫‘科学公益’。”


北京市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

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在此次座谈会上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总结了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社会组织所担负的重要任务:争取国际话语权,提升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技交流;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高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能力;开展慈善项目,促进民心相通;开展志愿服务,传播中国名片。

柯哲力说:“据最新年检分析显示,北京市社会组织促成国际、国内合作项目338项,参加国际国内会议641次,组团出国出境访问361次,获奖项目723项,获批世界及国家项目185项,接受境外捐赠1.34亿元。”

“从我们的年检报告分析显示,当然这个不全面了,因为有些社会组织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是担心写得多了与这些不匹配,有些是担心写多了是不是对他们有什么影响,有些可能是工作疏忽忘了填,所以这个数据不一定全面。”柯哲力表示。



 

文梅,公益时报社会组织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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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2017年致诚公益十大事件

致诚公益十大事件

农民工/青少年/社会组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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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需要。作为一支专职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团队,致诚公益团队不忘初心,继续发挥法律和公益服务的专业优势,坚持做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2017年,在致诚公益团队从事专职公益法律服务的第18个年头,致诚公益团队旗下各机构紧跟时代步伐,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作为发起单位之一推动成立了儿童关爱基金会;到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等参与国家层面的矛盾化解,办理的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农民工工伤赔偿案等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跨部门合作以及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和立法政策改革等方面均有新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致诚公益团队的工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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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

2017年6月6日到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大会在日内瓦召开,致诚公益团队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成了以主任佟丽华牵头的四人代表团,全程参加了本届人权理事会的议程,这是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致诚代表团成功申请在一般性辩论阶段做了两次大会发言,组织两场主题边会,参加二十多场其他国家和社会组织举办的边会,参加十几场相关决议的非正式磋商,拜访了联合国相关社会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十几家国际组织驻日内瓦代表处。通过这些活动,致诚代表团正面介绍了中国人权及法治的概况,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引领关注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通过实例介绍中国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从社会组织专业、中立的角度客观展现了中国人权及法治发展的成就,有力地配合了中国政府的人权外交。

活动推送

2018年2月17日

走进联合国

14:00-17:00

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会暨

社会组织走出去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时间:2017年1月17日14:00-17:00

地点: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

(地铁六号线东大桥A出口百富大厦)


活动流程:

1.民政局领导致辞

2.协作者李涛主任致辞

3.佟丽华主任关于《走进联合国》主题分享

4.新书发布仪式

5.社会组织走出去座谈会

6.分享与交流


报名链接:



2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成立

2017年8月31日,致诚公益团队发起的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成立,该基金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关爱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基金会以专业、温暖、持续、力量作为从事公益服务项目的主要原则和工作方式,希望助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问题的解决。

基金会开展的“CKDP-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项目(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即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旨在通过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免费的培训和发展支持,推动乡村幼儿园建立“留守儿童爱之家”,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基金会又推动CKDP的“种子教师”去发掘和带领新的乡村幼儿园成长,在2017年共有54家乡村幼儿园参与了视频课程的学习,受益的教师总数为544人,受益的幼儿园儿童总数近万人,其中留守儿童占儿童总数的62%。基金会开展的另一个“新起点——小额爱心项目”已经资助了1000多名儿童,2017年度,继续为抚养费无法落实、性侵害受害女童、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92名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资助,向孩子们传播了正能量。

3

推动关注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

2017年7月26日,致诚公益老年人咨询热线接到求助电话,顺义、西城、海淀等十几名老年人遇到类似骗局,有些房子已经被低价过户,有些虽然未过户也面临危机,有一些老人已经无家可归甚至要自杀。为此,致诚公益老年项目组及时开展专题研究,不但通过媒体发布警示信息,而且对一些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类似老年人房产欺诈类案件受到媒体广泛报道,政府有关部门有效介入,司法部、北京市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执业要求和行业指引,避免了更多悲剧的发生。

除了关注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以外,致诚公益老年服务团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2400余人次,办理案件300余件,围绕老年人常见家事法律问题解析、老年人理财投资法律风险防范、老年人监护难题和法律对策等热点问题开展普法培训78场,完成《老年人投资理财受害实证分析报告》、《老年人遗嘱问题调研报告》,并向社会发布“3·15老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建议”、“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十大警示信息”、“家庭事务中老年人十大合法权益”等,数十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转载上千次,有效提升了老年人及全社会的依法维权意识,受到了各界高度肯定。


