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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2.  基金会如何规范处理疫情过后的项目?

3.  疫情过后,基金会如何规范发展?

于新冠肺炎期间紧急开设的六期关于“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在今日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在这紧张而又忙碌的一个星期中,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如果有新来的伙伴没能及时加入本系列课程,可以通过钉钉直播的回放功能参与学习。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们无比盼望着全国各地人们平安,也无比盼望着疫情尽快消退;截止至2020年2月22 日,全国有 22个省市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零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此,在这个当口,“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全国慈善组织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前几讲课程中我们主要讨论了“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的相关问题,而最后一期课程我们就要重点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该如何生存和发展?此外,读者或许会注意到我们之前的课程中都是使用“基金会”为主体进行讨论,今日却扩大范围到“慈善组织”。这是因为,捐赠、志愿服务、劳动用工、项目合规等具体问题,不同的非营利法人类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法;而慈善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为什么要重点讲“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首先,我本人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这是以机构的负责人角度去思考的;其次,我本人是一名专职律师,因此也会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合法、合规等问题。因此,本次课程的内容会以公益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去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

疫情过后,你是否担心你机构的发展?我们可以思考如下几个问题。
01今年,慈善组织的收入会呈下降趋势吗?

自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而同。但是,笔者估测国内公益组织的收入在宏观上会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明确的是,我国公益组织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1. 会费。比例较小,无法成为支撑机构发展的主要来源;

  2. 社会捐赠。因企业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相比往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致使企业类型捐款减少;但是,近年来,个人捐赠能力和捐赠意愿处于上升态势,个人捐赠仍具有很大潜力。

  3. 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历过疫情期间各种必需的财政支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存在疑问。

  4. 保值、增值收入。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收入来源的实现对于中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现实压力。

  5. 其他合法收入。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合法的收费项目,用于开展公益项目等。

02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哪些管理的困难?

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无法复工,进而影响到公益项目执行难、人员管理难、线上决策难等,涉及到慈善组织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这也是慈善组织在平时开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加以重视。那么,慈善组织可能遇到哪些具体的管理问题呢?举例如下:

  1. 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机构都应规范用工。那么,疫情发不了工资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读者可重点关注“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第四讲)

  2. 慈善组织收入减少的前提下,是否考虑招募新人?如何规划和协调?是否压缩项目规模、减少人员参与?(对此,调岗、调薪、裁员等方式应规范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疫情期间,机构公益项目开展是否受到影响?资助项目、公募项目开展的期限是否存在延期、违约问题?疫情过后,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4. 疫情结束后的一个期限内,机构公益项目如何开展?

对3、4 两个问题,我们要引入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概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关于“不可抗力”的几个相关问题

  1.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基金会能否以疫情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为理由,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在支付资助款项呢?

  2. 慈善组织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 捐赠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支付捐赠款项?

    就以上3个问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并非疫情本身,而是由疫情造成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而直接带来的影响。

  4. 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执行?

    就本问题而言,应视情况而定。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包含必须外出、实践而不能以线上方式等替代解决的,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环保类基金会需要实地考察的。

  5. 慈善组织的采购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采购?

关于“不可抗力”的总结

  1. 由于政府管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仅仅因为疫情本身就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及时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的发生。

  3. 不可抗力可能是部分免责,也可能是全部免责;例如,项目执行进度已达一半,此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当事人一方全部项目款的支付义务。

  4. 属于疫情导致捐赠不能或支出不能的,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以沟通和协商解除。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建议

整理机构在激情期间所涉及到的全部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分类处理;对于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或协商处理。

03未来你想如何做好你的机构?有哪些具体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法条链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由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了解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了解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以及项目标准、要求。对此,慈善组织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采取适宜的方式,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其次,互联网+科学技术助理慈善事业。

  1. 内部治理的反思。目前,内部治理的混乱是中国很多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一大原因。疫情结束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做好内部治理和管理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 宣传工作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是否可以可利用多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项目设计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应更多利用科技手段来涉及公益项目,让公益项目的相关人都能享有参与感,包括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等。

 

最后,专业提升问题。

专业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性的,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价值。

  1. 项目的专业性体现在:真实的社会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规范的管理方式

  2. 提升专业能力有有益于: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得来自各方的资源投入,进而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3. 管理费问题。疫情期间,公众舆论曾出现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内工作人员薪资的质疑与评论,两种意见截然相反。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是:管理费的使用能否令社会公众信任、尊重。这种信任的来源在于机构、组织的专业能力。

  4.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问题。现实中,慈善组织的工业人员,入职门槛低,但对于其职业素质要求却甚高。既要懂管理,又要懂财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公关;既要懂人情,又要会来事;前做得了政府工作,后关心得到服务对象;既要和蔼可亲、面面俱到,又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最高道德标准。此等人才,实属难找,却也体现着中国公益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从业人员的严要求、高标准。

结语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慈善组织工作者在白日以不同形式开展“抗疫工作”之余,还能够在晚上克服苦难来到我们的系列直播课程,共同学习和成长。相信冬天的积雪终会融化,此次疫情也终会为我们所战胜,望大家能够在岗位上做好防护,各自珍重。谢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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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期间,应该招募什么样的志愿者?

2.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使用志愿者?

3.   如何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4.   志愿者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月4日,武汉一志愿者何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抢救无效死亡,何辉是武汉志愿者车队的一员,他志愿接送医护人员下班,去世时何辉54岁。

 

2月21日,蓝天救援队机动队队长许鹏在从山东济宁市往武汉运送抗疫物资的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年仅39岁!许鹏此前在武汉做志愿者已经连续工作了16天,直到殉职前一直在工作。

 

我们了解,疫情期间,全国各地许多志愿者都在行动,而是在抗击疫情的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就有两位志愿者因为抗疫行动去世。这两位志愿者的工作,作为公益行业的同仁们,我们要给与最高的敬意,对于他们的不幸深切缅怀,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保障我们志愿者的权益,更好地考虑慈善组织在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援工作的问题;如何规范招募、安排志愿者工作;如何保障志愿者安全?

01什么是志愿者?什么是志愿服务?

实践中“志愿者”的概念常被滥用,某些单位或机构打着志愿者的名义进行招工,其实质是为了规避编制或劳动合同而招募的临时工;此外,有一些服务也不是志愿服务。对此,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

  • 什么是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规定,志愿者是以自己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 什么是志愿服务?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2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上海地铁涂画事件 / 志愿服务概念的误用

4月22日,上海地铁17号线上出现不和谐一幕。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两名年轻男子进入车厢后 ,一人拿出包里的记号笔涂画,另一人还拿出手机进行拍摄。经过核算,清理涂鸦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等共计七千余元,地铁运营公司需要两人进行赔偿。但由于两个大学生经济比较拮据,在民警组织随后的调解中,地铁公司提出了一个更人性化的处理方案:以“志愿服务”来代替经济赔偿,将七千余元折算成80小时的“志愿服务”,陈某和冯某各需服务40小时。

  • 志愿服务的性质: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

    • 自愿性:自由意志不受强迫

    • 无偿性:不应获得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劳务报酬,但是根据规定志愿者可以领取必要的补贴,对应交通、餐饮等由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服务以外的成本。因此,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在设计内部志愿服务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将“补贴”与“劳务报酬”相区分。

    • 公益性。

  • 志愿服务基本原则: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02基金会在志愿服务中 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服务对象                                 2志愿者                                     3不可抗力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1.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志愿者是否存在过错,慈善组织均负有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过错责任。即慈善组织以组织自身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03疫情期间,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 应该做哪些事情?

