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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实务观点 | 解读慈善组织投资新规——慈善组织应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

2018年11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办法》共计二十条,对慈善组织投资的基本原则、正面和负面清单、决策运行要求、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将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意义。

一、背景意义

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在行业内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统计:“2015年度,1542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占到当年基金会总数的1/3以上,投资收益36.33亿元,占到基金会总收入的7.5%”。另外非官方统计,2016年度,全国有18家基金会的投资产生亏损,其中一家基金会的亏损额度将近2000万元。
2016年-2017年,在我们接受的基金会434次法律咨询中,关于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有150多次,占到咨询总量的1/3以上。可见,基金会尤为关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在咨询的问题中,涉及最多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可以买什么理财产品?一个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原则;2012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中对于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内容和程序的作了简单规定。但是,一直都没有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应该说《办法》的出台,回应了真实需要,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让慈善组织的投资理财真正“有法可依”。

二、主要内容

使命优先,投资次之。慈善组织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而不是牟利,慈善组织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非其他目的。《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律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每年慈善活动支出要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比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每年第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例如某一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上一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那么今年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则不低于700万元,在不考虑限定性捐赠、政府资助财产前提下,剩余300万元才可以考虑进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安全至上,划出界限。慈善组织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具有公共属性,其投资活动不能和自然人、企业的投资一样,在安全上,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正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负面投资活动清单,包括(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健全机制,防范风险。2017年10月11日,民政部对中华文学基金会存在的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所以,《办法》用了很大篇幅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理事会职责,建立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和止损机制,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等。

三、实务操作

我们稍微统计了一下,《办法》在二十个条文中用了15次“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用词的规范,“应当”和“可以”相对,“应当”的解释就等同于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而“可以”解释为可为或不为,是选择性规范。所以有开展或准备开展投资理财的慈善组织,在《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就应当做好准备了。根据《办法》规定以及实务需要,慈善组织开展投资理财要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梳理正在进行的投资产品或者行为。慈善组织应对照《办法》对其投资活动,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投资活动要及时赎回或妥善处理。

第二,制定或者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四)投资负面清单;(五)重大投资的标准;(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慈善组织没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应当制定,已经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对照《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建立投资专项档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五,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结语

应该说,《办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认可了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解决了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办法》出台以后,慈善组织应积极学习,在依法慈善的新时代里,慈善组织更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守公益初心,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办法》不仅仅适用于慈善组织,对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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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实务观点 | 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慈善法生效在即,这段时间不断接到各个机构的关于慈善法的咨询,其中优势是关于财产保值增值的问题,那么结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慈善组织可不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与公益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那么是不是可以资助与公益目的有关的营利性活动?2012年民政部公布了一个《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说到,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所以基金会不得开展营利性活动,那可不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的,但是所有收入都要用于慈善目的。

我们再看一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在可以从事章程和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性活动,比如从事敬老服务的收取相应的费用,开展公益类的培训的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原则是什么?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原则是:第一,应当遵循合法、有效、安全的原则;第二,保值增值的受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三,重大的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第四,对于政府资助的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能投资;第五,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基金会的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责。

三、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具体操作方式

基金会要做保值增值的,那么一定要召开理事会,重大投资的应当经过理事会决议,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同意的、反对的、弃权的都要签名,对投资的期限、方式、投资收益的使用都要明确,在决议中都要写明。保值增值的财产必须是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非限定净资产™

保值增值的方式有哪些呢?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股票、债券、地产、投资等等,但是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

四、保值增值出现亏损怎么办,谁来承担责任?

这一点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不违反章程、不违反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那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从实务操作上来看,理事会是不是需要把亏损的钱补足了?这一点还要看民政部门具体出一个意见出来,来解决正常亏损的问题。

名词解释: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报告期内净资产总额,减去该期内限定性净资产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报告期内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不受捐赠人等所定条件限制的那部分净资产。简单的翻译过来,即这一部分的财产没有其他限定性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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