4

跨部门多专业合力办理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7年,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致诚公益律师深度参与了该案,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小芳自幼被养母李某捡拾并办理收养手续。但是,李某作为监护人,长期对小芳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放任小芳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为了有效维护小芳的合法权益,致诚公益律师紧急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多次参与案件协调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在律师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团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多部门、多专业的合力介入下,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小芳得到妥善安置。

在小芳的案件中,致诚公益律师全程参与了小芳被害刑事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诉讼活动,既发挥了维护小芳合法权益的援助律师作用,又发挥了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的专家作用,受到了充分尊重和肯定。这仅是北京青少年法律与研究中心办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件,在2017年度,中心共办理类似典型复杂疑难案件45件,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解答各种涉未法律咨询2500余件,应邀为教师、家长、学生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普法培训共34场,受益人数达70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未成年人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为工作仅四日就受伤的农民工争取到280万赔偿款

张某是一名钢筋工,就在进入工地的第四天,她在工作时忽然从电梯通风口负一层掉入负三层,导致脊髓完全损伤、四肢瘫、大小便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除支付最初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张某的家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进展并不顺利。最后,致诚公益律师介入,办案律师的专业、敬业与勤勉赢得了各方尊重,最终经数次沟通调解,张某共拿到了280万元工伤赔偿款,基本解决了张某的生活问题,她的家人十分感激。

2017年度,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继续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己任,共办理工伤、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近8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6500件,在北京人才市场、社区、工地等开展近20场专题讲座,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6

深度参与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取得新成就

致诚公益团队旗下的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成立于2015年7月,依托专职律师和项目组,致力于为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参与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和协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能力建设培训以及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研究,不断推动各社会组织取得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度,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继续承接北京市民政局福彩金资助项目,接待北京地区小微社会组织法律咨询近500个,审核法律文书近百份;中心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编写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文章30余篇,累计阅读人次超过10万次;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等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邀请,开展25场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讲座,通过案例方式具体指导解决社会组织面临的法律问题,受益社会组织超过1250家;积极回应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接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等委托,编写《慈善领域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社会组织常见法律知识问答》等普法类书籍;参与社会组织领域立法工作,为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抽查监督等规章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并为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7

成为中国首家联合国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伙伴计划成员

2017年 8 月 16 日,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以及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伙伴计划(global partnership toend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的号召,由致诚公益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牵头,救助儿童会、联合国儿基会、女童保护、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9958 等机构共同决定发起“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中国伙伴计划”(简称“中国伙伴计划”)。

该计划重点关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校园暴力、家庭暴力三类伤害类型,通过媒体宣传、立法倡导、实证研究、设立专项基金、组建志愿者团队、开发处理儿童遭受暴力事件的指导手册、开通咨询平台、促进跨领域合作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目前已经启动志愿者招募工作,已有近700名法律、心理、社工、教育、服务、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个人和机构报名参与,涵盖全国 30多家省市。联合国秘书长消除针对儿童暴力特别代表Pais女士在参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时,对中心在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倡导、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国伙伴计划的发起寄予高度期望。


8

参与学生保护规定等立法政策研究与论证


2017年度,致诚公益团队接受教育部委托,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及幼儿的权益保障问题开展调研,完成相关建议稿;接受北京团市委委托,系统梳理当前北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挑战,论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了相关立法政策的改革。除此以外,致诚公益团队还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成立各课题组或者项目组,就《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校园纠纷预防与调解机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紧急干预制度以及儿童网络保护家长指南、中小学专业法治教师、涉未成年人民行监督工作等开展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较好地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致诚公益团队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最基层,对情况比较了解,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开展实证研究,积极为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言献策,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搭建了良好沟通平台。


9

跨部门合作取得新发展

全国未成年保护委员会2017年儿童保护论坛

2017年度,致诚公益各领域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整合多种资源,有力推动了跨部门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使大量弱势群体直接受益。

组织召开年度“儿童保护论坛”,来自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最高院、最高检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共同分享各部门工作进展、最新工作动态以及理论研究前沿问题;与团中央联合开展“青少年维权在线”网络咨询解答以及“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线下系列活动”项目,值守律师答复有效网络咨询近8000条,在北京、安徽等7个省市开展60场普法活动,直接接受培训的人员达11000余人;与四川总工会合作,为川籍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200件,为100余人提供法律援助,挽回经济损失230余万元;与北京市老龄办合作开展“老年人精准法治防护网”等老年维权专项行动,通过培育一支根植社区的“法治保健员”队伍,有效预防老年人受欺诈、诈骗案件发生;这些工作充分发挥了致诚公益和各部门工作优势,形成了服务弱势群体的工作合力。