 

  • 记录和出示义务

    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同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相应信息。

  • 真实、准确的告知义务

    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 尊重和保密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 适当安排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 人身保障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培训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此外,培训不仅有助于维系志愿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的纽带,更有助于使志愿者感受到真正的公益精神,了解到所做事情的价值。

 

04疫情期间,基金会可以如何关爱志愿者?

 

  • 发放补贴。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卫健委、民政部发布的《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其认定标准主要在于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是否与疫情防控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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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什么要从指挥部的安排?

2. 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供应商?

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4. 捐赠的物资能不能卖?如果卖,应该如何合规操作?

5. 基金会募捐的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

6. 疫情期间,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利益回报的捐赠?

7. 疫情期间如何做捐赠的信息公开?

8. 基金会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01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金可否进行捐赠?

任何一家基金会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所以法律对基金会有宗旨业务范围的“目的限制”,基金会应结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和开展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

  •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新的状况出现在我们眼前。对此,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长,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能力,设计、开展满足现实需求的多样化的公益项目,而非做单一的一件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 例如:疫情期间,各种医疗物资被大量使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药品等等最终都会成为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就需要专业、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进行处理,一些环境保护类基金会即可围绕此范围设计、开展公益项目。

  • 笔者观点: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或具有兜底性的,基金会可进行灵活解释,并适时根据自身能力决策是否开展相关的公益项目,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的资金,能不能用于疫情防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的;此外,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基金会经过充分考虑并经理事会决策,且将非限定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法律不应该给出负面评价。

准确理解非限定性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指在疫情发生前,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形成的资金,无目的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疫情发生期间,理事、发起人、捐赠人有参与捐赠意愿的,也可以协调、引导其直接捐赠给信任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慈善组织。

对于基金会将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给相应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采购医疗物资后再捐赠给医院,我们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则是要把握好采购安全与合规的问题。(读者可参考本系列课程第一讲的内容)

02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可否收取管理费?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基金会可以收管理费,且规定了管理费的比例和内容,基金会收管理费有充分的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为什么要收管理费?必要性是什么?任何一家基金会在管理费方面都应该大力普及关于基金会管理费的基本观念;同时,基金户应尽力提高专业性、工作透明度,让捐赠人切实体会到管理费的价值和必要性。

  • 所有以“不收管理费和免管理费”作为宣传口径的公益组织,都是在破坏行业生态;个别机构不收管理费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别性决定,不宜作为宣传点。(管理费并非不产生,所谓的“零管理费”背后的核心是承担主体的问题)

  • 2月5日下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了最新指示。其中,明确指出捐赠、受赠行为要依法规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认为,从这一指示中不能得出“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就是不收管理费的结论。(此处,可参照于《慈善法》中“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基金会应做到合理收取管理费,分项目执行内容来决定是否收取、收取比例。

03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可以变卖?

《慈善法》第53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变卖捐赠物资的操作建议:

  1. 理事会线上决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变卖;

  2. 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基金会和企业在变卖捐赠物资的权利义务。

  3. 做好信息公开,公开销售时间、销售额度,销售成本,收入用途。

04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 是否可以用于资助企业?

基金会资助的是公益项目,判断项目公益性标准是公共性和有益性。基金会不能资助企业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在资助协议当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接受了物资和资金的资助的,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与疫情防控相关,并且明确约定其产品的公益用途,不可用于销售营利。

05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法理上,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而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服务者,具有接受捐赠并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能力。

其次,法律规定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此处,应特别注意“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向政府捐赠的物资中,有一部分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作本部门领导视察或其他工作需要,则属于“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情况,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 此外,严格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非“自然灾害”;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据此,在基金会向政府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2. 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超越捐赠人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4. 不能超越公开募捐公告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

  5. 注意“调拨”和“协调”的区别

  • 第一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和协议中宽泛地以防控疫情作为捐赠用途,未明确用于向政府捐赠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募捐财产的属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

  • 第二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调拨”的,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此为政府合理“调拨”物资的法律依据。

  • 第三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协调”的,不得向政府进行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此法律规定意为政府在物资捐赠和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以“使用人”“管理者”的身份实际管理募捐财产,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信息共享、协调。

06“重要关联方”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公平的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关联交易要注意:公平、公允;相关关联人在理事会决议中回避;做好信息公开。

  • 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人” 呢?一般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主要来源单位、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正在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以及一切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或会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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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全国各地的关于疫情期间的物资捐赠激增,各个机构和单位在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驰援。那么疫情期间,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尤其慈善组织在捐赠和处置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本文结合疫情抗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六点法律建议。

0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想给疫情防治贡献一份力量,那么在防治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我们建议应该与疫情防治相关,比如捐赠口罩、呼吸机、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用品;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建设相关的病床、办公用品、桌椅等;比如医护人员在武汉的餐饮等这些直接跟疫情防治相关的物资,以减少和避免无关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或者接受物资的捐赠的时候,也要做好基础的调研,募集的相关物资当前是否需要,不能为了募集而募集。比如某慈善组织给湖北地区的医护人员募捐“医护生活保障包”,包括募集湿纸巾、暖宝宝、护手霜、个人卫生用品共计500万,那么这个物资募捐项目,需要做一个基础的调研,这些物资是不是当前必要和急需,并且在募捐方案中应当对此予以说明。

0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应当保证募捐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对于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并且要求企业捐赠人,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03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开票价值。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04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日常期间,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都会签署相对应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疫情防护紧急,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需要时间。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05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慈善组织接受了当前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相关物资的,建议采取分类针对性方式处理。比如捐赠物资不易保存、快速过期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将物资找到合适的第三方进行变卖(如果慈善组织接受类似寿光蔬菜的捐赠,应该采取这个方式);比如一些艺术家捐赠了一些收藏品,目前收藏品无法直接用于防治用途,慈善组织可以暂时保管,疫情结束以后,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

不管是采取拍卖还是变卖方式,慈善组织拍卖变卖所得的所有资金都应当全部用于疫情当前和后续的防治工作。

法条链接

  • 《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 《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06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且要求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治的攻坚阶段,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是快速的,全面的,真实的。

快速,就是慈善组织做好捐赠人统计、物资的快速清点之后,第一时间将捐赠物资送到“战区”,提供给一线使用,并同时的在微信、微博、网站上进行公开。全面,就是公开捐赠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受赠人基本信息,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类型、数量、价值等。真实,就是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不存在虚假和错误。

疫情无情,但人间有爱。每一笔承载着民众爱心的款物,都应当用得及时,用得科学,用得有效。慈善组织在当前阶段,莫辜负公众的信任,莫让前线冲锋陷阵的“战士”心寒。

慈善组织应通过专业、合规、高效的方式,重塑公益慈善的公信力,这个公信力的塑造不是某一家慈善机构的事情,是慈善行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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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索 | 疫情之下,“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前沿探索 | 疫情之下,“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疫情期间,盒马生鲜联手云海肴,青年餐厅开启“共享员工”,模式,由此在疫情的影响下,共享用工的概念,迅速被推进大众视野。

紧随其后,大量企业、地方政府,开始推广支持“共享员工”的概念,建立了多个共享员工平台。各地政府纷纷支持共享员工,为共享员工提供方便。2020年2月,广东东莞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支持实施共享员工,4月“东莞市企业共享员工信息平台”上线;上海浦东则于3月初上线共享员工平台;北京市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支持鼓励共享用工;重庆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共享员工”行动的通知》;安徽省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深圳也与民间资本合作开发上线了“员工通”共享员工平台。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中说“过去很多人一讲到就业就是“固定工”,现在要转变这种观念,我们支持的非全日制就业,可能是“临时工”,也可能是一个人服务几个单位,兼职几份工作,这对提升居民收入大有帮助。

 

可以预见的未来,共享员工逐步成为灵活用工的一种重要形态。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日本企业界灵活用工渗透率已高达49%,美国则达到42%,我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的比例也达44.6%。

01何谓共享员工?

