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发布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政策建议 | 请稳妥处理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建议 | 请稳妥处理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导言 | 关于稳妥处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确定有关事项的建议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的出台,解决了捐赠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实践当中的重大难点问题,促进了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同时也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保证捐赠财产及时足额用于公益事业。

公告发布以后,引起公益慈善行业的高度关注,社会组织积极组织学习贯彻,但由于新政策跟以往政策规定具有较大的改变,一些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民政部门在理解和适用公告时,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尤其是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问题。比如公告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要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然而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5月21日,已经超过了公告规定时限的要求,社会组织无法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比如2018年注册的社会组织,由于未到达申请评估的年份,无法申请评估获得3A等级,那么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样存在政策障碍。

01 原因

为了真实反映行业的情况,2020年5月26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了关于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调研。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有107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了调查问卷,其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客观上无法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18年成立未到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年限,无法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及以上的。

公告的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拥有有效的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根据2010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在成立满两个年度后才能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因此2018年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0年不能申请社会组织评估,无法获得3A及以上评级。同时公告只允许新成立的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没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情况下取得税前扣除资格。那么一些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成立已满一年但不满两年,或是已满两年但还没来得及申请获得社会组织评估,既没有3A评级,也不属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即使运作规范,根据公告仍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2020年3月31日无法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的。

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鉴于公告发布时已是2020年5月21日,社会组织无法在3月31日前报送报告,而公告未明确给出2020年度的具体执行方法,给公益性社会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第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2018、2019年度管理费用和年度公益支出不符合要求的。

公告第四条第三、四项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根据2016年民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根据不同的净资产规模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规定了6%-8%的要求、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规定了12%-20%的要求。一些非公募的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2019年度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已按照2016年政策执行,即使2020年度,增加公益支出或减少管理费用,均无法同时满足公益支出8%,管理费用12%的要求,这个需要非公募慈善组织一定的时间去调整。

通过社会组织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省民政、税务,财政部门严格执行2020年度政策的,会导致大量规范运作,且曾取得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将无法被确认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大量的捐赠人将无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这将对社会组织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面临难以为继的情况。其中应当考虑到,造成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并非是社会组织运作不规范,违法违规导致的,而是因为新旧政策衔接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02 妥善处理建议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那么捐赠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向该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收入问题。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是靠几百,几千家大慈善组织就能完成的,她需要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各个领域的慈善组织,去关注大量需要服务的弱势群体,去推动教育,体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发展,构建起健康的慈善生态。

今年是极其特殊的一年,疫情期间,慈善组织为国内好国际的疫情防控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受疫情影响,慈善组织也面临着巨大生存的压力,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与宽松的政策支持,以保障慈善组织发展。我们建议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针对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具体建议内容如下:

第一,针对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无法申请社会组织评估的问题。

我们建议,将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皆按照公告第四条中“新成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予以要求,即只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就可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针对2020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时间已过的问题。

我们建议,如果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已经报送的经过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那么,以该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如果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没有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延长2020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比如要求社会组织于2020年10月31日前)或者将已完成的2019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

第三,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比不达标的问题。

我们建议,确认2020年度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允许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慈善组织,依然可以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提高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降低年度管理费用,并在下一年的资格确认时达到公告要求的比例。

如果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难以出台过渡性政策的,建议财政部或联合民政部、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或答记者问的方式,对于不能取得2020年度资格确认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指导各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在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掌握执行尺度。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

试行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是指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非营利性法 人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现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我市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 实施变更登记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自主登记。学校举办者(无举办者的则为学校)自愿选择将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学校自主履行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二)平稳变更,保障权益。学校选择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变更登记中,保障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受损流失。

(三)科学指导,强化统筹。政府部门科学指导学校变更登记,加快推动条件成熟的学校完成变更登记程序。强化政府 部门间的政策统筹、工作协调,部门间要沟通信息、主动衔接工作。市级层面由北京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区级层面由区政府调度统筹。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申请。学校向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的选择意向书。

(二) 财务清算。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以 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清算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国有资产的清算与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 登记机关和捐赠方同意。

(三) 正式申请。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 新办学许可申请,新营利性法人登记。学校以拟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获得新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新办学许可证 备注“现有民办学校”字样。学校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新营利性法人。

新营利性法人成立后,不得以原法人名义办学,应以新营利性法人名义办学,并依法与教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切实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保等合法权益。在原法人和新营利性法人并存期间,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五) 资产重组、缴纳税费。将符合规定的原法人资产转 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依据实际, 可进行补充财务清算。原法人完成清税工作。

(六) 原法人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法人权利和义务由新营利性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 原法人资产由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 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构成。变更登记中,原法人资产 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 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二)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三) 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四) 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六条 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举办者提出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和决策机构决议,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二) 经决策机构同意的变更登记方案,包括教职工及受 教育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方案等,存在不动产过户情形的应提供 不动产过户的论证报告。

(三)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按举 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类别, 将各类资产登记入账。

(四)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不予变更登记。

(一) 对变更法人登记类型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 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三) 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四)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五)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国有资产权益的。

(六)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 申请材料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八) 变更登记条件不成熟或其他不适合变更登记情形的。


第八条 新营利性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 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 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后,涉及原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 参照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办法,处理车辆转移登记问题。变更登记中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在车辆确权基础上,由新营利性法人持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中需要资产过户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含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层次办学的学 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应进行学校分立,资产分割,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三条 对变更登记中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名单共享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的。

(二)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举办者投入资产、擅自处置办学积累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 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的。

(五) 偷逃税费的。

(六) 违规招生的。

(七) 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变更登记中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依实际情况,制定一校一方案、一校一张工作时间表,确保变更登记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第十六条 遵循本办法,各区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市、区两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等,可制定财务清算实施细则。

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制定实施细则,应向市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基金会(新任/后备)秘书长请注意:“鸿鹄计划”正式启动!


