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

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国预防侵犯人权、构建维护和平与发展的人权机制,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于2018年2月21日至22日在人权高专办所在地瑞士日内瓦威尔逊宫,举办专家研讨会, 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在防止侵犯人权领域的角色和贡献。本次研讨会将集中讨论预防侵犯人权的框架、如何防止私人侵犯人权,人权教育工作、预防侵犯人权工具等七个议题。

▲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所在地,日内瓦威尔逊宫


受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委托,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派何国科律师赴日内瓦参加该研讨会,这是本研讨会唯一的中国社会组织代表。

▲ 何国科律师在威尔逊宫


会议第一天,会议主题在讨论人权教育阶段,何国科律师申请发言,他介绍了中心在中国开展的农民工维权以及普法工作。中心成立十年来,办理了1.3万件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解答咨询,办理案件帮助了超过20万农民工群体,2011年,设立农民工普法学校,公益律师深入建筑工地,社区,街道,工厂等地方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2015年,中心还制作了一个推广刑事法律援助的视频短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上宣传和推广,起到了良好效果。何国科律师也强调民间社会组织在开展人权教育方面,有着更灵活,高效、有趣和富于创意的手段,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际性组织要充分重视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新媒体、新技术的力量。

▲ 研讨会现场


会议第二天,在讨论区域性预防侵犯人权经验介绍阶段,何国科律师再次申请发言,何国科律师发言中提到:“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作用,昨天副高专也提到,预防侵犯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在制定全球的预防框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谁去具体开展预防工作?以及如何开展?我认为民间社会组织是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可以依靠的一支力量,因为民间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灵活性,高效性,深入一线了解各国真实、客观的人权状况”

▲ 研讨会会场


何国科律师结合中心的工作,在研讨会上与各国专家分享了,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直接援助受人权侵犯或即将受人权侵犯的公民。以农民工中心为例,中心律师每年办理1000多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直接帮助那些受公司侵犯的劳动者,让侵犯人权的案件纳入法治的轨道。第二,社会组织组织在所在国家推动法律政策方面发挥作用。以农民工中心为例,十年来中心律师通过办理的1.3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形成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分析》、《农民工维权十年变迁报告》等多份实证研究,将中国农民工群体维权真实状况向立法机构反映。第三,社会组织在人权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间社会组织很有创意,也深入一线,可以开展多种形式,更加活泼的,更加持续的人权教育工作。

▲ 会议现场


人权高专办负责人,各国专家认真听取了何国科律师的发言,瑞士人权委员会主席Matteis的发言中肯定何国科律师观点,他提到在瑞士的基层人权机构,组织大量律师、教师、医生等群体,深入一线开展儿童、妇女、同性恋等群体的人权预防工作,并且在议会层面也积极听取社会组织的声音。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外交官牟金玲女士认为:“何国科律师的发言,非常务实和具有针对性,研讨会上各国专家讨论的都是框架性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谁去开展,如何落地,农民工中心经验是很好的借鉴。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总部广场


在党和政府鼓励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积极响应国家需要,在联合国舞台上发出中国社会组织正面,积极的声音,参与全球治理,讲好中国故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近日,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统一安排。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社会组织超过77.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6.3万个,基金会0.6万个,社会服务机构40.4万个。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也将信用监管纳入其中,这些都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为信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部分地方民政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民政部在加快基础建设和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立足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办法》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将社会组织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同时,加强与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信用监管指导文件的衔接,对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办法》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增加了违法成本和惩处力度,强化了信用约束,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监督。《办法》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个问题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26条,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二是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规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四是确定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包括认定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五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个问题

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包括哪些?

(一)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四)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七)实施奖惩。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五个问题

在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前,

如何做好信用信息管理与年度检查的衔接?

