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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发布会流程


《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 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对基金会合法合规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也受到更为规范的管理。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2日,全国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有6828家,其中正常运行的有6711家。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2016年度,全国基金会净资产1383.04亿元,原始资金347.45亿元,捐赠收入488.03亿元,投资收益31.72亿元,政府补助收入57.24亿元。这些数据显示了近些年来基金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数据背后蕴含的基金会在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保值增值、专项基金、项目开展等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因此,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启动了基金会法律风险研究,收集筛选了2007-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14份涉及基金会的判决书,52件民政部门近年来公布的对基金会的行政处罚文件以及中心在2016-2017年接受的434次基金会的法律咨询,在总结、分析、梳理上述的案件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梳理出目前基金会主要法律风险的来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基金会在开展工作中更容易识别和预防相关法律风险,提高基金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证慈善事业合法、安全、有效地开展。


报告效果图


报告将于2018年8月7日14:30-16:30,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召开发布会,本次发布会议程如下:


届时中心会通过邮件、短信的方式通知前100名参会人员以及获赠报告人员,感谢大家的支持,敬请各位来宾确认时间,准时到场。我们诚挚地欢迎您参加本次发布会,一起探讨、交流,共同促进中国基金会的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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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用700个案例,给基金会总结的十大方面,五十个法律风险点

大家好,我是何国科,一个专职从事社会组织法律实务的律师。

 

2013年,我加入致诚公益,从事农民工维权、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2014年,在佟丽华主任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做了第一期小微社会组织法律培训,给全国五十多家小微社会组织做了一次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从那一年开始,我全职走上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工作。2015年,我们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专门从事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研究以及矛盾化解工作。


我们的社会组织法律实务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社会组织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为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的法律实务培训。这些年来,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接触了超过3000多家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培训以及个案调解和诉讼。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深知目前社会组织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深知目前法律政策仍不完善。


图:慈善法配套政策的培训


我记得很清楚,在2014年的时候,我和前同事王胜利律师一起去一线的公益组织调研。我们问他们机构有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我们得到的答案几乎都是:“我们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当我们和机构交流后,我们提出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劳动争议、项目合作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最后他们都会说:“我们机构有很多法律问题。”这些年来,整个公益圈的法律意识已经大大的提升了,法律也被认为是行业的基础设施,很少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认为法律不重要,或者机构没有什么法律问题。


图: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


2016年,公益圈里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并实施。在中国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了顶层的法律设计,虽然这个阶段还有很多问题,很多乱象,但毕竟我们已经有法可依,这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从2016年开始,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将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地执行。这两年,在互联网上也发生了几个案子,深深地影响了公益圈,也为普法做出了贡献。

 

2017年下半年,佟丽华主任问我:“你接触了那么多社会组织,你能高度概况一下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吗?”我简单的归纳了一下。后来佟主任跟我说:“你应该系统的分析一下,写一个报告,让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法律风险。”2017年11月,我们着手立项,做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风险报告,由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者区别太大,最后我们决定从基金会开始入手。

 

效果图: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


2017年11月24日,《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正式立项。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收集了2007-2017年以来的所有涉及基金会的判决书,共筛选出214份;收集了民政部、各省民政厅近年来公布的关于基金会的行政处罚,共计52件;2016年、2017年我们接受的基金会的咨询,共计434次。从上述的700个案例当中,我们总结梳理,再结合我们一线实务经验,撰写了基金会在现阶段最常遇到的内部治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保值增值、借贷担保、劳动争议、专项基金、知识产权、志愿服务、行政税务十个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并且从实务角度给出了十大建议。报告近5万字,有2次大调整、5次意见修改,目的就是让报告能够通俗易懂,基金会能够通过报告解决实际问题。

 

报告脑图:十大风险,五十个风险点


我知道这个报告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只是把目前常遇到的给大家一个提示;我知道这个报告的建议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只是把我们的经验给大家一个参考。

 

基金会的小伙伴跟我说,这个报告应该是行业里面第一个法律实务方面的报告,我度娘了一下,的确没有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做过类似的工作,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参考,也没有遵循严谨的学术逻辑,也一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真诚地希望对基金会有所帮助,这就是我们写报告的初心。

 

