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实务观点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有哪些?

导语: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来源的合规性问题肯定是各位行业协会商会的老师、领导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经费来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的造血功能,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能不能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关于经费来源的具体内容总结为一句话:行业协会商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是自身的公信力。我们实施任何一项活动、一种行为,我们运营行业协会商会的思路,就是要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如果我们的活动是以削弱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的方式实现一些短期的目的,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是发展不长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合规性判断标准。第二个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第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第四是行业协会收费相关的重要的法规政策,进行一个梳理。最后是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法律风险的三个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合规建设 · 第四讲


主讲人: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员

LAW



目录/CONTENT


01/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合规性的判断标准

02/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

03/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

04/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的重要法律政策

05/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的法律风险



01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合规性的判断标准


先举两个例子:有一个幼儿教育业的行业协会商会,他们的会长在幼儿教育领域是有一定的知名度,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但在被推选为相关协会的会长之后,他的经营思路是利用协会开展活动,邀请别人参加并收费,内容是宣传自己在幼儿教育领域的一些理念,比如经营模式、经营方案。从这个角度来讲,会长让协会为一部分会员服务,宣传的是会长个人的理念,协会的公信力长此以往肯定会逐渐下降。这个就可以看出我们的一些负责人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本质和基础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

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去饭店吃饭的时候,有一些饭店会说我们是某餐饮协会的优秀会员,我们的企业负责人,在餐饮协会的某届论坛上有发言,还有餐饮协会的宣传册中,有很大篇幅的对餐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理念等进行了宣传。但实际上我们也了解到有很多协会,缴纳费用就可以进行这种形式的宣传。但实际上餐饮企业在开展这些活动,收取费用的时候,本质是在用餐饮行业的公信力来为这些花了钱的企业进行背书。这里完全就是一个金钱的交易,只要花了钱,就能够成为优秀企业,餐饮协会的公信力显然也是被这种买卖和交易削弱的。

我们行业协会商会良性发展需要自身的公信力,有极强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在行业中立足,才能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才能更好的推动行业的发展。刚才的这些行为短期之内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了一些利益,但长此以往,对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伤害。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目标和职能,我国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行业协会商会是有行业性、集体性的,为行业整体利益服务的民事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民法典》第90条明确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加粗的地方就明确了社会团体的目的,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会员共同利益的非营利目的。一般来讲,行业协会商会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会员的共同利益。会员是行业当中的企业,这是从社会团体的角度,法律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目标的一个定义。

在社会组织领域我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可以说在社会组织领域是可以作为发布后至少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在《意见》中对社会组织整体有一个定位,对于社会组织当中的行业协会商会,也有一个具体的政策性、政治性的定位: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是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内容当中,就有一个推动经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实际上就是作为社会组织当中推动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一个代表。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个会员、会长的利益,或者单纯为了行业协会商会自己能赚更多的钱。我们是为了通过服务企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所以这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要求。

判断行业协会商会经费来源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的核心思路,就是我们的收费行为是降低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还是增加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

为什么要在开头花时间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们在梳理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收取费用的相关法规政策的时候,感觉到关于收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或者说合规性的要求,它的具体内容非常多,规定得很散,但是实际上最核心的问题是这些政策、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它背后透露出来的本质要求就是要维护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所以如果我们心里有了这一杆秤,我们的行为是为了增加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后面的一些内容即便没有记住,你也能回避绝大多数的风险,甚至有的时候有些内容它并没有违反我们法规政策中的一些合规性要求,但是造成了对自己公信力的下降,我认为也是不可取的。


02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类型


我们从一个非常理论的角度来为大家梳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费用都有哪些类型,或者说它的经费来源都有哪些?法规的依据是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中第58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和其他收入等。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我们的收入来源也可以按照刚才提到的这7个方面分类。

第一个是捐赠收入,会计制度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在我们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域相对来讲是比较少见的,除非是慈善行业的一些慈善协会,或者特殊情况比如最近的自然灾害,会涉及到有人给我们捐赠,然后希望我们代表某一个行业来为河南的灾区提供一些帮助。关于捐赠收入,首先要说行业协会商会是可以取得捐赠收入的,捐赠收入并不是基金会或者慈善协会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类型机构的特权。任何捐赠收入从法律上来讲,本质是一种赠与。我们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比如作为一个自然人,别人送给你一笔钱,没有问题;作为一个企业,别人愿意送给你一笔钱或者相应的一些物资,也没有问题。而我们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别人的赠与当然也没有问题,只不过捐赠相对于赠与更进了一步,它在赠与行为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你接收到捐赠赠与之后,要把它用于一个公益的目的,不是说拿到这个钱之后,就为了自己的享受给它花掉了。我们要按照捐赠人的要求、意愿来使用捐赠财产,这是第一个问题。其次捐赠和募捐是两码事,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讲,你可以取得捐赠收入,因为捐赠收入是被动取得的,但大家要注意,募捐在法律上是另外一种不同的行为,它会受到主要来自慈善法当中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限制。直白的来说就是我们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不是慈善组织,我们也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所以在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我们不能去发布一些公开募捐的信息,让大家把钱捐给我们,然后我们再去做什么事。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公开募捐行为的,民政部门是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的。

