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儿童类社会组织一次高峰会议

这是,中国儿童类社会组织一次高峰会议

致诚社会组织
专业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


中央高度重视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工作的意

要求建立有效的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

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以及服务体系

国务院两个意见也要求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培育孵化专业社会组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

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

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图:农村留守儿童,来源:全景图片)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

中国900多万的留守儿童

以及超百万的困境儿童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工作

依靠政府增加编制人员

开展帮扶关爱并不科学

最好的方向和路径是

培育和孵化出一批高质量的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

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服务工作

这些机构

可以高效、科学、细致、创新

去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图:农村留守儿童,来源:全景图片)


根据民政部最新数据

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80万

其中儿童相关的社会组织超过15万

然而儿童类社会组织发展

也是参差不齐

缺乏行业的共识

(图:A20全球保护儿童峰会现场,来源:央广网)


中国的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

需要合作,沟通,共同商讨

如何更加科学,有效的去关爱我们的儿童

树立行业的共识

商讨出儿童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标准

优秀的机构

有先进的经验

用心的组织

有科学的做法

需要分享,资源互补,经验互鉴

(图:A20全球保护儿童峰会现场,来源:央广网)


2018年4月8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向全社会发布

2018年5月11-12日北京召开

关于社会组织如何更好服务中国儿童事业的培训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培训

寻找优秀的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

分享彼此的经验

共同商议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儿童保护事业

培训内容将涉及到

掌握国内儿童领域最新的法律政策

完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内部建设

分享先进和优秀的经验

探讨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标准等等

(图:合作共商,来源:全景照片)


报名信息发布后,行业反响热烈

截止目前已经有超过150家机构报名

然而,本次交流培训

我们,只能招募50家机构

我们从中挑选出50家

在全国最具代表性的;

具有实务经验的

有健全组织和成熟项目的机构

一起共商如何更好服务中国的儿童事业

(图:儿童类社会组织协作营,来源:青少年中心)


本次培训报名截止时间

2018年4月25日

目前还接受全国儿童类社会组织的报名

务实的课程

优秀人的聚会

共同建立行业标准

此外,主办方也承担参会者

来京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

如果,您是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

欢迎您的报名


报名须知

👉报名条件

类别: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负责人(1人)

地区:全国(共50家)

资质: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

经验:已有儿童保护/服务公益项目,且在执行中(需要提供支持文件)

👉 关于费用

最终确定的参会人员,我们将为其承担来京的交通费用(汽车,高铁二等座及飞机经济舱);培训期间的讲师费、食宿费等。


 👉 报名及筛选

本次培训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所有人的申请机会平等透明。我们会在报名截止日期2018年4月25日开始,对所有报名材料逐一进行评审,然后在2018年4月30日通过本微信公布结果。


 👉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报到时间:2018年5月10日13:00(北京地区的组织在11日早8:00报到)

培训开始时间:2018年5月11日-12日

培训举办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报名成功会有详细路线图发送)

👉 报名方式

方法1,长按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


方法2,点击“阅读原文”进行报名



『关于主办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以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社会组织。在过去近20年时间,中心通过热线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小额爱心关怀等方式帮助了数万未成年人,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就儿童性侵、暴力侵害等问题发布了大量实证研究报告,推动和参与了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改革。

        中心曾获得“北京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北京市先进社会组织”,“北京市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并于2011年获得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

2017614日,中心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上发言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2013年9月于民政部注册成立并归其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关注社会发展、服务弱势群体”为宗旨,主要开展项目有:致力于提高乡村幼教水平、破解留守儿童难题的“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以及致力于提高小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小微社会组织培训”等项目。


欢迎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报名参加

为保护儿童一起贡献力量!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报名丨儿童类社会组织,共商如何更好服务中国儿童事业

话说

2018年3月18日-25日

在北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阿里巴巴集团

联合举办了

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峰会邀请了来自全球 20个发展中国家

最优秀的本土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本次会议得到

中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大力支持

峰会达成了关于保护儿童的全球共识

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全球的儿童保护平台

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会议期间

中国儿童类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也在积极参与

同时,也提出一个问题

构建一个全球平台的同时

如何在国内也搭建起一个儿童保护的平台?

