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2年10月26日

社会组织如何通过工作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

党的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结束。2022年10月25日晚,新华社发布了《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的权威文字版。在百度、微信等搜索工具中搜索“社会组织”与“二十大报告”,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社会组织积极学习、热议二十大报告的报道。笔者作为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律工作者也不例外,借此机会谈谈社会组织如何通过自己的工作更好地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

一、如何实施“社会组织协商”?

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社会组织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渠道,那么社会组织协商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有哪些?或者说作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如何将社会组织的工作与社会组织协商相结合?

第一,协商民主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社会组织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宗旨,直接面对群众提供服务,因此可以在协商相关领域起到联系服务引领作用,促进党委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例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宗旨。那么致诚农民工中心在国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工作中,可以向党委政府反馈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各类可以改善的问题,甚至可以邀请农民工代表参与党委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研讨活动。

第二,协商民主需要增强协商的针对性,需要特定群体的参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往往可以作为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参与协商。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就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了具体的政策依据。

第三,协商民主需要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在乡镇、街道、社区中开展基层协商,在基层提供服务的社区(驻村)社会组织同样可以发挥作用。这些社会组织往往具有专业的社工、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等,有的还有自己的志愿者队伍。为了解决基层工作中产生的争议矛盾,有了中立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更加有助于纠纷的化解。

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第三次分配”

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我们知道,“初次分配”是市场为主导的分配,也就是市场竞争的胜利者获得更多回报。“再分配”是政府强制力为主导的分配,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贫富差距。那么“第三次”分配的特点是“自愿”,也就是有意愿、有能力的主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贡献自己的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企业家、慈善家,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形式也不仅限于我们传统认为的捐钱捐物。实际上按照慈善法的定义,任何组织或个人付出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当然也包括捐赠资金,以非营利的方式为社会贡献,都属于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那么社会组织作为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处于中心枢纽地位。

对于有意捐赠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慈善资金的管理者,按照自己的管理经验,让慈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对于有意提供时间、技能等志愿服务形式的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志愿活动的组织者,把志愿服务对接到需要的受益方。

除了这些较为传统的公益慈善活动形式,社会组织还可以抓住第三次分配“自愿”的特征,把个体自愿为社会贡献与展示自己的个性和能力相结合,设计更具有吸引力的公益项目。例如,北京某社区社会组织,敏锐地捕捉到社区内育儿期女性为代表的女性群体,具有组团交流,参与公益活动的意愿,组织了“妈妈团环保时装秀”“妈妈团亲子交流会”等公益活动,取得了广泛的好评。

三、社会组织如何做好党建工作

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已经是一个老话题。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大部分业务工作做的好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也做得不错。

那么社会组织如何做好党建工作?有的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只是在办公场所里搞一些口号和照片,墙上挂一些制度,做做样子。这些社会组织并没有抓住党建工作的重点。笔者的建议是社会组织把党建工作当作与监管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同行业社会组织沟通的平台例如,云南某支教工作的社会组织,经过自己的争取,成功在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建立了自己的支部,那么通过联合党委的平台,该社会组织可以很方便地与云南省民政厅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也可以与云南地区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交流。一方面获取有利于自己开展工作的政策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向监管部门反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获得监管部门的帮助。这样一来,党建工作就有了鲜活的内容,直接促进了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本职工作,也加强了社会组织横向和纵向的联系。

四、社会组织要做好准备,迎接更全面的信息公开要求

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我们知道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按照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很多社会组织往往是为公益目的成立。比如社会服务机构,就属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对于这种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收入、他的财产,均不能在出资人、发起人、会员等之中进行分配,而是应该继续投入到为社会服务的公益事业中。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

我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针对慈善组织提出了较为全面的信息公开要求。但是目前大量的社会组织并不具有慈善组织的性质,还没有法定的面向公众的信息公开要求。但是我们知道正在制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中已经提出了对于全体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再结合二十大报告对公益事业提出要完善办事公开,要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公益事业,可以预计将来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会更高。很有可能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收支将承担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那么我们广大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当前开展工作时,要更加注重做好财务、法务合规工作。