作为新手秘书长,在个人职业发展和基金会管理上是否遇到过这些难题:

  • 秘书长需要具备哪些领导力?时间有限,学什么,在哪学?

  • 出资方、理事会、捐赠人的朴素善因和基金会的专业运作,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

  • 如何设计和执行好项目,打造基金会品牌,提升基金会公信力?

  • 如何招聘、组建和带领团队一起实现基金会使命?

  • 政策法规一箩筐,年检评估很快来,到底要先从哪里干起?

    ……

面对纷繁复杂的这些难题,新手秘书长们应接不暇,疲于应对,劳心、劳力、伤神,还没有把握。


近期,国强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下简称“基金会论坛”)共同发起“鸿鹄计划”,支持中国基金会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成长,计划在三年内通过共享资源中心、社群交流、线上课程、线下培训及导师辅导等方式,推动新任及后备秘书长快速提升专业能力和领导力,丰富行业视野,搭建广泛人脉,最终形成相互支持、共同成长的紧密网络。

鸿鹄计划

多方联合赋能关键少数

系统持续提供成长支持

陪伴秘书长走好头三年

成就基金会未来领导者


谁是新任和后备秘书长?


本项目所称新任秘书长是指首次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不超过3年的人,可能包括:
  • 从企事业单位或政府等部门转行而来,拥有一定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但对基金会运作和基金会管理、公益行业了解不多

  • 在公益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公益行业经验,但在基金会任职秘书长不超过3年


本项目所称后备秘书长是指目前未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但承担部分秘书长职责的人,可能包括:
  • 在基金会担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时长不超过3年

  • 目前正在牵头筹备成立基金会,未来会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如企业CSR负责人等


鸿鹄计划“321”


2021年,鸿鹄计划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3类活动:包括线上课程、系统培训、一线参访三类活动,提供多元立体的专业学习和交流提升机会。

2种途径: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参与形式,便于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佳学习成长途径。

1个中心:搭建一个“资源中心”,内容包括知识库、工具包、专家库和在线咨询等,支持新任和后备秘书长及时获取基金会规范发展必需的基本信息和工具。

加入鸿鹄计划,将收获什么?


 

01 从0到1掌握基金会发展规律和秘书长成长体系

02 掌握基金会运营核心技能,提升业务能力,拓展行业视野

 
 

03 收获可信赖的、高质量的案例经验和导师辅导,解决痛点问题

04 链接专业导师、同行伙伴,为个人及所在基金会拓展所需资源

 
 

05 获得成长档案,为职业发展提供证书和证明

06 优先参加国强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基金会论坛组织的各类高质量内部活动,如闭门思想讨论、国外游学参访、机构或项目将有机会作为研究案例等。

 

如何加入鸿鹄计划?


如果你是本计划定义的新任或后备秘书长,并且认同秘书长的职业价值和基金会的社会价值,致力于长期从事公益事业,有清晰的自我认知和强烈的学习意愿,2021年,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入鸿鹄计划。

 参与方式一 


报名参加线上课程,成为鸿鹄计划线上伙伴

1、线上课程安排:2021年拟开展6-8期线上课程。根据基金会行业规律,围绕秘书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需求设计,包括:做好年检与审计、开好理事会等。同时,不定期开展行业热点主题分享,如十四五规划解读、互联网公益、筹款等。

2、线上课程价值:3000元/人,由国强公益基金会捐赠支持,入选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无需支付

3、报名流程安排:报名通道即日起长期开放——扫描二维码上传报名信息——工作人员确认资格、发放入选通知——获得参与线上课程的权益。

4、线上课程报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我们将于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本二维码长期有效,建议在电脑端填写
可复制此链接至浏览器填写:http://lxi.me/2ojsj

扫码报名参加线上课程

 参与方式二 


报名参加系统培训,成为鸿鹄计划首批学员

1、系统培训内容:6-8期线上课程+4次线下培训(每次3天左右)

线下培训包含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实战演练、一线参访、社群共建等。

  • 时间地点:线上课程拟每2月开展1期,线下培训拟每季度开展1次(其中1次安排在清华大学校内)

  • 授课教师:国内外基金会行业专家、知名基金会负责人、资深公益人等

  • 课程主题:拟为七大模块,包括: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秘书长的自我修养、与出资方建立高质量关系、愿景使命与战略、基金会的合规建设、项目设计与品牌建设、团队组建与管理

  • 参访安排: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知名基金会、一线公益项目


2、系统培训名额:为保证学习效果,实现深度陪伴,2021年拟招募符合条件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30名左右,入选者需保证全程参与所有要求的学习内容,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主办方将通过面试和评审等方式确定首批鸿鹄计划学员。

3、系统培训费用:全部学习内容价值30000元/人,由国强公益基金会捐赠承担,入选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无需支付,但学习期间的差旅、资料等费用需自行承担。

4、系统培训报名:有意向报名者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登记,我们将于近期公布详细的申请指南。

5、录取流程安排:
  • 提交申请资料: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3日

  • 资料审核与评审: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7日

  • 名单公布,签署承诺并确认录取: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5日


扫码登记参加系统培训的意向

鸿鹄计划是一个围绕新任和后备秘书长痛点的成长型共创项目。我们十分重视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与秘书长们的互动,希望通过“提问反馈”“参与式学习”“以实践为导向”不断完善项目体系。关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讲师、课程安排等将于12月下旬通过基金会论坛微信公众号CFF2008公布。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鸿鹄计划,咨询或合作,欢迎联系:

洪峰
手机/微信:18010006621
邮箱:hongfeng@yiplus.org


主办方

国强公益基金会,是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及联席主席杨惠妍于2013年创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以“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贡献”为愿景,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在教育树人、文化育人、乡村振兴、社区发展等多领域推动国家民族富强、人类社会进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成立于2018年7月1日。中心以新时代乡村振兴与治理为核心,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注重对中国乡村治理现实的理论提炼,注重学术积累, 进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整体战略。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原文转载自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CFF2008
2020年12月15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实务观点 | 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本文是2020年12月12日,何国科在2020年河北公益节的主旨发言内容。

今年是第四次来河北了。在过去一年当中,我的核心工作是研究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也在全国各地,包括广东、江浙、北京,接触大量的慈善组织,看他们的发展情况。我也看到了我们河北的发展,看到了河北慈善事业在不同领域、不同角度的进步。但是,河北的公益慈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有很长的路可以去走。今天,我就结合自己的工作与实务,围绕下一步慈善事业工作如何开展,讲一点我切身的体会,提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第42段“提高人民收入水平”里,明确提到“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这句话很短,但是却对慈善事业有了一个新的定位。中央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定位非常重要,一定要认真体会,因为它是对未来五年中国慈善如何发展的一个指导。十三五期间也明确提到了鼓励、发展慈善事业,那时候对公益慈善的定位是社会保障。到了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中,慈善事业的定位已经到了“第三次分配”的位置上。这是一个定位上非常大的改变。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把慈善事业定位在“第三次分配”,这背后的含义是什么呢?

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么,发展的不平衡怎么解决?我认为公益慈善,就是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平均的问题的。公益慈善,就是要在国家的发展、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去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国家对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发展的定位,是非常高的。

随着我们国家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从经济发展阶段这个角度来看,必然会进入公益慈善大力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前40年,我们可能解决的是收入问题;富起来以后,我们有更多的企业家,更多的社会公众,他们不仅关注赚钱,而且会考虑自己的人生价值,会考虑如何贡献于社会,服务于社会。而公益慈善就是很重要的一个途径。这些年,我们越来越感受到,一些家族办公室有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方面的需求。所以,未来会有大量的来自企业、个人的社会资金,汇聚到公益慈善领域中,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目前互联网公益有了长足的进步,大约有1000多万网民在网上参与慈善,而有捐赠能力的人应该不低于1亿人,也就是说,在国内还可以动员起9000万人,这就是未来发展的机遇。对于公益行业、公益人来说,我们要看到,要把握住这个发展机遇。任何领域、任何地方的慈善事业发展,都一定要认识到国家层面,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形势上宏观的变化,这是我想谈的第一点。

我想谈的第二点,就是在这样一个新的发展格局下,对于我们慈善组织的要求是什么。一个月前,我和一名上市公司的企业家聊天,她说,前半辈子都在做商业,后半辈子想做公益了。她还跟我说:“现在,我对中国的公益不是特别有信心,我该怎么做公益呢?”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未来的发展中,一定要能承接,要能回应这个新的发展格局。

这就要说到总书记提到的“高质量发展”。总书记说,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在经济社会领域来说,高质量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对于公益慈善领域而言也是如此。

各个公益机构,各位一线的公益人,有没有信心说:我们所做的公益慈善,已经达到了国家所要求的高质量水平呢?我们有社会组织89万家,基金会8335家,慈善组织7000多家。在将近90万家社会组织中,有多少是能够称为“高质量”的呢?

总书记还提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社会组织、慈善组织能不能在全球治理当中发挥作用,中国能不能涌现像盖茨基金会这样在全球有影响力的公益机构,这也是我们国家下一步发展战略中的重要部分。

 

所以,在十四五阶段,社会组织应该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呢?这就要回到当下,我们社会组织,中国的慈善事业,还面临哪些问题。

01 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存在许多障碍需要消除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实施,但是国务院配套的条例,政府的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去出台。因为具体的条例、政策不出台,很多事情很难开展,很难处理。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是民政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当中一个很大的制度障碍。所以,未来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在法律的修订、配套的政策出台上,做出一些突破。

02 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还达不到人民群众的需求

虽然民政部也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但是目前有多少慈善组织能够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在“慈善中国”官网上做好信息公开呢?这一点也是值得探讨的。对于慈善事业来说,公信力十分重要。但我国的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绕不开的问题。以公开透明,回应社会需求,以公开透明倒逼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03 慈善组织的专业性不强,规范治理能力不够

在公益圈里,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抱怨,就是我们国家做资助类的基金会太少了。基金会都自己干活,不资助其他的慈善组织去干活。虽然这确实是现状,但同时我们也要做一个反思,我们是否有足够能力去承接基金会的项目。上星期,我跟一个基金会的负责人聊天,我说,你们应该多支持草根类的社会组织。他说:“何律师,我们也特别想支持,也支持过几个。但现实情况是草根类的社会组织连项目书都写不好,基本的财务都做不好,基本的项目要求都完成不了,怎么让我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呢?他们会把事情做好吗?”

国家谈转移政府职能,是要把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但是,现在有多少社会组织是能承接好政府的职能呢?所以,草根类公益机构一直抱怨没有更多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但是要反过来思考,自己的机构能不能达到专业性的要求,能不能承接住这些钱,这些责任。

很多草根机构说,没有政府支持,没资金支持,机构又怎么能提升专业性呢,这就好像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我想说的是任何领域的创业都是一穷二白之下建立起来的,商业创业的艰难不比公益更难?核心是看,公益组织的创始人,你公益慈善当成一份工作,还是当成了自己的事业,以公益为志业的人,用心,用力,会在一穷二白之下构建起自己的大厦,正所谓,君子忧道不忧贫。

04 社会对公益慈善的认识还有很多误区

疫情期间,寿光的蔬菜捐赠给了武汉,然后网友就批评,武汉怎么可以把蔬菜给卖了。这个案例我印象很深,其实按照慈善法规定,对于那些不易储存、难以运输的物品,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公益价值的。类似的误解其实还有很多,很多民众对公益慈善的理解还停留在初级的时代,一些民众甚至会认为,做公益的人,为什么还能拿工资呢?这种理念、观念,也是需要我们破除。我们应该要建立一个正确的慈善的氛围和价值观,这是全社会要去正视,要去努力的。

