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1年8月12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1〕4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以下简称部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专项基金设立


(一)明确设立原则。基金会要加强对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设立专项基金要与基金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由基金会管理人员(指与基金会签劳动合同、由基金会管理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专项基金,每人负责管理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二)规范名使用。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 的其它内容。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 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三)完善审查程序。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和党组织会议审核把关,相关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基金会应当健全设立专项基金的内部审核程序,对设立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

 

(四)加强对捐赠的审查把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加强对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

 

二、加强专项基金管理

 

(一)加强党的领导。基金会要建立党组织对涉及专项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的制度机制,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确保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强化全过程管理。基金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 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考核评估、信用管理、退出机制、 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髙效使用、科学规范。

 

(三)做好风险防范。基金会要认真执行部管社会组织重大风险台账制度,把专项基金作为风险排查的重点,加强对专项基 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及时化解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国际交往风险等。

 

(四)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基金会要建立健全专项基金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对于终止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资金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应当依法依章程和捐赠协议妥善处置剩余财产,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专项基金监督

 

(一)完善备案制度。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应当按民政部相关规定办理设立备案;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当在妥善处置剩余财产后,及时将终止情况报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制度、优化专项基金结构、健全专项基金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专项基金运作、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完善专项基金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民政部部管基金会要对所设立的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查,对于设立不符合规范、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通过撤并改等方式进行整顿, 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填写《基金会专项基金情况表》(含电 子版),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专项基金情况一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纸质版盖章后报送,电子版发送到邮箱)。基金会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新增专项基金。基金会完成专项基金清理整顿后的1年内,对专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拟新增专项基金的,应当同时终止同等数量的现有专项基金。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有哪些?

导语: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来源的合规性问题肯定是各位行业协会商会的老师、领导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经费来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的造血功能,关系到行业协会商会能不能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关于经费来源的具体内容总结为一句话:行业协会商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是自身的公信力。我们实施任何一项活动、一种行为,我们运营行业协会商会的思路,就是要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如果我们的活动是以削弱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的方式实现一些短期的目的,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是发展不长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合规性判断标准。第二个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第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第四是行业协会收费相关的重要的法规政策,进行一个梳理。最后是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法律风险的三个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合规建设 · 第四讲


主讲人: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员

LAW



目录/CONTENT


01/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合规性的判断标准

02/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

03/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

04/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的重要法律政策

05/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的法律风险



01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合规性的判断标准


先举两个例子:有一个幼儿教育业的行业协会商会,他们的会长在幼儿教育领域是有一定的知名度,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但在被推选为相关协会的会长之后,他的经营思路是利用协会开展活动,邀请别人参加并收费,内容是宣传自己在幼儿教育领域的一些理念,比如经营模式、经营方案。从这个角度来讲,会长让协会为一部分会员服务,宣传的是会长个人的理念,协会的公信力长此以往肯定会逐渐下降。这个就可以看出我们的一些负责人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本质和基础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

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去饭店吃饭的时候,有一些饭店会说我们是某餐饮协会的优秀会员,我们的企业负责人,在餐饮协会的某届论坛上有发言,还有餐饮协会的宣传册中,有很大篇幅的对餐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理念等进行了宣传。但实际上我们也了解到有很多协会,缴纳费用就可以进行这种形式的宣传。但实际上餐饮企业在开展这些活动,收取费用的时候,本质是在用餐饮行业的公信力来为这些花了钱的企业进行背书。这里完全就是一个金钱的交易,只要花了钱,就能够成为优秀企业,餐饮协会的公信力显然也是被这种买卖和交易削弱的。

我们行业协会商会良性发展需要自身的公信力,有极强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在行业中立足,才能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才能更好的推动行业的发展。刚才的这些行为短期之内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了一些利益,但长此以往,对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伤害。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目标和职能,我国的法规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行业协会商会是有行业性、集体性的,为行业整体利益服务的民事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民法典》第90条明确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加粗的地方就明确了社会团体的目的,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会员共同利益的非营利目的。一般来讲,行业协会商会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会员的共同利益。会员是行业当中的企业,这是从社会团体的角度,法律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目标的一个定义。

