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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2018年11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办法》共计二十条,对慈善组织投资的基本原则、正面和负面清单、决策运行要求、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将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意义。

一、背景意义

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在行业内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统计:“2015年度,1542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占到当年基金会总数的1/3以上,投资收益36.33亿元,占到基金会总收入的7.5%”。另外非官方统计,2016年度,全国有18家基金会的投资产生亏损,其中一家基金会的亏损额度将近2000万元。
2016年-2017年,在我们接受的基金会434次法律咨询中,关于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有150多次,占到咨询总量的1/3以上。可见,基金会尤为关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在咨询的问题中,涉及最多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可以买什么理财产品?一个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原则;2012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中对于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内容和程序的作了简单规定。但是,一直都没有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应该说《办法》的出台,回应了真实需要,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让慈善组织的投资理财真正“有法可依”。

二、主要内容

使命优先,投资次之。慈善组织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而不是牟利,慈善组织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非其他目的。《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律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每年慈善活动支出要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比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每年第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例如某一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上一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那么今年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则不低于700万元,在不考虑限定性捐赠、政府资助财产前提下,剩余300万元才可以考虑进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安全至上,划出界限。慈善组织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具有公共属性,其投资活动不能和自然人、企业的投资一样,在安全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正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负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健全机制,防范风险。2017年10月11日,民政部对中华文学基金会存在的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所以,《办法》用了很大篇幅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理事会职责,建立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和止损机制,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等。

三、实务操作

我们稍微统计了一下,《办法》在二十个条文中用了15次“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用词的规范,“应当”和“可以”相对,“应当”的解释就等同于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而“可以”解释为可为或不为,是选择性规范。所以有开展或准备开展投资理财的慈善组织,在《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就应当做好准备了。根据《办法》规定以及实务需要,慈善组织开展投资理财要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梳理正在进行的投资产品或者行为。慈善组织应对照《办法》对其投资活动,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投资活动要及时赎回或妥善处理。

第二,制定或者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四)投资负面清单;(五)重大投资的标准;(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慈善组织没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制定,已经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对照《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建立投资专项档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五,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结语

应该说,《办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认可了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解决了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办法》出台以后,慈善组织应积极学习,在依法慈善的新时代里,慈善组织更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守公益初心,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办法》不仅仅适用于慈善组织,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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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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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2号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0月30日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数据统计(2018.1-2018.10)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北京市民政局共对84家社会组织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社会团体55家,基金会6家,社会服务机构23家。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3家;未按时年检55家;挪用资产5家;不按章程规定从事活动5家其他事由12家

撤销登记17起警告63起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起责令限期停止活动4起。   

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处罚时间
北京华龄国际老年文化交流中心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警告2018年3月16日
北京时代公益基金会2016年度检查中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3月6日
北京众爱公益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9月13日
中关村中微近地卫星技术创新研究所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7/5
中关村国科航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3日
北京市复恩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8月7日
北京力源社会工作促进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8月23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5月24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24日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11日
北京文水企业商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24日
北京市商业服装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19日
中关村石墨烯产业联盟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6日
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24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预科学院不按照规定参加2011年度至2013年度检查、不参加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北京油画学会不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年-2016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7/10
北京榆林企业商会不按照规定接受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2月7日
北京建设工程概预算协会不按照规定完成2014年度年检,未参加2015年度年检、2016年度年检、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9月4日
北京现代音乐艺术团不参加 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4月20日
北京龙江国际文化发展中心不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代发工资警告2018年7月27日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市写作学会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警告2018年10月8日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将备案后的网络域名yxjkw.cn,授权给分支机构使用。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将此域名用于设立非法民间组织警告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篮球运动协会               利用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警告2018年7月27日
中关村中企慧联先进 制造产业 技术联盟挪用30万元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7/12
北京京华金融研究院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警告2018年8 月16日
北京江陵企业商会挪用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年3月27日
北京江阴企业商会挪用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年4月4日
中关村佳德职业教育创新联盟挪用社会团体资产30万元警告2018年6月27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未按定接受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北京九台企业商会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9日
中关村云平台与数据应用产业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5日
中关村绿创生态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企业党委书记联谊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7日
北京春熙健康服务发展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7日
北京农史研究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8日
中关村美中肿瘤诊疗技术创新研究院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0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7月12日
北京区域经济学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7月19日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1日
北京兴华大学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25日
中关村南北天麻产业技术联盟                                  未按规定完成2015年度检查,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2日
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撤销登记2018年3月2日
北京长寿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警告2018年4月23日
北京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未按照规定完成2017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0日
北京东旭民族艺术博物馆未按照规定完成2018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3日
北京于魁智京剧艺术  发展基金会未参加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未参加2013-2016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军盾人防宣教中心未参加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5月4日
北京正涛戈谢氏罕见病关爱中心未参加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5月4日
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未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4月20日
北京青海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2016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2018年4月20日
北京洛江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2018年5月4日
北京宜昌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年、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2018年5月4日
北京社会函授大学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北京市养犬协会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北京华宸丽景书画院未参加2015年度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日
北京莆田湄洲湾北岸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0日
北京苍南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1日
北京晋城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3日
北京沉香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品牌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企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上饶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北京北安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北京铃医串雅医疗技术研究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1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9日
北京畜牧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4月8日
北京中华传统乐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4月8日
北京信鸽 衍生品产业协会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7/13
付太一未经登记设立中心,并擅自以该名义进行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8/7/10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警告2018年6月28日
北京众情益社区环保发展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警告2018年8月24日
北京涉县企业商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3月27日
北京涉县 企业商会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警告2018年7月26日