05 慈善人才培养跟不上

任何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专业人才。但是,慈善事业的人才目前是跟不上需求的。很长一段时间,政府在制定人才计划的时候,没有把慈善人才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去培养。当然,政府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慈善事业是一个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才,而慈善人才需要一个体面的薪水来把公益做好。现在去做公益事业,简单粗暴的给钱反而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现在的公益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包括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不是简单的给钱,而是真正地授人以渔,这都是需要专业人才去做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制约了这些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未来怎么办呢?我也结合我的实务工作,对河北慈善事业在十四五规划下的发展,提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点,深入基层,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慈善。这些年,公益圈到处搞概念。高大上的概念太多了,真正回归到民众和基层的东西太少了。我们一直说,政府对我们社会组织关注不够;对此我们还是要反思,在解决农民工、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问题时,我们社会组织提供的支持够了吗?我们慈善组织能不能在这些问题上给政府分忧呢?慈善组织必须要思考,如何更加深入基层,真正解决群众的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我们的服务。这就是总书记提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慈善事业发展理念。

2020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未来的慈善事业发展一定会更多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社区,落实到村委,落实到一个个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我们需要的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慈善,而不需要太多概念性的东西。下沉到基层去吧,这一点是下一步慈善事业发展必须更加明确,更加重视的。

第二个,不要问为什么资助类基金会少,而要问自己是否足够专业。比如,自己的项目书、项目设计、项目执行、财务、法务等工作,能不能做好,做专业。这些方面的专业性必须要提升,只有完成了这一步,我们的慈善事业才能真正走向一个质的变化。在十四五阶段,我也希望我们有更多的着眼于公益人本身的项目,希望有更多对于项目如何开展的培训,甚至是走出本市、本省,展开不同地方、不同省份之间的交流、学习、分享、体会。

第三个,慈善事业发展跟经济基础是有关系的,河北的慈善组织如何设计一些慈善项目,从而能够引进省外的慈善资金?这需要我们河北政府、河北当地的慈善组织一起合力,来引进省外的慈善资金。在商业领域,我们说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慈善领域,也要营造一个良善的慈善环境,让全国甚至是国际的,优秀的公益项目,优质的公益资金,能够进入河北,服务于河北的公益事业。

四个,建立河北的品牌性的慈善组织,以形成引领、示范性的效应。河北已经涌现了一批的品牌性慈善组织,要在河北树立典型,树立标杆,树立品牌性的社会组织,也要进一步支持它做大做强,逐渐带动形成一批品牌性的慈善组织,培养一批领军公益人。有了品牌效应、正面引导以后,才可以为更高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个,要融入全国慈善事业,培育慈善人才。对于河北的慈善组织而言,要融入全国的慈善事业,多外出交流,多学习省外的先进经验,交融互通,通过这些方式来培养我们的慈善人才。

 

慈善组织一定要做到“顶天立地”。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作为一个平台和中间桥梁,我们一方面要“顶天”,另一方面要“立地”。“顶天”的意思是跟党委政府,跟政策,跟党建等要接轨。我们要理解中央的政策,要了解政府对我们慈善事业管理的很多制度。如果我们不了解的话,很难去发展慈善事业。“立地”的意思是要扎根到基层,对第一线的社会需求要了如指掌。一个“顶天立地”的慈善组织,才能真正在整个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承担重要责任,发挥重要作用。“顶天立地”是一个非常好的词,不仅有对中央政策的了解,也有对基层的了解,这是我们慈善组织区别于商业组织最不一样的地方。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如何高质量发展。我衷心希望,未来五年,河北的慈善事业有更大的发展,慈善组织有更长足的进步。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努力,将河北的慈善事业做得更大,更强,更高质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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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索 | 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法律路径​

前沿探索 | 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法律路径

前言

《慈善法》颁布后,一些地方掀起了认定慈善组织的“运动”,一些社会组织或主动或被动地被要求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虽然具有了定向募捐权利,也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但是依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信息公开等方面承担了较为严格的法定要求和义务。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形式的社会组织申请慈善组织认定之后,发现自己实际上没有兴趣开展募捐活动,反而需要承担繁重的慈善组织法定义务,产生了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念头。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与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相关的规定仅有第十一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显然,没有慈善组织希望以该等方式被撤销慈善组织认定。那么有没有法律上的路径可以让慈善组织主动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呢?我们在法律框架内探索解决方案,作为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的参考,供大家讨论。

 

01 慈善组织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依据《慈善法》第十条、以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准予开展慈善募捐(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准予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释义》对于第十条关于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程序介绍中,也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综上,慈善组织认定符合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定义,且立法者也持同样观点。因此,慈善组织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02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变更”,可以做扩大理解,即行政许可的“撤销”或“撤回”也属于广义的行政许可“变更”范畴。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希望不再遵守相关许可的法定义务时,可以允许其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撤回相应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对慈善组织资质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即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如果希望将来不再遵守前述要求,可以认为该慈善组织将来不再符合具有慈善组织资格的前提条件。慈善组织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其慈善组织资质。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撤销或撤回其慈善组织资质。

 

03 社会组织不能恶意逃避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组织不能利用变更慈善组织资格的方式逃避其具有慈善组织资格时应当履行以及持续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生在具有慈善组织资格期间的行为,社会组织仍然应当持续遵守《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一系列慈善组织监管法规,违反相关监管法规的,民政部门仍然可以对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某社会组织在其具有慈善组织资格时,接受了一笔公益捐赠,那么该社会组织不再具有慈善组织资格时,其仍然应该就该笔捐赠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又例如,某社会组织2020年申请变更慈善组织资质的,其2020年度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仍然要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未按前述要求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予以行政处罚。