昨天刚好有一个民政的老师询问了一些问题,当时他提出因为河南灾区有一批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的街道办都想做一些物资的公开募集,但不募集资金,想发布一个公告,想问这个公告应该怎么来发?我给他们的建议是作为社会组织,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你没有发布公开募捐的资格,就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这个信息。但是《慈善法》规定政府在面对自然灾害的时候,可以对于捐赠物资、受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起到枢纽中转的作用。所以这个信息如果一定要发,不打消大家积极性,可以以街道办的名义发,说清楚我们是要来协调物资的运输,因为实际上也并不是说要把物资纳入自己的所有权之下,很多时候都是要把物资尽快的转送出去。这样既规避了社会组织自身的风险,也能把事情做了。

第二项是会费收入,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会费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相对来讲比较特有的一种收入形式。我们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的时候是有一系列的程序的,而且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也是社会团体的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基础性的收入,所以会费收入后续我们会给大家介绍一些案例,也会给大家介绍一些更具体的会费收入的合规性的程序。

第三个是提供服务收入,它指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其服务的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费收入等。这里的描述跟我们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一个构成有很大关系。我们之前也跟大家介绍过,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收费,也可以取得财务上的盈余、盈利,只是说盈利不能向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分红分配。民间非营利组织统计起来,把社会组织门类进行一个数据上的划分,现在大约有90万家社会组织,其中有50万也就是超过一半以上是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中占70%的是民办医院,民办学校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这种性质的机构,所以会计制度中才会列举学费、培训费、医疗费等收入作为例子。我们作为社会团体,当然也可以提供服务,只是说我们提供服务、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接下来是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制度说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大家容易产生一个误区,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补助收入吗?其实不是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的含义是指政府单方面的不求回报的补贴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是有提供服务收入,也有我们下面说的社会组织的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本质上还是一种交易,只是说交易的甲方是政府而已。

第五是商品销售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有销售商品的。我们国家对于很多商品,比如食品、药品、出版物等,都需要相应的资质,包括业务范围要有相应的对应。所以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取得商品销售收入,但要关注是不是有相应的资质。

第六是投资收益,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民间非营利组织或者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对外投资有很多种类型,前段时间一个山东的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我一个问题,他们当地有一些产业孵化的项目,正好有一个机会,他们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成为出资方之一。从政策的角度来讲肯定是可以做的,让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一些产业的投资,如果这个项目将来发展的很好,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这个项目的出资方或者股东取得分红、取得投资收益这是可以的。大家要注意,投资收益的分红和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非营利组织不能分红分配,要进行一个区分。前者行业协会商会是作为分红的取得方,收益是进入协会本身,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我们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不能分红分配,指的是其财产收入不能再向后分配给这个行业协会相关的负责人、出资人等,这样会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维持自己的非营利性质。

还有其他收入是指上述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净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这些就是我们说的七大类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类型。


二、拓展收入渠道与防范单纯的收费风险同样重要


我们想通过梳理行业协会商会的各种类型的收入,来告诉大家,行业协会商会要实现收入的多元化,才有利于机构发展。我们拓展收入渠道与防范单纯的收费风险同样重要。并不是只想着规避收费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实现收入的多元化。前段时间有基金会要资助一些公益项目,我们作为基金会的律师,会对拟资助的一些公益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有一些公益项目给我们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作为公益项目的运营主体,绝大部分都是一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生存发展,跟我们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的挑战,很多时候都是类似的,其中有一些社会组织,在访谈中提到收费来源有一部分来自腾讯的月捐,有点类似于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的费用,因为这个费用是固定的,只要不出现大的变故,就不会有太大的缩减,月捐占收入来源的1/4。接下来是一些基金会的资助,基本上占收入来源的1/4。还有与企业开展的合作,在一些活动的过程中,企业认可他们的活动,给企业形成一定的宣传的效果,企业给他们提供一些赞助的费用,这又解决了1/4。最后更重要的,他们收入来源最核心也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去开拓的部分是来自于他们的培训项目,可以给他们带来一个不错的收益,因为他们的培训是收费的。因为他们的培训有很多人愿意花钱去参加,所以在培训这一块的收入也占到了他们收入的1/4以上,总的来讲培训部分的收入增长是让他们有信心继续做这个事。所以一个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至少有4个渠道,他们还提到之前有一部分资金是来自于境外,但是因为一些自己的考量,包括政治上的风险,就把境外的资金全部剔除了。正是因为他们的收入的来源是多元化的,才可以为了机构的转型发展相对轻松的去剥离一部分收入。

