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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京财会〔2020〕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 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 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5. 期末,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科目。预算会计:将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转入对应的结转结余科目,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专项资金)”“其他结余(非专项资金)”。 

6.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 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资,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8. 受托转赠的货币资金或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及核算要求

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要求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清单、资金对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捐赠活动会计核算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同时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捐赠收入确认

一是与捐赠相关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源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控制;

二是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不确认捐赠收入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是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转赠,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受益人,应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负债;

二是对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的不确认;

三是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可在报表附注披露。


(三)捐赠款物的计量

1.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2.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捐赠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提供凭证的,按照该接受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备查。

3.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四)账务处理

捐赠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 如接受受托转赠代理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4.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实际捐赠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5. 对外捐赠物资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累积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存货”等。

6. 期末将捐赠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物资的内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物资的有关内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手册中有关实物资产管理的要求,重点梳理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建立实物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状态,同时还应及时将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同时按照内部控制适应性原则,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捐赠物资管理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基础上,简化业务审批流程,调整审批形式,做好物资管理相关业务的核算、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凡事可查可追踪,真正做到“事急账不乱,事后查有据”。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已有64家基金会响应

   导读: 

为响应中央最新形势研判和工作要求,回应基金会行业推动联合行动的集体呼声,展现基金会行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发起“中国基金会行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共同倡议”,自4月22日起正式向行业开放响应。倡议全文内容如下: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公益慈善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基金会行业主动担当,迅速行动,为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疫情冲击,基金会行业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与日俱增,面临的挑战正在加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发生的新的重大变化,有效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中国基金会行业负责任的成员,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守初心,练好内功。明晰基金会自身定位和使命,做好内部建设,找准愿景、能力和资源的交集点,善用新技术,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专业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配套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争取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善能力。


三、重视风险管理,做好应对预案。面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困难,做好充分准备,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机构可持续发展风险。


四、成为有温度的合作者。倾听合作伙伴的声音,及时回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新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项目弹性和灵活性,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参与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更多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出台,增强社会组织发展信心。


六、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交流。善款善用,公开透明,赢得捐赠人的信任和支持,增进公众对公益慈善的理解,提升基金会行业公信力。



我们期待更多基金会响应以上倡议,共同担当,用实际行动,共建更加美好的社会。


联系我们

加入倡议

谭红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

电话:18610441528

邮箱:tanhongbo@yiplus.org


史成斌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项目总监

电话:13810277274

邮箱:shichengbin@cfforum.org.cn



已经响应倡议的基金会

截至4月24日11:00,有64家国内基金会率先响应,并且承诺以实际行动落实倡议精神。现向全行业开放响应。


如果贵机构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基金会,您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响应倡议:


填写意向表单

信息沟通和确认

正式加入响应名单


扫描以下二维码立即响应


已经响应倡议的部分基金会名单

(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
安利公益基金会
北京爱度公益基金会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北京益行者公益基金会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成都市麓湖社区发展基金会
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
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
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杭州市心泉公益基金会
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
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湖南省三诺糖尿病公益基金会
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
凯风公益基金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
青山慈善基金会
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深圳市建辉慈善基金会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西藏善缘基金会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

持续更新中

最新完整名单将在网站中时时更新,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nd-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编者按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2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 内容具体明确;

  2. 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

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 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 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 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 林杰律师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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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政策建议 | 社会组织怎么发员工录取通知书?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法人,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在我国起到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作用,同时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如有限公司等一样,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着和其他营利性的法人一样的问题和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用工之日起建立的,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用工风险却是在招聘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不管是营利性的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一讲我们主要来讲劳动用工中常见的录用通知书:一份简单的录用通知书包含哪些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向录用对象发放该通知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01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02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第一,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

2.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第三,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备。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03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在实践中绝不仅仅是形式性的文件而已,应当在招聘环节就对《录用通知书》引起足够的谨慎。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单位的用人需求,在明确拟招聘岗位的用人需求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

2.先体检再发录用通知书,以避免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可能发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后的多长时间内进行答复,明确写明若求职者未按时答复,录用通知即时失效,用人单位有人取消录用资格;

4.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利益,防止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随意反悔,单位也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约定求职者应按约定及时反馈并入职,否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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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实务观点 |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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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911883662

慈善组织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应当如何体现?