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规定实行年度检查,《办法》考虑到法规修订和改革的方向,未将年检结论纳入失信行为的指标。但是,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存在的相应违法违规情形,可以对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六个问题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什么关系?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时并用。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个问题

社会组织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和所报送的年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根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部署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办法》将党建情况作为衡量社会组织信用的一个标准。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实施信用管理是为了更好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对于轻微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只要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办法》不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认定为失信。

四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或者6个月以上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本项是落实《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五是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说明该组织存在客观、确定的违法行为,应视为存在失信情形。其中,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列示的处罚,并不限于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其他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也应计入。

六是住所无法联系的。住所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众联系、监督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是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如果对违法违规情形一直不予纠正,说明该组织要么不愿改正,要么没有能力改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包括:限期停止活动、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说明该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是三年内多次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单次较轻行政处罚属于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但若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是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属于对既有失信信息的采集和转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个问题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同时促进信用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社会组织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虑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第九个问题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办?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办法》针对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情况,加大了规制力度,相关时限重新计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由于社会组织又一次出现性质相同的失信行为,故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了性质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已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此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属于性质恶劣,因此须延长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间,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个问题

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第十二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第十三个问题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信用监管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四个问题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下一步有何工作安排?

《办法》完成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的第一步,信用监管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法规在修订中增加信用监管的内容,增强监管的制度保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尽快制定、出台相应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的对接和信息推送、交换功能。增加中国社会组织网的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中国社会组织网打造为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和监督的统一平台,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

四是加强信用宣传。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官微等互联网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王延斌律师


律师业务的一个永恒主题就是找别人要钱,或者对抗别人讨债。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的诉讼、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但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为了避免“先到先得,后到没有”的不公平现象,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来实现公平清偿。这便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学习、运用好破产程序的规则,可以在实现客户的债权,亦或是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对抗债权人的追收时,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作为入门,本文将简单研究我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都有哪些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尤其是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破产程序。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我国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企业法人”。也就是非国有企业也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法通则》出台时,我国还没有公司法,现在这些企业现在很多都以公司的形式注册,而且基本都以营利为目的。

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破产程序预留了口子。该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均规定了,这两种“非企业法人”,也可适用《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最高院不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但是这种态度从正在发生松动,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将来可能会有更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2002年,最高院曾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0年,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允许民办学校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特殊清偿顺序的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非营利法人已经有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但目前除了前述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外,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将法人分为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中提出“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法人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只是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非营利性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

作者丨王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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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金2018年1月简报

   

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年1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2018年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68

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

基金会咨询33个,民非16

社团10个,公司6

政府2个,其他1

从咨询问题类型来看

内部治理的咨询29

投资14个,活动开展问题7

机构注册4个,捐赠的问题有3

募捐3个,劳动问题2

税务问题2个,商标侵权问题1

其他3

二、文书修改

1月份中心共审核文书7

涉及合作协议的文书2

捐赠协议1份,授权协议1

劳动合同1份,承诺书1

备忘录1

以上就是中心一月份福彩金项目的开展情况

如果您是北京市的社会组织

如果您有疑惑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咨询登记”

或者登陆链接咨询;http://lxi.me/gm2e-

或者拨打电话010-83821031

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咨询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以

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予以答复


单位丨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地址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联系方式丨010-83821013

编辑丨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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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三年后你怎么筹款?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

有人说,你现在的处境,是由三年前导致的,而三年后的你,是现在决定的。



3年前,腾讯公益首届99公益日拉开帷幕,阿里公益宝贝当年双十一取得了1.4亿笔捐赠,通过蚂蚁金服支付宝钱捐赠的善款超过1.5亿元。


2年前,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中国公益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全年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共计1392.94亿元,同比增长25.65%。个人捐赠占比从2015年的16.1%增长到2016年的21.09%,增幅超过30%。


1年前,国内社会组织总规模突破76万家。15省的社会组织超过2万家。江苏、广东、浙江排名靠前。

2016国内各捐赠主体所占资金比例

数据来源:新华网


这一年,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正式注册。首届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数据显示,65.87%的社会组织在开展筹款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缺少专职人员”,74.6%的社会组织在筹款能力建设中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数字只是一些缩影,它们反映出,国内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社会组织筹款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筹款成效面临的巨大挑战。


如何让筹款符合机构的战略目标,助力机构可持续发展?