10

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等国家层面矛盾化解

国家信访局

2017年2月和8月份两个月,按照统一安排,致诚公益团队指派六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全天候到国家信访局值班,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提高信访事项处理质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17年度,致诚公益律师受聘成为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律师团成员,作为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办公区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来访者接受律师意见后当场表示“服从法律,息诉息访”,有来访者感慨“即使问题解决不了,心里也明白了”,致诚公益律师的工作赢得了来访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多年来,致诚公益团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探索了一套“三级矛盾化解机制”。以“三级矛盾化解机制”为基础,致诚公益律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化解矛盾的经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活动报名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背景一: 十九大报告中提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背景二: 2017年6月3—23日,佟丽华主任率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个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次大会。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也是在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大背景下专业社会组织走向联合国的一次重要尝试。

 

佟丽华主任的著作《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以个人亲历的视角向读者全面展开与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过人权理事会的相关议程与经历。2018年1月17日下午,《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会将在京隆重举行,我们诚邀您的见证!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探讨和交流社会组织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新书发布会当天,将邀请新书作者佟丽华主任、有对外交流经验的社会组织、相关学者、政府部门领导等多方专家共同探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发布会暨座谈会议程

时间

内容

13:30-14:00

签到

14:00-14:05

主持人致辞并介绍活动缘起

14:05-14:15

北京市民政局领导致辞

14:15-14:25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李涛主任发言

14:25-15:25

佟丽华主任结合《走进联合国》谈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

15:25-15:40

《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仪式及现场赠书

15:40-15:50

合影及茶歇

15:50-16:30

“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16:30-17:00

自由问答及发布总结

1

活动时间地点及对象: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活动时间:2018年1月17日,下午2:00-5:00

活动地点: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B座6层(西门进)

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2

主办单位: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报名方式


请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在线报名


请您认真填写报名表,我们将遴选5位参会者,现场为您赠送《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新书一本。


      作者:佟丽华,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和论证,很多建议转化为相关法律和政策;是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唯一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的建议被大会决议采纳;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多家栏目超过十年的访谈嘉宾,曾在国内外数十所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先后两次获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国际律师协会2012年度为宜公益法律人物等众多荣誉称号,曾受到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创办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中国唯一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这一年,被处罚的社会组织

话说,

2017年,年末的时候,我在北京市基金会交流群的千聊平台上,和小伙伴们总结分享了“2017年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情况”。我对民政部2017年整体立法政策的的评价是:“加强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应该说这个方向,非常符合现阶段社会组织组织现状的。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实事数据显示,全国有社会组织774,105个。我还记得2015年底有66万个,2016年底是70万,2017年底77万了。数据看起来挺多的都77万家,但是真正健康的,有活力的又有多少呢?名存实亡的又有多少呢?

2016年11月份,陕西省民政厅对210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2017年2月,陕西省民政厅对203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2016年12月;济宁市民政局对76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等等。

可以说,我国社会组织目前发展的状况是良莠不齐,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违规评标表彰、会员之间、理事之间矛盾多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混乱等的事件时有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加大资金、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也需要进一步从各个角度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2016年8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对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对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2017年,民政部自身或者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制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广使用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平台、开通慈善中国官网等。

在行政处罚方面,民政部对6家基金会,17家社会团体、1家民非做出行政处罚,主要违法违规和处罚情形如下:


对基金会的行政处罚


1.海沧慈善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撤销登记。

2.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以及使用财产等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情形,停止活动一个月。

3.中华文学基金会对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警告。

4.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2015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5.49%,未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益资助项目收支明细,警告

5.瀛公益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

6.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停止活动一个月。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


1.中国建筑学会存在在分支机构建筑材料分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在分支机构室内设计分会下再设立“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警告。

2.中华文化促进会存在在分支机构传统文化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旗袍联合会”,警告。

3.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责令该会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停止活动三个月。

4.中国广播剧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5.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6.中国话剧理论与历史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7.中国徐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8.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停止活动三个月。

9.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停止活动三个月。

10.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停止活动六个月。

11.中国古都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停止活动六个月。

1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13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4.中国古都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5.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6.中国林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7.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对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处罚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强国工程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节庆文化委员会”,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7年民政部处罚的主要的违法情形


第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条例》36条规定。

第二,违规开设分支机构,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反了《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四,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低于净资产的8%,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五,基金会未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益资助项目收支明细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基金会违背公益宗旨,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总结过去,是让我们社会组织不再犯前人的错误;展望未来,是让我们社会组织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正所谓“严师出高徒”,依照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社会组织的才能更好的进步。

祝福,每一家社会组织!

