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新冠暴露短板 修法已闻“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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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报告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张春贤;本文转载自“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明确把慈善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其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对执法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01 紧扣法律规定和慈善事业特点
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张春贤、白玛赤林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7月17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听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汇报。8月至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宁夏、浙江、辽宁、山西、陕西等5个省(区)开展检查,委托北京、黑龙江、安徽、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共邀请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以视频方式听取16位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9月21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报告。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根据法律重点和慈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一是坚持普遍调查和重点检查相统一。针对慈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特点,着力做到全面听取意见和重点深入检查。广覆盖:委托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慈善公益报,对全媒体平台5039个用户和慈善会系统进行民意调查;开设专门微信公众号,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375条。抓重点:检查组对20多个慈善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召开8次视频会议,与来自13个省(区、市)的62个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进行深度交流;先后到山东、河北等地6个基层慈善组织蹲点调研。
二是坚持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协调。针对慈善事业联接延伸经济社会多个领域的特点,统筹推进相关立法和监督。在监督方面,与常委会对国务院社会救助工作的跟踪监督以及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相互配合,在一年之内,对社会保障的三大领域实现接续监督。在立法方面,不仅注重检查《慈善法》需要完善的内容,还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联动,调研慈善应急机制,把执法检查和法律完善相结合,实现立法与监督协同发力,一体推进。
三是坚持专业评估和数据分析相结合。针对《慈善法》制定以来,慈善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现实,加强第三方评估和统计分析。在理论研究方面,检查组成员带头学习研究法律,围绕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形成综合性理论文章;联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召开学术研讨会,形成14篇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在统计分析方面,对280多个设区的市进行统计,获得1500余组数据。使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以单因素方差分析、相关性检验等统计学方法,对民意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处理。
02 慈善法实施促进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慈善法》共12章112条。其中,有12条属于解释性条款,内容为概念定义和情况说明;有100条包含明确的法律责任、工作要求或者指导意见。法律制定后,中央和地方共出台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活动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主要环节。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14项配套政策;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北京等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慈善法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专门政策,促进慈善力量参与防控。
从执法检查看,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慈善组织,重视法律实施,主要条款和硬性规定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有效提高了认识,形成了氛围,规范了行为,维护了权益,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思想理念、法治建设和实践效果达到了新高度。慈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意识更加普及
慈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法律实施,全国涌现出一批慈善城市、品牌项目、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民政部组织开展了11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牵头举办了8届“中国慈善展览会”。其中,宁夏率先实现慈善城市全覆盖;山西创办全国首家以慈善文化为主题的博物院;江苏建设了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过现金或者实物,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同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慈善的观念基本建立起来。
(二)慈善力量有序增长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7169个。此外,还有大量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从事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社区慈善与网络慈善蓬勃发展。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108.76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互联网慈善活动。仅腾讯“99公益日”,2020年互动人次高达18.99亿,募得善款30.44亿元。同时,慈善信托从零起步,截至6月30日,增长到420单,合同金额达32.58亿元,其中,浙江备案慈善信托50单,资金10.18亿元,单数和资金总量位居全国第一。
(三)慈善服务迅速发展
慈善服务专业化、规模化趋势明显,志愿服务增长较快。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注册志愿者超过1.72亿人,发布志愿服务项目超过390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1.9亿小时。调查显示,71.3%的受访者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浙江登记志愿服务组织1093家,注册志愿者105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5.6%。山西等省份将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等慈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慈善活动逐步规范
2016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对3041家慈善组织开展了抽查、审计等日常监管工作累计15480次;对279家慈善组织进行了执法监督,立案154家,行政处罚105家,重点加强募捐监管、查处违法案件,慈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不断提升慈善公开透明程度,建设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辽宁在民政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发布专栏,接受社会监督。陕西推动慈善标准化建设,制定“慈善社区创建评价方法”。