编者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那么在实操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又应该如何体现呢?致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草案)》供行业内慈善组织参考。


  

慈善组织决策人员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守则

(草案)


本守则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在机构管理、项目执行、保值增值等慈善组织重要事项上承担决策职责的人员,包括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本守则所称决策事宜,包括慈善组织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采购、资助、对外合作、理财投资等可能对慈善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一、忠实义务


  • 决策人员履行职责时,以维护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慈善组织利益作为决策的依据。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决策人员利益与决策事宜关联时,该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相关决策的表决程序,且应当接受决策机构其他成员的质询。

  • 决策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

  • 决策人员不得对慈善组织隐瞒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人员已知的决策事宜涉及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情况、决策事宜相关主体和个人的债务清偿情况等有助于判断决策行为风险的信息。

  • 决策人员对决策事宜存在疑问或认为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全面向慈善组织提出,不因为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而保留意见或拒绝提供。慈善组织应当鼓励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充分表达观点,不以决策人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言论而追究其责任。

  • 决策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慈善组织秘密。慈善组织秘密是慈善组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依法已经公示的信息,不属于慈善组织秘密。

  • 慈善组织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和举报机制,并培训员工通过该机制向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实名或匿名反馈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勤勉义务


  • 决策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慈善组织的宗旨、使命、业务范围,并且主动了解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的情况。

  • 决策人员应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相关决策会议,不能现场出席的,应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适当方式参加。

  • 决策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决策行为的相关资料,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 决策人员应当定期跟踪决策行为的进展情况,对于投资行为,决策人员应当以季度和年度方式向慈善组织反馈慈善组织投资的情况。


三、审慎义务


  • 决策人员就决策行为进行表决前,应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在充分理解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 决策人员应当慎重选择与本慈善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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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吐血整理,最新最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推荐收藏

编者按


无论是进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研究,还是解决社会组织从设立、运作到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法律、法规都是最直接、最基础的研究资源。尤其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的合规人员而言,法律合规涉及到包括登记备案、内部治理、人事管理、财税管理、开展活动等在内的多个环节。


法律、法规检索是必要的,却也是复杂的。我国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庞杂且零散,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一般法到特殊法;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许多实践中碰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和特殊优惠政策,除可以依据的法律以外,更多地分散规定于不同部门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地发展,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许多时间跨度相隔很久的文件同时存在且生效。因此,检索这些文件变成了一项巨大而且繁复的工程。


为了方便广大社会组织能够快速、便捷获取到相关信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吐血搜集了,社会组织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比较于去年的版本,更新后的内容更加完整,特别加入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20年4月更新),包括146个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党规文件、通知公告等),共535页,339826字,内容涉及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涵盖公益慈善、财税政策、疫情防控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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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的整理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小编将会持续为大家整理、编辑。想要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欢迎关注@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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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过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处理?

编者按



最近有基金会咨询,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到期了,基金会应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仓储物资有效期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物资过期的情况。毕竟物资过期了都没有使用,不仅导致了慈善组织管理的公共财产的损失,慈善组织还有可能因管理疏忽而承担责任。那么如果慈善组织管理的物资属于正常过期的,那么基金会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我们认为,应该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根据物资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进行处理。


01 基金会处理过期捐赠物资把握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面对过期物资,不管物资类型如何,我们都要坚持无害化原则具体来讲,无害化原则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涵。首先是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化,第二是对生态环境无害化。也就是说,基金会处理过期物资时,不能简单地扔掉,也不能随意变卖,更不能随意地无视过期情形去使用物资,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者交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还能对物资进行二次利用。


0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基金会为了救灾项目的需要,接受了大量食品类型的物资捐赠,由于项目执行或者食品本身保质期短,导致捐赠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那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


销毁食品时,应当注意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例如,为了防止食品被不法商家回收利用,不能直接抛弃过期食品了事,而应当同时销毁食品的包装。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同样应当按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处理,不能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加工食品,更加不能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03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如何处理?