从立项开始没有任何机构资助和经费的支持,但是不管有没有经费的支持,我们都会做这个报告。报告完成后,公益宝和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他们愿意资助我们印刷和发布,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


最后,我想跟基金会的小伙伴们说的是:2018年8月7日14:30-16:30,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路20号地铁东大桥A出口百富国际大厦6层)举办《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发布会,诚挚地邀请您一起参与和见证。


所有现场的嘉宾都可以都得到一本《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同时为了让更多基金会受益,前300名(由于印刷数量有限)报名的小伙伴也都可以得到一本,请您扫描以下二维码,并留下您的地址,我们对于没能到现场的小伙伴快递一本(邮费到付)。

 

(长按识别二维码报名参与发布会)

 

期待您的参与!感恩!


 

注:感谢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的支持,感谢佟丽华主任、姚艳姣律师、王芳律师、刘佳、代莹莹等同事的支持;感谢实习生杨安妮、程磊、冉鑫、程轶凡等协助;感谢好友郑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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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十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顺利召开

2018年7月25日下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中与研究中心举办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在致诚公益会议室成功召开,来自北京及周边地区20余家行业协会及商会积极报名并到场参加会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在评比表彰、涉企收费、分支机构的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近两年仍有超过4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由于涉企收费、评比表彰被行政处罚,今天的会议主要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在依法治理中应当注意的几大问题,探讨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活动开始,在何国科律师和姚艳姣律师简单介绍后,由来自各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依次自我介绍,并提出所在协会及商会所面临的问题,如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法人变更、换届以及会费等问题。


各个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依次自我介绍


姚艳姣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具体案例同与会者进行互动,对一些参会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对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12种主要风险做出解读:

  1. 社会团体换届法律风险;

  2.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律风险;

  3. 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风险;

  4. 违法违规收费风险;

  5. 开展对外合作活动的法律风险;

  6. 会员管理风险;

  7. 行业协会商会的市场竞争风险;

  8.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募捐风险;

  9. 社会团体用工风险劳动合同;

  10. 知识产权风险;

  11. 行政监管风险 ;

  12. 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


姚艳姣律师讲解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姚律师正式分享环节结束后,何律师从社会团体的依法治理实务方面进行了补充与分享。何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对社会团体在内部治理、涉企收费、评比表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面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的分析。

何国科律师进行分享


座谈会上,来自不同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就本机构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既指出了当前政策未涉及的部分,也对国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表示了感谢。

至此,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圆满结束。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快讯 | 丰台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平台建设项目正式启动!


2018年7月26日上午,由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委托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的丰台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平台建设项目启动会在致诚公益大会议室顺利召开。


会议伊始,致诚公益负责人、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佟丽华,对各位同仁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与会领导,包括丰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曲峰、人才科科长郜文治、丰台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王淑敏、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王文泉,之后全面介绍了致诚在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社会组织等领域开展的工作。佟主任指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建设的重要性,表达了致诚对在丰台区、全中国乃至世界开展相关工作的愿景。


佟丽华主任对各位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到来表示欢迎


丰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曲峰指出在社会运行、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发挥丰台区社会组织的活力,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发起并由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承接,建设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建设的专业体系,通过各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推动社会治理进程。


丰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曲峰致辞


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王文泉,详细阐述了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二者的关系,希望各社会组织有效聚焦,从内部治理等方面提出问题。


丰台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王文泉致辞


接下来,参与本次项目启动会的丰台区25家社会组织负责人,依次对本组织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了组织内部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维度的需求。


各社会组织踊跃发言,纷纷提出不同需求


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等多家社会组织都着重提出了社工人才流失问题,外地在北京服务的社工在工作两三年成长起来后便离开,使得人才培养不具有可持续性。人民调解协会负责人指出,协会内部许多社工系刚刚毕业的学生面临无法快速入手工作的困境, 希望针对刚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化能力培训指导,打破学校和工作之间的鸿沟。瑞丰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出,现在大部分社工服务机构都专注城市社区,对于农村的社区如何开展工作欠缺专业指导。


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负责人率先发言


慈善协会负责人提出了在项目实施中,缺少优秀的团队去执行。老年人协会负责人指出丰台区目前老龄化程度达到了29%,位居北京市第一名,强调了老年人服务事业的重要性。


声波残障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出希望能够扩大对残障人士扶贫、养老事业的支持力度,并且增加残障人士的工作机会。康助护养院、安门翠林敬老院医务室、德昂康复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提出作为医疗护理服务机构,非常需要专业方面的人才。