(五)慈善创新日益丰富
慈善事业覆盖面大、联系广泛,有跨界融合发展的优势。近年来,在项目设计、运营模式、增值方式等方面,慈善创新不断增多。广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批示,以连锁餐饮企业为依托,打造“食物银行”,将每日结余食物以慈善的形式免费分享给有需要的居民。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创建“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通过对冲风险破解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困境。
(六)慈善功能有效发挥
慈善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救助灾害、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战略任务,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要贡献。2019年,全国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济困的支出近500亿元。“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始终排在捐赠净流入的前列。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贫困县为重点,对宁夏所有考上大学的学生全覆盖资助,9年累计投入22.83亿元。截至6月底,全国各级慈善组织共接受社会各界抗疫捐款396.27亿元,抗疫急需物资10.9亿件,捐赠款物(含物资折价)接近各级财政抗疫总投入资金的四分之一。
03 慈善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制定《慈善法》的目的是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体会到,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发展晚、底子薄、规模小和各方面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5个方面。
(一)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主要问题
《慈善法》规定的6类慈善活动,包括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
1.应急机制。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没有相关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2.信息公开。《慈善法》第8章共8条,详细规范信息公开,提出“真实、完整、及时”的标准。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很多慈善组织并未按要求公布机构章程、成员、年报、等级评估等信息。《慈善法》第4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调查显示,68.7%的受访者认为不理想。另外,国家层面缺乏集中统一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体系,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导致现有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慈善情况。
3.志愿服务。《慈善法》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生力军。但目前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大多是自发地、分散地、随机性地参与抗疫工作,既无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无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应有作用没有最大化。另外,常态下的志愿服务,也缺少国家层面的表彰奖励,制度性激励不足,缺乏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4.法律宣传。调查显示,83%的受访者表示对慈善法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群众对慈善事业的合法操作有误解。《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疫情中,一些捐赠的物品在变卖时遭到网民的不理解甚至强烈抨击。同时,部分行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也有偏差,知慈善而不知慈善法,依法行善、依法治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
《慈善法》第9章共15条,规定了信息提供、活动指导、税费优惠、建设用地、金融政策、购买服务、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10多类促进措施。部分法律制度在细化为具体政策、转化为慈善促进措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1.精神鼓励。虽然社会整体慈善意识提高,但是对部分慈善家、慈善项目,社会上普遍存在期望值高、宽容度低,往往不分是非,群起而攻之,让一些慈善人士献了爱心又伤心落泪。慈善组织普遍反映,对慈善行为的表彰力度不够,大多数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等只能通过感谢信等方式予以答谢,《慈善法》规定的国家层面的表彰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其他层级的表彰激励也不够完善,不利于扩大影响、营造行善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2.政策支持。一方面,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已经出台一系列激励优惠政策,明确了延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限,改进了慈善组织获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捐赠的鼓励,放宽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等。但是部分政策刚刚出台,有些慈善组织和基层主管部门宣传学习不到位,掌握还不够精准。另一方面,慈善法规定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出具捐赠票据困难,相关税收优惠制度难以落实。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较少,且没有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3.队伍建设。《慈善法》第88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当前,慈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亟需进一步健全。高等院校主要通过社会工作专业开设慈善相关课程,但相关专业学生较少从事慈善工作。2012年,有的大学创办国内首个公益慈善管理专业,自2020年起不再招生,慈善专业学历教育举步维艰。当前,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社会认同度低,职业评价体系不健全,限薪政策阻碍了慈善行业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检查过程中,100余家慈善组织有三分之一员工流动性较强,连续任职超过3年的员工数量比例低于50%。
(三)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慈善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慈善法》第2章共13条,对慈善组织的宗旨、章程、设立条件、内部治理等进行规范。目前,慈善组织的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1.慈善组织公信力有待提升。慈善公信力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2011年6月涉及慈善的个别事件曝光后,7月全国社会捐款环比下降50%,凸显了信任受损的伤害。《慈善法》制定后,失信失序事件有所减少,但社会各界对慈善的信心仍处于低位。调查显示,当前慈善行业公信力一般。2018年和2019年,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GDP保持稳健增长,但慈善捐赠总量停滞不前,慈善组织公信力偏弱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2.慈善组织培育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超过87万个,慈善组织占比不足百分之一,部分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慈善组织登记认定。2017年至2019年,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一方面,慈善组织所享受的政策“含金量”不高,慈善组织获得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因此,没有出现“雨后春笋”的局面。另一方面,《慈善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创立之初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也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对培育慈善组织形成了一定阻碍。