一些与医疗救助有关的基金会,可能存储了大量药品类型的物资。如果药品超过有效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04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医疗器械的物资需求。一些慈善组织可能没有注意到,医疗器械也是会过期的。显然,对于与人身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器械,一旦过期就不能适用于原有的使用用途。例如,N95口罩较高的过滤效果,与口罩经过特殊处理,产生静电吸附效应有关,超过一定时间后,静电吸附的效果会降低,起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医疗器械使用时一般都会与人体密切接触,过期的医疗器械原有的杀菌效果也可能失效,导致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医疗器械,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5  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因为长期佩戴口罩、护目镜,对面部皮肤造成了伤害。我们看到一些捐赠人和基金会开始为医护人员捐赠专门针对长期戴口罩等问题而研制的护肤品等。那么基金会管理的化妆品出现过期,应该如何处理?显然,化妆品同样属于与人体密切接触的产品,根据无害化原则,我们建议对于过期的化妆品应当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06

其他超过 “安全使用期”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物资如何处理?


除了食品、药品等常见的标注有保质期的物资,还有一些类型的物资也存在安全使用期,超期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例如,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儿童玩具,超过安全使用期后,由于产品性状的改变,可能对儿童造成危害。对这类超过安全使用期的物资,显然也应该遵循无害化原则,予以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07

没有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的物资,储存时间过长如何处理?


还有一些物资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资的使用价值会受到影响。例如含有电池的数码产品,储存时间过长,电池性能可能会受到影响。又例如,带按键的功能手机,随着先进的智能手机的普及,它的使用价值也在下降。


对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产品,即便没有过期,慈善组织也应该考量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物资,在无害化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发挥物资的价值,避免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例如,对于存放时间过长电池性能降低的学习机,可以考虑委托专业企业更换电池,恢复其使用价值;此外,带按键的功能手机对普通人来说使用价值较低,但是对于不方便使用触屏智能手机的盲人来说,可能又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


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分析了不同类型物资过期的处理,但最重要的还是提醒基金会在接受物资捐赠时,特别关注物资是否标注了保质期、使用期、有效期、或安全使用期间等,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其他任何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物资,更要关注其是否存在期限。毕竟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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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延斌律师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30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年轻人是否应该加入公益组织?



身边有年轻人问我:“Cindy姐,我就快毕业了,一直对公益感兴趣,想进入公益机构工作,您能给我一点建议吗?”


当被这样问道,我感到荣幸又忐忑。我该怎么回答他?作为一个专职公益人,我很乐意给他一点具体而中肯的建议。


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树叶况且如此,何况复杂多样的人类呢?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能力、理想都不同,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合进入公益机构工作,能否做的久、实现自我价值、创造社会价值,注定没有标准答案。


我思考了很久,打算先给他三条建议,请他在决定前认真考虑:

01

了解你的真实想法。了解你希望进入的公益机构、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

02

观察你自己的能力。看是否与公益机构、工作岗位需要的能力相互匹配

03

听听小伙伴怎么说。听听十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怎么说。


考虑清楚以上,你依然坚持初心,我建议你立即向心仪的公益机构发送简历。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呢?



在我加入公益机构以前,我有5年多时间在公司做HR,主要负责招聘、培训及内部制度的建立。进入公益机构工作,也有8年多的时间了,期间我曾经和近百名中、外实习生共事过。我也见过很多带着理想而来,经过一段时间离开的人。根据我的这些观察,我想写下一些建议提供给年轻人参考。


如果问我“公益机构需要什么样的年轻人?”我的回答就一句话:公益机构不仅需要年轻人有公益心(情怀),还需要年轻人有才华(能力),并能持之以恒(坚持)。



01/真实地面对自己

——“Hi,guys,你为什么想加入公益机构?”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内心想法



这里的“年轻人”,不是指容貌和年龄上的年轻人,而是指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即将毕业,正面临择业的人;或已有一些其他行业的从业经历,但对公益行业还是新人的人。


年轻人面临择业时,经常会迷茫:是往左还是往右?是北上广深还是回到家乡?是先赚钱还是先公益?是去商界追求人生的巅峰?还是成为草根去实现梦想?…… 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沉住气,别让一腔热血替你做主,先让心静下来,和心聊一聊:“Hello,my heart,你究竟想要什么?”