五、社会组织结合自己的工作领域,推动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与社会组织直接相关的二十大报告具体论述之外,社会组织结合自己不同的工作领域,也可以在二十大报告中找到对应,那么广大社会组织按照二十大报告的指导,开展相关领域工作,也是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的一种实践方式。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依法治国、文化自信自强、就业优先、保障人民健康、绿色发展等方面。

作者:王延斌,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监事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慈善领域非货币性财产的保值增值



   前言: 


本文重点关注慈善领域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主要梳理清楚当前慈善领域各类型非货币性资产的形成过程,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方式和法律政策规定,最后提出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目录

一、非货币性资产形成路径

二、当前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问题

三、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方式

四、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担忧

五、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建议


▲ 本文首发“致诚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了货币资产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根据《慈善法》以及国内慈善领域实践来看,非货币性慈善资产主要包括股权、基金、债券、信托等金融资产,还有房屋、艺术品、车辆、物资等实物资产,还有土地/房屋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慈善组织在日常运作中,对于各类实物资产,比如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图书等,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上进行登记造册,每年定期进行折损、报废、变卖处理。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我们更多关注到的是对实物性非货币资产的日常管理问题,而对于金融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管理一直缺乏意识和制度性安排,更少关注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为了便于论述,笔者将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定义为,慈善组织通过对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管理,实现考核期内期末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权益,保值增值方式包括提取折旧额、变卖、授权、转让、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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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形成路径


笔者认为,目前非货币性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路径。

第一,接受非货币性财产捐赠形成,即捐赠人将其享有的合法房屋、实物、股权、艺术品等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实物捐赠的,应当审核捐赠实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比如接受食物捐赠时候,应当保证捐赠的食物最终到达受益人时仍在保质期内;接受口罩、防护服的医疗物资捐赠的,还需要审核口罩,防护服生产质量问题。如果捐赠人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还应当要求捐赠人提供捐赠产品的合法生产和质量的证明。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的,应当审核该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判断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实缴股权或认缴股权),以及区分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权,境内股权和境外股权等问题。慈善组织接受房屋捐赠的时候,需要审查房屋权利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设置了抵押和质押等等。
当然,慈善组织接受了非货币财产捐赠后,需要按照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价值入账,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果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近年来,发生了很多新型的非货币捐赠。比如疫情期间,有保险公司向慈善组织捐赠保险服务的;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公司拟向慈善组织捐赠阿里云、腾讯云、钉钉、腾讯会议等技术服务的;2020年9月,华为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捐赠了鸿蒙系统的基础能力相关代码等等,但是目前对于这些新型的非货币捐赠,如何计算捐赠价值?如何办理相应的捐赠手续?如何管理这些新型非货币财产?仍存在着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保险等形式拓展。广东省的政策为新型的非货币捐赠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支撑,但依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实现路径。
慈善组织对上述非货币财产捐赠的审核、把关,取得相应票据、证明入账后,即成为慈善组织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慈善组织通过自身业务活动形成,即在开展活动中购买了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等财产,或者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或者在资助活动中产生相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等无形资产。
慈善组织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或者维护机构自身的运转,需要采购相关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租赁或购买房屋,以及为了开展业务购买相关的设备、设施等,慈善组织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采买、租赁等行为,符合慈善法以及配套制度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着慈善组织跟大学合作建楼,大学提供教育用地,慈善组织出资,房屋建成后大学享有全部楼房的所有权,慈善组织享有了半栋楼房50年的使用权,笔者认为50年的房屋使用权也属于慈善组织享有的非货币性资产。
需要说明的,慈善组织购买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的,是为了慈善活动的开展和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而非为了投资目的购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直接购买商品的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为了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通过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而产生股权、基金、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资产。
善组织在资助业务中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最常见的是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中,设立慈善品牌,慈善品牌运作成熟后,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慈善组织将该慈善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后享有商标权;还有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中,编写的慈善项目方案,慈善研究、评估、观察报告或资助的制作视听作品等享有著作权;慈善组织资助相关科学研究,对科研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享有专利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中,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收集到的医疗数据,患者信息、受助人个人信息、行业基础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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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问题