3.慈善组织结构有待优化。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还没有完全形成梯次分工、协调合作的格局。枢纽型慈善组织:中枢作用发挥不够,统筹协调能力不足。一般慈善组织:存在专业趋同化、项目同质化,主要集中在扶贫、助学等领域,特殊群体救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普遍关注领域有待加强。基层慈善组织:由于大部分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开募捐资格,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基本靠发起人支撑,生存困难。
(四)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慈善法》第10章共6条对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在监督、检查、指导慈善活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范。
1.监管力量不足。2019年,民政部设立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各级民政部门也参照设立了专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内部机构,但是普遍缺人少编。《慈善法》第9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实际运行中,省级慈善监管和执法工作机构平均不到4人,有些地市级、县级甚至没有专人负责,无法达到法律要求。
2.监督力度不够。《慈善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当前,部分慈善组织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存在侵占慈善财产等现象。法律实施四年多来,全国31个省(区、市)很少依据《慈善法》实施行政处罚,大部分设区的市四年来一直是“零处罚”。检查发现,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
3.监管制约过度。《慈善法》第1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监管工作中,对大型慈善组织监管偏严,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管较为宽松;存在着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慈善组织的章程、负责人任期年龄以70岁为上限等方面规定,与慈善组织自治要求不相一致,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4.行业自律薄弱。《慈善法》第96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目前,慈善行业组织自律亟待加强,行业组织自律措施有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落后于实践需要,存在调整范围窄、内容规定粗、制约机制少等问题。行业评估范围和规模依然较小,尚未有效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规范的效能。
(五)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
《慈善法》第23、27、41、88、101条,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1.网络募捐。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两批遴选指定共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网络筹款已成为公开募捐的主要途径。有慈善组织反映,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对慈善项目的执行成本、管理费用等要求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限制了募捐渠道;个别互联网平台收取委托费用且比例过高,影响了实际筹款效果。
2.个人求助。《慈善法》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随着互联网普及,互助行为从村街社区的地理范围、亲朋同事的人际范围,延伸到每一个网络用户。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超过9亿。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相比,个人求助依靠社交媒体快速传播,更容易触及群众,有额小量大的特点。目前,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管理漏洞,个别案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江苏省慈善条例》已经对个人求助进行探索性规范,《慈善法》也有必要填补空白。
另外,除了慈善组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部分受益人信息失真、为争取救济虚报伪造信息,少数捐赠人恶意捐赠等问题。
04 以法治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慈善是法治和德治的综合体。要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做法,反思短板不足,有针对性加以改进,确保实现慈善立法目的,发挥慈善事业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
(一)以丰富拓展慈善服务实践为主要方式,推动法律普及宣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慈善中积累道德”。慈善活动是最好的普法载体。通过把“是否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作为评价参考,把“是否了解慈善法内容”“当前慈善发展环境评价”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相关分析和方差分析。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越积极,对慈善法越了解,对当前的慈善发展环境评价越高。事实证明,参与慈善服务是普及《慈善法》的有效方式。
结合即将制定的八五普法规划(2021—2025),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等契机,突出执法部门和主流媒体责任担当,发挥慈善组织和新媒体优势,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文化建设和慈善实践活动。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制度性激励,加大政府对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和社会进步中的巨大正能量。鼓励青少年开展志愿服务实践,在青年一代培养树立法治慈善、道德实践的观念。
(二)以发挥慈善事业的最大功效为主要目标,推动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培育慈善组织。打造一批具有良好社会声望、较强专业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合理梯次分工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枢纽型慈善组织,发挥基金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骨干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社区慈善与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积极培育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统筹、行业联动、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精准慈善。树立精准慈善意识,多做雪中送炭的事,使项目聚焦到困难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地方。拓展慈善领域,重点发展特殊群体救助、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符合发展大局和发展趋势的项目。改进慈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鼓励慈善项目差异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慈善大数据平台,促进慈善捐赠和救助数据共享,为“精准慈善”提供数据支持。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民政部门慈善工作力量,强化部门合作、部门协调,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监管水平,发挥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优势,探索建立多功能、分级赋权的慈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浙江“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事经验,推进慈善组织信息一码披露、慈善项目一码展示、慈善需求一码发布。