大伙儿还记得《庆余年》里的范思辙吗?他很有特点,就是爱钱,爱好是赚钱,理想是赚钱。同时,他也有理财天分,善于把握商机。他与范闲合作开“澹泊书局”卖书,开业后他心心念念的还是赚钱。范思辙的优点是清楚自己要什么,有清晰的目标,有具体的行动,并一直在努力。



当然,这是戏,让我们穿越回现实,先来听两个小故事。

NO.1 第一个年轻人的故事

有一个学法律的年轻人,梦想是成为优秀的商业律师,用过硬的能力征服各种客户大佬,搞定各种商业谈判、合作,设计各种合同帮客户防范风险,起草各种制度参与企业内部治理,最终成为智慧爆棚的企业外脑——高级顾问。


于是,他申请去商业律所实习,作为助手跟随律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律师的工作,也见证了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要坚守法律底限的两难,他喜欢这种挑战。很快,他向实习的律所投递了简历,希望成为律师助理。后来,他如愿以偿进入律所,在实际业务中学习和积累经验,逐渐从律师助理成长为职业的商业律师。



NO.2 第二个年轻人的故事

第二个学法律的年轻人,他当初学法律是受到武侠小说中大侠们仗剑天下,扶危济困的影响,他的理想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学快毕业时,他在网上查到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团队,申请去实习。


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他见到了很多来咨询的当事人,通过与他们零距离的接触,他了解到生活中有很多课堂上没讲过的困境和难题。在协助律师办案过程中,他看到了做公益律师的辛苦,没有商业律师光鲜和高收入,但他也收到过当事人发自肺腑的感谢,他更加确定了初心——做一名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入职后,他跟随前辈律师办案子,从不怕苦,很快成为团队中的骨干律师。



我们说,这两个年轻人和范思辙一样,都很清楚自己想要什么。他们通过一次深度的实习,对向往的工作岗位及公益机构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再次确认自己的选择,而后再行动。当然,最初的职业选择不代表永远不变。听见内心的声音会带给我们一份平静和笃定,当我们在工作中遭遇逆境,或当我们受到外界的诱惑,我们会因为“我在做我想做的事”而更有勇气和力量去应对。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现实生活



OK,年轻人,假设你已经清楚自己想要做什么了,还是先别急,再多问自己一个问题:你为现实生活做好准备了吗?


目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偏低,这是事实。其实我想说,公益机构和其他机构一样,都需要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比如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推广和技术支持等。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去持续科学地开展公益项目,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得到更精准的帮助,公益事业才能更健康的发展。所以,公益机构同样需要吸引专业人才,不仅如此,公益机构需要更优秀的专业人才。因为在专业性之外,我们还需要人才有公益心。但是,公益机构与人才之间总是隔着一片现实的江湖,大概是因为:


第一,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更高,但能提供的报酬却偏低。


我们刚说过,公益机构需要既有公益心,又有才华,还能坚持的人才。实际上,这样的用人要求已经远超商业雇主(商业雇主要求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都符合即可),但公益机构却无法提供与商业雇主相若的报酬(薪资+福利)。这边,年轻人一边面对公益理想,一边面对现实生存,陷入选择的两难。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高但报酬低,这就是那片直接把公益机构与人才隔开的江湖。



当然,公益机构还有人才培养机制不够成熟、年轻人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等等问题。不过,公益机构也有自己的优势,比如有施展才华的舞台,人际关系友善等。我们不在这篇文章中讨论公益机构除薪酬外的优势劣势。


