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实务观点 |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实务观点 |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本公众号将对报告进行连载)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及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社会团体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是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来执行。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的章程可自由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中做“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社会团体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容易造成换届选举无效的情形。一般来讲,关于换届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第一,未在规定的换届期限内换届

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每届最短不能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为4年,法人证书上的有效期一般与此相同),期限届满必须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超过一年以上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仍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实践中,由于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到了换届时间没有进行换届;也存在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原因,导致未能在期限内换届的。未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其在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未能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也难以正常、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二,换届方案未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审查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根据本团体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1)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换届的时间和要求、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2)选举办法(草案):确定选举人条件、理事会人数、选举方式等。在换届的筹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审查,经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选举大会。

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自己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没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审查,仅仅理事会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按照换届方案进行换届,最后由于未向上述有关部门报备,导致换届选举无效,以至于引发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三,换届程序违反《章程》等内部规范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依据《章程》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派员出席换届会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程序或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的,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责令其择期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完成后,如果涉及到法人证书上的事项变动(例如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等),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章程修改则需要重新核准,负责人变动需要进行备案。

“某社团,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上发生部分会员代表不承认选举结果的情况。根据该会《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会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然而该社团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以直选的方式选举了新一届会长;新一届理事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实际操作中是由会员代表以鼓掌方式表决通过,不符合《换届选举办法》要求;会长和监事长的选票,选票注释中为等额选举,其实际为差额二选一;换届大会开始前没有清点会员人数,确认会员身份,以至选举中参会人数及会员代表身份与方案不符,会前上报会员代表88人,实际参会123人,超出原定人员范围。最终,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该会社团,换届选举材料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该会《章程》要求,不予办理备案。”

以上案例是是比较典型的在换届程序上的问题,将等额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以鼓掌方式通过、虚增会员人数等情况,未能根据换届方案进行换届,这个也容易引发矛盾,在变更登记换届也会存在相关障碍。

第四, 换届后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召开后,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但是,由于存在内部矛盾,原法定代表人并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新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引发风险。

被告张某系原某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业协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罢免协会会长职务,商业协会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会长王某。张某拒不交付其任职期间掌管的会款、账册、印章等,导致协会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于是新会长王某和商业协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某返还占有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商业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内部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引发的诉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协会作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经民政局审查同意。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能提交民政局已审查同意变更王某为商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并变更登记的证据,故王某在起诉时并非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王某既无权以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亦无授权以商业协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协会在办理变更过程中,陷于一个困境,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拒绝在变更备案表签字,导致民政部门也不能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诉讼途径依然不能解决。这个既是我们社会团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困境。

第五,因内部治理矛盾出现“两派”换届

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换届选举情况: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混乱,在换届选举时,理事会分成两派,分别组织部分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从而产生严重的内部治理矛盾。

原告甲市某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共青团甲市委。原告自成立后至2016年8月已经召开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任命)结果,寒某为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为财务部长兼会计,被告王某甲为出纳,被告王某乙为助学服务队队长。

2016年8月,寒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志愿者协会借款25000元,后因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4月,寒某以会员资格没有年审为由,将三被告移出原告的QQ群,不承认其志愿者协会会员身份。2017年6月,在三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原告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寒某召集部分会员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发出《免职公告》,免去了三被告在该协会的相关职务,并要求三被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寒某交接工作及所保管的协会证章、资料等档案。2017年7月,在寒某未出席的情况下,三被告与部分会员也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了寒某的职务及开除其会籍,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理事会成员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告志愿者协会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特别尖锐,共青团甲市委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调查处理甲市某志愿者协会有关问题的函》,建议甲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志愿者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近年来,社会团体出现“两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社团而言,大部分的会长作为名义上的存在,负责宏观层面的把控,而秘书长作为实权派的代表(有些社团秘书长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会长和秘书长双方合作不畅,有价值观、利益的冲突、双方产生矛盾,社团就极其容易出现“两派“的现象,那么如果社团出现两派,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那么换届过程中一定将会出现两派选举的情况,那么诸多的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就会发生,这个对社团也将造成致命的伤害。