所谓“共享员工”其实是指员工在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过单位的协调与安排,去另一家单位工作,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

疫情期间,大量餐厅等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被迫暂停营业,没有了收入,却还要继续给员工发工资,承担人力成本。这些企业的员工则也往往面对着工资降低、甚至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的情况。同时,其他一些行业,如外卖、生鲜电商等,订单量暴增,甚至出现了用工短缺的情况。通过共享员工,有富余员工的企业得以在保留员工劳动关系避免解雇员工的前提下,免于支付富余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短缺的企业则可以解决临时出现的用工短缺,因为无需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灵活性高;而最后对被借调的劳动者而言,通过共享员工能够解决就业问题,保证工资收入。在特殊时期,作为劳动用工新的尝试,“共享员工”以其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有效促使了劳动要素资源的平衡配置问题,在缓解失业,增加员工收入大有裨益。

02共享员工是否合法?

2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共享员工,具体提出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通过共享员工,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稳定餐饮、住宿等行业工作岗位。3月1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各地对企业的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督”。而同一天,人社部也在政策吹风会上肯定了共享用工的积极意义,同时对共享用工的做法在劳动关系、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可以看到,在国家层面对于共享用工持审慎支持、合理规范的态度。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共享用工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共享用工作为劳务关系的一种表现,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是合法合规的。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七十四条提出外借员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也就是说,通过共享用工外借的员工,原企业需保持与共享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需要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尽到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类责任与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则提出,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如共享员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月22日,人社部在政策吹风会上对共享用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共享用工不得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参与共享用工,暂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如和原单位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既然劳动关系不变,那么原单位自然需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工资报酬、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等。

第二,建议企业与用人单位应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因为目前对于共享员工这种新兴业态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予规范和保护,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格外重要,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人社部强调,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如以盈利为目的出借员工,则可能涉及非法劳务派遣。

03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公益组织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益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也完全有权签订包括劳务合同在内的其他协议,因此公益组织使用共享员工的模式,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问题。同时由于公益组织自身特点和法律政策的限制,共享员工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有着更为特别的吸引力。

首先,公益组织从业人员薪资普遍较低,2019年8月24日,公益时报梳理了在民政部登记的210家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中,基金会专职人员年平均工资从2.4万-36万不等,55.83%的基金会专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在10万元以下。此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要求,公益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慈善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20%。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公益人在一个公益组织收入的天花板,但是公益事业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也应当让公益从业人员,有体面的生活,这样才能留住人才,促进行业的发展。共享员工的模式,可以说非常的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公益人,在多个公益组织从事公益项目,可以多劳多得,公益人有较为高的薪资,任何一家公益组织给的薪资也是可承受,法律规定的范围。

其次,公益组织项目不确定因素较多,大多数项目执行期较短,资金来源不稳定,项目结束之后,机构没有资金来源的话,员工岗位和收入就没有了。公益项目,在不同的公益组织,往往有很多共通的地方,需要的专业和经历有一致的地方,所以可以以共享员工的方式来安排劳动用工,在项目当中具有可行性。

最后,现在公益组织的工作,部分都可以在线上完成,尤其是疫情过后,线上办公已经成了常态,带上电脑,连上WIFI,咖啡厅停留时,去到田间野地后,均可以开启工作的状态,很多公益组织不也在强制员工到单位考勤打开,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只要员工能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在单位和员工沟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现员工共享。

在共享员工实现操作角度,行业领头的基金会(比如南都基金会)或行业组织(比如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可以向商业公司及东莞、上海浦东等地学习牵头建立共享用工平台。基金会没有太多公益项目的,可以跟员工协商,在平台上给员工寻找共享用工的基金会,通过向外借调员工降低组织用工成本,而那些正在执行大型项目或众多项目的基金会,存在人员不足的时候,则可以通过共享用工平台寻找到有公益行业从业经验的公益人,为正在执行的项目提供助力,借入共享员工也可以增加灵活度,在项目结束后即可将共享用工的员工送回原组织,避免出现在执行大型项目时招聘大量员工,在项目结束后这些员工没有工作可以干的情况,降低了组织用工成本。

综上,考虑到中国公益行业的特殊情况,“共享员工”模式,对于公益行业降低成本、增加公益人收入,规范共享员工模式做出公益领域新的探索,有着重大的意义。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丁纪皓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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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基金会在接受股权、物资捐赠处理、股权投资等方面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务观点 | 基金会在接受股权、物资捐赠处理、股权投资等方面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按: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可能会接受到股权的捐赠,那么接受股权捐赠的时候,应当做什么,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基金会也会接受到物资捐赠,那么接受了物资捐赠后,基金会由该怎么处理?还有基金会做股权投资的时候,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本次案例馆和大家分享的,就是基金会在处理物资捐赠,股权捐赠,股权投资等方面,要留意的一些问题。

实务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基金会接受某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捐赠,但是因为公司因存在产权纠纷问题,基金会一直没有完成对股权的评估和入账。

2011年,基金会的主管单位举办二十周年回顾展,基金会为承办方,主管单位指示基金会将主管单位发起设立的事业单位垫付的活动费220万元,挂在基金会的应付款项下。

2011年,基金会的总资产为1000万,基金会在当年投资900万成立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但由于出租车公司牌照没有拿到,导致该公司一直未实际运营,基金会也未取得投资收益。

2012年,基金会接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捐赠红豆杉;接受某食品公司捐赠食品500箱,并在协议中并承诺向捐赠企业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并指定捐赠公司为基金会活动协办单位,借此提高捐赠公司的知名度。

2015年,由于基金会库存的红豆杉和食品存在枯死和过期的现象,基金会将红豆杉、食品、图书等物资捐赠给北京某国学文化公司,以换取国学文化公司免费接待青少年进行国学词文化交流。

民政部门执法过程

2016年,民政部门抽查审计基金会,认为基金会存在以下问题:

  1. 非货币捐赠入账、管理、使用违背公益宗旨

  2. 自2011年至今主管单位事业单位的应付款等有关款项不做账务处理

  3. 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捐赠的50%股权长期不入账

  4. 900万元股权投资自2011年成立公司以来一直未实际运营,未取得投资收益。

  5.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基金会2015年的年检不合格。

基金会认为

  1.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接收和管理,是否违背公益宗旨,应当以经核准的章程为依据,民政部门认为基金会违背公益宗旨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内容。