第二,社会上有一种认知,做公益就不该拿工资,更不该拿高工资。


这种深深的误解,不知从何时起深入人心。要说清楚原因,我们要分清楚两种人。


第一种人是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慈善行为,志愿者不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但可以获得补贴(补贴是因参与慈善活动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志愿者通常另有一份全职工作,那份工作的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第二种人是公益机构工作人员,他们是在公益机构全职工作,负责执行公益项目、开展慈善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因此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这份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在公益机构领取工资就像在其他企业领取工资一样合理。如果他们工作能力强,按照“绩效考核”(企业通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结果,他们理当获得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匹配的报酬,这是企业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做法。


可能有人会说,你看那么多公益项目执行不力,物资和善款去向不透明,还希望我们捐款人同意在捐款中留出几个百分点用于公益机构的项目执行成本?


我们理解大家的质疑,因为部分公益机构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我们不应也不能回避。但我们也想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机构都项目执行不力或物资、善款去向不透明。


大家要给公益机构自我纠错、改进发展的机会。如果没有这几个百分点善款的公益项目执行成本,机构房租、人员工资、执行项目的必要费用从哪来呢?公益机构如何吸引专业人才呢?



结合以上两点,建议你考虑:未来的几个月,如果公益机构提供的报酬偏低(会根据资格和经验而定,而且是暂时的),你能否支撑租房、吃饭、交通等基本生活费?最好做3-6个月的准备,同时和家人充分沟通,争取获得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比如诚恳地告诉家人:做公益是我的理想之一,我希望用半年时间尝试,看看公益行业是否适合自己,然后再决定未来要走的路。


当你去公益机构面试时,可以在提问环节或面试结束前,礼貌地询问面试官工作岗位的报酬(如工资、保险及有无其他福利),再衡量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看能否承担。建议你选择一份有基本保障的工作,做公益不等于燃烧和掏空自己,不等于“凄凄惨惨戚戚”地过日子,做公益也要每天有安全感、尊严感和幸福感。



看到这,你也许会一边长叹,一边作势拂衣而去。请等一下,我给你讲第三个年轻人故事。


NO.3 第三个年轻人的故事


大约7年前,一个年轻人来我们单位面试,他是学法律的(顺便说一下,因为我们单位是公益法律援助机构,所以大部分同事是学法律的)。那时的他大学刚毕业,只身从南方小城来到北京。面试时,他说起做志愿者的经历,他一直在参与一个培养年轻法律人的公益社团,在其中负责具体工作,比如组织线上分享和线下论坛,这些活动让很多年轻法律人聚在一起,成为志气相投的朋友,他自己也收获了成长和友谊,他虽然投入很大的精力,也不拿钱,但特别快乐,感觉自己做的事很有价值。而他的理想就是用法律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所以来应聘专职公益律师。


刚入职,单位给予他本科生的待遇,那份薪资刚够他负担北京的基本生活。开始的2年,他快速学习和积累经验,从律师助理成为一名能独立办案的援助律师。到了第3年,单位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为草根型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主任鼓励他积极参与。他全身心地投入,一边做大量的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和案例的研究,一边为几百家社会组织开展了公益培训。他在这样的历练中成长,收入虽然没有太多变化,能力却有巨大提升。


他逐渐被业内人士认可,不断有社会组织聘请他做法律顾问。从第一家到几十家,业务领域也不断拓展,涉及建筑、环保、科技、自然、文化等方面,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他和团队成员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提升专业性。现在,他是单位的专家型人才,薪资也得到了与能力相匹配的增长。




我建议,年轻的你进入公益机构后,要确定一条自己想走的路,然后心无旁骛地坚持走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你的能力和薪资会成正比增长,你脚下的路会越来越宽,最终你会收获一方事业的舞台,并不断在这个舞台上创造价值。



年轻人,你准备好了吗?





02 & 03/观察你的能力 & 听听伙伴的建议

——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哪些能力?

——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有什么感受?