以上是换届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那么下一期我们将介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关于《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说明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有关规定,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公开募捐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

一、制定背景

《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群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既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有必要及时予以查处。查处案件的前提是明确管辖分工,保证各级民政部门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此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是明确的,即“谁登记谁监管”,但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出台制度规范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管辖规定》共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类案件有所不同,第一类违法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的违法主体都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既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二条)

(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执法效率等因素。据此,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即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在此基础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实践中,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违法开展网络募捐的举报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许可、备案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当事人是企业的)等相关渠道,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及其真实身份。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为了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第三条、第四条)

(三)管辖程序。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确定管辖,而是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五条、第六条)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时,需要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告知由其行使管辖权,同时通知其他相关民政部门,告知其做好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第七条)

(五)特殊情况。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时,应当中止调查,并及时与其他民政部门沟通,依法确定管辖权。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终止调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第八条) 

(六)协调配合。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需要其他民政部门协助查明有关案件情况时,可以发出协查函等书面材料请其协助,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跨行政区域进行调查的,为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来源: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已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8年11月30日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第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第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民政部门。

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的,应当中止调查。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案件材料。

第九条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可以书面请其他民政部门协助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18〕11号 


各区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法人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办学许可管理及监督管理。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民办学校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注销。

第二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事项需要审批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因分立或合并需终止原有学校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学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业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加强指导。清算期间,民办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出具注销证明文件,收回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三章 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十三条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批后,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先核准事宜征求审批机关的意见。

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重新报批。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登记申请文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受理和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立日期。民办学校凭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事项须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清算。学校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第二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确定补偿或奖励数额,应在学校终止时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其他债务以及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前提下,向出资者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二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市、区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市、区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如何合法合规的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这场给出了答案

2018年11月21日,为期三天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顺利闭幕。

本次研修班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市180多位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就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解读、战略发展、风险规避、制度完善等内容展开了积极讨论。

 

会议第一天,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高学东做了开幕致辞,对会议背景及相关政策做了介绍。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一处处长韩磊就《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这一主题做了分享。分享中,韩磊处长结合民政部门有序管理及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等角度就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改革的背景、相关政策及脱钩后的综合管理做了详细介绍。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就《行业协会商会的战略定位》向参会学员做了分享。


会议第二天上午,来自北京市宗教局宗教二处的干部罗争平就《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暨党的宗教政策解读》向参会学员做了分享。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向参会学员系统讲授了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合法规范的开展工作,并发布了《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报告》。该报告详细梳理了行业协会商会可能面临的十大法律风险,并就如何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十项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参会学员的广泛认可。



第二天下午,来自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赵中新就《新形势下协会秘书处工作与秘书长角色的定位与思考》向学员们做了分享。赵老师以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风趣幽默的授课风格赢得了学员们的阵阵掌声。



会议第三天上午,北京知诚社会组织财税专业会员会主任叶龙就《行业协会商会财税制度》向学员们做了分享,并就该领域的财税问题及法律风险与学员们进行了积极互动。



第三天下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结合最新法律政策,以案例的形式就行业协会商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做了分享。并结合自身经验向大家提出了六项法律实务建议。


自此,本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高级教育研修班顺利圆满结束。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在京顺利召开

2018年11月19日,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在京顺利召开。180多位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研修班。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高学东开幕致辞,对本次研修班举办的背景进行了介绍。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一处处长韩磊,从民政管理的角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角度讲解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脱钩后的综合监管。

下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参会学员介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战略发展问题,并根据自身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此次研修班共为期三天,既有专家的主题演讲、又有机构经验的分享交流。同时,由中心编写的《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报告》也将在本次研修班中向大家讲解分享,敬请期待。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战略落地系列之四:社会组织如何让捐赠持续递增

11月11日,由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资助的“我的捐赠故事”活动,官网投票数超过2340万,今日头条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1137万,微博话题阅读量超过1776万,创造了一个现象级公益传播事件。


有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6年3年间,中国个人捐赠金额增加了2.5倍。2011至2016年,累计捐赠额超过1亿元的慈善家有123位,捐赠总额(含承诺)达1131.43亿元。捐赠作为参与公益,表达态度(信任)的一种方式,正在逐步渗入人们的生活。