声波残障社会服务中心指出机构的需求


体育舞蹈协会负责人提出,作为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全部由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组织,如果没有专业技术人才更加不容易发展,故一定全力参与这一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平台建设项目。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指出,协会有近200家会员单位,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凝聚力不够,其次因为会员单位都是自愿加入,如果有人违背了行业规律,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再次是娱乐行业频频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与会社会组织负责人仔细聆听同仁发言


馨翼教育中心作为专注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的机构,提出了在风险防范,安全事故处理,员工纠纷处理方面存在很多困惑。


总体而言,通过现场调研,不难发现各个社会组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社会认同感;第二,缺少专业技能人才;第三,内部治理缺乏专业性,人才培养制度不成熟,未来发展规划不明晰;第四,资金欠缺,缺乏风险防范技能。


在各社会组织提出问题后,佟丽华对未来项目进展进行了介绍,接下来将有两次沙龙,并由致诚何国科律师、姚艳姣律师进行相关培训。希望大家借助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平台,增加交流,互相促进,并将存在的问题梳理出来,提交给区委政府,共同促进丰台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项目启动会接近尾声


会后,各社会组织负责人互相交流发展经验。至此,会议圆满结束,丰台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平台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报名丨行业协会商会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8年7月19日

我国社会团体共397286

行业协会商会类预计将近20万家

近年来,国家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工作

并且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监督

社会团体在评比表彰、涉企收费、分支机构等方面

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近两年

有超过4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

由于涉企收费、评比表彰被行政处罚的。

某家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被民政部没收违法所得430万


这些年以来,民政部陆续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组织评标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政策文件

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有了进一步的规制


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社会团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将2018年7月25日下午2点-5点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大家专题分享

行业协会商会类在依法治理中应当注意的几大问题

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规范

探讨、互动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识别二维码开始报名)

        

主题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法律能力建设座谈会

时间

2018年7月25日下午2点-5点

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律师楼二层会议室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查出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自查工作要与完善名称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审核质量;要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发现登记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要与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对已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的数据要进行全量核查,发现数据项不完整、数据录入不规范、登记业务不规范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切实提高数据质量。有关自查情况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内容应突出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特别是要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省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地(市)级民政部门工作指导,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地方民政部门在名称审核、管理过程中涉及法规政策适用不清楚的,应统一由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书面请示。
  五、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社会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今年年底前对各地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投诉举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战略落地-如何构建机构影响力

什么是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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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让大咖带我们实现机构影响力的从0到1

直播时间

2018年6月14日11:30-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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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6〕2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1日

京财税〔2018996号附件

 

北京市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001 北京围棋基金会

002 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003 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会

004 北京老舍文艺基金会

005 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006 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

007 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008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009 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原名“北京国际艺苑美术基金会”)

010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011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发展基金会

012 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

013 北京财贸学院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014 北京市精益职业教育基金会

015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016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017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018 北京市梅兰芳艺术基金会

019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020 北京绿化基金会

021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022 北京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

023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024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025 北京戏曲艺术教育基金会

026 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

027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

028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

029 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

030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031 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

032 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

033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034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035 北京市搜候中国城市文化基金会

036 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

037 北京惠兰医学基金会

038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

039 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040 北京市国际高尔夫发展基金会

041 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

042 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043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044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

045 北京市传统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046 北京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原名“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047 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048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049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050 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051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052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053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054 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055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056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057 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

058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

059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060 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061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062 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

063 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

064 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

065 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066 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067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068 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069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070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071 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072 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073 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074 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075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076 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077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078 北京原点文化经济创新基金会

079 北京弘毅慈善基金会

080 北京中艺艺术基金会

081 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082 北京宏昆慈善基金会

083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084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085 北京观复文化基金会

086 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087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088 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089 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090 北京国珍爱心基金会

091 北京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092 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

093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094 北京兴大助学基金会

095 北京金榜题名慈善基金会

096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097 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

098 北京市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

099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100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01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

102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103 北京新发展慈善基金会

104 北京人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105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6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107 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108 北京太阳谷慈善基金会