 

04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限制

对于基金会类型的社会组织,不能通过取消慈善组织认定,逃脱由其性质决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原有的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即基金会本来就具有募捐的权利,只是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基金会的募捐权利通过“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方式,开放给了全体社会组织申请。
其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依法标注慈善组织”,也就是说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天然具有慈善组织性质,虽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未实施,但其立法思路值得我们关注。
最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保值增值投资、关联交易等相关的规定,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民政部就已经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予以规范,慈善法出台后这些规定经过修订后,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方式存在,不能允许基金会通过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方式逃避适用。
除了主体类型限制之外,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资格的,民政部门也不能不加考虑地一律允许其取消慈善组织认定。审核的思路大致可以从慈善组织财产来源和社会公共财产属性的强弱的角度来判断:
(1)该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且实际开展了公开募捐的,其财产的社会公共财产性质非常强,那么就不能允许其取消慈善组织资格认定。
(2)如果该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中包含向特定自然人群体定向募捐的财产的,其财产的社会公共财产性质也非常高,同样不能允许其取消慈善组织资格认定。
(3)如果该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自己的经营收入以及关联方组织的捐赠的,那么该慈善组织财产的社会公共财产性质较弱,就可以允许其取消慈善组织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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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索 | 法谈公益: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

法谈公益: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

编者按:

“法谈公益”- 慈善领域法律政策访谈录,是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的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访谈节目。法谈公益,旨在为法学生、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注于公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实务问答。法谈公益栏目的宗旨是,普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常识以及实务操作指南,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研讨,进行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倡导,促进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健康发展。

“法谈公益”栏目,对话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关注慈善领域法律政策,“以问答,促真知”,推动公益行业健康发展。

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如何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这是一个很多社会组织、公益行业的朋友们非常关切的话题。不提高内部治理的能力,社会组织就不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健康发展。然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够有序,这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困境的成因是什么,为什么往往呈现出难以解决的局面?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对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会带来哪些变化?社会组织、民政部可以做出哪些调整,共同探索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的更好方案?

01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现状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不少案例,是社会组织因为内部治理混乱,严重影响自身发展,甚至遭到民政部门的处罚。比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违规换届选举了一名理事长,13年工信部介入调查,16年协会完成重新换届。但是,原“理事长”一直私自扣着公章,做了很多违规的决策,不仅损害协会利益,也导致协会没办法在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因为存在种种问题,电子商务协会再也没有恢复正常运转,直到18年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而且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个案例反映了一系列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问题,包括违规换届,违规决策等等。目前,社会组织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一般如何处理呢?

何国科:现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问题越来越多,刚刚提到的案例其实很典型,其中的内部纠纷一步一步演化,最后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现在大量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基金会、民非还是社团,如果出现类似的案件,要想顺利处理、有效处理,其实是非常艰难的。

目前,当社会组织出现内部纠纷的时候,主要靠机构自身进行内部协商、内部沟通;如果内部沟通不了,接下来就是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约谈、整改;不能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你会发现,无论是民政部门,主管部门,还是上级党委,在处理社会组织内部纠纷这些问题的时候,面临着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处理途径有限,二是本质上并没有解决社会组织内在矛盾问题。总结来说,当下国家法律政策当中,并没有对社会组织内部纠纷处理有相关的制度设计,但这类问题又是普遍存在着的。

我还想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社会组织内部矛盾多了,并不是一件坏事,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平台,更是矛盾集中的平台,有矛盾,有纠纷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最核心要讨论的,矛盾纠纷发生后有没有解决的路径。

02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逻辑

主持人:如果是一家公司要处理它的内部治理问题,渠道是比社会组织多的——包括股东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等等。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跟营利组织相比,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逻辑有什么不同呢?

何国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上,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它与营利法人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会员不得进行分红或分配。在公司领域,公司股东是拥有股权的,对公司的财产可以分红、分配,因此也就对公司的治理具有切身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或内容违法违章,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部分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股东可以要求董事、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董事、监事拒绝提出,股东自己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再比如,因为公司是个营利法人,当它陷入僵局的时候,法律也规定了出资人、股东可以解散公司的途径,从而能够为他们解决问题。

从财产所有权的视角来看,可以得出公司治理逻辑的两个侧面。首先,赋予股东上述这些救济途径,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分红分配的权益;如果没有实现,对股东就造成了损害,他就可以要求对方,要求法院来保护他的权益。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按照股份的大小行使表决权,控股股东对公司会有绝对的控股权。在很多事项上,如果控股股东投同意票,其他小股东的反对是不起作用的。

然而,社会组织的治理逻辑完全不同。

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发起人、理事、会员与社会组织的财产之间是分离的,他们对这些财产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收益的权利。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不是因为出资,捐赠而持有社会组织“所谓的股权”,也不是因为出资,而取得理事、监事身份,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也不是因为出资,捐赠的额度获得的。社会组织理事身份,理事长,秘书长职务是完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对机构财产享有分红或分配的权利。

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等,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不是像公司那样根据股份大小来安排表决权,出钱多的控股股东就会在很多事项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为它不是代表会员、理事的个人利益或机构自己的利益,而是代表行业、社会和公众在管理财产。在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所有理事的表决权都是相同的,都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如果其他理事不同意,单凭一个理事不能左右一项决策。

主持人:两种组织表决机制的不同,这会造成什么问题呢?

何国科:核心的问题在于,如果个别理事或秘书长侵犯了社会组织权益,那么谁能代表社会组织去主张权益?

这时,侵犯的是社会组织的权益,不是其他理事、监事个人的权益。想让其他理事、监事去做这件事,不仅是缺乏利益的驱动,也缺乏法律上的基础。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天然带来了一个问题,由谁去主张赔偿责任呢?