  2. 与业务主管单位下设事业单位账务未了责任不在基金会。

  3. 由于存在纠纷,因此无法对50%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故无法入账,责任不在基金会。

  4.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基金会认为该长期投资系因出租车营运牌照拿不到导致的,出现该情况以后,基金会完整收回投资款,投资股权占95%,属于控制的形式,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基金会财产被占用,适用法律错误。

  5. 基金会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年检都合格,民政部门所说的违规情况作为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理由不应成立。

法院认为

  1. 基金会未妥善保管食品、红豆杉等捐赠财产,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近40万元损失;依据章程,基金会本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不符合宗旨的捐赠物资并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但基金会并未如此处理。而是把捐赠物捐给一家营利性公司以换取其免费服务,违反了物资捐赠处理和公益捐赠的无偿性和自愿性。

  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主管单位举办20年回顾展,本身不是用于青少年儿童的公益活动,目的也不是为了给青少年儿童发展筹款,基金会垫付活动费不符合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要求。虽然基金会虽认为其行为具有客观原因,但该抗辩并不能排除其相关行为违反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及章程规定。

  3. 虽然产权纠纷是导致50%股权无法入账的客观原因,但经过调查,产权纠纷发生在2004年,基金会在2010年接受捐赠时产权纠纷就是存在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时没有尽到审慎的调查职责,原本就不应接收此类长期无法入账的捐赠。

  4. 900万投资行为发生在2011年,当年基金会总资产为1000万,也就是说该基金会90%的资产都用于该笔投资。从2011年投资后长达5年内900万的基金会资金没有任何收益,导致基金会的绝大部分资金不仅没有有效用于慈善事业,而且也没能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违反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5. 对于900万长期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长期考量是否属于有效合理投资;对于接受捐赠50%的股权也是长达五年均无法入账等相关违规行为在2015年仍属于持续状态,即使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年检合格,并不能否定2015年度作为基金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基金会在接受股权捐赠、物资捐赠、股权投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务建议

第一,基金会在接受股权捐赠的时候,要尽到审慎的义务,要核实股权的权属,是否属于有权处分,是否设立抵押和质押,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是否履行了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的权利的程序等内容。作为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提供材料,比如股东同意股权捐赠的声明、股权权属证明材料、捐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用于保证股权捐赠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要做到:

  1. 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 确定入账价值的计算方式,有凭据的提供凭据,无凭据的提供其他证明,公允价值和标明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入账;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以评估价格作为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无法确认价格的,另外造册登记。

  3. 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 对于不易保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受赠财产,基金会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取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5.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后,不要对物资捐赠的质量,品质等提供担保、承诺或者宣传,受益人在使用捐赠物品过程中,由于捐赠物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给受益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第三,基金会在做股权投资的时候,应当严格依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和完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办法,明确理事会,监事,投资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财务等人员的权责,投资人员要尽到忠实,勤勉,审慎的义务。忠实,即投资管理人员,要忠实于基金会利益做决策,存在关联交易的要回避;勤勉,即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投资的基本情况,形成月报、季报、年报等方式向理事会报告投资的基本情况;审慎,即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之前要做基本的尽职调查,对于投资的目标基本情况,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充分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坚守安全的原则。

第四,针对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的一些不合规要求处理的建议。基金会作为一家社会组织,面对主管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的一些违规要求时候,也要应当坚持合规的底线,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合理,合法,合情的充分的沟通,如果涉及到上级机构不遵守基金会独立法人身份的情况,基金会可以请求第三方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进行沟通,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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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的挑战和建议

实务观点 | 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的挑战和建议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多处提及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的作用,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决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 2019年11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 会团体为 38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 1971 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 37万个,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达到近12万个,并且每年以10%到15%的速度增长,在各类社会团体中数量最多、增速最快。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批独立自主、能力突出、公信力高、示范作用强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些行业协会商会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协调国际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也存在内部治理混乱,官僚作风严重,财务管理不规范,违规涉企收费,乱评比乱表彰等问题。

依法治理,成为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的最强音。

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清理、规范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办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致力于建立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正式拉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序幕,在脱钩方案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自2015年开始,为了配合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开展,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多个部委印发关于涉企收费、资产管理、办公用房、负责人任职、国有资产、综合监管等十多部政策文件,规范脱钩后的监督管理问题,所有政策文件的核心在厘清行政职能和行业职能,区分国有资产和社会资产等同时,都指向了行业协会商会未来发展的重点,那就依法治理,让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依法治理,成为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未来发展的最强音。

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自2018年开始,民政部门对北京市104家社会组织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共72家,占比 69%。2018年 10 月 22 日,民政部就持续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发布消息称,一年来,民政部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 3 件,拟罚没 190 万元,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 94 条,涉及全国性社会团体 41 家,涉及金额 4000余万元。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以及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大,都对社会团体的依法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作为长期研究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的实务人员,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业协会商会典型案例、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案例和地方民政部门公布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处罚案例、以及媒体报道案例为研究对象,结合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出发,总结了目前新时代下,行业协会商会在依法治理方面面临的五大挑战:

01内部治理的挑战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及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商会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社会团体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是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来执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的章程可自由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中做“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的规定。社会团体换届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容易造成换届选举无效的情形。

比如商业协会商会在换届过程中存在未在规定的换届期限内换届、换届方案未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审查、换届程序违反《章程》等内部规范、换届后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因理事矛盾出现“两派”换届等问题。尤其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出现“两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协会而言,大部分的会长作为名义上的存在,负责宏观层面的把控,而秘书长作为实权派的代表(有些社团秘书长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会长和秘书长双方合作不畅,有价值观、利益的冲突、双方产生矛盾,协会就极其容易出现“两派“的现象,那么如果协会出现两派,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那么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依法治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02分支机构管理的挑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内容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的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登记住所地外,属于其活动范围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丰富社会团体的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供服务质量,便捷服务流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4年的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并要求不得刻制公章,不再分配组织机构代码,那么其设立均由社会团体自主决定。近年来,全国性,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商会为了发展业务,设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对外签署协议,其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社会团体来承担。那么实践中,行业协会商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不善,也会给行业协会商会带来挑战。

当前环境中行业协会商会在分支机构管理过程中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规范使用名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超出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对外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协会以设立二级机构名义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问题。这些都是行业协会商会在依法管理分支机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03会费和涉企收费的挑战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会团体合法的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收入、行政性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募捐收入、保值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来源。

在会费方面,民政部、财政部于2014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通知中明确指出,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对会费标准的合法制定和通过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涉企收费问题,早在2007年民政部、发改委等六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在涉及收费要注意的相关问题。2008年、2010年、2014年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陆继发布了关于会费和收费的通知。

201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中指出,有些社会团体在涉企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费,有的借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有的利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利用资格评价收费,有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有的社团“只收费没服务”等等。实践中,会费与违法收费的主要有以下情形:会费标准制定程序违法、会费标准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超过“四挡“、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收费等。

0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挑战

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抬头,个别行业协会商会乱评比、乱表彰,有的甚至借机非法敛财,社会负面影响很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仅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变相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加重企业负担。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对象和内容呈多样化趋势,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2012年,国评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准则、资质条件、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在评比达标表彰方面也应当遵循相关的规定,依法评比,依法表彰。