109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 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

111 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

112 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113 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114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原名“北京市吴秉铨病理学发展基金会”)

115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16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117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

118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119 北京国际城市文化交流基金会(原名“北京国际城市论坛基金会”)

120 北京晓星芭蕾艺术发展基金会

121 中关村教育基金会

122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123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124 北京北方阳光文化慈善基金会

125 北京瑞普华老年救助基金会

126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127 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28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129 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130 北京济生疼痛医学基金会

131 北京云居寺慈善基金会

132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133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134 北京市志成教育基金会

135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136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

137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8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39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40 北京绿能煤炭经济研究基金会

141 北京绿色未来环境基金会

14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43 北京中国美术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144 北京四存教育基金会

145 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

146 北京中金公益基金会

147 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148 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149 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

150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

151 北京美新路公益基金会

152 北京屈正爱心基金会

153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154 北京仁泽公益基金会

155 北京志远功臣关爱基金会

156 北京京安公益基金会

157 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

158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159 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善基金会

160 北京中央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1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162 北京科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3 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

164 北京球爱的天空慈善基金会

165 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166 北京怡海公益基金会

167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168 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

169 北京环球时报公益基金会

170 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 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72 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73 北京市壹嘉壹慈善基金会

174 北京厚德善行慈善基金会

175 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176 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177 北京国际和平文化基金会

178 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79 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

180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181 北京启行青年发展基金会

182 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183 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184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

185 北京凌盛爱心公益基金会

186 北京永青农村发展基金会

187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

188 北京祥和公益基金会

189 北京水墨公益基金会

190 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

191 首都文化艺术公益基金会

192 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

193 北京成达教育基金会

194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

195 北京柏年公益基金会

196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友发展教育基金会

197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198 北京市博士爱心基金会

199 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200 北京恒爱公益基金会

201 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基金会

202 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203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204 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205 北京世华公益基金会

206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207 北京憨福儿公益基金会

208 北京同仁张晓楼眼科公益基金会

209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10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

211 北京爱思开幸福公益基金会

212 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

213 北京君和创新公益基金会

214 北京国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15 北京华益公益基金会

216 北京世媒发展公益基金会

217 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218 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

219 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220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221 北京探路者公益基金会

222 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223 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224 北京慈福公益基金会

225 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226 北京达理公益基金会

227 北京银泰公益基金会

228 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229 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230 北京真善美教育基金会

231 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232 北京纳通公益基金会

233 北京圆梦公益基金会

234 北京修实公益基金会

235 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236 北京我爱我家公益基金会

237 北京为华公益基金会

238 北京珍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239 北京中慈公益基金会

240 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

241 北京绿色阳光环保公益基金会

242 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24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244 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245 北京京东公益基金会

246 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47 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黎光音乐公益基金会”)

248 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249 北京化成天下公益基金会

250 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51 北京闻康公益基金会

252 中关村华夏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253 北京天安公益基金会

254 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255 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256 北京华汽汽车文化基金会

257 北京市锡纯艺术教育公益基金会

258 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259 北京爱谱癌症患者关爱基金会

260 北京三弦公益基金会

261 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原名“北京乾坤恒大健康扶贫基金会”)

262 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263 北京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

264 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265 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266 北京伍叁公益基金会

267 北京曾成钢雕塑艺术基金会

268 北京光华之心公益基金会

269 北京星河公益基金会

270 北京创业天使公益基金会

271 北京德威佳业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272 北京润生农村发展公益基金会

273 北京远程光明公益基金会

274 北京十方缘公益基金会

275 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

276 北京樱桃公益基金会

277 北京育才助学公益基金会

278 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279 北京中改创新人才发展基金会

280 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81 北京赛意公益基金会

282 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283 北京曲美公益基金会

284 北京易孚泽公益基金会

285 北京九台公益基金会

286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会

287 北京东方美丽乡村发展基金会

288 北京四海弘洋公益基金会

289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90 北京市正大慈善基金会

291 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

292 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293 北京一刻公益基金会

294 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原名“北京英硕扶老公益基金会”)

295 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

296 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

297 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98 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299 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300 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301 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302 北京医卫健康公益基金会