为了推动国内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将于2018年5月11日至12日

在北京举行

“社会组织如何更好服务中国儿童事业”

为主题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培训

寻找优秀的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

分享彼此的经验

共同商议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儿童保护事业

培训内容将涉及到

掌握国内儿童领域最新的法律政策

完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内部建设

分享先进和优秀的经验

探讨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标准

……

我们欢迎全国

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报名参与

了解最前沿的立法动态

健全机构的治理

分享交流国内经验


报名须知

👉 报名条件

类别: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负责人

地区:全国(共50家)

资质: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

经验:已有儿童保护/服务公益项目,且在执行中(需要提供支持文件)

👉 关于费用

最终确定的参会人员,我们将为其承担来京的交通费用(汽车,高铁二等座及飞机经济舱);培训期间的讲师费、食宿费等。


 👉 报名及筛选

本次培训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所有人的申请机会平等透明。我们会在报名截止日期2018年4月25日开始,对所有报名材料逐一进行评审,然后在2018年4月30日通过本微信公布结果。


 👉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报到时间:2018年5月10日13:00(北京地区的组织在11日早8:00报到)

培训开始时间:2018年5月11日-12日

培训举办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报名成功会有详细路线图发送)

👉 报名方式

方法1,长按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


方法2,点击“阅读原文”进行报名



『关于主办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以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社会组织。在过去近20年时间,中心通过热线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小额爱心关怀等方式帮助了数万未成年人,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就儿童性侵、暴力侵害等问题发布了大量实证研究报告,推动和参与了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改革。

        中心曾获得“北京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北京市先进社会组织”,“北京市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并于2011年获得联合国特别谘商地位。

2017614日,中心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上发言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为2013年9月于民政部注册成立并归其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关注社会发展、服务弱势群体”为宗旨,主要开展项目有:致力于提高乡村幼教水平、破解留守儿童难题的“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以及致力于提高小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小微社会组织培训”等项目。

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官网


欢迎关爱保护儿童类社会组织报名参加

为保护儿童一起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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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孤,必有邻丨A20代表走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德不孤,必有邻”,这是《论语》里的一句古谚,直译过来的意思是:有道德的人从不孤单,一定会遇见好朋友。 


A20,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一线的工作者相遇相知,成为好朋友,让这句千年古谚落地生根。


2018年3月21日,是“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的第四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社会组织的代表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中心”),零距离接触这家具有19年儿童保护经验,具有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中国儿童保护机构,感受这里的工作氛围,了解这里的工作内容,听取中心的经验分享,与中心进行充分地交流谈论。


01

走近中心,感受这里的氛围

这家儿童保护机构什么样?

来之前,很多代表心中都有这样的问号。


2018年3月22日下午1点半,A20代表到达中心。 

他们首先来到“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听取了工作人员的介绍。然后走进“锦旗室”,当他们看到墙上挂满的数百面锦旗,了解了上面的中文含义,由衷地称赞Wonderful~

随后,A20代表参观了大会议室的照片墙,听着每一幅照片背后的故事,对中心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

分享经验,讨论交流

02

落座后,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大家介绍了中心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中心为儿童提供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的儿童权利研究、中心参与和推动的儿童保护立法政策成果,以及谈到中心希望与A20代表们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具有活力的国际儿童保护合作平台。

资深的儿童保护法律专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向各国代表们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儿童保护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因为A20代表中很多人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也在当地开展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大家对张雪梅律师的分享很有共鸣。

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律师与A20代表分享了中心在法律工作之外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中心律师的推动下,2006年发起了“小额爱心资助”项目,12年的时间里,项目为1200多个涉案困境儿童提供了小额的爱心资助,让这些受伤的孩子感到温暖,也让孩子的家庭看见希望。

中心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秘书长王欣介绍了“CKDP”项目(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 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分享了项目的故事,尤其是项目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所做的努力。看到大屏幕上可爱的孩子,代表们都笑起来,我们深深感到,对于儿童的关爱,是人类跨国界、跨语言、跨文化的共同关切。

