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0年2月6日

实务观点 | 区分定向捐赠和限定性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实务观点 | 区分定向捐赠和限定性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定向捐赠还是限定性捐赠?

2020年伊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犹如一场风暴,突如其来,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没有任何人可以置身事外。

让人振奋的是在这场不见硝烟的战役中,我们慈善组织响应政府号召,第一时间行动起来。自1月24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宣布捐赠3亿元人民币,设立第一期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基金后,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参与到疫情防控物资的捐赠、志愿服务开展等行动中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并取得积极效果。

当前,抗击疫情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捐赠的热情高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时时以法律为准绳,警惕可能涉嫌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不能让慈善活动蒙上阴影。

此文欲通过探讨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具体操作来澄清一些容易模糊的概念,希望能够帮助慈善组织的运营更规范、更专业、更高效。

2020年1月30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6号公告称:“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核心构成要件,而公益性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不指向任何具体的特定目标,它强调的是面向社会公众,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慈善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同时,为鼓励、促进慈善事业,《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财产通过慈善组织而抵达不特定的受益人,而不是发生在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赠与,正是捐赠方捐赠财产公益性的体现,由此才能正当享受法律赋予的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优惠政策。

 

在本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慈善组织错误地混淆了“定向募捐”与“限定性捐赠”的概念。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同时《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定向募捐”是从募捐来源、募捐对象对募捐活动进行规范,它更多对应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类社会团体等。

 

我们再来看看“输出端”——慈善组织募集到的财产,其用途应符合该慈善组织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同时,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此外,《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由此可知,捐赠方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可以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主要包含时间限制及用途限制。

如某捐赠方于2019年向某基金会捐赠300万元,要求该基金会分3年,每年使用100万元将此笔捐赠用于贫困学生奖学金项目,则捐赠方为该基金会什么时间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时间性限定以及用途限制。

 

总结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产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那么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定向募捐”和“限定性捐赠”不能随意混淆,更不应被偷换概念为“定向捐赠”,有的慈善组织由于主体意识丧失、业务能力不足、矫枉过正原因等,由捐赠方直接指定特定的受益对象,造成了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的多个环节的缺位、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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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全国各地的关于疫情期间的物资捐赠激增,各个机构和单位在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驰援。那么疫情期间,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尤其慈善组织在捐赠和处置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本文结合疫情抗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六点法律建议。

0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想给疫情防治贡献一份力量,那么在防治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我们建议应该与疫情防治相关,比如捐赠口罩、呼吸机、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用品;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建设相关的病床、办公用品、桌椅等;比如医护人员在武汉的餐饮等这些直接跟疫情防治相关的物资,以减少和避免无关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或者接受物资的捐赠的时候,也要做好基础的调研,募集的相关物资当前是否需要,不能为了募集而募集。比如某慈善组织给湖北地区的医护人员募捐“医护生活保障包”,包括募集湿纸巾、暖宝宝、护手霜、个人卫生用品共计500万,那么这个物资募捐项目,需要做一个基础的调研,这些物资是不是当前必要和急需,并且在募捐方案中应当对此予以说明。

0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应当保证募捐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对于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并且要求企业捐赠人,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03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开票价值。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04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日常期间,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都会签署相对应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疫情防护紧急,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需要时间。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05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慈善组织接受了当前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相关物资的,建议采取分类针对性方式处理。比如捐赠物资不易保存、快速过期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将物资找到合适的第三方进行变卖(如果慈善组织接受类似寿光蔬菜的捐赠,应该采取这个方式);比如一些艺术家捐赠了一些收藏品,目前收藏品无法直接用于防治用途,慈善组织可以暂时保管,疫情结束以后,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

不管是采取拍卖还是变卖方式,慈善组织拍卖变卖所得的所有资金都应当全部用于疫情当前和后续的防治工作。

法条链接

  • 《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 《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06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且要求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治的攻坚阶段,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是快速的,全面的,真实的。

快速,就是慈善组织做好捐赠人统计、物资的快速清点之后,第一时间将捐赠物资送到“战区”,提供给一线使用,并同时的在微信、微博、网站上进行公开。全面,就是公开捐赠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受赠人基本信息,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类型、数量、价值等。真实,就是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不存在虚假和错误。

疫情无情,但人间有爱。每一笔承载着民众爱心的款物,都应当用得及时,用得科学,用得有效。慈善组织在当前阶段,莫辜负公众的信任,莫让前线冲锋陷阵的“战士”心寒。

慈善组织应通过专业、合规、高效的方式,重塑公益慈善的公信力,这个公信力的塑造不是某一家慈善机构的事情,是慈善行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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