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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 |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民政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换届选举、会费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性文件。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违法违规被处罚、被调查的情况不在少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仅北京市民政局就对,85家社会组织作出了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59家,占比69.4%。2018年10月22日民政部公布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持续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显示,民政部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3件,拟罚没190万元,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94条,涉及全国性社团41家,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

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综合素养和管理水平,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新格局的建立。2018年11月19-21日,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现在正式开始报名


培训信息


主办单位: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培训时间:2018年11月19-21日,18号下午报道

培训地点:北京天通苑黄河京都会议中心(北京昌平区东小口地铁天通苑南站)


课程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政策解读

2.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的战略发展

3.行业协会商会法律风险和依法治理  

4.行业协会商会财税管理制度  

5.新形势下协会秘书处工作与秘书长角色的定位思考


报名须知

报名对象: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机构资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

招募人数:共招募180人,每个机构1-2人。  

费用承担:参会人员在研修期间的食宿费、材料费由承办单位统一负责

参会通知:届时工作人员会向入选人员发送参会通知,请您注意邮箱能有效接受灵析邮件


承办方联系方式

电话:010-83821031

联系人:代莹莹,刘佳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报名方式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开始报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报名 |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2015年7月8日,中办、国办对外发布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总体方案》

正式拉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序幕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

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完善

民政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换届选举、会费管理等方面

出台了具体的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行业协会商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其违法违规被处罚、被调查的情况不在少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

仅北京市民政局就对

85家社会组织作出了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59家

占比69.4%

2018年10月22日民政部公布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持续

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涉企收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显示

民政部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

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

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3件,拟罚没190万元

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94条,

涉及全国性社团41家,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


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

综合素养和管理水平

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新格局的建立

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承办的

“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现在正式开始报名了

课程介绍


主办单位: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课程名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高级研修班

课程内容:

1.行业协会商会政策解读

2.行业协会商会战略发展定位

3.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治理  

4.行业协会商会财税制度  

5.新形势下协会秘书处工作与秘书长角色的定位思考

   

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19日-21日,18日下午报到

地点:北京天通苑黄河京都会议中心


报名须知


报名对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机构资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

地区:北京市地区

人数:共招募180人  

费用承担:参会人员在研修期间的食宿费、材料费由承办单位统一负责

参会通知:届时工作人员会向入选人员发送参会通知,请您注意邮箱能有效接受灵析邮件


承办方联系方式


电话:010-83821031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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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2号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0月30日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沙龙预告:筹款法律能力建设,10月28日杭州见

筹款,是公益组织的一件大事

是公益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全国公益组织筹款数额不断增加

通常我们理解公益组织的筹资是捐赠

很多公益组织也非常依赖捐赠

我认为捐赠固然重要

但是对一家草根的公益组织来说

靠捐赠很难维持机构可持续、长远的发展

那么就需要突破认知

公益组织的筹款不仅仅是接受捐赠

对外募捐、慈善信托、投资理财、政府资助、服务收费

这些都可以成为公益组织的筹资的渠道

公益组织筹款并不容易

面临诸多挑战

如何设计筹款项目?

项目是否吸引捐赠人?

如何维护捐赠人?等等

同时,公益组织筹款也面临法律风险

比如,看看下面这些案例

A是机场仓库管理公司保管乘客遗失物

A找到你,对你说

“我们仓库有一批物资价值100多万赠给你做公益吧”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银行B找到你,对你说

“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年化率7.8%,买点?”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企业C找到你,对你说

“你们设计产品特别棒,一起合资成立一家文创公司”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企业D找到你,对你说

“推广产品,想用你机构宣传,卖出去多少,捐赠20%”

作为机构负责人,你该怎么办?

这些问题,既是业务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如果不懂法律的边界,不知道操作的规则

那么机构就面临着不可预计的法律风险

我们需要考虑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作为一名专职从事公益组织的法律服务的律师

这些年以来,一直帮助公益组织填坑

帮助公益组织识坑,避坑

核心就是想提升公益的法律能力

让我们“弱小但伟大”的公益组织

有能力对对抗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

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承蒙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青年文创专项基金邀请

2018年10月28日(周日)

14:00-16:00

将在杭州西溪湿地国家公园周家村入口丁香圃

开展一次公益沙龙

“公益组织筹款法律能力建设及筹款伦理”

江浙地区的公益组织,欢迎你们参与

报名链接,扫描二维码报名

这是本人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发展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职从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邀请参与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