05会员管理的挑战

会员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主体,是行业协会商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会员(代表)大会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一般而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则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需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生效。

行业协会商会核心就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应当缴纳会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同时行业协会商会在管理会员方面,如果管理不慎,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跟社会团体运营带来挑战。实践中社会团体在会员管理方面存在的挑战主要有:会员冒用协会商会的名义招揽业务、会员伪造协会印章和签字、会员非法侵占协会商会的财产等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注重在上述方面加大风险的管理。

大力发展会员是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关键和核心,但是现实当中,很多会员加入协会后,感受不到协会对会员的服务,会员只有缴费的义务,没有享受相关的服务,这些都引发了很多的冲突和矛盾,行业协会商会其定位核心就是服务,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但同时也要做好会员的管理,只有这样社会团体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的建议。

挑战与机遇总是并存,在新的时空下,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发展,加强依法治理能力建设,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社会团体民主决策,社会团体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防止财务失真,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管理层面,完善内部制度的制定,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团体有效运转。明确负责人任职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社会团体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相关管理制度来开展工作。

第二,制定完善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管理,可以建立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建立起完善的会员管理制度,尤其要规定好会员入会、权利义务、退会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会员资格与会员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时,要在保障会员权益方面建立申诉机制。建立起会员管理数据库,掌握会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在完善服务体系,全面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社会团体的自身利益。当会员利益和社会团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建立及时的、良性的矛盾化解机制。

第四,完善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制度会费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

第五,规范评比表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发生变更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除了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是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是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是要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冠以社会团体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六,建立法务审核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在对外活动中面临着和诸多相关方的合作,势必要签署各种形式合同,行业协会商会应在内部建立起法务审核机制,对上述提到的各个层面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把关。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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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应该这样管理

实务观点 |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应该这样管理

本次课程主要学习专项基金的相关问题。这些年来,专项基金遇到的问题特别多:

△ 基金会追求专项基金的数量和筹款的规模,忽视了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监管以及事后的信息公开等内容;

△ 以独立的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一些活动;

△ 偏离公益的宗旨,背离的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

△ 为个人和企业谋取私利

一、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

(一)什么是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不是一个非常官方的定义,专项基金一般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某一公益事业为宗旨,捐赠资金到基金会账户,依照捐赠意愿用于某一特定领域,在基金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总结起来专项基金会有3个显著特点:

第一,专项基金会是基金会分支机构的一个类型;

第二,为了开展某一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的,由捐赠人发起设立的;

第三, 组织性,有专业的团队和队伍。专项基金内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独立性,能作出相应决定(如审查决定受益人),这也是专项基金区别于一般的项目的最大特点。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自主权

2015年之前的时候,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颁发专项基金的登记证书。这个证书是专项基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象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开户、签劳动合同等。

2015年之后,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民政部门取消了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审批这一行政职权。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不需要再向民政部门去申请,由基金会自己决定是否要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就到达了一个新的时代。

(三)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

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法上的“其他组织”,意味着:

第一,  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需要以冠以基金会名称的全称对外签署,所有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  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所有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组织的或个人的账户,也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三,  专项基金管委会属于专项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

专项基金也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专项基金的运作管理

专项基金不是越多越好,基金会要根据基金会的管理能力和发展规模设立专项基金,以免出现管理缺失的情况。

(一)发起设立

第一,  设立审核机制,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当由理事会来决策。

第二,  设立专项基金应注意的6个维度:

  • 专项基金的介绍: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的原因和目的,捐赠人的初心以及宗旨和业务范围。

  • 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原始资金的来源;成立后资金募集的渠道。

  • 专项基金的运作规划:专项基金在设立之前,有没有开展过相关的公益活动;专项基金是运作型还是资助型的。

  • 专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成员是什么,主任由谁担任,基金会内部和外部人员名额分配是怎样的,管委会是怎么组成的,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

  • 专项基金的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不能单独的使用中华、全国、中国这样的名字;应征得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他人享有享有商标权等权利的名称);

  • 其他表述的内容:设立专项基金的补充说明。

通过这6个维度,给专项基金的运作,多一些制度性的安排,减少人为影响的因素。基金会可以通过设立申请这一环节严把设立环节,规范基金会的设立流程,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发起人的目的。对基金会的秘书处来说,根据专项基金发起人的填写情况来判断专项基金的设立是否进入理事会层面。

第三,  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活动,要规范使用名称。

第四,  专项基金在宣传传播等工作过程当中呢,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租房案例)

第五,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不应该跟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区分情形:

情形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设立的专项基金,那么这个时候相应的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会回到发起人这里用于项目开展。这种情况是特殊的,因为无论对基金会也好民非也好,因为他的财产属性依然是社会的公共财产。所以,专项基金的资金再回到基金会、民非中去执行项目,也是可以的。

情形二:一个企业家,通过公司的方式,在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那么如果在资金使用上,这个钱又回到了公司名下去的话,我认为是特别特别不合适的。

第六, 专项基金负责人言论合规。专项基金的负责人如果代表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的,那么他也一定符合相关要求。这可能会使基金会面临舆论的风险,甚至说是一个政治的风险,所以我们也要管好我们专项基金的负责人。

(二)运营

第一,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问题。资金该怎么花,有什么要求?有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很多专项基金最大的一个症结点就在于专项基金的请款时间特别漫长、流程特别复杂。对于基金会来说,不仅要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也要告诉专项基金的管委会成员,申请项目和款项的时候应该怎么申请,以及管委会成员在执行或资助项目时,如何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公益性。

核心:专项基金把钱花出去的时候有哪几种方式?

1. 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是指基金会将款项给到企业开展活动,比如说做一个项目,需要去租一辆车,可能签一个租车协议,这叫购买服务的协议。租一辆车,租一个酒店,租个餐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都是购买服务。

2. 资助公益项目。就基金会将款项给到民非之类的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给到公司这样的营利性组织。

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1. 购买服务大多是指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自己来做公益项目,但是需要第三方提供支持的,我们只是买第三方的服务,这叫购买服务。而资助项目是我们把钱给到第三方,让第三方来执行这么一个公益项目。

2. 那么对于购买服务和资助项,资助项目在管理层面的要求更高,项目的情况要如实的向基金会去汇报。

第二,规范资金使用建议。制定请款说明(报告),可以配合基金会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制定的格式性的范本和模板来使用。那么请款报告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 关于这个项目的公益性要进行相应的论证和描述,不能资助营利性活动。

2. 提供的资金,是购买服务的使用呢,还是以资助项目的方式来使用呢。确定了资金使用方式后,就可以按照基金会购买服务(资助项目)的合作模板进行。

三、专项基金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人事的法律风险

这一点在前面的课程中已经讲到。而专项基金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资格,其最终的法律风险是由基金会承担的。

案例:某基金会专项基金主任,为了支持专项基金的发展,通过微信,招了一个人,做专项基金的负责人。这个事情没有跟基金会去报备。工作两个月以后,专项基金的主任就把这个员工给解聘了。这两个月,专项基金的主任有通过个人微信账户给这个员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最后,这个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基金会支付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后这个案子,基金会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风险