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制度,将捐赠行为纳入法人单位、社会公民征信体系。建立健全慈善行政指导机制、分类管理制度,区别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严格落实对欺诈、骗捐、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促进支持举措。落实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用地、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探索大专院校与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合作培养专业人才的发展模式。完善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评价体系,拓宽职业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建立符合法定要求、市场规律且具备激励作用的阶梯式薪酬待遇标准,解决慈善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提升慈善行业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慈善人才队伍。
(三)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
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内部治理提供具体依据。修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推动慈善组织评估与政策优惠挂钩。修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增加网络募捐相关内容。在《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应享尽享,解决慈善信托等专项领域税收优惠难题。
适时修改慈善法。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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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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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关联交易?
简单来说,关联交易就是向自己的关联方转移财产、服务、劳务等资源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关联方”,二是“交易”,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两个要素的范围。
关联交易不是被禁止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关联交易。只不过在开展关联交易的时候,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几个要求,主要是决策、定价、信息公开、财务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2. 关联方有哪些?
3. 主要捐赠人怎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4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4条,把“主要捐赠人”列为慈善组织的关联方。目前,法律文件没有对“主要捐赠人”做出进一步定义。
实践中,区分“主要捐赠人”和一般的捐赠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衡量:资金占整体规模的百分比,以及资金数量。例如,如果来自某一捐赠人的资金占慈善组织整体资金规模的百分比高于30%,该捐赠人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主要捐赠人。再比如,慈善组织章程中如果有规定“重大资金”的数额,那么捐赠资金量高于“重大资金”数额的捐赠人,应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主要捐赠人。
另外,不仅慈善组织有主要捐赠人,专项基金或项目也存在主要捐赠人。换言之,对于某个专项基金或项目而言,一位捐赠人的捐赠占比或捐赠资金量较大,应将其认定为这个专项基金或项目的主要捐赠人。在与该项目或专项基金有关的交易中,该捐赠人即为关联方。
4. 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4条把“管理人员”列为关联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关键管理人员”列为关联方,并规定“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简言之,除了机构的理事、监事、秘书处成员,管理人员还包括项目或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在和项目或专项基金有关的交易中,后者也属于关联方。
5. 怎么判断是否和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这一表述来自公司领域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目前,慈善领域暂时没有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作出进一步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慈善组织和公司领域的概念不能完全匹配,但我们在理解“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时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权决定慈善组织的活动或政策,或可以参与慈善组织决策并对决策发挥重大的作用,即为慈善组织的关联方。
6. 哪些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涵盖的交易行为类型非常多样,涵盖了“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联交易中的交易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形式:“(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一个规定,同时做了一些列举:“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2.提供或接受劳务。3.提供或接受捐赠。4.提供资金。5.租赁。6.代理。7.许可协议。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简言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任何的资金、资源、劳务、服务往来,都属于关联交易中的交易行为。
7. 开展关联交易,要遵循什么程序或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4条,关联交易需要遵循决策回避原则,即关联方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2)关联交易要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如果产生关联交易的话,要经过决策机构(比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等)的决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4条,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因此关联交易的价格需要公允,即不能以明显过高的价格去采购关联方的产品和服务,也不能以过低的价格去处置自己的财产。
(4)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13条,关联交易要遵守信息公开的规定。
(5)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关联交易还需要遵循财务会计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8. 关联交易要进行信息公开,要公开哪些内容?
9. 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需要记录哪些事项?
10. 在慈善组织内部,怎么建立识别关联交易以及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的机制?
(1)完整的关联交易内部风控机制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2)建立关联交易当中关联方的数据库,慈善组织应该用一种电子化的方式管理自己的关联方信息并实时更新。在进行交易前,应在数据库中查询交易对象是否和自身有关联关系,哪些人员应该回避决策等。
(3)针对关联交易建立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培训:a.建立并严格实施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文件; b.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以熟知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4)尝试成立“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类似基金会从事投资活动的“投委会”,由专人对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各宗交易进行评估和决策。