数据来源丨北京市民政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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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9-27 

京财税〔2018〕212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8854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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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在京发布

2018年8月7日下午,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举行。全国一百二十余家基金会一百五十多人见证报告发布仪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沈东亮副处长、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叶金莲副主任,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吕全斌秘书长莅临发布会并致辞。

(发布会现场图)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总负责人佟丽华主持发布会,并对致诚团队做了基本介绍: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依托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下设五个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老人、农民工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推动行业的发展,2015年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倡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以及矛盾化解工作。2017年11月启动报告,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合规运转进行实证研究工作。

(佟丽华主任主持发布会)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的沈东亮副处长在致辞中提到,今天发布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不仅对基金会有极大的帮助,对于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而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防范行业风险。沈处长回顾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基金会领域取得的优异成绩,也重点强调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基金会要提高风险意识。最后祝贺报告的发布,表达对致诚团队的敬意。

(沈东亮副处长致辞)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叶金莲副主任,首先对报告的顺利发布表示祝贺。叶主任提到,报告思路清晰,定位明确,目标和问题导向并重,对基金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较高的使用价值,填补了基金会领域法律实务报告的空白。最后,叶主任表达了对致诚团队的三个期待: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实证研究、进一步加强政策倡导。

(叶金莲副主任致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吕全斌秘书长提及,报告从基金会自身的角度出发,击中了基金会发展的“痛点”,这正是广大基金会所亟需的研究报告。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基金会正进入一个依法行善的时代,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基金会亟需去学习遵守,另一方面基金会对自身认识不断加深,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不断加大。报告正好弥补了行业的空缺,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吕全斌秘书长致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律师作为报告的执笔人,介绍了报告起草的背景和内容。何国科律师分享道,基金会在运转过程中,一定面临着各种“坑”,有大坑,有小坑,有些是别人挖的,有些是自己挖的。基金会一帆风顺是不正常的,“人在家中坐,坑从天上来”是正常的,我们需要做就是提高“填坑力”,提高填坑力有两步,一个是识坑,一个是填坑,《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就是《中国基金会识坑填坑指南》。何律师也进一步介绍了报告的三个数据来源,从案例中总结出基金会最常面临的十大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同时也为基金会合规运转给出了十大法律建议。

(何国科律师在介绍《报告》)

在发布会交流环节,沈东亮副处长、佟丽华主任、何国科律师就基金会提出的知识产权、公开募捐资格、税务、捐赠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解答。

(参会基金会小伙伴提问)

最后,佟丽华主任从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总结了基金会行业需要注意的四大风险,希望报告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专业和务实的支持,致诚团队也将一如既往为中国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用700个案例,给基金会总结的十大方面,五十个法律风险点

大家好,我是何国科,一个专职从事社会组织法律实务的律师。

 