 三、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不等于个人收入


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法人,不得分红分配,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员工也好,负责人也好,可以在机构当中取得劳动、劳务的收入,但不能不劳而获,直接从机构里拿钱。有一些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查处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他们通过报销费用等形式,从行业协会商会当中领取收入。这势必会增加这个行业协会商会运营的风险,会有人尤其是掌握相应的证据内部人员,以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这种因为运营不规范和内部纠纷而投诉到民政部门的情况,我们已经参与处理过多次。所以我们要规范化运作,不要通过报销等方式领取收入,甚至是进行变相的分配。


03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收费


第一类是最常见的,也是很多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一种类型。这里只列了一项,但是这一项是大家要尤为注意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利用政府影响力等方式变相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收费或者是变相的强制收费,其实是在透支自己的公信力,在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以一种非常不值得的方式折现了。具体的案例有很多,比如2012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未经市财政部门和价格批准,擅自立项收取法规培训费43347.62元。该协会开展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收取法规培训费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标准的违法行为。2017年5月8日,北京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作出没收该协会违法所得43347.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知道之所以行业协会商会能去承接这个项目,实际上就是因为原来在行业当中有一定的公信力,现在把公信力变现了,当然一方面会导致公信力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也会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投票程序确定


会费是每个行业协会商会都会涉及到的一个内容。会费标准应该经会员大会投票程序决定,也就是说应该有书面的留存。案例:北京市民政局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活动中检查发现,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协会商会存在违法制定会费标准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单位的会费标准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在会员大会上通过的。随后,北京市民政局对该46家违规协会商会下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其在接到建议书30日内,将违规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同时按规定制定《会费民主表决方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在决议通过后的30日内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并于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会费标准不得具有范围浮动

案例:某全国性社团根据章程制定的会费标准采用“基础会费与浮动会费结合”的形式确定。在基础会费标准下,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实行会费浮动,浮动标准为25%左右,会员会费为86至120元不等,并按照适当比例浮动。该社团的会费制度没有通过年度检查。因为会费标准,如果可以按范围浮动,那就会导致对不同的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也不同,对会员来讲不利。


会费标准不得超过四档

如果会费标准档位过多,实质上就与会费标准可以进行一个任意平滑的浮动结果是一样的了。案例:某行业协会,为了多收会费,将会费等级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共六级,分别收取10万、8万、5万、3万、2万、1万会费。在2017年的年度检查中,民政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2个月内改正,将整改结果并报民政部门。


不得将其他收入纳入会费收取

这也是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的,会费的标准是会员大会通过比较严格的程序固定下来的,如果其他收入纳入会费收取,又开了会费的发票,会费收入的严肃性和制定的程序性等意义就被消解了。案例:某金融类社团会费收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万元,理事或监事单位4万元,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为支持社团发展,会员中12家发起单位在社团成立初期,自愿捐赠资金50万元至110万元不等,共计985万元。该社团以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来代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民政局对该社团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该社团提供了12家发起单位自愿捐赠的说明,并就不熟悉有关社会团体财务和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之后民政局责令该协会限期整改。

04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的重要法规政策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项目中,其中一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我们可以对有这种问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我们民政部门对于行业型商会的收费的问题是比较关注的。民政部门与我们沟通的一些行政处罚的案例,大都是与社会团体收费的问题有关。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第一它的发布位阶比较高,另外也比较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府部门非常关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问题,国务院层面下发的通知。之前民发[2007]年167号,民发[2014]166号还有民发[2017]139号等,可以看到关于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已经是20多年来的一个反复强调的问题,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中提到的,不能通过削减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方式去收费。第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第二是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总结起来就是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去强制或变相强制大家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收费的活动。还有行政机关已经授权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具有行政性质、强制性质的一些行为,不能在这个基础上额外增加收费的项目,其原理都是一样的。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列举了几种情形: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总结起来还是那句话,行业协会商会不能以一种损害自己公信力的方式去收取费用,不能竭泽而渔。