在社会组织领域我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可以说在社会组织领域是可以作为发布后至少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在《意见》中对社会组织整体有一个定位,对于社会组织当中的行业协会商会,也有一个具体的政策性、政治性的定位: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是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内容当中,就有一个推动经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实际上就是作为社会组织当中推动经济发展重要力量的一个代表。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个会员、会长的利益,或者单纯为了行业协会商会自己能赚更多的钱。我们是为了通过服务企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所以这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要求。

判断行业协会商会经费来源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的核心思路,就是我们的收费行为是降低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还是增加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

为什么要在开头花时间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们在梳理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收取费用的相关法规政策的时候,感觉到关于收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或者说合规性的要求,它的具体内容非常多,规定得很散,但是实际上最核心的问题是这些政策、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它背后透露出来的本质要求就是要维护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所以如果我们心里有了这一杆秤,我们的行为是为了增加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后面的一些内容即便没有记住,你也能回避绝大多数的风险,甚至有的时候有些内容它并没有违反我们法规政策中的一些合规性要求,但是造成了对自己公信力的下降,我认为也是不可取的。


02

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类型


我们从一个非常理论的角度来为大家梳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费用都有哪些类型,或者说它的经费来源都有哪些?法规的依据是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中第58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和其他收入等。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我们的收入来源也可以按照刚才提到的这7个方面分类。

第一个是捐赠收入,会计制度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在我们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域相对来讲是比较少见的,除非是慈善行业的一些慈善协会,或者特殊情况比如最近的自然灾害,会涉及到有人给我们捐赠,然后希望我们代表某一个行业来为河南的灾区提供一些帮助。关于捐赠收入,首先要说行业协会商会是可以取得捐赠收入的,捐赠收入并不是基金会或者慈善协会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类型机构的特权。任何捐赠收入从法律上来讲,本质是一种赠与。我们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比如作为一个自然人,别人送给你一笔钱,没有问题;作为一个企业,别人愿意送给你一笔钱或者相应的一些物资,也没有问题。而我们作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别人的赠与当然也没有问题,只不过捐赠相对于赠与更进了一步,它在赠与行为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你接收到捐赠赠与之后,要把它用于一个公益的目的,不是说拿到这个钱之后,就为了自己的享受给它花掉了。我们要按照捐赠人的要求、意愿来使用捐赠财产,这是第一个问题。其次捐赠和募捐是两码事,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讲,你可以取得捐赠收入,因为捐赠收入是被动取得的,但大家要注意,募捐在法律上是另外一种不同的行为,它会受到主要来自慈善法当中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限制。直白的来说就是我们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不是慈善组织,我们也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所以在遇到自然灾害的时候,我们不能去发布一些公开募捐的信息,让大家把钱捐给我们,然后我们再去做什么事。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公开募捐行为的,民政部门是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的。

昨天刚好有一个民政的老师询问了一些问题,当时他提出因为河南灾区有一批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的街道办都想做一些物资的公开募集,但不募集资金,想发布一个公告,想问这个公告应该怎么来发?我给他们的建议是作为社会组织,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你没有发布公开募捐的资格,就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这个信息。但是《慈善法》规定政府在面对自然灾害的时候,可以对于捐赠物资、受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起到枢纽中转的作用。所以这个信息如果一定要发,不打消大家积极性,可以以街道办的名义发,说清楚我们是要来协调物资的运输,因为实际上也并不是说要把物资纳入自己的所有权之下,很多时候都是要把物资尽快的转送出去。这样既规避了社会组织自身的风险,也能把事情做了。

第二项是会费收入,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会费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相对来讲比较特有的一种收入形式。我们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的时候是有一系列的程序的,而且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也是社会团体的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基础性的收入,所以会费收入后续我们会给大家介绍一些案例,也会给大家介绍一些更具体的会费收入的合规性的程序。

第三个是提供服务收入,它指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其服务的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费收入等。这里的描述跟我们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一个构成有很大关系。我们之前也跟大家介绍过,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收费,也可以取得财务上的盈余、盈利,只是说盈利不能向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分红分配。民间非营利组织统计起来,把社会组织门类进行一个数据上的划分,现在大约有90万家社会组织,其中有50万也就是超过一半以上是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中占70%的是民办医院,民办学校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这种性质的机构,所以会计制度中才会列举学费、培训费、医疗费等收入作为例子。我们作为社会团体,当然也可以提供服务,只是说我们提供服务、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接下来是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制度说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大家容易产生一个误区,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补助收入吗?其实不是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的含义是指政府单方面的不求回报的补贴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是有提供服务收入,也有我们下面说的社会组织的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本质上还是一种交易,只是说交易的甲方是政府而已。