专项基金在对外合作的时候,对外来宣传的时候,可能会侵犯第三方资产权的一个情况。比如说我们专项基金有一个微信公众号,运营它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发一些文章,会使用一些照片,会使用一些视频,这个时候可能会侵犯到第三方的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课程中也讲到了,那么同样的我们专项基金也会面临这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我们特别去关注和注意。

(三)对外合作面临的风险

对外合作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来把握一些底线性的原则:

  •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来选择我们公益项目的资金方和受益人。

  • 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如果是一个营利性公司,它开展的是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基金会(专项基金)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并不违背相关规定。

  • 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 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 不得为企业及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的担保和保证。

最近,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文件提到: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顾而不问”。

对专项基金会也是如此,我们在参与一些活动的时候,不能说就挂个名,然后不管不顾。所以这里面也是要注意的。

四、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专项基金类似于基金会的培养皿,很多专项基金发展成熟后,会变成一个基金会,这是很好的,这也符合我们整个专项基金的发展路径,也是专项基金成熟的一种标志。那么在此之下,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 完善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和路径。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是有一个进入和退出的一个管理流程,让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变成一种良性循环,而不是成为一个危险的一个风险的来源渠道。所以,对我们基金会来说,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退出的渠道和路径。

  • 专项基金一定要遵循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和使命。目标一定是做公益的,做慈善的。专项基金也是发现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

  • 完善专项基金的品牌。专项基金的品牌需要不断的去喂养,不断去建设,通过各种各样的支持,让品牌给成长起来。那么成长起来的公益品牌,就可以成为基金会的代言人。现在很多的专项基金已经做出了品牌,它的规模以及影响力可能会比我们基金会更高。

  • 筹款。专项基金也要保证资金来源多元化,如果说我们仅仅依靠于发起人的捐款,那么可能捐赠款用完了这个项目就结束了,这个专项基金也就结束了。如果说想要更长期发展的话,那专项基金也得找到适合自己的资金募集和来源的渠道

  • 专项基金的发展也得兼顾安全和效率。我们要加强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内部的沟通的效率,促使专项基金的发展步入正轨。

专项基金作为基金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好,对于基金会的品牌的塑造也好,有很大的价值意义。对于专项基金会的管理有5个要点需要重点掌握:

  • 基金会要严审专项基金入口关。

  • 规范它的名称的使用。

  • 加强全面的管理。

  • 要落实信息公开的义务。

  • 要定期的清理整顿,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管理不善的专机要及时的督促整改,必要时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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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基金会为什么要投资?怎么投资才合规?亏损怎么办?

实务观点 | 基金会为什么要投资?怎么投资才合规?亏损怎么办?

编者按: 

 从5月份开课到现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大家一起学习了五讲的内容,相信大家现在对法律的边界都已经有了更加清晰和明了的认识。很幸运,也非常的感恩能通过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促进、共同监督,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2019年6月21日晚,何国科律师再次在基金会合规建设线上课程,进行第六讲的内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的话题。由于何国科律师7月的行程安排,基金会合规建设系列课程第七讲关于基金会知识产权的保障,将在7月12日进行,敬请大家的期待。

 对于基金会来说,钱从哪来,是一个大问题。捐赠募捐固然是重要的渠道,但是也面临的一个不确定性的因素,那么基金会如何才能有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呢?投资理财是一个不二选择,那么基金会做好投资理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01基金会投资现状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2015年度,1538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占到基金会总数的24.4%,投资资产占到基金会总资产40.3%,投资收益36.4亿元,投资收入占基金会收入的7.5%。

  有投资行为的基金会占当年基金会总数的24.4%,大多数基金会没有投资行为,“不敢”投资。投资收入占到基金会总收入的7.5%,投资收入比例并不是特别高,不到10%。

     2016年南都公益基金会出资 8000多万的资金进行了一个长期的股权投资,当年的投资收益是2700多万,投资收益占到基金会总收入的55%。在业内投资收益上千万的基金会并不多,南都公益基金会的投资收益比例在业内是比较高的。

     成立一个基金会,我们的初衷肯定不是希望它一直依赖于发起人,依赖于发起集团、公司。作为中国的一家基金会,要长远发展,那么投资理财一定不能忽视。

02基金会为什么要投资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基金会来说,一方面,有足够的能力, 基金会才能真正促进行业的发展,其中,这个能力就包括了有足够的财力。另一方,从基金会自身的角度出发,进行投资理财也是必要的:

     Ø  捐赠、募捐是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若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会使基金会会的独立性、专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金支持方的限制、影响。基金会作为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实现自我造血,机构才能长远发展。

     Ø  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其中,稳定的、有效的资金来源是制定并实现计划的基础。如果没有稳定的来源,基金会很难做长期的规划。 

     Ø  基金会、民非、社团各有特点,基金会更多体现在资金的运作上。而投资理财是基金会资金运作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基金会不断提高。通过投资理财,可以提供工作人员的能力,然后整体提高基金会的专业能力。

03基金会为什么不敢投资?

第一,专业性不够。基金会没有法务,财务,理财的专业人员,能力不够。

第二,理事责任太大。基金会从事理财,理事会决策,如果出问题,决策理事要承担责任。这个制度设计直接导致理事不敢做决策。做好了和理事没关系,做不好,理事则要承担责任。

如何解决我们理事会的责任问题,让他们能够安心地做投资?先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中华文化基金会,2006年12月4日,借给煤炭公司300万元;1995年-2012年,借给深圳公司406.6万元;1992年-1994年,文采公司向基金会借款共计147.7万元;1992年-2012年,借给中国实业公司86.7万元;2012年-2015年,借给环球公司84.7万元。五家公司借款合计1025.7万元。

中华文化基金会向中国实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60万元;向中国声像出版公司进行股权投资100万元;向北京市医院进行股权投资65.8万元;向文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50万元;向杂志社进行股权投资41.7万元。以上五家公司股权投资合计517.5万元。

分析:

中华文化基金会对外借款违规。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非常明确规定了,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另,因基金会存在对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为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产被长期的占用,违背机会公益宗旨,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目前,基金会在保值增值投资理财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v  违规开展借贷活动;

v  委托不具有理财资格的机构理财;

v  开展类似房养老理财,涉嫌诈骗活动;

v  内部缺乏监管,没有建立合理信息反馈机制。

04基金会如何做好投资理财

2018年年底,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基金会保值增值扫清了一些制度障碍。让敢为者慎为,让不敢为者敢为。

投资原则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ü  年度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开展慈善活动支出要达到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非公募的基金会,每年开展慈善活动支出要达到上一年度净资产的8%。

 

     ü  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也就说如果说我们做公益项目,需要捐出资金,不能拿需要及时拨付的资金进行投资,影响资金足额按时支付,造成违约。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ü 合法:实体合法,投资的行为、投资的对象、投资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法有效决策。

     ü 安全:基金会的财产是社会财产,相比于企业财产、个人财产,安全性要求是非常高的。但是,对于安全,通常理解安全就是我们投资的行为,它的风险是不高的,是在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正规的市场,而且是不是高风险的市场。

     ü 有效:投资要有收益,不能无收益或损益。

     ü 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目的不仅仅是开展慈善项目,也包括我们整个机构的发展。从投资收益中向相应的专业人员支付报酬,也并不违反该规定。但是,如果和第三方约定投资收益回报比例,则是不可为的。