经验分享后,A20代表围绕着儿童保护提出了很多问题,佟主任和中心同事敞开心扉与代表们展开交流。我们看到,在儿童保护工作中很多问题是共性的,大家也有共识,在问题面前,要共同合作,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03

放松下来,感受A20文化晚宴

分享与讨论持续了整个下午,每位参会代表的脑细胞都在燃烧跳跃。傍晚,该是放松心情的时候了,中心安排了一个令人期待的环节——A20文化晚宴。

精彩的节目之前,当然要先填饱肚子,来尝尝中心大厨为A20代表准备的美食吧。“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吃饺子,喝好酒,尝好菜,代表我们真诚的心情。

欢乐的包饺子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7点,盛装的A20代表闪亮登场,他们在A20背板上机构的logo旁签名,然后合影留念。接下来,进入激动人心的文化表演。

开心的舞蹈 & 古典的戏剧

很难想象,在一场晚会中欣赏20个国家的节目,A20文化晚宴却做到了。我们向外国朋友展示了功夫的刚硬、京剧的柔美、越剧的俏丽,也感受着老挝舞蹈的欢快、泰国舞蹈的婀娜、肯尼亚舞蹈的活泼,很多时候我们加入队伍,与他们快乐的起舞。


晚会的第二个环节是中国文化展示,我们准备了书法表演、品茶和老北京小吃。

书法家常惟璞先生的现场书法表演把代表们震撼到了,“德不孤,必有邻”不仅仅是一句古谚,也道出了所有人的心声,这句话的深意把大家的心连在了一起。

正在代表们对中国书法心生向往时,他们收获了一个惊喜——我们的书法家为每一位代表都准备了一幅书法作品礼物,每人的都不同,内容取材于中国古老的经典《论语》和《道德经》。

相信这个下午,会成为每位代表难忘的中国回忆。


“德不孤,必有邻”。谨以此句,祝福A20远道而来的朋友和所有从事儿童保护的朋友。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开幕

2018年3月18日上午,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国际会议在北京开幕,本次国际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联合举办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安部等单位代表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3月23日将召开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这将是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讨论全球儿童保护事业发展的一次思想盛宴。会议将在前期分享经验、讨论问题以及未来如何加强合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社会组织代表、来自20个国家的优秀社会组织代表将从不同视角介绍各自经验、面临的困难以及最新思考,并发布“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成果文件。

     1.本次峰会是第一次由中国举办的面向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儿童关爱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国际会议。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理念,不仅像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现代企业走向世界舞台,中国社会组织也开始更多关注儿童、环保、减贫等人类命运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在中国举办了本次国际峰会,即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017年12月初报名信息发布后,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共收到五大洲64家国外社会组织报名,几家全球著名儿童保护组织也表示愿意参加会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面试情况,以及综合考虑机构的地域分布、机构开展儿童工作的情况、机构的综合影响力、是否为本土社会组织、申请人在机构中的角色等因素,项目组最终在62家有效的报名机构中筛选出20家机构,其中亚洲11家、非洲7家、欧洲2家,包括印度、蒙古、菲律宾、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苏丹、匈牙利、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等国代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代表共同参加了第一届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本次峰会是中国专业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和现代企业共同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努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以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社会组织,其成立于1999年。在过去近20年时间,其通过热线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小额爱心关怀等方式帮助了数万未成年人,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就儿童性侵、暴力侵害等问题发布了大量实证研究报告,推动和参与了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改革。2011年其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是截止到目前,国内儿童保护领域唯一一家获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中国背景的面向全球的现代科技企业,其在构建健康、快乐商务生态系统基础上,长期关注公益事业的发展。阿里巴巴集团和中国公安部合作搭建的“团圆”系统,通过建立快捷权威的儿童失踪报警及信息发布平台,截止2018年3月15日发布2767条失踪儿童信息,找回2694人,找回率97.36%。这种警察系统与科技企业合作推动打拐的经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曾赴美国传递这一“中国经验”。

 3.本次峰会致力于搭建一个全新的全球儿童关爱保护平台

本次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将分享本国儿童保护的经验、介绍各自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构想,同时就如何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全球关爱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进行深入讨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将继续积极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双方将致力于搭建一个更富有活力的全球关爱保护儿童平台。峰会期间将讨论形成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并于23日峰会当天发布。