怎样快速提升筹款规模和成效,让筹款不发“愁”?

如何激活和积累资源,提升社会影响力?

面对机遇与挑战,“如何提升自身的筹款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许多社会组织正在思考的问题。



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本质是人和团队的能力提升


为深入了解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的现状与需求,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联合各地合作伙伴发起本次调研。我们希望能通过调研,有效地回应这一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协助社会组织建立适合机构发展的筹款管理体系和运营模式,拓展公益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


本次问卷需要机构负责人或筹款与传播相关岗位骨干填写。您的信息(机构筹款与组织信息、个人资料等)不会公开。我们后期将根据您的需求随机发送培训邀请,受邀人将有机会获得3重福利:

  1. 免费参加瑞森德筹款人训练营线上课程

  2. 免费加入筹款学习交流社群,与伙伴们互动交流

  3. 免费获得瑞森德筹款顾问团队分享的国内外案例和经验


未来已来,你将怎样出发?

我们想听听你的回答。


本次调研的主题: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


调研发起方: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感谢各地区公益伙伴们的支持!


扫描图中二维码 马上参与调研



关于我们

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定位于“国内公益领域筹款智库”,拥有机构战略咨询、影响力建设、筹款成效评估相关团队和专家资源。瑞森德与富有远见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合作,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业务模块以筹款为核心,包括:咨询、能力建设、行业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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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专家研讨会胜利召开

2018年2月5日,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易孚泽基金会联合举办的“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手册”研讨会在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顺利召开。

会议邀请了民政局社团办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雷承佐,中国基金会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社会组织领域著名律师郭然、王胜利,基金会代表李鹏、缪柳芳等在内20多人共同参与,针对手册基本的框架,案例的编写模式展开了讨论。作为主办方、手册编辑方,我们收获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何律师向大家介绍基本情况

何国科律师先向大家介绍了项目的实施方案:手册以中心积累的咨询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改编,希望以生动、通俗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法律要点,提高基金会自身的法律能力。

易孚泽基金会理事黄一真在介绍项目

易孚泽基金会是手册的支持方,该项目是易孚泽“春晓”计划下的一个项目,“春晓”计划实施到现在,已资助了8个单位开展活动,也希望通过这个项目能够帮助各公益机构合法、合规、合理的开展活动。

  王胜利律师给出专业意见

    王胜利律师提到,手册编辑要明确四点,一是指南的适用主体;二是手册的初衷以及要达到的目的;三是案例的编写角度;四是行文框架。

郭然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郭然律师建议,案例可以根据需要编辑虚拟案例,用语可以更白话易懂。同时郭然律师还针对慈善信托的结构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谭红波副秘书长在作发言

谭洪波副秘书长在整体框架上给出了建议,架构上可以考虑从人、财、事的角度进行分类分析。

李鹏理事长在作发言

    李鹏理事长表示,现在也在做相关的实务操作案例分析,希望能和中心的案例相辅相成、相互衔接。

缪柳芳副秘书长作发言

缪柳芳副秘书长提到,希望案例更加简单明了,受众明确,希望对于法律小白来说也能从中有所收获。

其他基金会代表也都提到,希望案例能简单明了,普及一些基础性问题,能够事前防范以及希望手册能有针对决策层的指导。

雷承佐处长提指导性建议

最后,雷处长从四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首先,从大的方向来看,手册要定位为普法,通俗易懂分层分类剖析问题成因;其次,从管理角度来看,案例的编写应该加强法律依据,有条件的话可增加政府监管措施、整改措施等;再次从整体架构来看,有些部分还是有些弱,要更加详细地,从细节处入手、分析;最后,从案例的专业角度来说,要充实专家组,比如财务、法律、政府等方面的专家。

会后大家积极讨论

    通过本次的研讨会,我们听到了很多新的想法,很多实用的建议,中心&易孚泽基金会希望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能帮助基金会提高自身的法律能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新规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登上联合国大会,公益大咖讲道社会组织“走出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两家中国的草根社会组织以谘商的身份登上了联合国的讲坛,这是在2017年6月。这也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听起来令人难以置信,因为中国一共有38家社会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其中36家都是官方背景,更为神奇的是,这两家草根组织,公益律师佟丽华都是创始人。

现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的佟丽华是如何做到的?在联合国的舞台上,他和他领导的社会组织又是怎样工作的?