●受民政部门委托或社会组织委托,处理过二十多起社会组织相关案件,给超过3000多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法律实务培训。

●受政府委托完成《社会组织立法政策报告》的课题报告,编写《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基金会法律实务案例指南》等著作。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数据统计(2018.1-2018.10)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北京市民政局共对84家社会组织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社会团体55家,基金会6家,社会服务机构23家。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3家;未按时年检55家;挪用资产5家;不按章程规定从事活动5家其他事由12家

撤销登记17起警告63起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起责令限期停止活动4起。   

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处罚时间
北京华龄国际老年文化交流中心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警告2018年3月16日
北京时代公益基金会2016年度检查中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3月6日
北京众爱公益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9月13日
中关村中微近地卫星技术创新研究所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7/5
中关村国科航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3日
北京市复恩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8月7日
北京力源社会工作促进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8月23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5月24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24日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11日
北京文水企业商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24日
北京市商业服装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1月19日
中关村石墨烯产业联盟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6日
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警告2018年7月24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预科学院不按照规定参加2011年度至2013年度检查、不参加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北京油画学会不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年-2016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7/10
北京榆林企业商会不按照规定接受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2月7日
北京建设工程概预算协会不按照规定完成2014年度年检,未参加2015年度年检、2016年度年检、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9月4日
北京现代音乐艺术团不参加 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4月20日
北京龙江国际文化发展中心不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代发工资警告2018年7月27日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市写作学会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警告2018年10月8日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将备案后的网络域名yxjkw.cn,授权给分支机构使用。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将此域名用于设立非法民间组织警告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篮球运动协会               利用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警告2018年7月27日
中关村中企慧联先进 制造产业 技术联盟挪用30万元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7/12
北京京华金融研究院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警告2018年8 月16日
北京江陵企业商会挪用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年3月27日
北京江阴企业商会挪用社会团体资产警告2018年4月4日
中关村佳德职业教育创新联盟挪用社会团体资产30万元警告2018年6月27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未按定接受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北京九台企业商会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9日
中关村云平台与数据应用产业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5日
中关村绿创生态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企业党委书记联谊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7日
北京春熙健康服务发展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7日
北京农史研究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8日
中关村美中肿瘤诊疗技术创新研究院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0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7月12日
北京区域经济学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7月19日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11日
北京兴华大学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9月25日
中关村南北天麻产业技术联盟                                  未按规定完成2015年度检查,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2日
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撤销登记2018年3月2日
北京长寿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警告2018年4月23日
北京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未按照规定完成2017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0日
北京东旭民族艺术博物馆未按照规定完成2018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9 月13日
北京于魁智京剧艺术  发展基金会未参加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未参加2013-2016年度年检撤销登记2018年7月10日
北京军盾人防宣教中心未参加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5月4日
北京正涛戈谢氏罕见病关爱中心未参加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5月4日
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未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8月27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4月20日
北京青海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2016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2018年4月20日
北京洛江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2018年5月4日
北京宜昌企业商会未参加2015年、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2018年5月4日
北京社会函授大学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北京市养犬协会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撤销登记2018年7月24日
北京华宸丽景书画院未参加2015年度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日
北京莆田湄洲湾北岸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0日
北京苍南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1日
北京晋城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3日
北京沉香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年检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品牌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企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上饶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5日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北京北安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8日
北京铃医串雅医疗技术研究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1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19日
北京畜牧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1月25日
北京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协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4月8日
北京中华传统乐会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4月8日
北京信鸽 衍生品产业协会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警告2018/7/13
付太一未经登记设立中心,并擅自以该名义进行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8/7/10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警告2018年6月28日
北京众情益社区环保发展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警告2018年8月24日
北京涉县企业商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警告2018年3月27日
北京涉县 企业商会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警告2018年7月26日

数据来源丨北京市民政局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依法慈善时代,基金会行业年度盛会,聚焦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11月相约苏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作为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之一,择地在每年的11月22日-23日举办,致力于搭建高层次的行业对话、交流、合作平台。截止2017年年底,已成功举办了9届年度盛会,累计5000多人次参会,2000余家机构参会,280余家媒体参与推广传播。



主题: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

时间:2018年11月22日-23日

地点:中国 苏州 香格里拉大酒店

(苏州市新区塔园路168号)


