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慈善组织用以开展慈善活动的主要财产来源是发起人捐赠的原始财产、通过募捐获得的财产以及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得的其他合法性财产。其中,慈善财产的投资收益是慈善组织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使得慈善组织能够不单纯依靠捐赠而获得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慈善目的的实现。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法律层面对“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投资”的明确允许对众多慈善组织起到了鼓励的作用,但是投资必然需要面对的风险承担依旧是众多慈善组织的顾虑。因此“如何合法、规范地进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将是本文提示的重点。
一、可用于保值、增值的慈善财产范围
如前文所述,根据《慈善法》的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全部财产由以下3种财产构成: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性财产。其中,对于为实现保值、增值而进行投资的限制有二:
第一、财产来源的限制:《慈善法》第54条明确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财产性质的限制:《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什么是限定性、非限定性资产?这个概念源于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对“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具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资产。其中,时间限制,要求资源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用途限制,要求资源用于特定目的
二、利用财产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
1、基本原则:合法、安全、有效
2004年6月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最新出台的《慈善法》中都未对慈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以“合法、安全、有效”的抽象原则予以替代。据悉,民政部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着手研究制定“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但在此之前,如何理解“合法、安全、有效”?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1)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2)以公益为目的;3)投资风险最小化,具体可体现为: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原则,优先选择长期投资,建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重,大投资项目履行民主、完善的决策程序,以保投资的项目从前期的调研到中期的投资、管理再到后期的退出机制都是完全的;4)有具体、可期的收益。
2、四类投资方式
目前未对投资方式有明确的列举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这说明只要是符合上述原则的投资方式,均可选择。综合实践来看,主要分为四大类:1)购买金融产品:例如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基金以及风险高、流动性较强的股票、期权等;2)物业投资:例如不动产投资等;3)慈善组织购买商业信托: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组织购买商业信托因不受企业破产等影响,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其亏损风险较小;4)股权:目前《公司法》《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未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这说明法律虽无禁止性限制但慈善组织设立公司的行为应符合章程的宗旨和规定。此中,合法和非法的边界非常模糊,需要慈善组织谨慎而为。
综上所述,任何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都是可以用来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的。
三、保值、增值的合法操作
1、投资决策机制
根据《慈善法》第54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重大投资方案”的确定应遵循慈善组织章程中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综合投资额度、风险大小和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科学地调研和评估。此外,召开理事会进行决策的同时,应保留会议记录,明确理事同意、提出异议的情况、投资项目的背景、投资金额以及预期收益。
2、利益关联回避机制
根据《慈善法》第54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3、利益用途限定机制
根据《慈善法》第54条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四、保值、增值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法保值、增值
根据《慈善法》第14、42、99条的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本法第14条的、将不得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投资额度过高导致公益支出额度不足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保值、增值出现亏损
目前《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出现亏损后,应由谁、如何弥补亏损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未违反条例和章程规定而造成的亏损,应视作正常风险范围内的可预期亏损,其弥补方案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
结语
慈善组织如何规范地进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在《慈善法》中还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54条“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表述,可知法律赋予了民政部门很大的空间,以待未来去完善。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本文旨在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该问题做一个较为完整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