在1月17日举行的在《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新书发布暨“社会组织走出去机遇与路径”座谈会上,佟丽华为我们揭开了神奇背后的不懈努力,他以个人亲历视角向读者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议程的点点滴滴。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国际法促进中心创始人刘毅强、Diinsider创始人李博伦等人就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机遇及挑战与《公益时报》记者进行了多角度沟通。这其中,既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现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梳理,还包括业界专家多年来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反思,以及80后、90后中已经率先尝试走出去的社会组织代表的实践总结。

佟丽华为什么要不遗余力地争取让旗下的社会组织获得联合国咨商地位?当时当下的中国社会组织为什么要“走出去?”支撑这一使命达成的动力和基础何在?“不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就算不得是合格的NGO吗?《公益时报》记者为您提炼干货并分享,拿走不谢。


座谈会现场

联合国谘商“入门卡”来之不易

 2017年6月6号到23号,佟丽华主任率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家社会组织,参加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三十五次大会。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也是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大背景之下,专业社会组织走向联合国的一次重要尝试。

据佟丽华介绍,只有获得“联合国谘商地位”,社会组织才能获准进入联合国,并拥有参与联合国各种议程的资质,否则这扇门是永远不会为你打开的。而为了拿到这张“入门卡”,在外交部和中联部支持下,佟丽华早在2009年就开始启动了申请程序。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2011年春节前夕,佟丽华旗下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家社会组织均获得谘商地位,听闻此消息,高兴之余,佟丽华激动地一个劲地说“必须喝点酒庆祝”,因为这段路所历经的酸甜苦辣,只有他最清楚。

佟丽华说:“目前联合国有谘商地位的机构大致有接近五千家,其中美国一千零四十多个,巴基斯坦八十多家,而中国大陆只有三十多家。显而易见,尽管我们的社会组织有迫切的愿望和需求,但实际上“入门卡”并没有拿到多少,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

佟丽华自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就始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国内知名公益律师,他先后创立的青少年和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势头不错。在常人看来,他的事业已经搞得挺红火了,立足当下做好本职就够了,何苦再劳心费力地去争取这个“联合国谘商”地位呢?

佟丽华感慨地说:“按照我原来的想法,中国十几亿的人口,我觉得在中国做保护农民工、保护老年人的权利等这些事务已经足够我用一生来做了。也就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无论从咱们国家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世界各国看待中国的角度,都认为中国应该有所担当,做一点事情。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也在逐渐改变自己的想法。”

佟丽华坦言, 2015年6月1日那天,他给民政部领导写信,恳请相关部门帮助支持他发起“国际儿童保护联盟”,对他而言,这就是他对“中国社会组织必须走出去”这个问题有所思、有所悟且有所行动的引爆点、也是他职业生涯中一个标志性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此事启动至今已经两年半有余,始终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公益时报》记者问佟丽华,此事是否令他沮丧?

佟丽华回答:“中间我多次沮丧,多次恼火,但是我还是告诫自己,其实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还是比较看的开的,也相信未来会更好。”

谈起为何要再三争取“联合国谘商地位”,佟丽华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有的时候我很悲观,我认为现在人类社会发展面临很多共性的问题,并不乐观。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付出,中国人也应该做点事了,要能够对推动当前国际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我有这样一个想法。虽然大家的视角不同,但无论这个作用能发挥多大,我就是想做一点事情。

北京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

专家观点

社会组织走出去不宜“运动式”


眼看着有些业界同行逐渐开启“走出去”模式,与国际社会碰头接轨做起了国际公益活动,国内一些社会组织也有些坐不住,心里犯起了嘀咕——瞧这架势,咱再不走出去就是落后、就不是合格的社会组织了吗?