想要了解更多参会者及所在机构的信息,请您点击阅读原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福彩金2018年2月月报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2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一)机构性质

2018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40个,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基金会咨询22个,社团8个,社会服务机构5个,公司2个,政府2个,其他1个。

2)咨询问题类型

40个咨询中,内部治理的咨询14个,捐赠的问题有10个,投资6个;志愿者问题3个;财税问题3个;侵权问题1个;关联交易1个,其他2个。

二、线下培训

中心于2月2号开展了一场针对律师群体的培训,培训主题为以法促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基于与挑战,有20多位律师学习。

以上就是中心2月份开展的系列工作。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开始招募了


前不久公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提到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

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到

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社会组织资金的管理

开展活动上的管理

……….

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息息相关

面对越来越规范的管理制度

您对政府的监管工作、监管体系

有所了解吗?

如果没有,别担心

致诚社会组织给您送福利了

本周五(3月16号)将举办系列法律解读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

为我们做分享的是

我们熟悉的何国科律师团队

培训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

时间

2018年3月16日14点~16点

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西198号致诚公益律师楼二楼会议室



识别二维码开始报名

名额有限,预报从速

该项目是北京市福彩金资助

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

“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感谢福彩金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顺利召开

        2018年3月5日,“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在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座谈会共有来自北京市的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代表38人参与。该座谈会,是福彩金资助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座谈会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税收新政策和年度法务工作规则分享,二是一对一咨询。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社会组织领域的财税新政方面,何律师主要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捐赠抵扣三年结转的规定,以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八点核心变化。

        在年度工作规划方面,何律师从内部治理、捐赠募捐、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四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了年度工作规划中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何律师分享完毕后,座谈会进入到一对一咨询阶段, 与会的社会组织代表提出了若干问题,何律师都做了专业的解答。

        Q1: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是否需要提供工资薪资专项报告?

         A:是的,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也要报告,但是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时不用提交审计报告。

         Q2:《慈善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民非如果注销的话,其财产如何处理?

         A:这涉及免税资格取得的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特性:1.组织的理事长、主要人员不得进行分红分配;2. 机构所有收入必须分配用于机构本身的发展;3. 机构终止后财产必须转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组织。对于性质符合非营利组织特性的民非,应该认为被包括在内,也就是其财产在解散后需要转移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的机构。慈善组织认定的意义主要在于募捐资格、慈善信托的资格。慈善组织的认定对民非解散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的意义不大。

       Q3:公益性捐赠的认定?

        A:这需要机构在章程中约定,并且机构在公益性捐赠团体目录里面。是否在目录里需要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合确认。

        Q4:民非目前还需要年检吗?

        A:目前还需要。但未来发展的方向是民非只需提交年报,不需年检。

        通过本次座谈会,不仅参与的社会组织对于税收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对于社会组织的需求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和更多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也能为更多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点击表格阅读原文):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十大变化(新旧对比)


昨天霸屏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归纳来说有十大变化:

第一,“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二,取消了年检合格的结论,改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第三,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加入一份材料是: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第四,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的删除了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改为“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第五,加入一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另外复核不合格的,不取消免税资格只是相应年份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取消资格的情形中加入“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被民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第七,如果社会组织从事了非法政治活动,社会组织将永远不得申请免税资格。

第八,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九,加入一款对税务部门的责任如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加入了“宗教院校”。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律师

2018年2月27日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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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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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

    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实施单位:民政部)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实施单位:民政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实施单位:民政部)

5、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6、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实施单位:民政部)

7、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9、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0、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12、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3、以下便利优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设立协调员,解决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15、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公安部)

16、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

1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20、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1、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实施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贸促会)

23、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实施单位:司法部、贸促会)

24、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实施单位:文化部、旅游局、体育总局、文物局、中国科协)

25、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26、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单位:民航局)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实施单位:民政部)

    2、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实施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3、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实施单位:民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4、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实施单位:工商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

       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2、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失信主体办理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       

    16、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7、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

18、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1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20、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21、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22、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2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