首先,其他的理事、监事没有原告资格,不能去法院起诉。在公司领域,由《公司法》来赋予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在社会组织领域却没有社会组织法,只有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都属于行政法规,当法律层面上缺失有关社会组织的规定的时候,我们在司法救济途径上是寸步难行的。

当然,我们理论上可以通过理事会、监事会,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去起诉。但在实践中,如果涉及违规决策的是法定代表人,则其他理事、秘书长、监事等可能会由于不掌握公章,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而导致整个诉讼无法进行。

此外,还有对理事、监事责任的缺失。理事、监事不去处理内部纠纷和矛盾,不去主张赔偿,他们也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没有正向激励,没有负面的否定评价,法律也没有对司法途径做明确规定,理事、监事去做这件事,变成只能出于一种公心,而且是非常繁琐的,让想去做这些事情的理事,监事望而生畏。

以上,就导致一个困境,社会组织一旦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只能向民政部门、主管单位举报处理。然而,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也没有能力去主张赔偿,也不能干涉的太多内部治理的事情,这也就导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也是力不从心。

03 内部矛盾纠纷类型及成因

主持人:看来由于当前制度设计的缺陷,内部治理问题很容易演变为一个无解的“困境”。

首先,从源头上来看,社会组织可能出现哪些类型的内部治理问题?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何国科:在日常管理中违法违规决策,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内部矛盾的产生原因。

第一,理事长等负责人越权、违规决策,尤其是在那些存在理事会架构的社会组织中。这时候,其他理事可能就想罢免理事长,由此引发内部矛盾和纠纷。此外,也可能是社会组织本身在换届、日常管理、重大保值增值等活动中,就不遵守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不开理事会,违规地去决策。

第二,换届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比如,换届的时候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一些社会组织,在理事会内部已经换了理事,但是没有召开换届大会,没有完成换届流程,在外部也没有做变更登记。这样一来,一部分人说换了理事,另一部分人主张没有更换理事,这就导致了纠纷。

第三,一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秘书长、负责人可能因为之前已经存在的内部矛盾,私自扣押公章,阻挠社会组织运营。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换届等具体的工作开展不了,在民政那里办理不了变更登记,还会引发很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第四,出现内部决策的僵局。按照规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有人数数额的。比如基金会的理事会是5-25人。当一个基金会有5名理事的时候,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重大决策需要2/3表决通过。5个人的理事会中,重大决策要求4名理事同意。如果理事会分为两派斗争,一派2人,一派3人,就没办法达成决议,而且两派之间无法沟通,社会组织就陷入了瘫痪的状态。

主持人:您刚提到这些内部矛盾,有没有可能依然通过内部治理的逻辑、内部的途径去化解?特别是理事长、秘书长等个别人员违规决策,干扰换届。其他的理事是否可以自己召开理事会,决议撤换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再拿着这份决议去做变更登记?

何国科:根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理,根据章程,这样的路径其实是可行的。特别是在只有部分理事、理事长专权或违规,还没出现两派僵局的情况下。

如果出现秘书长越权的,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按照章程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1/3理事提议,是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章程的规定,那么该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也应当是有效的。这时候如果公章也是掌握在其他理事手上的,那么办理起来就比较顺利。

但是,最担心的情况是,已经通过特殊程序召开了临时理事会,也进行了表决,做出了决议。但是在民政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民政要求加盖公章,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还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民政部希望通过公章、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来确认这份决议是真实的,有效的。但是,如果被撤换的人刚好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刚好就掌握着社会组织的公章,那么肯定就不会配合在民政部那里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这样就导致整个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无法办理。

我认为民政部门需要重新审视和处理这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理事会开了,开会程序、人员、表决事项都合法的,那么该决议就生效了,社会组织公章不能决定理事会会议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不加盖公章,也不能认定理事会无效。

另外,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民政部门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要求也是要重新考虑的。法定代表人不签字有两种情况(不能签、不愿签):一是法定代表人失踪、死亡所以签不了字;另一种是法定代表人不愿意签字。我认为,只要能从法律和事实上说明清楚,为什么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或不愿意签字,那么民政部就应该依据生效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而不是把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必要条件。

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民政部门的工作也要做出一定的改革,也要考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组织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主持人:像您刚刚说到的这种,个别人私扣公章,妨碍社会组织日常工作,也阻碍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的,实践中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如何解决?

何国科: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这个公章没有在法定代表人手里,而是由秘书长或者其他人管控。尽管内部的决议形成了,但是没有公章,民政部就办理不了。法定代表人也不能补办公章。可以补办公章的有两种情况,公章遗失或到期。但是,如果公章还在,只是被私扣了,这时候,民政就不会给你开办理新公章的介绍信,也就刻不了新公章。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持有公章的人,要求返还原物。现在实践中也能看到这样的案例,比如秘书长私自持有公章,只要有理事会决议,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能受理和审理。

04 如何破解内部治理困境

主持人:从社会组织自身的角度而言,可以做哪些事情,来更好地破解内部治理难题呢?比如我们刚刚提到了临时理事会的程序,除此之外您还有什么建议呢?