对此,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主任李涛给踌躇观望的社会组织开了一副“定心”的药方。

李涛上来就请社会组织们“稍安勿躁”,因为目前想要走出去的社会组并不多,凤毛麟角。首要原因与社会组织本身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当下很多的社会组织在它的发展规划当中,还没有把这样一个国际视角放在里面。

其次跟社会环境也有关系。前几年也没有提过“走出去”这个词,这两年突然之间提出来让大家“走出去”,这还是一个运动式的思维模式,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你既然要走出去,还是以社会组织为中心,社会组织又是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你这个原则不能放弃。社会组织它必须要注意,走出去是不是有利于我的发展。有利于达成我的使命,我就走出去;不利于我长期发展,就不能强迫我走出去。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角度来讲,社会组织走出去也好,我们请进来也好,加强国际见得交流和合作,这应该是不变的。但是现在来讲,我觉得当务之急是关注我们的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步子稳不稳,这种情况下面对“走出去”这种新机遇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给社会组织更多的引导,更多的机会,更多的能力建设的支持,使他们能够有一个广阔的国际的视野,使他们有一个国际的站位,有一个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和使命,将来才能更好地走出去。”李涛说。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

 

切勿曲解社会组织“去官方化”

时下业界有一种观点:“社会组织要想走出去、发展好,‘去官方化’很重要。”然而无论社会组织选择怎么样的发展路径,都离不开其祖国的理解、支持和帮扶。

那么问题来了——社会组织“去官方化”的正解应当是什么?分寸如何拿捏就算恰到好处?完全脱离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自个“玩得转”吗?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解。

“这里所谓‘去官方化’主要是指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比如说财务、决策,是能够自我做主的,有自己的自主性的,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你是一个很‘官方’的这种机构,那可能你走进国际社会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挑战。但同时,这个‘去官方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国外很多的这种国际NGO是非常独立、自主性很高的,但大量资金都是来自政府的,跟政府的关系又是很密切的,他们在走出去的时候,也得到了本国政府的支持。这两个层面并不矛盾。



座谈会现场

 

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力与资源储备”缺一不可

作为国内社会组织率先走出去的代表人物、国际法促进中心创始人,执行主任刘毅强的分享令人深思。

虽然年纪轻轻,但刘毅强的从业经历却颇为丰富。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毕业后,他先后任职于方达律师事务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

谈到社会组织如何走出去,刘毅强根据自己的亲身实践,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联络、拜访、合作、落地。

刘毅强认为,要想顺利完成这四个阶段的工作,社会组织还须具备与人沟通的能力、随时出发的能力。前者考验的是你的团队整体综合素质,这其中语言当然是基本能力,在此基础上如何与对方共情、同理最后达成共识,才是最难跨越的鸿沟;而是否能够随需而动,随时出发,则需要社会组织在自身资源的准备和积累方面打好基础,其中包括有效地通行证件、足以保障出行的资金支持等等,这都体现了一个社会组织的能动性。

在刘毅强看来,作为中国走出去的初创型社会组织,他们在社会组织的运营,包括难民和救助议题方面,都有明显的弱势和匮乏,能力很有限。但最终总能够与合作方达成共识,这让他欣喜的同时,也深感自豪。

“每当我跟合作方介绍说我们有很多优秀的志愿者,我们在中国不同的城市开展活动的时候,对方就会眼前一亮,因为他意识到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国家,他们希望和中国的社会组织合作,因为他们都能看到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

90后社会组织代表、Diinsider的创始人李博伦的目标是“成为一个链接全球范围内的中小型社会组织和草根组织的平台,寻觅更多的投资、人员和资源网络。

《公益时报》记者问道:“作为清华毕业的理科高才生,要去运营社会组织这种专门跟人打交道的机构,有没有分析过自己的优劣势在哪里?