2013年,我加入致诚公益,从事农民工维权、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2014年,在佟丽华主任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做了第一期小微社会组织法律培训,给全国五十多家小微社会组织做了一次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从那一年开始,我全职走上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工作。2015年,我们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专门从事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研究以及矛盾化解工作。


我们的社会组织法律实务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社会组织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为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培训。这些年来,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接触了超过3000多家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培训以及个案调解和诉讼。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深知目前社会组织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深知目前法律政策仍不完善。


图:慈善法配套政策的培训


我记得很清楚,在2014年的时候,我和前同事王胜利律师一起去一线的公益组织调研。我们问他们机构有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我们得到的答案几乎都是:“我们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当我们和机构交流后,我们提出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劳动争议、项目合作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最后他们都会说:“我们机构有很多法律问题。”这些年来,整个公益圈的法律意识已经大大的提升了,法律也被认为是行业的基础设施,很少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认为法律不重要,或者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


图: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


2016年,公益圈里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并实施。在中国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了顶层的法律设计,虽然这个阶段还有很多问题,很多乱象,但毕竟我们已经有法可依,这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从2016年开始,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将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地执行。这两年,在互联网上也发生了几个案子,深深地影响了公益圈,也为普法做出了贡献。

 

2017年下半年,佟丽华主任问我:“你接触了那么多社会组织,你能高度概况一下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吗?”我简单的归纳了一下。后来佟主任跟我说:“你应该系统的分析一下,写一个报告,让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法律风险。”2017年11月,我们着手立项,做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报告,由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者区别太大,最后我们决定从基金会开始入手。

 

效果图: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


2017年11月24日,《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正式立项。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收集了2007-2017年以来的所有涉及基金会的判决书,共筛选出214份;收集了民政部、各省民政厅近年来公布的关于基金会的行政处罚,共计52件;2016年、2017年我们接受的基金会的咨询,共计434次。从上述的700个案例当中,我们总结梳理,再结合我们一线实务经验,撰写了基金会在现阶段最常遇到的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保值增值、借贷担保、劳动争议、专项基金、知识产权、志愿服务、行政税务十个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并且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十大建议。报告近5万字,有2次大调整、5次意见修改,目的就是让报告能够通俗易懂,基金会能够通过报告解决实际问题。

 

报告脑图:十大风险,五十个风险点


我知道这个报告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只是把目前常遇到的给大家一个提示;我知道这个报告的建议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只是把我们的经验给大家一个参考。

 

基金会的小伙伴跟我说,这个报告应该是行业里面第一个法律实务方面的报告,我度娘了一下,的确没有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做过类似的工作,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参考,也没有遵循严谨的学术逻辑,也一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真诚地希望对基金会有所帮助,这就是我们写报告的初心。

 

从立项开始没有任何机构资助和经费的支持,但是不管有没有经费的支持,我们都会做这个报告。报告完成后,公益宝和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他们愿意资助我们印刷和发布,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


最后,我想跟基金会的小伙伴们说的是:2018年8月7日14:30-16:30,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路20号地铁东大桥A出口百富国际大厦6层)举办《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发布会,诚挚地邀请您一起参与和见证。


所有现场的嘉宾都可以都得到一本《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同时为了让更多基金会受益,前300名(由于印刷数量有限)报名的小伙伴也都可以得到一本,请您扫描以下二维码,并留下您的地址,我们对于没能到现场的小伙伴快递一本(邮费到付)。

 

(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参与发布会)

 

期待您的参与!感恩!


 

注:感谢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的支持,感谢佟丽华主任、姚艳姣律师、王芳律师、刘佳、代莹莹等同事的支持;感谢实习生杨安妮、程磊、冉鑫、程轶凡等协助;感谢好友郑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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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部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十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查出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自查工作要与完善名称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审核质量;要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发现登记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要与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对已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的数据要进行全量核查,发现数据项不完整、数据录入不规范、登记业务不规范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切实提高数据质量。有关自查情况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内容应突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特别是要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省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地(市)级民政部门工作指导,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地方民政部门在名称审核、管理过程中涉及法规政策适用不清楚的,应统一由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书面请示。
  五、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投诉举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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