第五是商品销售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有销售商品的。我们国家对于很多商品,比如食品、药品、出版物等,都需要相应的资质,包括业务范围要有相应的对应。所以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取得商品销售收入,但要关注是不是有相应的资质。

第六是投资收益,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民间非营利组织或者我们行业协会商会对外投资有很多种类型,前段时间一个山东的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我一个问题,他们当地有一些产业孵化的项目,正好有一个机会,他们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成为出资方之一。从政策的角度来讲肯定是可以做的,让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一些产业的投资,如果这个项目将来发展的很好,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这个项目的出资方或者股东取得分红、取得投资收益这是可以的。大家要注意,投资收益的分红和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非营利组织不能分红分配,要进行一个区分。前者行业协会商会是作为分红的取得方,收益是进入协会本身,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我们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不能分红分配,指的是其财产收入不能再向后分配给这个行业协会相关的负责人、出资人等,这样会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维持自己的非营利性质。

还有其他收入是指上述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净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这些就是我们说的七大类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类型。


二、拓展收入渠道与防范单纯的收费风险同样重要


我们想通过梳理行业协会商会的各种类型的收入,来告诉大家,行业协会商会要实现收入的多元化,才有利于机构发展。我们拓展收入渠道与防范单纯的收费风险同样重要。并不是只想着规避收费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实现收入的多元化。前段时间有基金会要资助一些公益项目,我们作为基金会的律师,会对拟资助的一些公益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有一些公益项目给我们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作为公益项目的运营主体,绝大部分都是一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生存发展,跟我们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的挑战,很多时候都是类似的,其中有一些社会组织,在访谈中提到收费来源有一部分来自腾讯的月捐,有点类似于我们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的费用,因为这个费用是固定的,只要不出现大的变故,就不会有太大的缩减,月捐占收入来源的1/4。接下来是一些基金会的资助,基本上占收入来源的1/4。还有与企业开展的合作,在一些活动的过程中,企业认可他们的活动,给企业形成一定的宣传的效果,企业给他们提供一些赞助的费用,这又解决了1/4。最后更重要的,他们收入来源最核心也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去开拓的部分是来自于他们的培训项目,可以给他们带来一个不错的收益,因为他们的培训是收费的。因为他们的培训有很多人愿意花钱去参加,所以在培训这一块的收入也占到了他们收入的1/4以上,总的来讲培训部分的收入增长是让他们有信心继续做这个事。所以一个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至少有4个渠道,他们还提到之前有一部分资金是来自于境外,但是因为一些自己的考量,包括政治上的风险,就把境外的资金全部剔除了。正是因为他们的收入的来源是多元化的,才可以为了机构的转型发展相对轻松的去剥离一部分收入。

 三、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不等于个人收入


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法人,不得分红分配,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员工也好,负责人也好,可以在机构当中取得劳动、劳务的收入,但不能不劳而获,直接从机构里拿钱。有一些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查处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他们通过报销费用等形式,从行业协会商会当中领取收入。这势必会增加这个行业协会商会运营的风险,会有人尤其是掌握相应的证据内部人员,以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这种因为运营不规范和内部纠纷而投诉到民政部门的情况,我们已经参与处理过多次。所以我们要规范化运作,不要通过报销等方式领取收入,甚至是进行变相的分配。


03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收费


第一类是最常见的,也是很多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一种类型。这里只列了一项,但是这一项是大家要尤为注意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利用政府影响力等方式变相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收费或者是变相的强制收费,其实是在透支自己的公信力,在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以一种非常不值得的方式折现了。具体的案例有很多,比如2012年至2016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年期间,北京市某美容业协会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未经市财政部门和价格批准,擅自立项收取法规培训费43347.62元。该协会开展医疗整形美容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收取法规培训费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标准的违法行为。2017年5月8日,北京市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作出没收该协会违法所得43347.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知道之所以行业协会商会能去承接这个项目,实际上就是因为原来在行业当中有一定的公信力,现在把公信力变现了,当然一方面会导致公信力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也会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投票程序确定