李博伦笑答:“我相对来说很理性,虽然我不是特别擅长讲述一个很振奋人心的故事,但是我希望能把事情做的更严谨;第二个就是把科技的思维结合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去,比如说我们做了一个信息服务平台,其实前后端的开发都是自己来做的,也会结合很多的程序设计的方式,这个概念就叫‘科学公益’。”


北京市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

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服务发展处副处长柯哲力在此次座谈会上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总结了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社会组织所担负的重要任务:争取国际话语权,提升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技交流;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高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能力;开展慈善项目,促进民心相通;开展志愿服务,传播中国名片。

柯哲力说:“据最新年检分析显示,北京市社会组织促成国际、国内合作项目338项,参加国际国内会议641次,组团出国出境访问361次,获奖项目723项,获批世界及国家项目185项,接受境外捐赠1.34亿元。”

“从我们的年检报告分析显示,当然这个不全面了,因为有些社会组织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是担心写得多了与这些不匹配,有些是担心写多了是不是对他们有什么影响,有些可能是工作疏忽忘了填,所以这个数据不一定全面。”柯哲力表示。



 

文梅,公益时报社会组织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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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2017年致诚公益十大事件

致诚公益十大事件

农民工/青少年/社会组织/老年人

关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需要。作为一支专职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团队,致诚公益团队不忘初心,继续发挥法律和公益服务的专业优势,坚持做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2017年,在致诚公益团队从事专职公益法律服务的第18个年头,致诚公益团队旗下各机构紧跟时代步伐,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作为发起单位之一推动成立了儿童关爱基金会;到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等参与国家层面的矛盾化解,办理的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农民工工伤赔偿案等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跨部门合作以及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和立法政策改革等方面均有新的发展,较好地体现了致诚公益团队的工作价值。


1

中国社会组织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大会

2017年6月6日到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大会在日内瓦召开,致诚公益团队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成了以主任佟丽华牵头的四人代表团,全程参加了本届人权理事会的议程,这是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致诚代表团成功申请在一般性辩论阶段做了两次大会发言,组织两场主题边会,参加二十多场其他国家和社会组织举办的边会,参加十几场相关决议的非正式磋商,拜访了联合国相关社会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十几家国际组织驻日内瓦代表处。通过这些活动,致诚代表团正面介绍了中国人权及法治的概况,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引领关注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通过实例介绍中国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从社会组织专业、中立的角度客观展现了中国人权及法治发展的成就,有力地配合了中国政府的人权外交。

活动推送

2018年2月17日

走进联合国

14:00-17:00

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会暨

社会组织走出去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时间:2017年1月17日14:00-17:00

地点: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

(地铁六号线东大桥A出口百富大厦)


活动流程:

1.民政局领导致辞

2.协作者李涛主任致辞

3.佟丽华主任关于《走进联合国》主题分享

4.新书发布仪式

5.社会组织走出去座谈会

6.分享与交流


报名链接:



2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成立

2017年8月31日,致诚公益团队发起的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成立,该基金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关爱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基金会以专业、温暖、持续、力量作为从事公益服务项目的主要原则和工作方式,希望助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问题的解决。

基金会开展的“CKDP-乡村幼儿教师公益培训”项目(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即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旨在通过为乡村幼儿教师提供优质、免费的培训和发展支持,推动乡村幼儿园建立“留守儿童爱之家”,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基金会又推动CKDP的“种子教师”去发掘和带领新的乡村幼儿园成长,在2017年共有54家乡村幼儿园参与了视频课程的学习,受益的教师总数为544人,受益的幼儿园儿童总数近万人,其中留守儿童占儿童总数的62%。基金会开展的另一个“新起点——小额爱心项目”已经资助了1000多名儿童,2017年度,继续为抚养费无法落实、性侵害受害女童、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92名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资助,向孩子们传播了正能量。