(5)成立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团队,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按时完成信息公开的义务,定期地查询跟核对,及时更新关联交易的开展情况。
11. 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且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99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此外,对于违反第99条规定的,第100条进一步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可能受到的处罚由轻到重有:(1)提出警告、责令改正;(2)停止活动并整改;(3)吊销登记证书。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不注重关联交易的规定,可能出现什么风险?关联交易造成慈善组织损失,有没有救济的途径?
不注重关联交易的规定,除了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个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目前的救济途径是:可以由基金会向参与决策的理事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其他社会组织也可参照向对应决策者提出赔偿请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94条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未来,如果基金会的理事会违法违规决策,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话,捐助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的内部决策。
13. 可以资助理事、监事所在的机构吗?可以和他们所在的机构进行合作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首先,判断理事、监事所在机构是否属于关联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理事、监事等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属于关联方,相应的资助与合作等交易则属于关联交易。
其次,从事关联交易本身不被慈善法所禁止,因此可以资助,也可以和理事、监事所在机构进行合作。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禁止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但并未禁止理事、监事所在的机构和基金会进行交易。
最后,资助理事、监事所在机构或者进行合作如果属于关联交易,应该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定,程序上注意让相关理事、监事回避决策,在“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实体上注意交易的价格应该公允,不能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14. 可以向捐赠方成立的其他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吗?
首先,判断捐赠方成立的慈善机构是否属于关联方,特别是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断,考察捐赠方是否具有其中规定的以下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捐赠方仅仅是因为其捐赠资金量大而成为慈善组织的“主要捐赠人”,虽然该捐赠人本身是关联方,但其成立的慈善机构是否属于关联方,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关联方的范围是开放的,如果该主要捐赠人能通过其成立的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保守认定其为关联方。
如果捐赠方成立的慈善机构属于关联方,向其捐赠则属于关联交易。可以进行捐赠,但需要符合关联交易有关的回避决策、信息公开和财务披露等相关规定。
15. 给基金会人员发工资,属于关联交易吗?有什么限制?
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中的管理人员(如理事、监事、负责人等)属于关联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关键管理人员发工资,属于关联交易。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关联交易相关的回避决策、公允定价、信息公开与财务披露义务。
给基金会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发工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但需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理事、监事所在的企业,可以有偿地给基金会提供办公场所吗?
17. 捐赠方的员工或子女因病致贫,基金会可以资助他们吗?
首先,判断捐赠方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和管理人员,或者是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其次,其中的交易行为是提供或接受捐赠,这是属于交易行为的。最后,如果捐赠方判断为是关联方的话,则应该依据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回避决策以及公开信息,但并不是完全禁止的;如果不是的话,则可以资助,无需考虑关联交易的风险。
有一例外,如果捐赠方是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的他的子女或近亲属不得跟基金会发生任何的交易行为,包括接受资助。
18. 慈善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公益产品,关联方可以和社会大众一样免费使用吗?
可以使用,但要做到信息公开,并且关联方的使用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19. 关联方免费给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或资源的(比如理事、监事给基金会讲课),也需要符合关联交易的所有程序要求吗?
该类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行为,但是免费为慈善组织讲课,是慈善组织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果类似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会增加慈善组织决策、披露、信息公开方面的负担,这是不合适的。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特别明确这种交易行为应该符合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慈善组织应该在内部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做好登记和披露,但不需要履行回避决策、信息公开等义务。
20. 合作伙伴之间的礼品馈赠、接待等,也属于关联交易吗?要符合什么要求?
首先,应判断合作伙伴是否属于关联方。
如果属于关联方,那么礼品馈赠或提供资金进行接待,属于关联交易。因为关联交易范围很广,包括“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因此,礼品馈赠以及接待应该有所节制,礼品等应该以具有纪念意义的而实际价格不高的物品作为礼品,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了慈善组织利益。
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戴允中,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致诚实习生
陈欣怡,北京大学大四学生,致诚实习生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实习生介绍
戴允中
■ 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本科生
■ 准律师协会25届会长
这是一次非常难忘且特殊的实习经历,在大学四年中我一直都只是在别人的描述中,文字材料中了解致诚,而这一次我在北京复发疫情之后的这一特殊时间段真正亲身来到了致诚实习。以下内容围绕我实习过的部门或者机构展开:
在三个月的实习过程中,穿插始终的活动或者项目是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密不可分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GSCL国际儿童法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志愿者项目,还有一项就是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这两个活动都让我感受到儿童法这一领域的独特的魅力以及重要性。