由于非货币性慈善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的复杂化,多样化,认知不全,不清,不善,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闲置浪费较普遍,实际利用率较低、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的贬损。慈善组织在固定资产的采买或者接受捐赠中,往往缺乏可行性论证,存在盲目购置或重复购置,或者接受了并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造成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实际利用率较低,以及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的贬损情形。比如慈善组织接受了企业红豆杉、养胃茶的捐赠,慈善组织没有充分论证接受红豆杉、养胃茶捐赠的必要性,也没有对红豆杉,养胃茶这些固定资产采取相关的维护、保管措施,几年后导致红豆杉枯死,养胃茶过期的情况。
慈善组织对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不符合《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管理费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的规定。
二是对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缺乏意识,也缺乏制度性管理。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看到慈善组织对上述无形资产的漠视,没有管理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亦或者慈善资助的无形财产变成了捐赠人,关联企业、个人的财产,捐赠人,关联企业、个人再将慈善资助的无形财产进行商业化变现。捐赠人既实现了捐赠的抵税,又享受了捐赠成果的商业利益回报。
三是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然而,一些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显得零星,分散,不完整,没有条理化,系统化,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流于形式。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以及结存情况,都应该通过固定资产表反映,并由专人管理,但是现实中,某项固定资产的调出或报废未及时注销,造成账实不符。慈善组织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没有专人管理,也缺乏有效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造成非货币性资产管理不足的被动局面。
四是非货币性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够。有一些慈善组织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者有相关人员没有经过非营利组织财会培训,对于财会基础理论和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知识比较匮乏,对于无形资产概念,类型认识不足,学习不够,这些都造成非货币性慈善资产管理的缺陷、漏洞与不足。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非货币性慈善组织管理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慈善组织理事会对非货币性资产整体认知不够,没有意识到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也没有配备专业人员,监督机制也没有激活。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但是当前慈善组织监事(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监督不够,并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
厘清当前非货币性慈善组织管理现状和原因,我们才能更好论述本文的关注的核心问题,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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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对依法所有的非货币性财产,当然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慈善组织可以将其所有的非货币性慈善资产开展保值增值活动而获得收益。
笔者认为当前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售、拍卖、变卖等。1999年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2004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2016年制定的《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慈善组织对于管理的实物资产,如果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理。
慈善组织通过公益研发投入最终取得相关成果,慈善组织对研发成果的内容也可以进行销售。比如慈善组织研发一套线上公益课程,那么可以将这套在线公益课程对外进行销售,最终实现非货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授权、冠名、转让等。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慈善组织对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授权或者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慈善组织资助科研项目产生专利,慈善组织可以在资助协议中约定对资助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收益权,那么该专利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转让费用。比如慈善组织也可以将自身名称、LOGO、公益项目品牌等授权第三方开发公益周边文创产品获得收益,或者授权给企业用于符合《慈善法》第三十七条的公益营销活动,而取得捐赠收入。
三是出租,出借、出版等。比如上文中提到的慈善组织享有对某栋楼房享有50年的使用权案例,慈善组织除了自身办公使用外,也可以将闲置的房屋,按照取得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或所有权人同意后,对外出租、出借而获得租金收入。比如慈善组织对组织编写的书籍,报告、论文等进行集结出版,出版后依法获得相应的版税收入。
四是对外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对其享有的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企业。比如可以将房屋、商标、专利等评估成对应货币金额出资成立企业。
慈善组织以非货币性资产成立企业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并且应当属于非限定性资产或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并且保证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前提下进行,投资成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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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担忧