3

推动关注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

2017年7月26日,致诚公益老年人咨询热线接到求助电话,顺义、西城、海淀等十几名老年人遇到类似骗局,有些房子已经被低价过户,有些虽然未过户也面临危机,有一些老人已经无家可归甚至要自杀。为此,致诚公益老年项目组及时开展专题研究,不但通过媒体发布警示信息,而且对一些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类似老年人房产欺诈类案件受到媒体广泛报道,政府有关部门有效介入,司法部、北京市公证协会发布了公证执业要求和行业指引,避免了更多悲剧的发生。

除了关注老年人房产被欺诈类案件以外,致诚公益老年服务团队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2400余人次,办理案件300余件,围绕老年人常见家事法律问题解析、老年人理财投资法律风险防范、老年人监护难题和法律对策等热点问题开展普法培训78场,完成《老年人投资理财受害实证分析报告》、《老年人遗嘱问题调研报告》,并向社会发布“3·15老年消费者维权十大建议”、“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十大警示信息”、“家庭事务中老年人十大合法权益”等,数十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转载上千次,有效提升了老年人及全社会的依法维权意识,受到了各界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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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多专业合力办理北京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7年,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致诚公益律师深度参与了该案,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小芳自幼被养母李某捡拾并办理收养手续。但是,李某作为监护人,长期对小芳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放任小芳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为了有效维护小芳的合法权益,致诚公益律师紧急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多次参与案件协调讨论,并提出法律意见。在律师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团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多部门、多专业的合力介入下,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小芳得到妥善安置。

在小芳的案件中,致诚公益律师全程参与了小芳被害刑事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诉讼活动,既发挥了维护小芳合法权益的援助律师作用,又发挥了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的专家作用,受到了充分尊重和肯定。这仅是北京青少年法律与研究中心办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件,在2017年度,中心共办理类似典型复杂疑难案件45件,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解答各种涉未法律咨询2500余件,应邀为教师、家长、学生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普法培训共34场,受益人数达7000余人,进一步提升了未成年人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为工作仅四日就受伤的农民工争取到280万赔偿款

张某是一名钢筋工,就在进入工地的第四天,她在工作时忽然从电梯通风口负一层掉入负三层,导致脊髓完全损伤、四肢瘫、大小便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除支付最初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张某的家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进展并不顺利。最后,致诚公益律师介入,办案律师的专业、敬业与勤勉赢得了各方尊重,最终经数次沟通调解,张某共拿到了280万元工伤赔偿款,基本解决了张某的生活问题,她的家人十分感激。

2017年度,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继续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己任,共办理工伤、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近8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6500件,在北京人才市场、社区、工地等开展近20场专题讲座,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6

深度参与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取得新成就

致诚公益团队旗下的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成立于2015年7月,依托专职律师和项目组,致力于为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参与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和协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能力建设培训以及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研究,不断推动各社会组织取得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度,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继续承接北京市民政局福彩金资助项目,接待北京地区小微社会组织法律咨询近500个,审核法律文书近百份;中心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编写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文章30余篇,累计阅读人次超过10万次;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等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邀请,开展25场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讲座,通过案例方式具体指导解决社会组织面临的法律问题,受益社会组织超过1250家;积极回应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接受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等委托,编写《慈善领域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社会组织常见法律知识问答》等普法类书籍;参与社会组织领域立法工作,为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抽查监督等规章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并为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7

成为中国首家联合国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伙伴计划成员

2017年 8 月 16 日,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以及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伙伴计划(global partnership toend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的号召,由致诚公益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牵头,救助儿童会、联合国儿基会、女童保护、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9958 等机构共同决定发起“消除针对儿童暴力中国伙伴计划”(简称“中国伙伴计划”)。

该计划重点关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校园暴力、家庭暴力三类伤害类型,通过媒体宣传、立法倡导、实证研究、设立专项基金、组建志愿者团队、开发处理儿童遭受暴力事件的指导手册、开通咨询平台、促进跨领域合作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目前已经启动志愿者招募工作,已有近700名法律、心理、社工、教育、服务、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个人和机构报名参与,涵盖全国 30多家省市。联合国秘书长消除针对儿童暴力特别代表Pais女士在参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时,对中心在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倡导、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国伙伴计划的发起寄予高度期望。