 四、《关于取消社团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列举了五个要点,第一就是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第二是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第三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也就是会费标准应该具有公开性。第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最后是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05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收费行为,我们给大家总结的与收费相关的合规性法规政策,可以给大家在实施收费行为之前提供参考。

第二个建议也是刚才反复提到的,要从有利于增加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的角度,考虑是否增加收费项目,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相关的规定,有很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也有很多模糊地带,如果我们有心去采取一些收费的方式,总能想到办法给它绕出来。但收费的方式是不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有影响?我相信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老师都可以判断。所以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也许能够尽量的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等风险,但没有办法从本质上解决行业行为商会经营、发展、发挥造血功能的问题。法规政策是会变的,每年每隔一段时间,相关的监管部门会针对一些所谓的专控制的行为来增加新的典型案例或是相关规定,所以绕开监管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还是要从最本质的角度,真正为行业协会商会好的角度来去决定开展什么样的项目。

第三个建议就是我们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支出的信息公开,很多时候加强收费问题的信息公开、财务的信息公开,对于更好的去花这个钱,它是有相互促进作用。在慈善组织领域,对于信息公开有相应的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也相对比较充分了,但执行的还不够好,我们认为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都有信息公开的要求。这种过程,实际上会促进我们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更好的来用资金来为全体会员和行业来服务。把财务暴露在公众、会员的视野之下,进行有利于小部分人群的活动,它难度就会更高了。所以我们在各种场合呼吁号召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更好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主讲人: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整理:陈汶轩

排版:陈汶轩


致诚社会组织

2021年8月06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做好内部治理?

我们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应对内部管理的相关法律风险。


首先有一个真实案件,涉及一个教育行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会员单位有很多都是我们国家知名的高校,应该说是一个声誉比较高的协会。在运营过程中,有一位理事兼任了协会秘书长的工作,因为他有商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对机构运营比较有经验,协会的很多具体工作都交给他来做,他作为秘书长也顺理成章的持有了协会的公章。随着时间的推移,协会相关的一些领导、理事对秘书长的工作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意见。比如秘书长在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的情况之下,开展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等。经过内部的口头协商,秘书长同意在换届时移交公章,选任新领导班子,但很快就反悔了。因为他控制着公章,所以依然我行我素,以协会的名义持续的开展活动。协会的会长以及理事会的成员对此非常反对。委托我们以协会的名义起诉了秘书长,要求交还公章。虽然已经立案,但司法诉讼的过程需要时间,立案是在2019年的年末,其中经过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管辖权异议的一审二审,到今年年初才开庭,可以说是一枚公章引发的“惨案”。协会因为内部管理的一些问题,导致现在陷入经营停顿的困境,无法自行开展业务,年检等工作也受到了影响,虽然看上去只是一枚公章引发的问题,但涉及到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思考。这也算做引子,来引出我们今天课程的一系列的内容。


本次课程会围绕法人的内部治理等一系列的内容进行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重要性是非常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是人和的组织,大家基于共同的目标聚在一起,要实现章程规定的业务。怎样才能让大家团结起来、避免分裂?或者我们换一种说法,协会的内部治理,它的民主和集中应该怎样操作?这都是我们内部治理的重要思考点。我们今天的内容从四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的法律特征。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常见的法律风险,以真实案例的形式来了解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常见问题。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重要法规政策,为依法依规进行内部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提供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内部治理的法律风险的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合规建设 · 第三讲


主讲人: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员

LAW



/CONTENT


01/ 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的法律特征

02/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03/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重要法规政策

04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


01

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的法律特征


一、法人的统一特征:独立性



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面会标注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成立的日期等信息。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很像我们每个自然人都有的身份证,上面也会注明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民族等,用来作为我们的主体资格证明。作为自然人,我通过身份证,可以去银行开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跟别人签合同,可以把我的现金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等,作为自然人那么我自己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同样的法人也具有这种特性,有了法人登记证书,我们可以去银行开户,可以把房产汽车登记在法人名下,法人可以有他自己的财产,还可以像自然人一样,以法人的名义去跟别人签订合同、开展活动等。在遇到了纠纷时,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自然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以自己的行为去履行合同义务。法人也一样,他也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合同义务。通过类比我们可以发现,法人的独立性其实就体现在这里,虽然说法人是法律虚拟出来的概念,但是法人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法人承担责任与法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负责人,有独立的区隔。所以我们法人当中的这些自然人,即便是法人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通过法人的身份去从事一些民事法律的行为,或者说要承担责任时,是由法人来实施或承担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法人的独立性会导致法人的行为需要有一些特定意思表示。因为法人本身不是会自己思考的机器人,不会自己做出这些表示,它是由法人内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我们在行业协会商会的语境之下,有可能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工作人员等来做出这些表示。这其实是法人内部治理的基础性内容,我们要知道法人究竟想干什么,就需要有法人的内部治理机制。