(2)制度设计

(3)OA办公系统的运用
在本次实习之前我对OA系统一窍不通,但是面对如此之多的线上工作,以及线上文件的处理和流水作业,我强迫自己去学习如何使用这一系统。最终我们选择了用企业微信这一软件,并建立很多层级,不同权限的群和网盘,实现了文件的快速上传和查找,并且将文件夹的名称也写入了工作手册中,便于新加入的志愿者可以靠着手册“无师自通”。并且留下的文字资料也可以为之后的志愿者活动做抛砖引玉之用。

其次,对于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的活动,我更多的都是参与会议的内容整理和翻译工作,全英文的国际会议还是非常具有考验性的,不过就国际儿童性瘾诱和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通过倾听会议内容、整理发言材料还是可以从中学到不少新知识,扩宽了国际视野。


相比于线上的咨询,我对线下面对面的咨询更感兴趣,3年来的法律援助经验对我帮助很大,如何更好地践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又不会被当事人带着跑是一个问题。并且如何践行我自己总结的“法律翻译学”这项技能也在这次的实习之中得到的进一步的实验。在这次的实践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相比于我在校园接待的案件,这些当事人的问题大多还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因此感觉自己还是“大有作为”,少了很多的无力感。之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我有很大帮助,能让我不用现场查法条而是可以从容地背出常用的几项规定,当事人看后也对我的专业性进行了认可。此外我还有幸和时律师前往房山区,旁听了一场劳动仲裁案件,虽然身在旁听席,但心中特别想直接参与双方的辩论中去,好在忍住了。房山虽远,回程也艰难,半路历经了没油风波,但总的来说还是非常值得的,感谢这次机会。

总的来说,我非常幸运参与了基金会的评估工作。因为基金会需要成立满三年才可以申请参与评估,而且基金会评估的准备是一项全面系统、具体细致的工作。具体说来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办公室的布置




(2)制度的完善
(3)法条的整理

(4)新闻的搜集
随着专家组的到来,之前所有的准备工作到了检验成果的时候。与我们想象不同的是,很多专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有肯定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未来建议我们建立数字化平台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总的来说,评估完身心俱疲,但我由衷祈愿我们的基金会能评上3A,甚至4A,未来成功申请公募资格!