社会组织提高筹资额的主要策略是扩大增量和挖掘存量。我们看到,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每年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开发新的捐赠者(增量)。在当前经济态势之下,做好捐赠者维护,提升其终生价值(存量),可能更为有效。


不想做与不会做的挑战


据统计,维护一个老捐赠者的成本,仅为开发一个新捐赠者的1/6-1/8。对于资源有限的社会组织来说,仅此一点就足够有吸引力。然而,很多社会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做得特别出彩。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不想做与不会做”两种。


图片源于网络


“不想做”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负责人,仅仅把捐赠者当作“钱袋子”,对于捐赠者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曾有基金会的资助官员吐槽,“一年中有三个时期最受欢迎”。第一是年初申请资金的时候,第二是一些得到资助的机构“首批项目款快花完了”,需要再次拨付。第三是项目实施超出预算,需要再次申请(调整)资助的时候。


这种工作方式不仅让捐赠者完全没有参与感和拥有感,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与捐赠者长期合作关系的达成。


“不会做”的原因有很多,“有心无力”占一大部分。一些中小规模的社会组织,由于资金和能力有限,既没有建立捐赠者数据库,也没有长期的规划和专门岗位,相关工作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者,把捐赠者管理(维护)简单地理解为,为捐赠者开票,发证书,做宣传,是一种事务性工作。


如此,在捐赠者管理(维护)上,没有抓到对方的“痒处”,收效不高,也就没有什么积极性坚持下去,而后慢慢地从“不会做”变为“不想做”了。


捐赠者管理的三个原则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如果将捐赠者管理(维护)做到优秀是100分,做到超越期待是120分,我们不妨从基础的工作开始。


图片源于网络


首先,社会组织必须坚守底线,做到合法、合规。社会组织需要接受捐赠者的问责,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知情权。这也是法律赋予捐赠者的权力。积极主动反馈项目进展和善款使用情况,做好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建立公信力、提高影响力的基础。


据《2016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显示,超过九成的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并不满意。54%的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息披露表示“很关注”,关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慈善组织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徐永光老师指出,“每一位手中握有智能手机的个人和机构,均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参与公益资源的分配。而在‘新媒体赋权’的权力再分配中,赢家必定是那些公信力强、效率高并且追上技术革命步伐的公益组织。”


数据源于:《2016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


其次,用成果显示价值。“人们为了价值付费,而不是为了价格买单”。捐赠者希望看到善款或捐赠的物资、时间带来了哪些改变。现在一些社会组织把活动当项目,将结果当成果。做起汇报来洋洋洒洒,发布的宣传文稿漂漂亮亮,却始终无法在成效上逻辑自洽。个中原因,一方面是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快速拿到资助做项目。而这恰恰与捐赠者的初衷本末倒置,自然也体现不出社会组织的专业价值,也无法获得捐赠者的尊重。


再次,对捐赠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乔吉拉德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誉为“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他在自传中写道,“你要记下(潜在)顾客的所有资料,TA们的孩子、嗜好、学历、职务、成就、旅行过的地方、年龄、文化背景及其它任何与TA们有关的事情。所有这些资料都可以帮助你接近顾客,使你能够有效地跟顾客讨论问题,谈论TA们自己感兴趣得话题,只要你有办法使顾客心情舒畅,TA们不会让你失望。”


分级分类管理需要对捐赠数据和捐赠者个人信息进行记录、挖掘,并根据捐赠者对机构的贡献值进行区分,总结出各类捐赠者共性的需求进行回应。目前以灵析、厚普、极益科技为代表的一些软件公司,都研发出了捐赠者管理维护系统,可以大大提升社会组织捐赠者管理维护的效率。


超越捐赠者的期待


仅仅做好尊重捐赠者权益是不够的,社会组织要粘住捐赠者、提升期终生价值,还要超越她/他们的期待。


图片源于网络


首先,做好需求洞察,了解显性和隐性需求。借助定量和定性调研,为捐赠者画像是比较有效的方法。通过捐赠者画像,可以了解捐赠者的生活形态和行为、态度,形象地展示出共性化(显性)和个性化(隐性)的需求。社会组织可以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