年会亮点


长度:十年行业口碑,大中华地区公益慈善行业最具影响力和活力的年度盛会。


深度:社会转型时期,深度研讨社会趋势,前瞻行业发展前景,充满未来发展力量。


广度:国内各地行业伙伴广泛参与,共创共享属于自己的行业盛会。


年会背景


线下近1000人 线上200000


四十年改革开放让中国与世界融为一体。2018年,是汶川地震十周年,回顾往昔,我们见证了中国民间公益的快速崛起以及由此驱动的公益转型。十年走来,基金会务实精进、传递温暖,勇立潮头,与时俱进,推动和引领着中国公益创新发展。


与此同时,在中国公益转型的过程中,多元社会力量交织汇集,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对公益领域的争议和批评从未减少,成就与迷茫相伴而行。基金会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高度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也对新时代继续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基金会的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也已走过十年历程,我们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理性责任、智慧专业的价值,与中国基金会共成长、同奋进。11月22日-23日,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18年会热忱欢迎您的到来,让我们相聚姑苏,重拾初心,激励思辨,彼此启迪,共创美好未来。


年会议程



拟邀嘉宾


(按发言顺序排序)



报名参会通道


今年年会共设置VIP票(1199元)和标准票(899元)两种,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报名系统,内含详细介绍、参会指南和常见问题。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报名系统

或进入基金会论坛官网报名

http://www.cfforum.org.cn/category/25


参与姿势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一键get参与2018年会的八种方式

2018年会报名

平行论坛招募

闪电发布招募

晚会节目招募

罗马街市招募

合作伙伴招募


年会咨询


电话联系小方:18911224664(微信同)

或发邮件至events@cfforum.org.cn


主办机构



联合承办机构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


协办机构



支持机构



合作伙伴持续招募

欢迎更多的伙伴加入我们共创盛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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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9-27 

京财税〔2018〕212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88549070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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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在京发布

2018年8月7日下午,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举行。全国一百二十余家基金会一百五十多人见证报告发布仪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沈东亮副处长、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叶金莲副主任,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吕全斌秘书长莅临发布会并致辞。

(发布会现场图)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总负责人佟丽华主持发布会,并对致诚团队做了基本介绍: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依托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下设五个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老人、农民工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推动行业的发展,2015年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倡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以及矛盾化解工作。2017年11月启动报告,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合规运转进行实证研究工作。

(佟丽华主任主持发布会)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的沈东亮副处长在致辞中提到,今天发布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不仅对基金会有极大的帮助,对于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而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防范行业风险。沈处长回顾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基金会领域取得的优异成绩,也重点强调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基金会要提高风险意识。最后祝贺报告的发布,表达对致诚团队的敬意。

(沈东亮副处长致辞)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叶金莲副主任,首先对报告的顺利发布表示祝贺。叶主任提到,报告思路清晰,定位明确,目标和问题导向并重,对基金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较高的使用价值,填补了基金会领域法律实务报告的空白。最后,叶主任表达了对致诚团队的三个期待: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实证研究、进一步加强政策倡导。

(叶金莲副主任致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吕全斌秘书长提及,报告从基金会自身的角度出发,击中了基金会发展的“痛点”,这正是广大基金会所亟需的研究报告。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基金会正进入一个依法行善的时代,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基金会亟需去学习遵守,另一方面基金会对自身认识不断加深,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不断加大。报告正好弥补了行业的空缺,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吕全斌秘书长致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律师作为报告的执笔人,介绍了报告起草的背景和内容。何国科律师分享道,基金会在运转过程中,一定面临着各种“坑”,有大坑,有小坑,有些是别人挖的,有些是自己挖的。基金会一帆风顺是不正常的,“人在家中坐,坑从天上来”是正常的,我们需要做就是提高“填坑力”,提高填坑力有两步,一个是识坑,一个是填坑,《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就是《中国基金会识坑填坑指南》。何律师也进一步介绍了报告的三个数据来源,从案例中总结出基金会最常面临的十大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同时也为基金会合规运转给出了十大法律建议。

(何国科律师在介绍《报告》)

在发布会交流环节,沈东亮副处长、佟丽华主任、何国科律师就基金会提出的知识产权、公开募捐资格、税务、捐赠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解答。

(参会基金会小伙伴提问)

最后,佟丽华主任从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总结了基金会行业需要注意的四大风险,希望报告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专业和务实的支持,致诚团队也将一如既往为中国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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