说完第一个建议——follow your heart/了解你的真实想法,我们进入实操板块——了解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的能力。简单归纳了6点,并不全面,是给大家的1.0版建议,相信你会在此基础上有所体会和顿悟,发展出更高级的版本。


这6点是:沟通、规划、合作、学习、好心态和靠谱。前4种可以叫做工作能力,后面2种更像工作态度。具体了解之后,先观察自己,看看是否现在就俱备这些能力?如果只能做到一部分,可以从现在开始,把这6面小旗子立上,然后在每天朝着它们前进。


我们会引用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的想法,他们平均年龄24岁,目前本科刚毕业、正在读研或读博或是加入公益机构不久,他们的思考可能对你有所启发。


No.1 沟通



讲好公益故事;沟通达成合作。做公益常常要讲公益故事,别误会,不是添油加醋地讲,是把我们做的公益项目介绍给大家;把项目执行过程中捐赠人、受益人和志愿者的故事讲给大家;也把抽象的公益理念用生动的语言传播出去,让成年人和儿童都能理解并愿意参与公益。我们不仅要在国内讲好公益故事,将来,也要在国际上讲好中国公益故事。

口头表达能力
介绍公益项目,讲解公益故事,传播公益理念;
书面表达能力

起草项目建议书、活动方案、宣传文案、新闻报道;


外部沟通合作
与受益人、捐款人、合作伙伴、上级主管单位、企业、媒体等多方沟通合作;
内部沟通协调
与同事、主管主动沟通;跨部门合作,积极沟通协调;能提出好问题和建议。


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硬件实力来讲,需要不俗的文笔、有见地的想法、足够的专业知识,并掌握基本的活动宣传能力。”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需要人际沟通能力;与不同人合作的包容度;勇于创新和尝试的意识及勇气;对社会正义问题始终不变的热情和终极关怀。”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良好的表达能力:会讲故事,能做elevator pitch也能具体讲项目的起源和历史等。”



No.2 规划



规划能力让公益工作更有序和高效,避免杂乱和拖延。


  • 时间管理能力。将工作任务区分“重要又紧急、紧急、重要不紧急、不重要也不紧急”,再合理分配时间,保证“重要又紧急”和“紧急”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推荐:《时间管理》

作者:【美】吉姆·兰德尔


  • 制定工作计划。每天都做工作计划(做工作笔记),将工作任务、目前进展和截止时间都记录清楚。每天下班前检查一次,没做完的工作提醒自己隔日继续跟进;

  • 工作自律能力。有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对自己工作完成质量也有标准,每天自觉推进工作,无需他人监督。当然,也要不断学习好的工作方法。



PDCA 工作方法,图片源自网络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高效工作,关注细节:主要体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向商业项目执行看齐。”


本科毕业,即将成为实习律师的正正说:“我觉得公益机构需要的年轻人首先能踏踏实实把工作做完,其次是能够借助自己的年龄优势提出公益执行新方法的人。”



No.2 合作



做公益不是单打独斗,要学会与他人和机构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为受益人提供更综合的帮助。


  • 突破专业局限。每个人、每个项目、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如我们基金会的“小额爱心资助”项目,专业领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项目特色是与法官、检察官和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共同合作,为在案件中受到伤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孩子提供小额的爱心资助款。现实中,在案件中受伤的孩子往往也需要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所以,我们经常和心理援助及大病救助等公益机构合作,为项目中的孩子提供综合性帮助;

  • 更宽广的视野。在国内做儿童保护项目时,我们也关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孩子,如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也有很多孩子需要保护和关爱,我们希望将公益经验分享给那里的儿童保护工作者。2018年,我们搭建了一个供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公益机构交流分享的网络平台,和阿里巴巴集团一起邀请了20家机构的负责人来到北京,共同交流儿童保护的经验和挑战。合作,不仅是与国内的人和机构合作,也是与其他国家的人和机构合作,把大家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前不久,在马云基金会的理事会上,李连杰先生说:“中国情怀不只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真正的‘胸怀天下’是帮助人类。”