何国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英国慈善委员会、澳大利亚慈善与非营利委员会,都会建议社会组织自己通过调解、仲裁去解决矛盾。加拿大的社会组织模范章程包括了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可以在起诉前,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正式生效实施了。在民法典的法人章节中,多次提到法人的章程。可见民法典把很多治理模式和治理问题,交给了章程来解决。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当前慈善领域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问题并存。执法检查报告中写道:“《慈善法》第1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慈善组织的章程、负责人任期年龄以70岁为上限等方面规定,与慈善组织自治要求不相一致,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对于监管过度的问题,也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章程限定太死,没有给社会组织足够的空间。

另外,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到了“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参考域外的经验,结合国内的情况,给我们一个启示。未来,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章程在内部矛盾化解机制中的作用。

目前,社会组织的章程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内部治理中理事、监事相应的职责、权限规定不够细致,特殊理事会召开的程序,纠纷出现后的处理程序等,都没有体现在章程中。

首先,可以考虑在章程中加入关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内部程序,专门规定理事长、秘书长等人违规决策的时候,发起人、理事会等的处理方式。例如,发起人、理事可以启动特殊理事会等内部程序,来对违规决策的理事长进行监督。

此外,还应该考虑在章程中加入争议解决条款,对诉权做出安排。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中是有一定依据的。民法典第94条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有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既然法律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主管机关诉权,我认为就可以把这个诉权放到章程中。从合同法原理来看,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也经常会约定一个争议解决条款,这是有效的。

因此,我们应该对章程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做出一些探索,比如可以约定,发生内部纠纷后,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的条款。虽然章程不是法律,但是还有很多探讨的空间,可以先从章程的设计开始,探索出一条在司法上可行的路径出来。

从未来立法角度,我觉得有一个路径是可以考虑的,就是由监事来提起诉讼。监事是代表社会公众来监督机构合法运营的,而现在法律赋予监事监督、诉讼的权力太少了,导致他的监督能力太薄弱了。

目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监事可以由民政部门选派,此外还可能由主要捐助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民政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公共的监事监督的机制。当某个社会组织出现矛盾,陷入困境的时候,民政派一个监事来调解,并且可以由这名监事去代表社会组织在法院那里提起一个诉讼。这样的安排可以解决其他人起诉的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如果建立起了监事机制,费用可能由政府负担,而化解内部矛盾、提起诉讼则是监事的一个职责。

未来,在制定社会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法的时候,要涵盖争议解决、内部程序等规定,才能真正解决目前的困境。

主持人:也就是说,虽然立法、行政管理层面对于社会组织争议解决、诉讼还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的社会组织可以先从设计、完善自己的章程开始,做出一些探索。

那么,现在社会组织的章程有民政部提供的范本,您认为哪些部分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呢?

何国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刚才已经提到的,要在章程中增加内部治理的规定,包括换届程序、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临时理事会等特殊程序。

第二,在章程中增加民政在日常监管中的一些要求。举个例子来说,民政部对于基金会的要求是年末净资产不能低于注册资金。这是一个监管要求,但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将这个规定加入章程中,会使得民政的监管更有力度。

第三,增加社会组织在财产管理和处分,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一些规定。这些方面的职责划分现在太过粗糙,很容易引发内部矛盾。比如增加对项目公益性审查的条款等。

第四,要完善社会组织退出的问题。增加清算成员,清算的职权、清算的流程等条款,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社会组织不怕有矛盾和纠纷,而是怕出现了纠纷以后陷入僵局,无法解决,还一直存在于法人库中。未来,应该在章程中加入退出的条款,进一步探索退出机制和相关的清算程序。

主持人:章程范本中还对理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些限制,这些是不是也可以进行变通?

何国科:对,我认为有些方面也是可以变通的。比如,章程范本限定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年龄不能超过70岁等等,这些限定也限制了社会组织自身的自主权,一定程度上促发了内部矛盾。

章程要适应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团体而言,可能需要三年或五年一换届。对于基金会而言,尤其是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没有必要频繁进行换届。这既不符合这些基金会的需求,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行政负担。

总而言之,章程要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活动空间,一方面需要增加一些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减少一些不合理的限制。

主持人:我们会发现社会组织的内部矛盾其实是一个很综合的问题,包括了社会组织自身、行政管理层面、司法等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能够落实到立法中。那么,在立法层面上,您觉得有哪些前进的方向呢?

何国科: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正在制定。民法典实施以后,条例的制定应该会根据民法典的实施情况,做出一些回应。

然而,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仍然没有办法解决司法层面的问题。当前阶段,我觉得还是要回归章程,赋予章程更多的权力,更多的自主权,这是当下阶段的一个出路。

主持人:也就是说,针对内部治理难题,社会组织要先完善自己的章程设计,去走司法途径,探索出一个成熟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后,再将其落实到立法之中。

何国科:没错。对于社会组织的内部纠纷,民政部门的解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还可能进一步产生纠纷。因此,对于所有的纠纷,应当都能够引导到司法机关去解决。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司法纠纷多,并非坏事,我会觉得司法纠纷多了以后,才代表这个行业才能真正成长,成熟。

主持人:再次感谢何老师,也感谢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对“法谈公益”栏目的支持。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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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民政部就“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答问

民政部答记者问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8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分类管理机制的思路,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不健全、培育机制不完善、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发展导向、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为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推动《意见》有效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01

《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基层活力,促进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有利于引导多方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加强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助力和谐社区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并将此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都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做了专门论述。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推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02

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

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03

《意见》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方面

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社区社会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意见》强调社区社会组织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提供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二是扩大居民参与。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引导社区居民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三是培育社区文化。在组织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区楷模、文明家庭等各种社区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四是促进社区和谐。通过参与纠纷调解、信访化解、群防群治等社区事务,助力源头治理,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功能。


04

《意见》在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方面

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近年来,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起步较晚,统筹规划不足,培育扶持政策不够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不强、居民参与度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意见》按照出实招、求实效、真管用的原则,在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措施安排:一是明确发展重点。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特定困难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快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等多种扶持举措,着力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在活动资金、组织协调、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发展需求。三是促进能力提升。通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等方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05

《意见》对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分类指导?

答:目前存量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小部分达到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但也同时存在大量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无法依法纳入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这些“草根”组织发展迅速,扎根社区,骨干成员大多是本地居民,适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负起责任。为此,《意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组织化程度高低,细化了分类指导的思路:一是能登记的依法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二是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实施管理;三是对主要在单个社区活动的规模小、临时性、松散的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意见》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06

如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

答:《意见》提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07

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

落实《意见》?