//核心要求

     ü  遵从使命,投资次之。慈善组织的投资理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慈善活动而不是牟利,慈善组织开展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不能是其他目的。

     ü  安全至上,划出底线。慈善组织开展投资应当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被投资方经营范围与慈善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情形。

     ü  依法自治,健全机制。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慈善组织理事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

//可投资财产范围

     ü  两可:

    “非限定性资产”,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捐赠人对捐赠款项有没有指定用途,那这笔捐赠资金便属于非限定性资产。

 

     “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基金会开展一个项目,需提供资助资金500万,但是资金拨付是在年末,那么基金会可以根据时间设计短期投资。

 

     ü  两不可:

     政府资助的财产。

     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可投资规模

     ü  扣除当年公益支出要求;

     ü  明确非限定性资产额度;

     ü  明确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金额度。

//可投资范围

     ü  可投资范围

     ·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基金会直接发起、并购或直接参股一个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和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关。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信誉较高的机构,不能委托境外机构做理财。中国境内就包括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国有独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的企业、外商独资的企业等。

 

     ü  不得投资的范围

     · 直接买卖股票;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05合法合规投资

//明确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充分认识到投资对基金会的重要性

     理事会职责:

     a. 审定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b. 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c. 确定投资管理机构选择标准;

     d. 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e. 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投资方面授权范围;

     f.  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a.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b. 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c. 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d. 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e.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完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活动管理流程

     《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  

     a.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b.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c.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d. 投资负面清单;

     e. 重大投资的标准;

     f.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g.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h.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动态监督管理投资活动,建立止损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

    止损机制:代表着法律政策是允许基金会有亏损的,但是法律要求一旦发生亏损,要及时的进行处理。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止损机制,那么有什么情况之下我们建立止损机制?如:

     投资期限届满的;

     有亏损的投资项目可能影响机构信誉的;

     委托第三方的投资公司主体灭失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投资亏损达到多少比例。

     

     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可以从上一年度的总收入或者说投资收入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到达一定额度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除弥补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另外,风险准备金制度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的批准。

06责任免除

基金会投资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会在章程、管理制度中,如果能够加入免责条款,则可以大大降低理事会对投资决策的担忧问题。理事会虽是代表社会公众来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但是不能让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社会应当去认可投资中面临的风险,我们要从法律制度当中给予我们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一些制度上的一些保障。

投资理财法务建议:

       第一,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设立投资目标和策略。

       第三,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投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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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捐款能不能退?什么是利益回报?关于捐赠募捐的常见问题,这次都给你解答了

实务观点 | 捐赠募捐的常见法律实务问题

编者按:2019年6月14日,基金会合规建设系列课程第五讲在线上正式开讲,本文为课程文字实录。

一、关于公益创新

近年来,一直谈创新,但是也有很多所谓的创新的案子被查处,并且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很多公益人也抱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不鼓励创新,不仅不鼓励反而不允许公益创新,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结合我这些年的公益法律服务的经历,谈一谈。

      我认为,法律法规的构建,并不是要阻止公益创新。相反,法律法规是要保护创新。那么如果我们的基金会,通过充分论证公益项目,保证公益初心的纯粹,坚持为社会公益而非名义上是公益,遵守基础的底线和规则,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寻求公益创新项目的出路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基金会声称的公益创新,都是被企业裹挟,也并非真正的去解决社会问题,而是成为企业生产或服务的一个环节,那么你的创新又如何得到社会大众和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一直认为基金会在进行公益创新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01 公益性原则

        所谓公益性是指:项目的初衷是解决社会问题。那么如何进行公益性审查呢?

       (1)公共性:基金会做项目的时,其受益群体应该是一个公共群体而非私益群体。受益群体不是跟机构有特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而是真正的进入社会公共领域里。如,有捐赠人给基金会捐100万,为捐赠人家族的孩子去美国留学提供资助服务,那这个项目就丧失了公共性。

       (2)有益性:项目实施以后对受益人产生的是有益的结果。如果说一个项目既无益也无害(如:给正在受灾的地区捐赠英语学习卡),这就不符合有益性。也即,项目实施以后对受益对象能够产生的是正面的变化和影响。

02 非营利性原则

       非营利性原则就是不得分红分配。不得分红和分配是公益项目中的核心问题,不能通过公益项目的设计为基金会的理事、会员、工作人员来谋取个人的私益。

03 创新的底线

       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是公益创新的原则,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需要基金会遵守:

     (1)不得超越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用于非公益目的;

     (3)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贷;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赠予,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6)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基金会在选择受益人的时候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且不得指定基金会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来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情(比如赌博、烟草),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也不得为企业及产品提供信誉的和质量担保。

     最后建议基金会做公益项目创新的时候,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有必要咨询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二、慈善捐赠的法律实务

    募捐和捐赠是基金会收入来源的核心渠道,也是基金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基金会在慈善捐赠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问题一:捐赠财产和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01 主体处分权瑕疵

        案例一:机场的仓库管理的乘客遗失物,存放了多年,但是没人来认领,也没办法处理。机场方面有意捐给基金会,双方签订一个机场物资捐赠协议。

       分析: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对机场来说,无权对遗失物进行捐赠。

       案例二:辜某去世前和成都慈善总会签署《遗产捐赠协议》,约定将自己两套房产捐赠给成都慈善总会,用于帮助贫困偏远地区的孩子上学,并约定成都市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须帮助辜某处理身后事。辜某去世后,成都慈善总会依约接受捐赠,辜某孩子向法院起诉,诉称辜某有精神疾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遗产捐赠协议》无效,捐赠房产有权利瑕疵,辜某无权处分,请求法院判决成都慈善总会返还房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析:这个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该遗产捐赠进行了公证。

       基金会在遇到类似的捐赠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确认对方是捐赠动产还是不动产?

       捐赠财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是否征得了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建议就遗产捐赠进行公证。 一般来说有多份遗嘱的,以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变更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的形式。

02 财产合法性

       案例:2017年,某基金会接受了某企业捐赠的30万元,双方并未签署捐赠协议,后该企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人民法院在对该企业财产进行查封和追缴时,对基金会的财产也进行了查封。

       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赠与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追缴。

 

问题二:捐赠款项是否退还的问题

       案例一:2010年甲公司向苏州某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支持某大学建立某大学西校区。签订协议后,甲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由于金庭西校区土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土地以及建设规划无法落实,导致甲公司的捐赠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要求基金会返还1000万元捐赠财产,起诉至法院。

       :甲公司能否要求基金会返还捐赠款项?

       案例二:2014年一个基金会向民非捐赠了100万用于河北某地的扶贫的项目。由于该民非项目资金的短缺,便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了环保项目,基金会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民非改正。因为沟通不畅基金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民非返还40万元的捐赠资金。

       :基金会能否要求返还捐赠款项?