本科毕业去支教的小雨说:“我想毕业后先进入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投行这样治理世界贫困问题的国际组织,或联合国的分支机构,拓宽自己的视野,以一个广阔的世界视角去重构自己的认知。”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真正关注与自身不一样的群体,打破习惯和偏见的束缚,在自我反省的同时推动社会变革。”



No.4 学习




公益组织也需要科技的力量,需要持续创新,需要学习能力强的人。学习是内在的自我驱动,发自内在的想学习的意愿来自好奇心,来自对自身成长的要求。学习能让人突破舒适区,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关键时刻能承担大任。


  • 虚心好问。遇到问题或希望得到建议时,虚心向同事或前辈请教;

  • 学习创新。面对新技术、新知识,主动上网学习解锁新能力。比如:音、视频编辑、使用抖音等新媒体等,用新技术、新知识推动公益;

  • 深度思考。思考问题不停留在表面,能看到问题背后的原因,全面、深入地思考再提出建议;

  • 主动反馈。在平时的工作中,主动向主管反馈工作进展;每周或每月,主动请主管对你的工作给予反馈。


实习律师、公益新人陈强说:“公益机构不同于商业机构,在人员、岗位对应方面无法面面俱到,因此不论加入哪种公益机构,都建议学习一些基本的计算机知识、音视频编辑知识,另外最好是有一些宣传方面的能力。”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包括追随当下热点,学习多样的新媒体技术,用以呈现自己的项目,以及面对行业内的新技术如区块链慈善信托等,都要有学习的意识。”



No.5 好心态


做公益的人需要有好心态,情绪稳定、内外一致和抗压力强。这些态度能让公益人更平和地看待一切,面对和解决问题时会更客观和理性。


  • 情绪稳定。当公益人面对大众的质疑或当事人的悲惨境遇,要避免自己陷入情绪的漩涡,先让情绪平复下来,有助于发现问题及背后的原因、理性地解决问题;

  • 抗压能力。公益机构的员工常常一人身兼数职,有时一人要同时执行多个项目,与内外部、多方沟通,合理规划工作时间,掌握好方法和新技术,有助于我们在压力下高效、高质地完成任务;

  • 内外一致。人的内在和外在是一个整体,语言和行动也是如此。内在或外在,“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保持觉察,保持内、外部环境的整洁(外部环境也包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语言或行动,说过的话就记住,既然答应了就做到。做到表里如一,内外一致。


即将出国读研究生的安妮说:“抗压能力。任何一种工作都是辛苦的,公益领域的服务内容在当前十分艰巨,更牵涉到从业人员每日的情绪投入。不像营利组织以生产利润为目标,只要履行规范的生产程序即可,无需投入过多的感情,公益领域的工作者在给他人带去力量的同时也应重视自身的心理建设,要具备长线作战的准备,更要比公益服务对象更坚强。”


正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心态方面来讲,需要足够的热情和面对失望的现状继续坚持的韧性。”



No.6 靠谱



公益机构特别需要靠谱的年轻人。借用罗振宇的一句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事有交代。”靠谱,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举个例子,有一个新人,你交给他工作,他用心听也认真记。如果哪里没听懂,他一定会问。如果全听懂了,他会主动去做。在做的过程中,他会主动向你汇报进展,遇到问题或有建议时,他也会主动与你讨论。工作中截止时间到来前,你一定会收到他回复的工作成果。这么靠谱的年轻人,我想不仅公益机构需要,任何机构都需要吧!