当然,慈善组织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上述保值增值处理时候,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当慈善组织大量开展非货币性资产销售、拍卖、授权、转让活动的时候,会让公众质疑慈善组织的公益性,认为慈善组织不务正业,也可能构成涉嫌开展营利性经营行为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实践中,慈善组织也担心,对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授权、出租、出版、出借等行为取得收入时,也可能无法向买受人,租赁方,被授权方开具税务发票。
还有,当慈善组织年度收入中,销售,授权,提供服务的收入占到全部收入一定份额的时候,民政部门也会特别关注其合法性问题,可能会认为涉嫌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财税部门审核非营利免税资格的时候,也可能认为慈善组织未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从而不确认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这些都是当前慈善组织开展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可能面临到的质疑。
笔者认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财产包括了(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民非类、社团类慈善组织《章程》中,也有明确规定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也是其合法收入来源。此外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并未禁止非营利法人通过服务,授权,转让等获得利润,明确了捐助法人对其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们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时候,需要从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途径考虑,我们在判断该行为合规性的时候,需要审核非货币性资产在保值增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关联交易,存在转移、侵吞、侵占慈善财产,取得收入后是否有用于慈善目的等问题。
关于慈善组织只有捐赠票据,没有税务发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是认知问题,慈善组织作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可以申请税务发票,在保值增值过程中取得收入,向相关方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况且慈善组织通过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管理,获得更多的慈善收入,可以实现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更加独立去支持那些市场不关注,政府关注不到的领域,更好地为老年人、儿童、残障等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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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建议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充分,既包括充分用于慈善目的,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也包括充分发挥慈善财产的最大价值。所以在规范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提升慈善组织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慈善组织理事会应当充分认识到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对慈善领域非货币性资产的认识和保值增值的意识。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是有效管理好非货币性资产的重要保证,其能力直接影响了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工作,所以需要通过培训来提升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健全慈善组织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监督机制。
慈善组织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制度,将非货币性资产管理融入业务活动的方方面面,通过制度性设计,减少非货币性资产购置的随意性,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对全类型非货币性资产登记造册,做到不缺失,不遗漏。在业务开展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数据权等无形资产保护,资助协议中明确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和收益问题。
慈善组织要畅通机制发挥监事(会)在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作用,定期向监事(会)报告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监事(会)不仅监督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是否妥当问题,也要监督慈善组织是否对非货币性资产开展的保值增值活动。
第三,技术手段提升对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水平。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慈善组织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网络化,现代化,建立完善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系统,将非货币性资产全部纳入管理系统,,提升管理便利性,实现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监控和有效利用,盘活非货币性资产,更好服务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成立或授权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的宗旨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在运营中也不能只关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实践中,对于慈善组织直接对非货币资产进行常规大量的销售处理,会影响公众对慈善组织的观感和认知,也可能影响慈善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为了减少和降低风险,慈善组织可以全资成立企业或授权其他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比如对慈善组织品牌,商标,吉祥物的保值增值,可以成立公益文创产品公司,文创公司对标识LOGO进行研发和销售,获得收入后,减去必要的成本,全部归入慈善组织。
第五,保证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收入作为慈善财产的组成部分,根据《慈善法》规定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通过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违规将非货币资产处分给关联方;不得给捐赠人或者其关联方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的回报;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六,健全和落实非货币财产捐赠政策,探索慈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为进一步扩大慈善捐赠资金池,更好开展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非货币财产捐赠的政策路径。从传统的捐钱捐物,扩展到技术、知识产权、服务、代码、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捐赠,尤其对国内外上市公司股权捐赠,完善股权捐赠登记、估值、税收激励、国内基金会海外股权账户开立,海外股权结汇等相关政策,更好吸引高净值人士的大额捐赠。落实《慈善法》关于捐赠非货币财产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规定。
对非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工作,分析当前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现状,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慈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办法,使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逐步建立。
第七,建立健全慈善监管管理。
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指导慈善组织建立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体系,依法开展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业组织探索和建立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针对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也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监管,慈善组织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收入、使用等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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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第三次分配的大背景下,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财产是第三次分配的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资基础,如何有效做大做强慈善资产,是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推动非货币性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畅通大额捐赠的路径,从而激励大额捐赠的发生;有助于慈善事业可持续性发展,最终推动我国慈善事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丨何国科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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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如何做好著作权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我国各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愈加严格。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也不能忘记了做好著作权风险管理,尤其是涉及对外宣传、报告撰写等与著作权高度相关的类型的活动时更加要重视著作权风险管理工作。