8

参与学生保护规定等立法政策研究与论证


2017年度,致诚公益团队接受教育部委托,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及幼儿的权益保障问题开展调研,完成相关建议稿;接受北京团市委委托,系统梳理当前北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挑战,论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了相关立法政策的改革。除此以外,致诚公益团队还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成立各课题组或者项目组,就《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制度、第三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校园纠纷预防与调解机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紧急干预制度以及儿童网络保护家长指南、中小学专业法治教师、涉未成年人民行监督工作等开展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较好地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致诚公益团队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最基层,对情况比较了解,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开展实证研究,积极为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言献策,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搭建了良好沟通平台。


9

跨部门合作取得新发展

全国未成年保护委员会2017年儿童保护论坛

2017年度,致诚公益各领域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广泛联系,整合多种资源,有力推动了跨部门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使大量弱势群体直接受益。

组织召开年度“儿童保护论坛”,来自国务院妇儿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最高院、最高检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共同分享各部门工作进展、最新工作动态以及理论研究前沿问题;与团中央联合开展“青少年维权在线”网络咨询解答以及“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线下系列活动”项目,值守律师答复有效网络咨询近8000条,在北京、安徽等7个省市开展60场普法活动,直接接受培训的人员达11000余人;与四川总工会合作,为川籍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200件,为100余人提供法律援助,挽回经济损失230余万元;与北京市老龄办合作开展“老年人精准法治防护网”等老年维权专项行动,通过培育一支根植社区的“法治保健员”队伍,有效预防老年人受欺诈、诈骗案件发生;这些工作充分发挥了致诚公益和各部门工作优势,形成了服务弱势群体的工作合力。


10

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等国家层面矛盾化解

国家信访局

2017年2月和8月份两个月,按照统一安排,致诚公益团队指派六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全天候到国家信访局值班,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提高信访事项处理质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17年度,致诚公益律师受聘成为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律师团成员,作为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办公区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来访者接受律师意见后当场表示“服从法律,息诉息访”,有来访者感慨“即使问题解决不了,心里也明白了”,致诚公益律师的工作赢得了来访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多年来,致诚公益团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探索了一套“三级矛盾化解机制”。以“三级矛盾化解机制”为基础,致诚公益律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化解矛盾的经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活动报名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背景一: 十九大报告中提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背景二: 2017年6月3—23日,佟丽华主任率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个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次大会。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也是在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大背景下专业社会组织走向联合国的一次重要尝试。

 

佟丽华主任的著作《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以个人亲历的视角向读者全面展开与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过人权理事会的相关议程与经历。2018年1月17日下午,《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会将在京隆重举行,我们诚邀您的见证!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探讨和交流社会组织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新书发布会当天,将邀请新书作者佟丽华主任、有对外交流经验的社会组织、相关学者、政府部门领导等多方专家共同探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发布会暨座谈会议程

时间

内容

13:30-14:00

签到

14:00-14:05

主持人致辞并介绍活动缘起

14:05-14:15

北京市民政局领导致辞

14:15-14:25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李涛主任发言

14:25-15:25

佟丽华主任结合《走进联合国》谈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

15:25-15:40

《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仪式及现场赠书

15:40-15:50

合影及茶歇

15:50-16:30

“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16:30-17:00

自由问答及发布总结

1

活动时间地点及对象: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活动时间:2018年1月17日,下午2:00-5:00

活动地点: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B座6层(西门进)

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2

主办单位: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报名方式


请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在线报名


请您认真填写报名表,我们将遴选5位参会者,现场为您赠送《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新书一本。


      作者:佟丽华,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和论证,很多建议转化为相关法律和政策;是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唯一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的建议被大会决议采纳;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多家栏目超过十年的访谈嘉宾,曾在国内外数十所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先后两次获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国际律师协会2012年度为宜公益法律人物等众多荣誉称号,曾受到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创办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中国唯一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