  • 记得截止时间。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是条红线,定下来就一定要按时完成,不需要主管提醒,有变化时要及时主动地与主管沟通,以便调整工作计划;

  • 经过多次确认。不随便回复别人,经过确认后再给出结果。自己的文章,请同事帮助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发表;

  • 做事有始有终。项目开了头,就要有交代。哪怕人被调离项目了,每件事都要交接清楚,记载明白,做到有始有终;

  • 不找任何借口。出现问题,第一反应不是找理由,更不是推卸责任,先找自己的原因,有问题马上改,这是责任感。


以上,是6种工作能力和态度,一共20个小细节 ,期间穿插了几位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的思考。年轻的你们不用有压力,这些习惯我也不能百分百做到,我也在朝着这6面小旗子的方向不断努力。



最后的小故事



最后,我再讲一个小故事。这个小故事在我初入职场时曾激励过我,当别人告诉我“什么人到那个环境久了都会变成那样”时也曾提醒过我。


把胡萝卜、鸡蛋和咖啡豆分别放入三个锅中去煮,开始坚硬的胡萝卜煮完以后变软了,原来柔软的鸡蛋煮完变硬了;而咖啡豆却与水融为一体,让水变成咖啡。一颗平凡渺小的咖啡豆,面对一锅滚烫的沸水并没有变软或只是自己变硬,而是让这一锅水变得香气浓郁,无比美味。


年轻人,你愿意成为这样一粒咖啡豆吗?



作者丨王欣,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秘书长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全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球疫情,慈善组织境外捐赠怎么处理?


近日以来,海外疫情日益严峻,国内慈善组织,也随着国内疫情的稳定,开始陆续开展海外医疗防护物资的捐赠,那么国内慈善组织在开展境外医疗防护物资捐赠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呢?我们也结合一点经验谈谈,慈善组织在海外捐赠过程中的六个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境外捐赠?

很多慈善组织的小伙伴担心,由于慈善组织有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限制,那么中国的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海外捐赠?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没有地域的限制,只要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都是可以开展的。《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都没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而且在以往的经验中,国内的慈善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的,按照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即可,所以慈善组织可以向海外进行捐赠。

第二,力所能及的开展境外捐赠事宜。

虽然国内的疫情已经基本稳定,但是国内的疫情防护也丝毫不能松懈,疫情期间和结束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压力也很大,帮助别人的同时,应当首先保证资金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于境外的捐赠的,慈善组织也是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不能打肿脸充胖子。

第三,海外捐赠捐钱还是捐物?

疫情期间,很多慈善组织考虑是捐钱还是捐赠物资,我们认为当前阶段紧缺的是医疗物资,捐赠的资金大部分也是用于采购医疗物资,而目前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最大的生产还是在国内,所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我们认为最好是捐赠医疗物资,捐赠资金的话还需要遵循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定捐赠资金,我们建议慈善组织直接捐赠给该国驻华使领馆。

第四,向境外捐赠防疫物资需要注意符合所在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捐赠物资,同样要符合使用目的,不能损害受益对象的身体健康,这应该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向境外捐赠物资,应该特别注意与受益对象沟通,了解当地对物资的规格、标准需求。对于受益对象所在国的使用有专门标准的,我们捐赠的物资不能低于所在国的相应标准。

第五,境外捐赠防疫物资建议通过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跟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合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向境外捐赠物资涉及繁琐的海关报关通关工作,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慈善组织来说,实操门槛较高。那么我们建议慈善组织在捐赠物资的时候,可以跟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处理捐赠事宜。由使领馆来完成捐赠物资的清关运输的工作。此外,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他们长期以来一直都有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具有丰富海外援助经验,国内的慈善组织也可以通过咨询这些慈善组织,跟他们合作完成海外物资的捐赠。

第六,向境外捐赠大额款物要与受赠人签订协议。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慈善组织向海外捐赠物资的,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跟受赠人(医院、海外社区、大使馆)签署电子捐赠协议或让受赠人出具捐赠物资接受函,通过协议的方式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例如,捐赠物资的运费如何分担,海关报关通关的办理工作由谁承担,要求提示受赠人在使用捐赠物资前,检查物资的规格标准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外包装是否完整、运输过程中是否遭到污染等,防范涉外捐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疫情面前,不分国家和民族,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该团结起来共同面对,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抗击疫情,不仅是做好政府援助的补位工作,也是做好国际交流,民心相通的重要方式。

何国科、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联系邮箱:ngolawyer@zcp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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