何国科 2018.1.3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福彩金项目2017年12月简报

        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十二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 解答咨询方面

十二月中心共解答咨询69

从咨询问题的机构类型来看

基金会占43

社会团体占8

民非(社会服务机构)13

政府部门1

宗教团体2

公司2



从咨询问题的类型来看

涉及内部治理的问题有22

捐赠的问题12

投资保值问题6

劳动问题6个,财务税收问题7

募捐问题5个,公益拍卖问题3

慈善信托问题2个,知识产权的问题2

其他4



二、文书审核、修改方面

十二月中心共起草、审核文书13

从文书类型来看,其中授权委托协议5

管理制度2份,声明书2

专项基金协议1份,知识产权1

捐赠协议1份,申请书1



从机构类型来看,基金会6

民非4个,社团2

宗教团体1



三、线上线下培训方面

十二月中心开展了2次线上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2017年慈善领域最新立法政策解读


                                                                        

如果您是北京市的社会组织

如果您有疑惑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咨询登记”

或者登陆链接咨询;http://lxi.me/gm2e-

或者拨打电话010-83821031

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咨询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以

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予以答复


单位丨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地址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联系方式丨010-83821013

编辑丨代代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从案例角度分析,社会组织如何完善内部治理?

实务观点 | 从案例角度分析,社会组织如何完善内部治理?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制度完善,项目运作良好,这是法律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基本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是机构发展的必要趋势。如果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构,机构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在这些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如何建立和完善机构的内部治理呢?本文从案例角度切入,为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提高认识,提供方法。

管好发起人

案例一

天使基金和太原公司的借贷纠纷,天使基金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210万元,发起人是太原公司(200万)、李某(5万)、范某(5万),筹备成立时,太原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天使基金会的验资账户打了200万元,用途栏填写为“投资款”,2013年,太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时成立基金会时,明确提及200万事借款而非捐赠,要求基金会返还200万元。

问题:太原公司能否主张基金会返还200万?公司向基金会验资账户打入的钱是什么性质?

点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太原公司不能要求基金会主张返还资金200万,太原公司向基金会验资账户汇款属于捐赠,而不属于投资,即使用途写明是投资款,但也不得对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而言,其性质跟基金会发起人一致,这个是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

案例二

张汉乐和沭阳县人民医院、周业庭等股东出资纠纷,2003年,周业庭以1.01亿元购得沭阳县人民医院的全部产权(土地使用权、生活区产权以及血库产权除外)及其经营管理权,5月份,张汉乐、周业庭、张晓栋签署了按协议4:3:3的比例共同认缴了沭阳县人民医院全部原始股本,沭阳县人民医院为此股权和股东名册,载明各自的出资比例。由于三人对出资比例产生争议,2012年张汉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一审支持了张汉乐的诉讼请求,周业庭、沭阳县人民医院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沭阳县人民医院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涉案出资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理。法院查明认定,张汉乐、周业庭、张晓栋2003年签署的《协议书》以及沭阳县人民医院2004年3月3日出具的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二审驳回上诉。沭阳县人民医院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高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份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高院认为,沭阳县人民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至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张汉乐、周业庭、张晓栋三人签署的《股权协议书不》能对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张汉乐要求确认其享有沭阳县人民医院相应出资额的实质是张汉乐、张晓栋要求确认其成为沭阳县人民医院的举办者,而确认和变更举办者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张汉乐、张晓栋的起诉。

点评:这个案例是三个发起人要确认其股东出资的案例,同样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发起人并不享受社会组织所谓的股东资格,发起人发起成立一家社会组织,他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不可能改变,也不能转让,也不享有“股权”,也不得对社会组织财产进行分红和分配。这个也是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这个是法律问题,不是初心问题,根据三大条例的规定以及实践过程中,我总结三个层面,社会组织发起人在发起成立前、发起成立时以及发起成立后的权利义务。

