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预告:筹款法律能力建设,10月28日杭州见

沙龙预告:筹款法律能力建设,10月28日杭州见

筹款,是公益组织的一件大事

是公益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全国公益组织筹款数额不断增加

通常我们理解公益组织的筹资是捐赠

很多公益组织也非常依赖捐赠

我认为捐赠固然重要

但是对一家草根的公益组织来说

靠捐赠很难维持机构可持续、长远的发展

那么就需要突破认知

公益组织的筹款不仅仅是接受捐赠

对外募捐、慈善信托、投资理财、政府资助、服务收费

这些都可以成为公益组织的筹资的渠道

公益组织筹款并不容易

面临诸多挑战

如何设计筹款项目?

项目是否吸引捐赠人?

如何维护捐赠人?等等

同时,公益组织筹款也面临法律风险

比如,看看下面这些案例

A是机场仓库管理公司保管乘客遗失物

A找到你,对你说

“我们仓库有一批物资价值100多万赠给你做公益吧”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银行B找到你,对你说

“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年化率7.8%,买点?”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企业C找到你,对你说

“你们设计产品特别棒,一起合资成立一家文创公司”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企业D找到你,对你说

“推广产品,想用你机构宣传,卖出去多少,捐赠20%”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这些问题,既是业务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如果不懂法律的边界,不知道操作的规则

那么机构就面临着不可预计的法律风险

我们需要考虑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作为一名专职从事公益组织的法律服务的律师

这些年以来,一直帮助公益组织填坑

帮助公益组织识坑,避坑

核心就是想提升公益的法律能力

让我们“弱小但伟大”的公益组织

有能力对对抗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

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承蒙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青年文创专项基金邀请

2018年10月28日(周日)

14:00-16:00

将在杭州西溪湿地国家公园周家村入口丁香圃

开展一次公益沙龙

“公益组织筹款法律能力建设及筹款伦理”

江浙地区的公益组织,欢迎你们参与

报名链接,扫描二维码报名

这是本人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发展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职从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邀请参与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

●受民政部门委托或社会组织委托,处理过二十多起社会组织相关案件,给超过3000多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法律实务培训。

●受政府委托完成《社会组织立法政策报告》的课题报告,编写《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基金会法律实务案例指南》等著作。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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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慈善时代,基金会行业年度盛会,聚焦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11月相约苏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作为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之一,择地在每年的11月22日-23日举办,致力于搭建高层次的行业对话、交流、合作平台。截止2017年年底,已成功举办了9届年度盛会,累计5000多人次参会,2000余家机构参会,280余家媒体参与推广传播。



主题: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

时间:2018年11月22日-23日

地点:中国 苏州 香格里拉大酒店

(苏州市新区塔园路168号)


年会亮点


长度:十年行业口碑,大中华地区公益慈善行业最具影响力和活力的年度盛会。


深度:社会转型时期,深度研讨社会趋势,前瞻行业发展前景,充满未来发展力量。


广度:国内各地行业伙伴广泛参与,共创共享属于自己的行业盛会。


年会背景


线下近1000人 线上200000


四十年改革开放让中国与世界融为一体。2018年,是汶川地震十周年,回顾往昔,我们见证了中国民间公益的快速崛起以及由此驱动的公益转型。十年走来,基金会务实精进、传递温暖,勇立潮头,与时俱进,推动和引领着中国公益创新发展。


与此同时,在中国公益转型的过程中,多元社会力量交织汇集,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对公益领域的争议和批评从未减少,成就与迷茫相伴而行。基金会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高度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也对新时代继续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基金会的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也已走过十年历程,我们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理性责任、智慧专业的价值,与中国基金会共成长、同奋进。11月22日-23日,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18年会热忱欢迎您的到来,让我们相聚姑苏,重拾初心,激励思辨,彼此启迪,共创美好未来。


年会议程



拟邀嘉宾


(按发言顺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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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会共设置VIP票(1199元)和标准票(899元)两种,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报名系统,内含详细介绍、参会指南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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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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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


协办机构



支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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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更多的伙伴加入我们共创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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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9-27 

京财税〔2018〕212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8854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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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在京发布

2018年8月7日下午,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举行。全国一百二十余家基金会一百五十多人见证报告发布仪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沈东亮副处长、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叶金莲副主任,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吕全斌秘书长莅临发布会并致辞。