      分析:从财产属性的角度来看,案例一中,公司捐赠到基金会的资金变成了社会公共财产,基金会向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公司可以抵税免税。如果再把钱返回公司,公共财产就变成了私人财产,违反了公益捐赠的基本的伦理和逻辑。所以,甲公司不能要求返还财产。

       案例二中,基金会是资助民非开展项目,《慈善法》明确规定,受助人滥用财产的,基金会可以要求他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他返还。此种资金的返还,其资金依旧在社会公共财产的范畴内,基金会要求民非返还财产应该得到支持、认可。

     关于捐赠款项能否退还的三点法律意见:

       第一,捐赠人错捐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许可而捐赠的(有没有捐赠意愿),或者基金会虚构事实诱导捐赠的,捐赠人以捐赠合同意思表示不存在或存在瑕疵,要求基金会返还捐赠款项,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举证责任在捐赠人,基金会即使已经将捐赠的款项全部用于公益项目,也应当返还。

       第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是捐赠人提出捐赠后生活或生产恶化的,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可以免除捐赠义务。

       第三,基金会滥用捐赠财产、改变捐赠用途或者说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捐赠人可以要求基金会改正机会拒不改正的捐赠有权解除协议这个没问题。但是,即使是解除合同,我认为捐赠人也不应该把钱拿回去,而应该是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的组织。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予以返还。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以上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返还,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的组织。

 

问题三:利益回报和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么判断利益回报?

•      基金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或者其他时间或场合开展的捐赠人维护,给捐赠人项目、建筑等冠名等,不违反利益回报的规定。

•      捐赠的无偿性,是指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基金会,基金会取得捐赠财产,无须向捐赠人偿付相应的代价。如果基金会给捐赠人的产品或企业形象做广告、扩大自己影响,这个就构成利益回报。所以判断利益回报要考虑,捐赠和其商业活动是否钩挂,基金会是否要提供相应的商业服务。

什么是从事营利性活动?

•       捐赠替代销售的问题。消费者以捐赠的方式,向基金会购买某一产品,基金会向他开具捐赠发票,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是逃避国家税务,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公益营销。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企业承诺将销售额的全部或者部分捐赠给基金会,企业是捐赠人,消费者不是捐赠人。

•       捐步,捐里程、捐能量的问题。法律上也是公益营销的问题,捐赠人是企业,而非用户。


问题四:非现金捐赠的问题

01 非现金捐赠入账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  劳务捐赠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劳务捐赠不能入账,不能算入基金会的收入,基金会也不能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如,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费为一小时5000块钱,给基金会提供相应顾问服务,不收取服务费用,基金会给开捐赠票。这样是不允许的,其服务实际属于志愿服务。

02 非现金捐赠的处理

       1.《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2.《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3.《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03 物资捐赠的人身损害纠纷

       案例:某基金会捐赠的一批老人康复治疗仪的设备,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受助老人的被烫伤,老人将基金会以及治疗仪的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会和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并未审查仪器的安全性,并未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在公益宣传中,提及公司生产的治疗仪器,安全可靠、质量无忧等情形。最后法院判决基金会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合同法》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4 非现金捐赠的质量保证

       1. 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2. 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三、慈善募捐

公开募捐应注意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才可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联合募捐;

       2.要办理公开募捐备案,根据要求填写募捐方案,尤其对财产使用约定清楚;

       3.互联网公开募捐,是指在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他官方平台可转发募捐链接;

       4.基金会作为募捐主体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合作对象提供公开信息;

       5.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

       6.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7.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肖像权。

问答环节

Q1: 捐赠两张购物卡,这属于捐赠吗,如何确认价值呢?

A1: 这个属于捐赠。对于购物卡的价值确认,可以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发票予以确认;如果没有发票或者其他凭据的,可以以捐赠时购物卡的实际金额予以确认。

Q2: 学校基金会收到计算机等一批捐赠设备,基金会用不到,想给学校用,怎么办手续?

A2: 基金会和学校签订捐赠协议即可。对于该笔捐赠如果有限定用途,应该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可以和捐赠人协商,改变用途。

Q3: 如果某企业给基金会捐赠100万,用于基金会项目(助医,助困等)。 能否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定比例,用于救助本企业遇到困难的职工(符合基金会项目的情况)?

A3: 不可以,这个属于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是明确禁止的。

Q4: 如果资助型基金会向基金会捐助资金,产生的余款是否需要返还?

A4: 可以,双方可以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可以约定返还,也可以约定剩余资金用于受助基金会类似或其他公益项目的开展。

Q5: 捐赠来源合不合法如何证明呢?

A5: 货币的所有权是持有即所有,我们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在协议中对财产来源做明确的约定。对于其他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或者购买凭证的权利证明。对于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Q6: 免除捐赠人的捐赠承诺,需要经过怎么样的程序?

A6: 捐赠人承诺捐赠,签署了捐赠协议,拒不履行的,基金会出于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基金会免除其捐赠义务的时候,应当有相应的程序和规则,那么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基金会应当向捐赠人发送正式告知函,告知捐赠的用途和价值,并且罗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强调捐赠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列明如果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捐赠人对告知函有明确回应的,那么对回应的内容做一个综合的评估,如果没有任何道理的或者就想通过承诺捐赠来吸引关注力的,基金会应当继续要求其支付。

第三,如果捐赠人明确告知如果捐赠后,生产生活陷于困境的,基金会将相关材料报告民政部门,可以免税捐赠义务并公示。

第四,捐赠人没有任何回应的,且拒不遵守捐赠协议的,基金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第五,基金会通过上述程序后,最后决定免除义务的,如果属于重大捐赠的免除应当理事会决议,一般情形的,由理事长决策或秘书长决策。

Q7: 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基金会),只能与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筹资活动,筹集到的资金双方怎样分配?法律上有规定比例吗?还是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即可?

A7: 对于公开募捐合作事宜以及资金问题,双方应当签订公开募捐合作协议。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应当根据募捐方案用于某一或某类项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从募捐款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关于管理费的标准双方可以约定,没有限制,但是从公益实践的角度来看,一般不超过10%。

Q8: 基金会接受未成年人捐赠的画作,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A8:存在的,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四、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专项基金类似于基金会的培养皿,很多专项基金发展成熟后,会变成一个基金会,这是很好的,这也符合我们整个专项基金的发展路径,也是专项基金成熟的一种标志。那么在此之下,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 完善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和路径。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是有一个进入和退出的一个管理流程,让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变成一种良性循环,而不是成为一个危险的一个风险的来源渠道。所以,对我们基金会来说,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退出的渠道和路径。

  • 专项基金一定要遵循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和使命。目标一定是做公益的,做慈善的。专项基金也是发现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

  • 完善专项基金的品牌。专项基金的品牌需要不断的去喂养,不断去建设,通过各种各样的支持,让品牌给成长起来。那么成长起来的公益品牌,就可以成为基金会的代言人。现在很多的专项基金已经做出了品牌,它的规模以及影响力可能会比我们基金会更高。

  • 筹款。专项基金也要保证资金来源多元化,如果说我们仅仅依靠于发起人的捐款,那么可能捐赠款用完了这个项目就结束了,这个专项基金也就结束了。如果说想要更长期发展的话,那专项基金也得找到适合自己的资金募集和来源的渠道

  • 专项基金的发展也得兼顾安全和效率。我们要加强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内部的沟通的效率,促使专项基金的发展步入正轨。

专项基金作为基金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好,对于基金会的品牌的塑造也好,有很大的价值意义。对于专项基金会的管理有5个要点需要重点掌握:

  • 基金会要严审专项基金入口关。

  • 规范它的名称的使用。

  • 加强全面的管理。

  • 要落实信息公开的义务。

  • 要定期的清理整顿,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管理不善的专机要及时的督促整改,必要时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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