二、依法成立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成立法人不是嘴上说说就能够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或者社会团体的性质,要按照公司登记的相关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依法成立。当然有一些例外,比如共青团是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直接规定有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就不需要有登记的过程。


好,在前两个特征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法人如何进行内部治理?我们刚才也说了,法人因为他有表达自己意思、实施相应行为的需要,所以要有内部的机制,让我们来判断法人究竟想干什么。那么法人最核心最重要的内部治理的文件,也是法人内部管理的根本规范性文件,是法人的章程。《民法典》法人相关的章节条款当中,“章程”一词一共出现了33次。对于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民法典》第91条也强调了“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了法人章程的内容,“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名称、住所;二是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是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是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是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是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是章程的修改程序;八是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是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看到章程的内容,就是规定了机构,是什么、在哪里、做什么、决策制度、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等。这就是内部管理的最高的规范。


章程中也提到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这些机构、职务,或者相应的授信物件,其中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他们都有可能代表法人的意思,但是还是有一些相应的区别。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提到了,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会员大会可以决定的内容理论上是没有范围限制的,而且它的权利是最高的。理事会的职权相对来讲更具体一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也包括确定其他重大事项。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团体设立的常务理事会可以在理事会的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当中列出的各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的时间段相对更灵活,因为常务理事会人员相对较少,召集容易。


接下来是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特征。公章、法定代表人相较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显然是更具便利性的。如果我们行业协会商会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成本是很高的,需要联系很多人,有时会务工作就可能花费很多的资金,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显然更具有便利性。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可以推定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意思表示。行业协会商会法人加盖了公章的材料,拿到外面去,别人肯定就会认为行业协会商会要表达这份材料相应的意思,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是一样的道理,是推定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意思。推定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即使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的情况不了解,我们当然可以直接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认为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意思。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表明推定的内容不是真实的情况,那么也有可能会被推翻。比如说存在一些情况,协会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和加盖公章的材料或法定代表人的意思是相反的,就有可能会把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推翻。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温岭市收藏协会秘书长王某持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以协会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把公章交还给协会。法院分析认为,温岭市收藏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是理事会决议,可以是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等情况。但是法定代表人和持有公章的秘书长之间的意思表示是相矛盾的,持有公章的秘书长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加盖协会公章的申请书表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协会进行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要向协会的理事会核实是否形成过决议来许可收藏协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秘书长要回公章。但是本案中,温岭市收藏协会产生的理事会决议,人数是未达到要求,且经核实发现,有些理事签字时对起诉并不知情。所以法院认为诉讼不能确定是温岭市收藏协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要求当事人按照温岭市收藏协会章程的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来确定法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

02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会员名单、理事会名单变化记录不连贯或存在瑕疵


从刚才的案例中也可以感受到,如果出现了法定代表人和持有公章的其他人员,比如秘书长发生矛盾,双方各执一词时,可能就需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来形成决议,代表协会的意思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在实践当中由于会员、理事会名单变化记录不连贯等原因,往往会遇到问题。


案例:北京某艺术类行业协会内部秘书长与会长因运营思路、经济问题等发生纠纷。协会2011年换届,选举产生21名理事。但协会内部管理不规范,未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工作,也未记录理事变更过程。秘书长、会长对理事名单情况不能达成一致,导致难以形成双方认可的理事会决议,协会无法自行定纷止争。因协会长期未换届,面临被撤销登记的风险。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持有公章


案例:北京某外地企业家商会,推选的会长(法定代表人)要求秘书长将公章交给会长个人持有,秘书长为表达对会长的信任,就同意了会长的要求。之后,会长在协会中一言堂现象明显,商会成员对会长工作表现并不满意。临近换届时,会长绕开秘书处、理事会大部分成员,也没有提前到监管部门备案,直接使用公章自己异地举行“换届大会”,选任了自己的亲信作为新任会长。