在某个城市流动儿童艺术教育项目中,我们通过问卷调研发现,捐赠者主要动机是“认同艺术教育带来的价值”。经过与其他调研结果比对,我们将核心捐赠者锁定在受过高等教育、生活在城市,孩子正在接受艺术教育,中高收入的女性群体。在访谈中,妈妈们表示非常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有公开演出的机会”。


按照这个方向,我们设计了项目的汇报演出。通过邀请捐赠者的孩子和受益的孩子同台演出,回应妈妈们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展示才艺和爱心的需求,让孩子们共同享有赞许的掌声。通过观看演出,捐赠者加深了对项目价值的认知。妈妈们主动转发现场照片,又为项目带来了一轮口碑传播的热潮。在提升捐赠者体验的同时,也增加了二次捐赠的机会。


提升捐赠者价值,以专业服务量身定制。由于捐赠对机构贡献价值不同,所享有的服务也有差异。对于大额捐赠者来说,需求是个性化的。社会组织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为大额捐赠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2018年阿拉善SEE基金会与三棵树涂料公司,举办“买三棵树种三棵树”有奖活动,在天猫、京东等电商网店、全国上千家门店同步展开。用户登陆后可以在线“领养”1到3棵梭梭树苗,每棵树苗都对应一棵真实生长在阿拉善荒漠上的梭梭树,用户可以为自己的梭梭树命名,并在阿拉善“三棵树梭梭林”地图上,为自己的梭梭树选定成长区域。


这种结合企业资源,定制化的服务,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连接起来。企业提高了声誉,获得了流量,机构(项目)得到了资助与关注,公众(消费者)通过有趣的方式,表达了对公益的支持,达成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阿拉善“三棵树梭梭林”地图截图


加强情感连接,与捐赠者成为朋友/伙伴。大额捐赠者是理性的,也是孤独的。多年前,王石曾因为一句“员工一个月捐10元挺好”,被称为“王十块”。而马云也曾多次被网友“逼捐”,无奈地感叹“花钱比挣钱难太多”。


既然我们能够为了素不相识的受助者劳心劳力,为什么不能让捐赠者感受到关心呢?人是情感动物,有些时候,一句问候,一声“保重”,都会显示出你的态度与温度。


作为筹款人,除了提供专业服务,发掘、培养捐赠者,也要将捐赠者视为达成机构使命的伙伴,加强与她/他们的情感沟通,最好的方法是多与捐赠者见面。国外的一些机构,每月考核筹资官的指标不仅是筹资金额,还包括与哪些级别的(潜在)捐赠者见了多少次面,谈了多久等等。


2018即将成为过去,现在正是开展捐赠者维护恰当时点。在制定新的筹资规划前,社会组织负责人也有必要思考如何“从增量和存量”上做文章。做好捐赠者维护与培养,不仅能够密切捐赠者与机构的关系,也有助于获得持续递增的捐赠。正如IOF前主席,英国知名筹资专家Ken Burnett先生所言,“关注你想筹到的钱是个根本性的错误。筹款人应该关注给你送钱的人,确保他们捐完后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并乐意长期继续捐赠。这样,钱自然会来。”


-END-


本文于11月15日首发于《公益时报》

作者/ 瑞森德咨询 岩松

责任编辑高文兴

本文经作者同意对内容进行了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培训通知 |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民政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换届选举、会费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性文件。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违法违规被处罚、被调查的情况不在少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仅北京市民政局就对,85家社会组织作出了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59家,占比69.4%。2018年10月22日民政部公布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持续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显示,民政部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3件,拟罚没190万元,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94条,涉及全国性社团41家,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

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综合素养和管理水平,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新格局的建立。2018年11月19-21日,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现在正式开始报名


培训信息


主办单位: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培训时间:2018年11月19-21日,18号下午报道

培训地点:北京天通苑黄河京都会议中心(北京昌平区东小口地铁天通苑南站)