发起成立前,所有的准备工作都是由发起人负责,承担筹备的工作、申请的工作、承担不做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是成立前应尽到的权利义务;

发起成立时,有出资的义务,出资视为捐赠,不得分红,可以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第一届理事会必须由主要发起人担任。

发起成立后,如果成为慈善组织,发起人便是定向募捐的对象。另外还涉及到关联交易,发起人是关联交易的重要人群。如果机构违法了,会不会追究发起人的责任?如果不是发起人的行为导致的,发起人的出资相当于捐赠,即使机构违法,发起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管好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一定是理事长,但是社会服务机构不一定,其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可以分开,但是在基金会中,理事长一定得是法定代表人,所以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还有法定代表人。根据《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章程示范文本,负责人职责内容如下:

1.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社会组织签署重要文件;

  • 属于秘书处的其他职权也可以由理事长来行使;

2.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责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有些时候,社会组织的理事长是兼任秘书长的,从法律层面上看,并没有禁止。但是监事是不能由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期间,因其失职,导致社会组织产生违法行为,财产受到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个人责任。

案例3

2009年8月,中国某上市公司与一家科技公司开始重组谈判,双方达成总体一致意见,尚未对交易条件展开具体谈判。中国某科技基金会,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任某,副秘书长梁某,由于关联关系知晓上述信息后,2009年11月利用基金会账户买入科技公司股票60万股,成交资金411万元,12月将股票全部卖出,成交资金418万元,扣税获利2.5万元。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认定了基金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科技公司股票,构成单位内部交易,任某和梁某为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处以5万元罚款,对任某和梁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

点评:本案中,任某、梁某辩称获利2.5万元,罚款却罚每人3万元,处罚不公平,但是法律对处罚有明确规定,所以机构负责人一定要注意,虽然从钱财来说,两人的行为使基金会获利2.5万元,但是从法律后果来说,给基金会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一方面接受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相应的民政部门也会给基金会以及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个是要重点注意的。

中办、国办46号文,明确写到了要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这是两办文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重点表述,未来的法律规定一定会有相关文件出台,对负责人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总的来说,社会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有很大关系的,所以您是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一员,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权利义务,知道法律的底线是什么。

管好理事会、监事会

案例4:

上海某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在上海静安区登记成立,注册理事有五人,成立初期主要是理事长陈某在开展工作,2015年9月某理事披露陈某不执行理事会决议,擅自处置组织的大额财产,10月除陈某在内的四位理事做出决议,罢免陈某,选举新的理事长并提交民政局备案,民政局以没有加盖机构公章,没有经前理事长同意、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等不予变更。

点评:从理事长的角度来说,这个机构主要是理事长陈某在工作,通过个人影响力,在两三年内迅速发展,也募得大量善款来开展慈善活动。当初成立民非时,另外四个理事是找来成立机构的,而找来的这几个人也不干活,最后还把负责人开除了。从另外四个理事的角度来说,这个理事长太霸道,不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个案子从实质上看就是理事会没有搭建好。

案例5:

北京某基金会,2016年9月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理事5人,2017 年3月,副理事长认为理事长财务作假,要求理事长交出执照和印章, 秘书长认为副理事长有利用组织名誉在外谋取个人利益,各方争执,副理事长向民政局举报,民政局约谈了负责人,要求基金会限期改正,2017年7月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长、秘书长弃会,副理事长和其他两位理事召开理事会,增补了三位理事。这也是理事会的内部矛盾导致机构不能开展活动。对于上述案例我先不做一个评论,下面我们会专门探讨。

那么理事会的职责是什么?根据条例的规定,我总结了以下六点内容:

  • 章程、管理制度、治理制度,章程表决、管理制度通过需要理事会来决定;

  •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人员的变更必须通过理事会;

  • 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终工作总结,理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年初的工作计划和年终报告;

  • 重大业务活动(涉外、募捐、关联交易)重大的业务活动需要经过理事会决议;

  • 保值增值、重大项目设立、资助捐赠,也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的一种,也是需要经过理事会最后的决议;

  • 分立、合并、终止,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剩余财产的处理,也是由理事会来表决。

以上六点是理事会作出决议才会生效的内容。

对负责人来说,做出一个决定是否合法,要通过程序上的合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理事会,出了事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理事会职责规定,是保护我们负责人的,不是限制你的权利的,但是,一个理事会,如何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理事会,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案例6:

庆云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案,2005年庆云书院在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非,法定代表人是徐某,一共有五位理事,2008年,民政局将庆云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徐某变成了侯某,2008年10月份,庆云书院理事会以侯某严重违反书院的办学宗旨,工程存在重大问题,侵吞书院财产为由,撤消了侯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选举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庆云县民政局同意办理了变更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有:书院章程、 理事会名单、会议纪要、罢免和任命决议等,并在艺华文化传媒上公告。    

2008年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庆云县民政局,一审法院驳回候某诉讼请求,候某上诉,诉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尽谨慎义务,应予识别而未识别,应不予受理而予以受理, 存在职务过错,其行为应予撤销,最后法院支持了候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里面有几大问题:第一,庆云书院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并无法定代表人侯某的签名,也无法定代表人“候某”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第二,《理事会决议》无参会理事签字;第三,出席理事不足三分之二;第四,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之前,未进行财务审计等。这是理事会在程序上的硬伤。庆云书院即使觉得侯某的行为有重大违法行为,也召开理事会了,但是理事会召开程序存在众多不规范、不严谨,提交民政局备案也是无效的,这点是要注意的。如果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同意,如他不能签署,他出具不能签署的文件也是可以的,不是说每一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他们都会同意。比如理事长失踪,他不能签署,这种怎么办呢?这时出具一个不能签署的文件也是能变更的,民政局也应该同意变更。

案例7:

云南某助学基金会,理事长为李某,2015年发起“人人喝得上的健康茶”和“生态循环种植”等公益及扶贫活动,为解决基金会在项目中紧缺基础资金的困难,2015年2月向陆某借了人民币258万元,进入基金会指定的户头,解决了部分公益和扶贫的资金需求,至起诉日,基金会已归还陆某126万元,尚余本金132万元未予归还,由于基金会系公益公募机构,每项收支需向社会公众公开,故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陆某的实际借款数额;2、确认基金会已付款和未付款数额(未付款数额暂定150万元);3、确认基金会应付利息。基金会把债权人诉到法院了,这也是挺特别的一个案例。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写到,依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募捐、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基金会,对外付息借款、提起诉讼均属于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理事会进行决议,并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点评:本案中,基金会对向被告借款一事并未做出意思表示(并未召开理事会),陆某亦明确其借款系出借给李某个人,而非基金会。虽然基金会账户向陆某账户偿还过部分借款,但不能因此推断基金会与陆某之间建立了借款关系,驳回起诉。

这也是没有召开理事会,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法院认定了这258万元是李某向陆某借的,这也是机构负责人面临的风险,由于没有经过理事会决议,在诉讼中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理事的权利义务: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权、教育权、监督权、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遵守基金会的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贯彻基金会的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同样,理事也需承担其行为导致的相应的责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43条规定,理事违反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当中,有内部控制和制度保障。

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组织财产、防止财务失真,防止负责人权力过分集中,又要保障理事、社会组织的利益。比如: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比如: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项目人员和财务人员分开等。

制度保障是日常工作的保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有效实现社会组织良好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小团队中不好说,但是在一个10人以上的团队当中,为了保障日常工作,理事会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机构运转。比如如何开具捐赠票据,印章使用、项目设立、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人事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党建制度等制度。

案例8:

2003年王某认识了中国某基金会河北办事处的负责人彭某,彭某以河北办事处环境治理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了733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基金会河北办事处到了约定好的还款时间没有还款,王某就将河北办事处和基金会同时起诉到了法院。法院阶段,基金会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因为基金会没有召开理事会,没有开展业务,正处在停业的整顿阶段。基金会并没有设立河北办事处,该诉讼为虚假诉讼,这是基金会的一个答辩。其后债权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18份证据,证明河北办事处是基金会授权成立以及借款成立的事实,其中一份授权中表明,XX基金会河北办事处为XX基金会的合法代表机构,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其有权代表基金会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并处理一切事务,所以法院判决基金会返还733万元。

点评:这个案例就是基金会对各种专项基金、代表机构的管理非常混乱导致的。基金会出具的授权河北办事处为代表机构,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有权签订与基金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并处理一切相关的事务,这些话的盖章和签字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没有注意到这733万元的责任,就是基金会对代表机构的管理不到位。