303 北京仁人公益基金会

304 北京康助老年健康基金会

305 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306 北京京妍公益基金会

307 北京险峰公益基金会

308 北京培根神经与心血管医学公益基金会

309 北京灿烂阳光慈善基金会

310 北京东方园林公益基金会

311 北京麦田慈善基金会

312 北京修证公益基金会

313 北京市顺义区慈善基金会

314 中关村梅花与牡丹文化创意基金会

315 北京真容公益基金会

316 北京百仁慈爱公益基金会

317 北京凤凰健康公益基金会

318 北京东方君公益基金会

319 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320 北京众泽公益基金会

321 北京福慧公益基金会

322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323 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

324 北京正心慈善基金会

325 北京滋沁慈善基金会

326 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

327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328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原名“中关村精准医学科技基金会”)

329 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

330 北京市宝健公益基金会

331 北京华嘉公益基金会

332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333 北京厚土公益基金会

334 北京华青公益基金会

335 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336 北京富民小康公益基金会

337 北京大地医疗慈善基金会

338 北京青波公益基金会

339 北京绿创公益基金会

340 北京李小凡公益基金会

341 北京星辰黄斑病公益基金会

342 北京医科报公益基金会

343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344 中关村中科创新创业教育基金会

345 北京厚泽公益基金会

346 北京美中宜和公益基金会

347 北京天地文化发展基金会

348 北京蓬蒿公益基金会

349 北京绿梦公益基金会

350 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

351 北京灯火公益基金会

352 北京亿帮公益基金会

353 北京链家公益基金会

354 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

355 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

356 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公益基金会

357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358 北京丰利公益基金会

359 中关村立德青年领导力创新发展基金会

360 北京国美艺术公益基金会

361 北京明天公益基金会

362 北京靳尚谊艺术基金会

363 北京同观公益基金会

364 北京隋建国艺术基金会

365 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

366 北京火伴公益基金会

367 北京益疆慈善基金会

368 北京小狗电器公益基金会

369 北京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370 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371 北京博祥公益基金会

372 北京齐化社区公益基金会

373 北京嘉实公益基金会

374 北京民泰公益基金会

375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

376 北京观妙公益基金会

377 北京市冠军体育人公益基金会

378 北京金石慈善基金会

379 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

380 北京中瑞诚公益基金会

381 北京国培扶贫基金会

382 北京星宇慈善基金会

383 北京康源公益基金会

384 北京雷学金慈善基金会

385 北京东宇全球化人才发展基金会

386 北京丝路公益基金会

387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388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

389 北京市安和社区公益基金会

390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391 北京易明慈善基金会

392 北京常瑞公益基金会

393 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

394 北京慈航公益基金会

395 北京修德慈善基金会

396 北京木兰汇公益基金会

397 北京近民公益基金会

398 北京乐善公益基金会

399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400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401 北京利泽慈善基金会(原“北京利泽助老助残基金会”)

401 北京同仁公益基金会

403 北京健华公益基金会

404 北京依众公益基金会

405 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

406 北京红心相通公益基金会

407 北京金山水公益基金会

408 北京凤归巢公益基金会

409 北京华夏英雄慈善基金会

410 北京元典艺术公益基金会

411 北京中仁慈善基金会

412 北京市瑞田公益基金会

413 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14 北京吴建民公益基金会

415 北京恒安公益基金会

416 北京合众关爱心脏健康基金会

417 北京昊坤公益基金会

418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419 北京牧云文化艺术基金会

420 北京市棠棣公益基金会

421 北京阳光人生公益基金会

422 北京共济公益基金会

423 北京金融街慈善基金会

424 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425 北京民生中国书法公益基金会

426 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

427 北京宋庄艺术发展基金会

428 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9 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

430 北京慈寿公益基金会

431 北京市华安公益基金会

432 北京市教育基金会

433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

434 北京市九鼎诺承公益基金会

435 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436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

437 北京安仁公益基金会

438 北京玉润公益基金会

439 北京博顿崇德公益基金会

440 北京798艺术基金会

441 北京市国检绿色环保公益基金会

442 北京龙杯公益基金会

443 北京星火公益基金会

444 北京长吉公益基金会

445 北京乐和公益基金会

446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47 北京枫林公益基金会

448 北京福泉慈善基金会

449 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

450 北京融通慈善基金会

451 北京亿未来慈善基金会

452 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453 北京程显声公益基金会

454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455 北京利乐公益基金会

456 北京青草地慈善基金会

457 北京公艺文化基金会

458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459 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