课程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政策解读

2.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的战略发展

3.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风险和依法治理  

4.行业协会商会财税管理制度  

5.新形势下协会秘书处工作与秘书长角色的定位思考


报名须知

报名对象: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机构资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

招募人数:共招募180人,每个机构1-2人。  

费用承担:参会人员在研修期间的食宿费、材料费由承办单位统一负责

参会通知:届时工作人员会向入选人员发送参会通知,请您注意邮箱能有效接受灵析邮件


承办方联系方式

电话:010-83821031

联系人:代莹莹,刘佳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报名方式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开始报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报名 |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2015年7月8日,中办、国办对外发布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总体方案》

正式拉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序幕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

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完善

民政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换届选举、会费管理等方面

出台了具体的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其违法违规被处罚、被调查的情况不在少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

仅北京市民政局就对

85家社会组织作出了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59家

占比69.4%

2018年10月22日民政部公布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持续

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显示

民政部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

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

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3件,拟罚没190万元

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94条,

涉及全国性社团41家,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


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

综合素养和管理水平

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新格局的建立

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的

“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现在正式开始报名了

课程介绍


主办单位: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课程名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课程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政策解读

2.行业协会商会战略发展定位

3.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治理  

4.行业协会商会财税制度  

5.新形势下协会秘书处工作与秘书长角色的定位思考

   

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19日-21日,18日下午报到

地点:北京天通苑黄河京都会议中心


报名须知


报名对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机构资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

地区:北京市地区

人数:共招募180人  

费用承担:参会人员在研修期间的食宿费、材料费由承办单位统一负责

参会通知:届时工作人员会向入选人员发送参会通知,请您注意邮箱能有效接受灵析邮件


承办方联系方式


电话:010-83821031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报名方式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开始报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2018年11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办法》共计二十条,对慈善组织投资的基本原则、正面和负面清单、决策运行要求、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将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意义。

一、背景意义

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在行业内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统计:“2015年度,1542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占到当年基金会总数的1/3以上,投资收益36.33亿元,占到基金会总收入的7.5%”。另外非官方统计,2016年度,全国有18家基金会的投资产生亏损,其中一家基金会的亏损额度将近2000万元。
2016年-2017年,在我们接受的基金会434次法律咨询中,关于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有150多次,占到咨询总量的1/3以上。可见,基金会尤为关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在咨询的问题中,涉及最多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可以买什么理财产品?一个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原则;2012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中对于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内容和程序的作了简单规定。但是,一直都没有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应该说《办法》的出台,回应了真实需要,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让慈善组织的投资理财真正“有法可依”。

二、主要内容

使命优先,投资次之。慈善组织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而不是牟利,慈善组织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非其他目的。《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律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每年慈善活动支出要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比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每年第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例如某一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上一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那么今年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则不低于700万元,在不考虑限定性捐赠、政府资助财产前提下,剩余300万元才可以考虑进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安全至上,划出界限。慈善组织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具有公共属性,其投资活动不能和自然人、企业的投资一样,在安全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正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负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健全机制,防范风险。2017年10月11日,民政部对中华文学基金会存在的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所以,《办法》用了很大篇幅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理事会职责,建立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和止损机制,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等。

三、实务操作

我们稍微统计了一下,《办法》在二十个条文中用了15次“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用词的规范,“应当”和“可以”相对,“应当”的解释就等同于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而“可以”解释为可为或不为,是选择性规范。所以有开展或准备开展投资理财的慈善组织,在《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就应当做好准备了。根据《办法》规定以及实务需要,慈善组织开展投资理财要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梳理正在进行的投资产品或者行为。慈善组织应对照《办法》对其投资活动,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投资活动要及时赎回或妥善处理。

第二,制定或者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四)投资负面清单;(五)重大投资的标准;(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慈善组织没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制定,已经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对照《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建立投资专项档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五,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结语

应该说,《办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认可了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解决了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办法》出台以后,慈善组织应积极学习,在依法慈善的新时代里,慈善组织更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守公益初心,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办法》不仅仅适用于慈善组织,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同样适用。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