会费是每个行业协会商会都会涉及到的一个内容。会费标准应该经会员大会投票程序决定,也就是说应该有书面的留存。案例:北京市民政局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活动中检查发现,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协会商会存在违法制定会费标准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工程协会等46家单位的会费标准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在会员大会上通过的。随后,北京市民政局对该46家违规协会商会下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其在接到建议书30日内,将违规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同时按规定制定《会费民主表决方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在决议通过后的30日内向社会和会员公布,并于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会费标准不得具有范围浮动

案例:某全国性社团根据章程制定的会费标准采用“基础会费与浮动会费结合”的形式确定。在基础会费标准下,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实行会费浮动,浮动标准为25%左右,会员会费为86至120元不等,并按照适当比例浮动。该社团的会费制度没有通过年度检查。因为会费标准,如果可以按范围浮动,那就会导致对不同的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也不同,对会员来讲不利。


会费标准不得超过四档

如果会费标准档位过多,实质上就与会费标准可以进行一个任意平滑的浮动结果是一样的了。案例:某行业协会,为了多收会费,将会费等级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共六级,分别收取10万、8万、5万、3万、2万、1万会费。在2017年的年度检查中,民政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2个月内改正,将整改结果并报民政部门。


不得将其他收入纳入会费收取

这也是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的,会费的标准是会员大会通过比较严格的程序固定下来的,如果其他收入纳入会费收取,又开了会费的发票,会费收入的严肃性和制定的程序性等意义就被消解了。案例:某金融类社团会费收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万元,理事或监事单位4万元,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为支持社团发展,会员中12家发起单位在社团成立初期,自愿捐赠资金50万元至110万元不等,共计985万元。该社团以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来代替《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民政局对该社团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该社团提供了12家发起单位自愿捐赠的说明,并就不熟悉有关社会团体财务和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之后民政局责令该协会限期整改。

04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的重要法规政策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项目中,其中一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我们可以对有这种问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我们民政部门对于行业型商会的收费的问题是比较关注的。民政部门与我们沟通的一些行政处罚的案例,大都是与社会团体收费的问题有关。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第一它的发布位阶比较高,另外也比较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府部门非常关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问题,国务院层面下发的通知。之前民发[2007]年167号,民发[2014]166号还有民发[2017]139号等,可以看到关于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已经是20多年来的一个反复强调的问题,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中提到的,不能通过削减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方式去收费。第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第二是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总结起来就是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去强制或变相强制大家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收费的活动。还有行政机关已经授权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具有行政性质、强制性质的一些行为,不能在这个基础上额外增加收费的项目,其原理都是一样的。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列举了几种情形: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总结起来还是那句话,行业协会商会不能以一种损害自己公信力的方式去收取费用,不能竭泽而渔。


 四、《关于取消社团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列举了五个要点,第一就是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第二是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第三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也就是会费标准应该具有公开性。第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最后是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05

行业协会商会如何防范收费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收费行为,我们给大家总结的与收费相关的合规性法规政策,可以给大家在实施收费行为之前提供参考。

第二个建议也是刚才反复提到的,要从有利于增加行业协会商会公信力的角度,考虑是否增加收费项目,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相关的规定,有很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也有很多模糊地带,如果我们有心去采取一些收费的方式,总能想到办法给它绕出来。但收费的方式是不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有影响?我相信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老师都可以判断。所以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也许能够尽量的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等风险,但没有办法从本质上解决行业行为商会经营、发展、发挥造血功能的问题。法规政策是会变的,每年每隔一段时间,相关的监管部门会针对一些所谓的专控制的行为来增加新的典型案例或是相关规定,所以绕开监管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还是要从最本质的角度,真正为行业协会商会好的角度来去决定开展什么样的项目。

第三个建议就是我们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支出的信息公开,很多时候加强收费问题的信息公开、财务的信息公开,对于更好的去花这个钱,它是有相互促进作用。在慈善组织领域,对于信息公开有相应的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也相对比较充分了,但执行的还不够好,我们认为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都有信息公开的要求。这种过程,实际上会促进我们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更好的来用资金来为全体会员和行业来服务。把财务暴露在公众、会员的视野之下,进行有利于小部分人群的活动,它难度就会更高了。所以我们在各种场合呼吁号召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更好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主讲人: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整理:陈汶轩

排版:陈汶轩


致诚社会组织

2021年8月06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