这种情况对商会一定是有很大的影响。换届大会的结果拿到民政部门去备案,民政部门肯定不会给他通过,因为换届大会没有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没有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换届的会员参与情况,相关的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都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如果在协会的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某人的权力太过集中,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后来民政部门的确没有认可换届大会的结果,尽管秘书长可以通过协会的理事会大多数成员来组织召开程序上符合相应的要求换届大会,再进行换届。但还是因为公章的问题,影响协会的年度检查等工作。


、不规范的理事会程序

案例:北京某协会,会长与财务因财务问题与协会其他成员发生纠纷。协会理事召开理事会,通过决议方式罢免时任会长(法定代表人)。但是理事会决议时,有一人代替多人投票的情况,且未取得相应理事的授权书。事后,一些理事不认可自己被代投票的意思。民政部门无法为协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所以很多时候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很容易陷入僵局,对协会来讲是非常被动的。


、不规范的换届程序

案例:北京某商会,2010年换届在民政登记部门备案。但2015年换届,未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登记部门,新任会长称其通过全体会员通过当选,但召开的换届大会没有会员投票过程记录,也没有将换届结果到民政部门做变更登记备案。后因商会内部发生纠纷,无法实现重新依法依章程召开换届大会的目标,面临被撤销登记的风险。


、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章未获得授权

案例:北京某行业协会,秘书长持有公章,为了办理业务方便,刻制了法定代表人手签章和名章,但是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也未告知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利用该印章绕开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开展协会业务,处理年度检查。被法定代表人发现后,引发姓名权纠纷的司法诉讼。协会理事会也决议撤销秘书长职务、以协会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财务资料等。


03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的重要法律政策

总的来说,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重要法规政策,首先体现在《民法典》中对于法人性质的判断,包括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章程,应当具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等的一些条款,它起到了总领的作用。第二个是2016年8月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对于法人的内部治理也提出了一些要求。要求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关于《健康有序发展意见》中提到的章程示范文本,我们也参与了一些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颁行之前有过一些研讨,我们也提交过书面的建议。我们认为社会组织的内部纠纷往往是比较多发的,而且一旦发生内部纠纷,就会对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民政登记部门,也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来处理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内部治理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建议在章程示范文本当中,加入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在发生内部纠纷时,通过多种多元的渠道来进行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比如他可以去找像我们这样的第三方的调解机构,可以去找人民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司法机制来解决,当然我们也鼓励首先通过内部的协商来解决,不是说任何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发生内部纠纷之后,就直接去找民政部门,这并不见得最好的选择。实际上可能会激化矛盾,把社会组织可以内部或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的机会,主动放弃或者说延后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当中提到关于换届的问题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接下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政策性意见的角度,提到了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说到这里顺便提一下,很多时候在遇到一些重大问题时,建议大家作为社会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执行机构的负责人,不要去自己来决策,可以用民主程序来分担相应的风险。比如说前段时间我们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顾问,某协会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假如该项目政府支持的资金是15万元,协会认为该项目花费可能达到25万元甚至30万元。协会希望通过另外的关联方来对该项目进行资助,这里面其实就会存在决策的问题。这个金额变动相对于协会来讲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由个人来决策的话,其实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进行采购的供应商出了问题的话,就有可能因为你的决策给协会造成的损失,你可能个人要承担责任。我们利用民主程序讨论选择供应商的理由,为什么要做这个决策。对于协会的正常的运营,包括对个人的保护都是有帮助的。所以当时我们建议通过内部的决策程序,比如召开常务理事会,让大家一同讨论问题,大家同意之后再来做事情会更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里面提到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也提到: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


04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让防范分支机构的法律风险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严格依据法人内部治理的机制来开展工作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比较缺少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者公司相关管理经验的,有可能会出现对于法人的法律的概念、内部治理的一些机制,没有学习或了解。我们为了协会的规范管理,还需要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严格依据内部治理的机制开展相应的工作,一方面它能够对我们的直接决策者、负责人起到保护的作用。另外一方面也是通过这种程序性的讨论集思广益,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能够更好的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着想。