460 北京众爱公益基金会

461 北京市润元慈善基金会

462 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

463 中关村青创智能科技发展基金会

464 北京璞玉慈善基金会

465 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66 北京诺贝莲子公益基金会

467 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

468 北京市爱众慈善基金会

469 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

470 北京网易乐得公益基金会

471北京奇虎360公益基金会

472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

473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

474 北京君知光公益基金会

475 北京爱接力慈善基金会

476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477 北京明泽慈善基金会

478 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

479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

480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教育基金会

481 北京慈心若水慈善基金会

482 北京伟达岩石力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483 北京海燕公益基金会

484 北京恒爱慈助公益基金会

485 北京长安投资公益基金会

486 北京尤迈慈善基金会

487 北京福宁公益基金会

488 北京盛至奕达公益基金会

489 北京北国江城公益基金会

490 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491 北京爱心金羽翼慈善基金会

492 北京启皓文化基金会

493 北京培植公益基金会

494 北京云帆未来助学基金会

495 北京启爱公益基金会

496 北京柏康公益基金会

497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498 北京筑梦慈善基金会

499 北京恒善公益基金会

500 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501 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502 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

503 北京网信新影人慈善基金会

504 北京哈特瑞姆公益基金会

505 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

506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

507 北京财通公益基金会

508 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509 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510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

511 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

512 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513 北京致良知公益基金会

514 北京钰昊慈善基金会

515 北京胤泽公益基金会

516 北京蓝驰公益基金会

517 北京迈动公益基金会

518 北京发现文化艺术基金会

519 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

520 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521 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522 北京河南进京务工创业人员志愿服务基金会

523 北京幸福公益基金会

524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525 北京市慈善协会

526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527 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

528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529 北京老年痴呆防治协会

530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531 北京市丰台区慈善协会

532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

533 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

534 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协会

535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

536 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537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福利慈善协会

538 北京西城慈善协会

539 北京市西城区慈善义工协会

540 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

541 北京市密云区慈善救助协会

542 北京市房山区慈善协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8年5月19日上午,为期两天的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开幕,本次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国际计划、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共同召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全球社会工作服务联盟儿童保护顾问Camille Evans女士,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国际计划中国区主任Haider. W. Yaqub先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参加会议,并出席了开幕式。来自全国的50多位从事儿童保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相应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现场)

(集体合影留念)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民政部门在儿童保护中的工作,他提到,民政部门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之一,一方面通过救助、保护、评估帮扶等一系列工作努力构建对困境儿童的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宏观政策等多种方式,不断推动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让更多的儿童受益。吴越富副处长认为,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期望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儿童保护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 吴越富)

致诚公益总负责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为大家梳理了当前儿童保护的立法概况和相关政策改革。他认为,近些年来,中国儿童保护事业立法与政策取得快速发展,对儿童遭受性侵、监护人侵害、家庭暴力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问题都有了很多关注,并建立了相应的应对机制,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推动法律、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基层仍然存在碎片化等现实问题。在互动环节,佟丽任主任还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就强制报告、实证研究以及家庭与政府的关系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会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几项重要规定,希望大家结合本国、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儿童参与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处处长Ron Pouwels先生向大家介绍了在中国开展的工作,希望推动国家立法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律师结合个案,介绍了社会组织在社区儿童保护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四川省仁寿县友爱社工中心主任杜刚与大家分享了他们在当地提供的社工服务以及开展的儿童保护工作,令人耳目一新。此外,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围绕儿童保护体系的类型、措施、行动、合作等内容,引导大家开展小组讨论并分享成果,进一步开阔了大家的思维。

(发言嘉宾照片)

在会议闭幕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总结说,此次会议既有国际专家提出理念、分享经验,又有政府部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推动中国儿童保护工作,更有众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一线未保律师用专业的力量来支持和服务儿童,可以说,国际机构和专家、政府部门以及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和律师犹如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共同推动了整个会议的进程。于旭坤副主任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概述此次会议取得的成效,即:更新了理念、增进了了解、推动了合作、充满了期待,希望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发展越来越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于旭坤)

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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