一、做好内容制作的素材来源授权工作

社会团体在开展对外宣传时,例如撰写微信公众号文章、微博、拍摄宣传视频时,难免会使用各种插图、背景音乐、视频包装等素材。如果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注意素材来源的授权,而是在百度或者一些非正式的素材检索平台中查找素材,那么很容易将一些图片社、素材公司具有版权的素材有意或无意地加入到社会团体制作的文章、视频等作品中,从而导致著作权纠纷风险。而且这种滥用素材的行为也容易给社会团体造成负面的舆论影响,降低社会团体来之不易的社会公信力。

建议社会团体要建立自行制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要求员工使用的素材尽量选用工作中原创拍摄或者自己制作的素材,如果要使用外部素材,那么必须在商用素材库中付费购买授权的素材,并保留素材购买记录,或者使用无版权的免费素材。这样基本上可以防范绝大部分著作权法律纠纷风险。

二、做好内容外包制作方的合同著作权管理

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时,涉及到比较专业类型的工作,例如纪录片、宣传片的拍摄、大型活动的视频包装等,一般采取外包方式,购买专业视频制作公司的服务。那么社会团体在与这些制作公司签署合同时,也有两个注意事项。

第一,社会团体可以在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公司选用素材应当获取素材作者的授权,这样可以降低制作公司滥用他人素材的风险,即便出现问题,社会团体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需要与制作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制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一些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可能会问,我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不应该属于我吗?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恰恰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如果社会团体有必要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一定要记得在委托制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成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社会团体。

三、出现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应对思路

一些社会团体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等含有图片社具有版权的图片,但是却没有获得图片社的授权。很容易收到图片社的律师函甚至是起诉状,要求赔付高额的费用。这种情况反映出社会团体平时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不到位,那么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社会团体带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公信力损失。

那么面对图片社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诉求,我们一般建议社会团体与图片社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图片社主张的微信公众号、网站页面等网络文章使用图片侵权的赔偿诉求,支持的赔偿额度一般在几百元的标准。社会团体在面对某个具体的图片社的赔偿诉求时,可以将该图片社的名称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很有可能可以找到该图片社大量的侵权纠纷判决。那么从中挑选一些时间较近,与本案类似的判决书,与该图片社谈判,作为赔偿价格的参考,一般都会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调解结案。这样就不必由法院出具判决书,公开社会团体作为著作权侵权人的负面信息了。

四、报告撰写等涉及员工和外部人员参与的著作权管理思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像社会团体这样的法人可以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人。社会团体在开展工作时,时常需要组织员工或外部专家撰写报告,在此过程中当然也要做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著作权规定了自然人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了特殊的几类情况(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报社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因此社会团体组织员工或专家撰写报告,如果对著作权归属不进行约定,那么在著作权权属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考量,如果需要将报告成果的著作权明确归属于社会团体的,那么就与参与报告撰写的所有自然人签署明确的委托创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清楚作品委托创作的报酬,著作权的归属。尤其是社会团体如果受出资方委托,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撰写的报告,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明确该报告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出资方。那么社会团体就更加应该采取上述的委托自然人创作协议的方式,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将来出现纠纷。


作者丨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