 做好法人会员大会、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变更的留痕工作


尤其是会员理事会的变更的情况,这也是很多行业协会商会没有关注、没有注意的问题。我们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的管理有些时候是笔糊涂账。有的行业协会只要交钱,你就是会员;不交钱就自动的不是会员,但是交钱的情况并没有非常完善的记录。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于会员的身份的规定,一般要求理事会来进行相应的判断,谁可以规定会员不交钱就自动的失去会员的资格,有没有相应的合规性的程序来进行这种制度建设,其实很多行业协会商会是没有的。在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导致没有办法主持起会员大会,来进行会员认定的工作。在我们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当中就出现了这种问题,我们提出协会的理事会明确支持我们的主张,但是对方就提出,“你的理事会成员的资格已经出现问题了。因为我这边组织了会员大会,把理事会成员会员资格,包括理事会职务等都罢免了”。但是对方主持的会员大会无法证明与会人员名单,是协会的真实会员,我们也没法说他会员名单的一定是虚假的,但我只能说对对方不能证实会员名单的真实性。因为没有书面的材料佐证,双方其实都搞不清清楚,这就出现了很尴尬的情况,会员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假如会员大会的名单是真实的,它确实是可以凌驾在理事会之上做出决定,但是因为会员名单不明,所以这个问题对于法官来讲就比较麻烦。理事会也是如此,理事会换届备案过程中,有些个别人员进出不一定需要到民政部门去备案,很多行业协会商会并没有很好的档案管理留痕机制来说明其变更历程,那么也会产生风险。所以要做好决策机构相关决议变更的留痕工作。


建议选任协会商会的主要负责人时,要追求价值观的契合


其实刚才提到的这些案例,表面上是因为合规性的问题,导致出现了内部治理和内部管理的一些纠纷和矛盾。但本质的问题可能还是协会内部的不同人员,对于协会的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了比较严重的分歧。如果说机构的人员,对于一起要做的事情,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理解、共同的愿景,很多时候哪怕相关的程序存在一些瑕疵,大家也不会有意见,也不会发生大的纠纷。这也提示我们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在挑选的合作伙伴时,要有充分的了解、充分的评估。比如我们最近撮合的一个合作,出资方、执行方、资金管理方三方真的会坐下来,在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之前,通过当面讨论,微信群讨论,把各种可能的问题都列出来,分别表达自己的理解,商量好如何应对。我认为就是很好的寻求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的过程。行业协会商会是人合性的社团,本质问题还是要追求大家价值观的契合。




主讲人: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整理:陈汶轩

排版:陈汶轩


致诚社会组织

2021年7月14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新冠暴露短板 修法已闻“前奏”

2020年10月1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在这场考验中,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这是慈善法自2016年9月颁布以来的首次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对慈善法实施四年来取得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报告认为,中国慈善事业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目前慈善组织的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而慈善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等问题。
因而报告建议,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和适时修改慈善法。报告特别提出增加网络慈善专章,以系统规范网络慈善。
这份报告引起了慈善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专访时,资深公益法律人士、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认为,这份《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到了下一步诸多方面的工作思路,为未来《慈善法》法律政策的改革、发展及其方向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很有可能成为修法“前奏”。
无论是创办企业基金会,还是开展公益营销或慈善信托,何国科提示热心公益的企业或企业家更多地关注慈善法。“不夸张地说,企业做公益慈善事业,没有慈善法的助力,会走的很艰难”。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释放多个信号

《华夏时报》在慈善法实施4年之际,人大发布了这样一份执法检查报告,意义何在?

何国科:对于公益慈善领域来说,这次《慈善法》执法检查的意义肯定是重大的,我也很少看到有哪一部法律在诞生4年之后,人大就去检查其实施情况,而且是这么大规模的一次执法检查,这种情况确属罕见。就我从实务角度来看,该报告对《慈善法》实施4年以来,公益慈善领域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行业呼声、业界呼吁等多个层面都在其中做了呈现。

通过报告全文不难看出,这次检查力度之大、范围之广都超以往任何一次。这对推动下一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疫情反映出来一些问题,如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和法律宣传等四个方面存在的不足予以了明晰的梳理。明确指出“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以及“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这对于未来我们应对一些重大灾害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如何真正发挥第三部门和第三次分配的力量,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认为国家之所以特别重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就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公益慈善力量和第三次分配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慈善法》实施四年的执法检查报告,其实也释放出下一步国家和政府部门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益资源的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力量,完善社区治理,完善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等诸多利好的信号。相信在这方面国家已经有着更深层次的考量。


《慈善法》检查报告可能成为修法前奏


《华夏时报》:我注意到这份报告较以往同类型的报告有很大的不同。对当下公益慈善事业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甚至是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都有较为详尽的阐述。业界就此似乎有一些猜测——这份报告是否有可能成为下一步慈善法修法的前奏?