(发布会现场图)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总负责人佟丽华主持发布会,并对致诚团队做了基本介绍: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依托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下设五个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老人、农民工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推动行业的发展,2015年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倡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以及矛盾化解工作。2017年11月启动报告,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合规运转进行实证研究工作。

(佟丽华主任主持发布会)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的沈东亮副处长在致辞中提到,今天发布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不仅对基金会有极大的帮助,对于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而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防范行业风险。沈处长回顾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基金会领域取得的优异成绩,也重点强调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基金会要提高风险意识。最后祝贺报告的发布,表达对致诚团队的敬意。

(沈东亮副处长致辞)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叶金莲副主任,首先对报告的顺利发布表示祝贺。叶主任提到,报告思路清晰,定位明确,目标和问题导向并重,对基金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较高的使用价值,填补了基金会领域法律实务报告的空白。最后,叶主任表达了对致诚团队的三个期待: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实证研究、进一步加强政策倡导。

(叶金莲副主任致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吕全斌秘书长提及,报告从基金会自身的角度出发,击中了基金会发展的“痛点”,这正是广大基金会所亟需的研究报告。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基金会正进入一个依法行善的时代,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基金会亟需去学习遵守,另一方面基金会对自身认识不断加深,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不断加大。报告正好弥补了行业的空缺,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吕全斌秘书长致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律师作为报告的执笔人,介绍了报告起草的背景和内容。何国科律师分享道,基金会在运转过程中,一定面临着各种“坑”,有大坑,有小坑,有些是别人挖的,有些是自己挖的。基金会一帆风顺是不正常的,“人在家中坐,坑从天上来”是正常的,我们需要做就是提高“填坑力”,提高填坑力有两步,一个是识坑,一个是填坑,《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就是《中国基金会识坑填坑指南》。何律师也进一步介绍了报告的三个数据来源,从案例中总结出基金会最常面临的十大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同时也为基金会合规运转给出了十大法律建议。

(何国科律师在介绍《报告》)

在发布会交流环节,沈东亮副处长、佟丽华主任、何国科律师就基金会提出的知识产权、公开募捐资格、税务、捐赠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解答。

(参会基金会小伙伴提问)

最后,佟丽华主任从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总结了基金会行业需要注意的四大风险,希望报告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专业和务实的支持,致诚团队也将一如既往为中国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发布会流程


《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 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对基金会合法合规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也受到更为规范的管理。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2日,全国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有6828家,其中正常运行的有6711家。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2016年度,全国基金会净资产1383.04亿元,原始资金347.45亿元,捐赠收入488.03亿元,投资收益31.72亿元,政府补助收入57.24亿元。这些数据显示了近些年来基金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数据背后蕴含的基金会在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保值增值、专项基金、项目开展等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因此,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启动了基金会法律风险研究,收集筛选了2007-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14份涉及基金会的判决书,52件民政部门近年来公布的对基金会的行政处罚文件以及中心在2016-2017年接受的434次基金会的法律咨询,在总结、分析、梳理上述的案件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梳理出目前基金会主要法律风险的来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基金会在开展工作中更容易识别和预防相关法律风险,提高基金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证慈善事业合法、安全、有效地开展。


报告效果图


报告将于2018年8月7日14:30-16:30,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召开发布会,本次发布会议程如下:


届时中心会通过邮件、短信的方式通知前100名参会人员以及获赠报告人员,感谢大家的支持,敬请各位来宾确认时间,准时到场。我们诚挚地欢迎您参加本次发布会,一起探讨、交流,共同促进中国基金会的科学健康发展。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用700个案例,给基金会总结的十大方面,五十个法律风险点

大家好,我是何国科,一个专职从事社会组织法律实务的律师。

 

2013年,我加入致诚公益,从事农民工维权、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2014年,在佟丽华主任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做了第一期小微社会组织法律培训,给全国五十多家小微社会组织做了一次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从那一年开始,我全职走上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工作。2015年,我们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专门从事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研究以及矛盾化解工作。


我们的社会组织法律实务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社会组织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为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培训。这些年来,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接触了超过3000多家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培训以及个案调解和诉讼。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深知目前社会组织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深知目前法律政策仍不完善。


图:慈善法配套政策的培训


我记得很清楚,在2014年的时候,我和前同事王胜利律师一起去一线的公益组织调研。我们问他们机构有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我们得到的答案几乎都是:“我们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当我们和机构交流后,我们提出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劳动争议、项目合作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最后他们都会说:“我们机构有很多法律问题。”这些年来,整个公益圈的法律意识已经大大的提升了,法律也被认为是行业的基础设施,很少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认为法律不重要,或者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