答:为推动《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下一步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目标、扶持措施、管理制度等。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督促指导。要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等工作。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尽快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和解决《意见》落实过程中新问题,推动《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意见》的宣传解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和奖励,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民政部下一步将在各地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观察点”,不断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完善政策,切实推动《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


转自民政部网站

2020年12月9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办发〔2020〕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的整体布局,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服从服务大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积极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短板,以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为重点,打造有效工作载体,落实鼓励扶持政策,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工作重心下沉,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保证资源到位,坚持不懈抓好政策落地。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进一步明确培育发展导向,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完善培育发展机制,落实培育发展资金。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得到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制定专项规划。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规划,部署、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项目;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细化培育扶持、发展质量、内部治理、服务开展等方面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责任,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设支持平台。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平台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明确相关支持平台和孵化机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力量,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引领、培育孵化、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和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平台与孵化机构。

3.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健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支持各地加大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力度。鼓励街道(乡镇)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资源支持、项目对接等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当地优秀人才领办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形式设立工作基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4.补齐工作短板。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强化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功能,动员引导村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本地风俗、个人兴趣爱好等成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社区文体团队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发现培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加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选取一批基础较好的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总结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和经验。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

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和工作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相关领域管理、提供专业化社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有效载体。

1.培养一批骨干人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制定培训计划,培养社会组织工作的骨干队伍。要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将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日常运作等纳入培训内容。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有条件的地方视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给予考试教材、考前培训、考试费用等帮扶激励。力争到2023年,全国普遍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累计达到245万人次。

2.对接一批活动项目。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意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需求调研、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名度。

3.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管理、服务资源下沉,指导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责任,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建设阵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通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配备专人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实施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计划。

加强组织动员,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2023年,居民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更加广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成为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1.“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综合包户、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引导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为兜底保障、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力量。

2.“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倡导“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通过小区自管会、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形式,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多方主体围绕公共服务、矛盾调解、建设发展等社区重要事务,定期组织开展议事协商、乡贤参事等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委托开展居民调查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收集、反映居民诉求作用,拓展居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

3.“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矛盾化解、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针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社区突出问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活动。

4.“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推进社区文明创建。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科普知识等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文化演出、非遗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传、体育竞赛等活动,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节日文化、广场文化。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在改革婚丧礼仪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引导作用和约束力,发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四)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计划。

进一步落实社区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在党的领导、活动指导和内部治理等方面,细化工作规程,形成一套制度安排。到2023年,形成比较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更加有效,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既充满活力又健康有序。

1.落实党建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

2.完善分类管理。落实分类登记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制度,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3.规范内部治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简易章程,以章程为核心加强宗旨建设,规范内部治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决策公开和透明运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加强街道(乡镇)层面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倡导社区社会组织遵纪守法、遵章守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相关指导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积极争取支持,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二)加强指导支持。

民政部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求的重点任务,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民政事业统计,推动纳入相关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工作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典型引领。

民政部将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通过网络、报刊等进行系列主题宣传,通过召开会议、网上平台沟通等方式促进工作交流,加强典型引领。各地要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通过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要通过组织各类交流展示活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力度。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2020年12月9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民办函〔2020〕122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慈善领域的运用,支持慈善组织在更大范围依法发布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决定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优中选优。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运营,且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三批拟遴选指定不超过10家平台。


三、遴选条件

(一)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在互联网行业、慈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一定代表性。

(二)平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因违反慈善法被责令停止活动或受到行政处罚。平台运营主体是社会组织的,该社会组织近3年内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平台运营主体具有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其中,企业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ICP许可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运营主体名称应一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并在有效期内,ICP备案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运营主体名称应一致。

(四)平台有能力按照《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五)平台技术水准达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第4部分的“基本要求”,具有较高的网络响应和风险防范水准,信息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级,并取得有权机关或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平台能够提供可以远程访问的募捐信息发布、查询、管理等模拟页面(通过测试地址访问即可,不得正式上线对外运行,不要求具备在线支付功能),能够满足电脑、平板电脑特别是手机终端的测评要求。


四、遴选程序

(一)材料申报。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平台主体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民政部,信封写明: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2.平台情况汇编,包括平台资质、信用状况、用户规模、硬件条件、网络安全、团队构成、模拟页面、功能定位、流程设计、风险防范、资金保障、服务承诺、影响力和代表性、特色模式、佐证材料、与主营业务结合的方案、以往参与公益情况等(一式20份,原则上汇编不超过40页、正反面装订)。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须于12月10日前发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设置为xxx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收集申报材料后,民政部组织第三方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运营主体是否合法、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照“响应性要求”、“稳定性要求”、“拓展性要求”、“兼容性要求”等基本要求,对平台进行远程访问和安全测评。

(三)社会公众评价。对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的申报单位,民政部将通过开放网络评价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价。具体评价时间和方式另行公布。

(四)现场答辩和评审。民政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慈善领域专家、互联网领域专家、慈善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捐赠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的参评平台进行现场答辩,并开展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并结合参评平台的申报材料、现场答辩和社会公众评价的情况进行打分和排名,提出第三批平台建议指定名单。民政部将拟指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五)公布名单。根据社会公示的情况,民政部确定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后,第三批平台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善信息系统,健全工作机制,面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接受后续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其他遴选安排和遴选纪律

(一)为体现信息公开与透明,11月下旬,择机举行集中公开答疑(具体通知请关注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民政”政务微信);遴选结果产生前,除集中公开答疑外,不接待来人来访。

(二)允许并鼓励参评单位技术创新,但不得逾越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不得突破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遴选资格。

(三)平台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网上举报”进行在线投诉举报。

附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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