何国科:我认为它是有可能成为《慈善法》修法的前奏的。因为这个报告当中明确提到了下一步诸多方面的工作思路,提到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作为全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全国人大于此时推出这样一份报告,无异于为未来《慈善法》法律政策的改革、发展及其方向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

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其不仅有高度和格局,还有具体的“接地气”的建议。比如,报告中明确提到了要增加网络慈善专,提到了健全应急机制、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予以修改,包括对公益支出的调整等。毋庸置疑,相较于一般的业界专家、学者提出同类问题,全国人大的建议肯定更具有实际推动修法的可能性,意义非凡。

《华夏时报》:纵观本次报告,你印象最深刻的是哪几点?为什么?

何国科:第一印象深刻的就是这次《慈善法》执法检查的范围之广,参与的人数之多,以及效率之高。《慈善法》实施检查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慈善法》社会化普及的一个过程。在这之前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对《慈善法》的内容并不十分了解,但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有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了全过程,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深入了解公益行业的一个过程。为什么说这一点很重要呢?我认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决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责任,它是一个整体性的工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能够对《慈善法》4年的成绩和不足进行总结,推出如此大规模的执法检查,这个过程其实就在推动各部门、各行各业都参与其中,从整体认知上有一个提升。

第二,就是报告第三部分提到的“慈善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这里面提到的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主要问题,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等5个方面的问题是非常中肯的,将公益慈善领域行业中许多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都做了阐述,诸如慈善组织的认定及其含金量不足,互联网慈善中亟待弥补个人求助立法的空白等比较尖锐的问题也都作了回应。

第三,从实务角度,我对报告中提到的这个监督过度和监督不足的问题印象也十分深刻。比如,民政的编制体系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等曾经提过多次,但从来没有在人大层面提出,这次也明确提到了。另外一个印象深刻的就是报告中提到的关于监督过度的表述。关于“监督过度”这个表述,全国人大最终落脚点在于慈善组织的自治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因为监督层面不单是执法和处罚的问题,而是说在慈善组织的自治和章程管理方面,目前的法律政策限制太多,包括章程修改,负责人任期等,慈善组织可以自由的表达的太少了。

现在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内部矛盾和纠纷,包括如何换届、理事会如何运营等,其实这些事情都应该是慈善组织自己决定的事情,民政部门不应该去干涉和作硬性规定。比如私人成立的慈善组织,就可以允许他们不换届,理事长也不一定70岁就必须卸任,也没有必要规定负责人不能连选连任。我认为这些其实都是不合适的,但我发现这次报告中也提到,由于慈善组织章程中的一些规定与组织自治的要求不相一致,已经影响了其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

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我们要把权利还给慈善组织,不是说政府不提供指导、评估、监督,而是希望能够把更多本来就属于慈善组织应有的权利重新交还给他们,让他们自主和决定,尊重民法典的精神(法人意思自治),这一点至关重要。不要通过一个格式性章程就把一个慈善组织的所有活动都限制死了,只要慈善组织能够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底线,不做违背法律和基本政策的事情,应该把属于慈善组织自治的事情还给民间。

另外还有就是关于修改评估管理办法,修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设网络慈善专,这些内容都切实回应了行业内当下的一些现实需求,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慈善法》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

《华夏时报》:结合经济领域的发展趋势,从企业和企业家这个层面来看,他们是否也有必要关注《慈善法》?《慈善法》的掌握和运用,对于企业发展有何价值和意义?

何国科:我觉得从企业和企业家这个层面而言,非常有必要关注和了解《慈善法》。因为《慈善法》规定的并非“小慈善”,而是“大慈善”的概念,涉及到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且都涵盖于《慈善法》调整范围。

对企业或企业家来说,你无论是创办企业基金会,还是开展公益营销或慈善信托,每一项都与《慈善法》密切相关。《慈善法》可以从宏观角度指导企业和企业家如何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设计和安排出一个更适合的慈善发展之路。

我接触过很多企业背景的基金会,他们还是特别重视《慈善法》对企业未来整体战略安排的影响,目前他们也在认真的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不夸张的说,企业做公益慈善事业,没有《慈善法》的助力,会走的很艰难。掌握了《慈善法》的核心要义,企业的发展战略才能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所参与的公益事业才能与初心更为契合,未来的路也才更有希望。

最后,关于全国人大慈善法执法检查,我也有一点小小的担忧,报告写得特别好,关键是怎么落实,希望不是雷声大雨点小,后续推动力、持续性要跟上,所以我还是希望国家对此能够有更有力的整体战略安排,且给予长期的努力推动,结果一定是值得期待的。


END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记者文梅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