图: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


2016年,公益圈里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并实施。在中国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了顶层的法律设计,虽然这个阶段还有很多问题,很多乱象,但毕竟我们已经有法可依,这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从2016年开始,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将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地执行。这两年,在互联网上也发生了几个案子,深深地影响了公益圈,也为普法做出了贡献。

 

2017年下半年,佟丽华主任问我:“你接触了那么多社会组织,你能高度概况一下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吗?”我简单的归纳了一下。后来佟主任跟我说:“你应该系统的分析一下,写一个报告,让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法律风险。”2017年11月,我们着手立项,做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报告,由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者区别太大,最后我们决定从基金会开始入手。

 

效果图: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


2017年11月24日,《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正式立项。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收集了2007-2017年以来的所有涉及基金会的判决书,共筛选出214份;收集了民政部、各省民政厅近年来公布的关于基金会的行政处罚,共计52件;2016年、2017年我们接受的基金会的咨询,共计434次。从上述的700个案例当中,我们总结梳理,再结合我们一线实务经验,撰写了基金会在现阶段最常遇到的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保值增值、借贷担保、劳动争议、专项基金、知识产权、志愿服务、行政税务十个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并且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十大建议。报告近5万字,有2次大调整、5次意见修改,目的就是让报告能够通俗易懂,基金会能够通过报告解决实际问题。

 

报告脑图:十大风险,五十个风险点


我知道这个报告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只是把目前常遇到的给大家一个提示;我知道这个报告的建议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只是把我们的经验给大家一个参考。

 

基金会的小伙伴跟我说,这个报告应该是行业里面第一个法律实务方面的报告,我度娘了一下,的确没有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做过类似的工作,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参考,也没有遵循严谨的学术逻辑,也一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真诚地希望对基金会有所帮助,这就是我们写报告的初心。

 

从立项开始没有任何机构资助和经费的支持,但是不管有没有经费的支持,我们都会做这个报告。报告完成后,公益宝和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他们愿意资助我们印刷和发布,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


最后,我想跟基金会的小伙伴们说的是:2018年8月7日14:30-16:30,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路20号地铁东大桥A出口百富国际大厦6层)举办《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发布会,诚挚地邀请您一起参与和见证。


所有现场的嘉宾都可以都得到一本《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同时为了让更多基金会受益,前300名(由于印刷数量有限)报名的小伙伴也都可以得到一本,请您扫描以下二维码,并留下您的地址,我们对于没能到现场的小伙伴快递一本(邮费到付)。

 

(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参与发布会)

 

期待您的参与!感恩!


 

注:感谢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的支持,感谢佟丽华主任、姚艳姣律师、王芳律师、刘佳、代莹莹等同事的支持;感谢实习生杨安妮、程磊、冉鑫、程轶凡等协助;感谢好友郑丽的帮助。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部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十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顺利召开

2018年7月25日下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中与研究中心举办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在致诚公益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北京及周边地区20余家行业协会及商会积极报名并到场参加会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在评比表彰、涉企收费、分支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近两年仍有超过4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由于涉企收费、评比表彰被行政处罚,今天的会议主要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在依法治理中应当注意的几大问题,探讨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活动开始,在何国科律师和姚艳姣律师简单介绍后,由来自各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依次自我介绍,并提出所在协会及商会所面临的问题,如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法人变更、换届以及会费等问题。


各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依次自我介绍


姚艳姣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具体案例同与会者进行互动,对一些参会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对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12种主要风险做出解读:

  1. 社会团体换届法律风险;

  2.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律风险;

  3. 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风险;

  4. 违法违规收费风险;

  5. 开展对外合作活动的法律风险;

  6. 会员管理风险;

  7. 行业协会商会的市场竞争风险;

  8.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募捐风险;

  9. 社会团体用工风险劳动合同;

  10. 知识产权风险;

  11. 行政监管风险 ;

  12. 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


姚艳姣律师讲解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姚律师正式分享环节结束后,何律师从社会团体的依法治理实务方面进行了补充与分享。何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对社会团体在内部治理、涉企收费、评比表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面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的分析。

何国科律师进行分享


座谈会上,来自不同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就本机构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既指出了当前政策未涉及的部分,也对国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表示了感谢。

至此,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圆满结束。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