代表机构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他的一切行为都有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你说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有权签订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并处理一切相关的事务,这样的结果就是一切责任都有基金会承担。所以这个时候,这些话语的出现,对理事会来说都是有重大的责任的。首先,这个基金会的理事长肯定逃过不了责任;其次,理事会有没有对河北办事处的成立有没有做表决,如果有表决的话,理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给基金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是社会财产不是基金会的个人财产,你对社会资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定的,这是对代表机构的管理不到位,甚至还出具了有很大法律漏洞的文件导致这个法律风险那么大,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管理运营当中要去注意的。

案例9

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2004年1月4日成立,由河北宏丰公司出资2600万设立,法人代表为韩学成。2004年伪造了民政局老年公寓的成立批复,设立了“慈爱阳光”公寓项目,将2890万元一次性拨给了张清丰基金会,张清丰基金会是河北的一个基金会,90万元拨付给了天盛公司,天盛公司是个装修公司。

张清丰基金会以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转给了宏丰公司。这里就是2600万的出资是宏丰公司给的,最后这笔钱又回到了宏丰公司。2004年设立了以房养老的管理基金为会员,以养老为名开展以房理财的业务作为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了通过2004的年检,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从个人账户转入了2600万元作为捐赠收入,编制了财务报告,2005年1月份就将2600万转走了。另外查明张钦峰基金会的理事韩瑞潘是天盛公司的法人,宏丰公司的法人,因为韩学成和韩瑞潘为父子关系。

点评:所以这个案子的情况复杂、违法情形很多,大家有个疑问就是,为什么张清丰基金会的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又是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为基金会的法人肯定不能是其他任何机构的法人,而这里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可能是地方民政系统在审查时没有很严格。

所以这个韩瑞潘又是公司法人又是基金会法人,这一点本身就是重大违法行为。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案例,慈孝基金会是在民政部成立的额,法定代表人是韩学成,他是宏丰公司捐赠2600万元成立的,后来慈孝基金会将2890万一次性转给了张钦峰基金会,张钦峰基金会又将这笔钱转回给了宏丰公司,还将90万元转给了天盛公司,而且天盛公司、宏丰公司、张钦峰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韩瑞潘,韩瑞潘与韩学成是父子关系。

民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慈孝基金会以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营业范围开展活动以及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慈孝基金会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违法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金会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第一,基金会伪造了民政局关于成立老年公寓的批复,这是伪造国家公文的方式,是一个重大的违法行为。

第二,是一次性将钱拨付给了张清丰基金会,而且张清丰基金会跟宏丰公司还签订了一个租赁协议,约定张清丰基金会租用宏丰公司楼盘40年,租金2890万,并一次性付款,这样的财务操作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协议最高不得超过20年,40年的协议显然违法。

第三,是设立了一个以房养老的理财业务,作为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严重违反基金会宗旨的,基金会是开展公益慈善为内容,以房养老的理财产品时需要国家特别批准的,作为基金会开展这个活动,肯定属于超越宗旨和营业范围开展活动的。

第四,为了通过年检,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一次性将钱捐进来,没多久又捐出去,其实就是为了制造一个年检的财物会计报告,因为每年年检的时候,基金会的净资产不能低于注册资金,为了达到这个标准,基金会以这种方式进行操作,所以这个基金会在成立了不到两年就被撤销登记,而且还涉及了违法犯罪,移送了公安机关处理。

这就是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也好,发起人也好,或内部管理也好,没有对这些问题有足够的重视所导致的,所以我们要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是需要对这些问题一个个的去认清楚它,认清楚权利义务的界限在哪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组织的健康运转,才更好地为社会开展各类的公益活动。

结语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一个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注意几个问题,特别是对于我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我们的发起人,你的权利义务你要特别的清楚;

其次,要以一个理事会为核心,建立起内部治理的结构,相应的权责要进行一个分明,理事长、理事之间要经常沟通和探讨和交流,社会组织如何开展,所以要重视理事会的构建,以及我们在开展活动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基本的细节。比如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比如说有些活动不能做的,有些活动是有风险的,有些活动是违反章程规定的,那么你做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就要去承担。

最后,要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未来我们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法律的要求会越来越严,而且更加规范地运转基金会,也需要对这些法律政策有更多的了解。

我一直说,法律不是限制我们的,法律是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的。特别是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来说,这些内容,这些制度其实都是保障你不会出现违法犯罪,不会因为各种责任有你来承担的非常重要的一个保障。所以我们社会组织负责人更要学法、更要懂法、更要知晓在社会组织运营过程当中有哪些底线是不能碰的,有哪些内容不能去开展的。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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