在正式的访谈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不能生硬,一定要结合受访者的回答再进行提问,并且要适时的总结。一是方便听众了解访谈进行到什么位置,同时也为后续的文字整理提供了一些帮助。通过这两次的访谈:提问——访谈——整理——出稿这一过程,我对两期访谈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并且也会关注这一方便其他的一些文章了,可谓是打开了我对社会组织的一个大门。(法谈公益的logo是我设计的哈哈~)

哎,2020年的夏天过去了,属于我与致诚的夏天也过去了,伴随着秋叶和冷风,这怕是一件让鼻子一酸的回忆吧。不过我相信世界是圆的,人与人之间也是有缘的,感谢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各位、148的各位、社会组织的各位、还有财务和主任办的同事们,以及那些还没来得及记住名字但天天点头微笑的朋友们,当然还有佟主任、时老师、何老师、欣姐、陈哥、纯毓姐、帅帅姐,以及欣怡、子晨、予乔、惠昀和禹池,是你们让这个夏天这么的多彩和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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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帮助公益组织和公益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民法典,提升法律实务水平,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长期健康发展,6月27日,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公益慈善论坛、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推出“公益人,一起学习民法典”系列课程。目前课程已全部结束,共有3400+人次参与课程学习。
现将课程实录(含文字稿、音频)及课程PPT与行业伙伴分享。

目 录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86条相关条款
课程背景
课程实录
第一讲: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
第二讲:公益组织财产使用的特殊要求
第三讲:公益组织如何签合同
第四讲:公益组织的公益伦理与人格权
第五讲:公益组织业务开展中的民法典保护
课件下载
讲师介绍
资助单位
发起单位
联合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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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
直接进入基金会论坛官网-资料下载
安卓用户可以直接下载
iOS用户仅能查看,下载需在电脑端进行
基金会论坛官网:
http://www.cfforum.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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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鹅通知识店铺(右)
资 助 单 位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于2016年12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以“用公益服务产品凝聚专业力量,推动公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使命,“让天下没有难做的慈善”为愿景,着力推动中国公益支持领域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营造公益行业良好生态。加速基金会围绕公益支持领域的人才、项目及组织三个维度开展具体工作。人才维度,策划并实施面向实务公益支持工作者的“四两伙伴计划”,在为其提供小额资助的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及资源支持;项目维度,面向“入门级”捐赠者提供“传统慈善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支持,产出的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工具等,可为更多捐赠人使用;组织维度,结合加速基金会团队的优势技术及经验,面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实施“基金会加速器”项目,陪伴基金会成长。
发 起 单 位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以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为宗旨,开展政策研究倡导工作,非营利性组织。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2015年7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主要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与协调、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工作。以专业优势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联 合 主 办 单 位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由陕西省民政厅指导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是以推动陕西社会组织发展为己任的支持型、枢纽型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公益慈善论坛,由个人创办于2006年,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的自媒体平台。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大家好,我是何国科律师
大家知道,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
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实务直播课程
以前困于没有平台
于是在千聊上,在钉钉上相继开展了系列网上课程
每一次的直播效果都非常好
单课程收听人次超过4000多人次

千聊直播间课程

钉钉直播
但是由于直播课程分散
很多社会组织的小伙伴
找不到统一的入口
为了整合我们所有的线上直播课程
更好地服务我们社会组织
今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找新的平台
通过一系列对比和研究
致诚社会组织
小鹅通知识店铺正式上线了

目前致诚所有的线上课程
都已经搬到了小鹅通平台
大家只要进入小鹅通
就可以查看和学习4个专栏里20+门课程——
涵盖基金会尽职调查、内部治理、合同审核、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合规问题。10讲课程,是了解基金会法律风险点的很好基础,已经有近20000人次学习。
疫情期间,很多基金会活跃在一线。虽然情况特殊,时间紧急,但是依然必须保持法治的思维:怎么依法处理捐赠?志愿服务的开展之中可能有什么法律风险?怎么更好地设计和执行公益项目?
2020年的一件大事儿,就是民法典颁布。公益人应该学习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合同编、人格权编等民法典中的规定,都和公益活动息息相关。学习民法典,用更宏观的法律思维,做更专业的公益人员。
在轻松的访谈中,展开讨论慈善领域的前沿法律、政策,为社会组织的伙伴们提供实操建议。比如,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慈善组织怎么做关联交易……这都是现在还没有被认真、仔细讨论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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